面向消费者的物联网企业收入确认案例解析
发文时间:2021-10-11
作者:安世强
来源:安博士讲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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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收入确认的话题已经谈论了若干次,或许我们会一直谈下去,因为对以盈利为目标的企业来说收入太重要了,那么对财务人员来说收入准则也就太重要了。不知道有没有读者在逛商场的时候会比较疲惫,或许会坐到商场里的按摩椅按摩一会,消除疲劳。当然按摩椅也不局限于商场,笔者身体不算好,去医院时看见医院也摆放着更大规模的按摩椅。你有没有发现,如果按一次支付一次会比较贵,充值的话会有赠送,比如充值200元,送20元,合计得到220元。


  一、案例背景


  实际,我这个标题将该业务的普遍性严重缩小了,这个业务模式非常普遍,随便聚两个例子:打游戏充值和餐饮充值,比如大家都经常去的呷哺,最近店员也在推销多充值多送活动,我也充了300元,得到了330元。对企业来说,这提前占用了消费者的资金,补充了流动性,降低了财务风险,一般充值后也无法再退款,这不仅不会发生坏账,而且还可以像房地产业一样,利用消费者预付的资金开展活动。


  在乐摩吧冲100元,可得120元,每次按摩20分钟一般是15元,周三的优惠价是8元/20分钟,每次消费还有少量积分可以抵减以后的款项。


  二、案例解析


  在这个案例中,这个业务包含了以下三类活动:


  ①充值一定金额会赠送一定的金额;


  ②定期优惠;


  ③赠送积分


  可以说,这个小小的业务,包含了较复杂的处理,不仅存在我们以前谈过的积分问题和商业折扣问题,还存在我们之前没谈过的多充值多赠送的活动。面向众多客户,而且涉及到诸多类型的活动,这就必须依靠强大的信息化支撑,否则是无法进行准确和及时的会计核算。对于定期优惠,就是商业折扣,直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即可,赠送的积分我们在以前的文章也专门介绍过,可以翻阅,这里由于积分金额很小,我们不每次预提,而是在最后一次性抵减合同金额,以做展示之用,读者需了解这是简化处理,为了凸显本文话题。


  三、具体分录


  ①充值时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合同负债  94.34


  贷:销项税-待转销项税  5.66


  ②实际消费时,这里就需要注意120元只是业务上的数据,与充100元游戏币,得到120个游戏币是一个道理,需要根据业务数据的消耗率或使用率来折算为实际的金额。比如某客户按摩一次花费了15元,对应的会计上的金额=100*(15/120)=12.5元,差额正是无偿赠送的部分。


  借:合同负债  【12.5/(1+6%)】11.79


  借:销项税-待转销项税  0.71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7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71


  该消费者在非优惠时段消费了7次,优惠时段消费了1次,合计花费业务金额=15*7+1*8=113元,余额还剩7元。


  ③到最后一次消费时,消费者发现只剩下7元和可以抵现的积分0.2元,还需要另外支付7.8元。这时对于剩下的7元,在会计上来说=100*(7/120)=5.83元。


  借:银行存款  7.8


  借:合同负债  【5.83/(1+6%)】5.5


  借:销项税-待转销项税  【6%*5.83/(1+6%)】0.3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8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77


  本次确认的收入金额即用户充值余额折算为会计金额加上补充充值的不含税金额,对于以前销售赠送的积分递延确认的收入,本次使用要转入收入,如前所述,关于积分问题,这里简化处理,未编制分录。


  四、增值税的规定


  充值时的预收款暂时不缴纳增值税,在实际提供服务时产生纳税义务;每次消费时计提积分时会在会计上少确认收入,收入在使用积分或积分失效时再确认,但增值税不能递延,仍应该按照包括积分在内的总合同收入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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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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