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某高校不知名的研究生在悟空问答上问了这么一个问题,犹如蝴蝶之翼,突然引起了不少波澜。
在校研究生的补助金,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800元,适用率为20%,合适吗?
针对上述的提问,业界多位专业人士做出相应回复,但其中有部分观点还是存在一定偏差的,现在我们根据目前现行有效的法规对上述问题进行解析:
1、《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需要办理纳税申报,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时应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每次收入(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3、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4、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综合上述法规规定,在校研究生领取的国家奖学金等由国家财政发放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由学校导师或课题组发给研究生的补助金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每次或每月补助金不超过800元的,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超过800元的,扣缴义务人需要按照预扣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若除了取得该补助金以外,还取得其他的综合所得的,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需要一同办理汇算清缴,按规定缴纳税款。同时,根据《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或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无需办理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