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财税朋友问:税务稽查局稽查查补的税款以及做出的处罚能不能延期或者分期缴纳?查补收入能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被查对象是小微企业,检查后仍然符合小微企业的标准,能否按照小微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查对象是小规模纳税人,检查调整后收入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能否对查补收入仍然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01、查补税款、罚款能否缓缴
税务稽查局稽查查补的税款以及做出的处罚能不能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可以看出,允许延期缴纳的税款必须是纳税人不能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的税款,而查补税款一般都超过了规定的纳税期限,不符合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可以看出,针对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02、查补收入能否弥补亏损
查补收入能不能弥补以前年度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
根据《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查补收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
03、查补收入能否按照小微企业计算
被查对象是小微企业,检查后仍然符合小微企业的标准,能否按照小微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综上可见,经稽查查补后,自2019年至202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300万元认定标准;同时企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也未超过认定标准,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04、查补收入超标,能否按小规模计算
被查对象是小规模纳税人,检查调整后收入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能否对查补收入仍然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2017年12月29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规定: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6月11日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回复: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可知,小规模纳税人因为稽查原因,需要补申报查补销售额、补缴税金,还原回查补收入发生的当月申报,只是为了还原业务本质,正常计算收取滞纳金。其申报的销售额,是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而不是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根据上述分析,由于该纳税人补报的查补销售额计入查补当月,之前的销售额并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收入标准,因此,该纳税人以前所属期仍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其检查确认的查补销售额仍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开具发票,计算应纳税额。
另外,如果纳税人补报的查补销售额计入查补当月,其连续12个月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收入标准。纳税人查补次月完成对查补当月实现的销售额的申报工作后,主动申请转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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