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冠肺炎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有何规定,患者如何申请补助?
发文时间:2020-03-23
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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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6号)有关规定,对于新冠肺炎患者(包括确诊和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患者个人无需提出补助申请,在就诊或出院结算费用时,医疗机构将自动扣除需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可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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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研究生的补助金,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800元,适用率为20%,合适吗?

针对上述的提问,业界多位专业人士做出相应回复,但其中有部分观点还是存在一定偏差的,现在我们根据目前现行有效的法规对上述问题进行解析:


  1、《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需要办理纳税申报,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时应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每次收入(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3、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4、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综合上述法规规定,在校研究生领取的国家奖学金等由国家财政发放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由学校导师或课题组发给研究生的补助金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每次或每月补助金不超过800元的,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超过800元的,扣缴义务人需要按照预扣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若除了取得该补助金以外,还取得其他的综合所得的,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需要一同办理汇算清缴,按规定缴纳税款。同时,根据《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或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无需办理汇算清缴。


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违约金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所得吗?

如何理解创投企业中单一基金核算时的股息红利所得?取得的债券利息属于股息红利所得吗?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违约金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所得吗?


  【中国财税浪子】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下,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采用分别计税的方法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其中,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第一、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下,股息红利所得的命名与个人所得税法不一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可见,实施条例是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作为一个整体概念提出,其中既包括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所得,也包括个人拥有股权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财税[2019]8号文所称的“股息红利所得”其实不是单纯的拥有股权取得的所得,包含了其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这里的其他固定收益其实就是大家通常所称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包含了利息收入。因此,如果创投企业投资于固收类证券,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财税[2019]8号文所称的股息红利所得。


  第二、股息红利所得不仅包含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还包括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这里的证券“等”收入出现了一个“等”字,经向有关专业人士求教,给出的立法本意是指只要是不是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剩下的合伙企业取得的其他性质的所得都算在股息红利所得里边。比如,合伙企业从政府有关部门取得的政府补贴收入,在计算个税时统一纳入股息红利所得计算;合伙企业取得的与股权转让无关的违约金收入,也同样纳入股息红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是个筐,其他的内容都往里边装”,虽然我个人对上述解释很难接受,但是限于解答者的权威,我个人主张将其作为执行口径处理。


  第三、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并不需要等到实际分配给合伙企业才扣税,只要在合伙企业也就是基金层面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就必须计算个人合伙人应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比如,创投基金在2019年10月18日取得从被投资项目公司分配的股利7800万元,按照约定的分配比例,其自然人合伙人应分得的份额是其中的1000万元。2020年1月8日,创投基金将股息红利部分实际分配给合伙人,该自然人合伙人取得1000万元股利分红。那么自然人合伙人的个税扣缴义务是在2019年10月,而不是202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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