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发文时间:2020-10-28
作者:彭怀文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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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提问:查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


  查补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正确账务处理,前提是需要清楚企业执行的会计准则或制度。因为不同会计准则或制度,账务处理是大相径庭的。


  一、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由于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前款所称会计政策,是指小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前期差错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应用会计估计错误等。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差错发生或发现的当期更正差错的方法。


  因此,企业发生查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的,不需要区分情况,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1.确认应补税款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实际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二、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


  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对于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还需要区分是永久性差异引起的还是暂时性差异引起的。


  (一)永久性差异引起的补税


  比如查出业务招待费没有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调整补税的,就属于永久性差异引起的补税,因为后期不能得到抵减。


  1.确认应补税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实际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结转


  借: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二)暂时性差异引起的补税


  1.查出的成本费用后期可以税前扣除的


  比如查出业务宣传费超标,需要调整补税的,如果后期预计可以得到扣除的,就属于暂时性差异引起的补税,因为补税在后期能得到抵减。


  (1)确认应补税款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实际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查出的成本费用后期不可以税前扣除的(或重复税前扣除的)


  比如固定资产已经享受了一次性税前扣除,但是在后期申报纳税时没有进行纳税调整,造成了重复税前扣除,一旦发现也是需要调整补税的,这种也是暂时性税会差异引起的。


  (1)确认应补税款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实际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三、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当然应该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没有对以前年度的会计差错采用什么方法进行调整,做出具体规定。但是,根据该制度总体上体现就是比较简单、简洁的原则,因此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调整。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查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的,不需要区分情况,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1.确认应补税款


  借:其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实际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综上所述,在分清执行的具体会计准则或制度的情况下,分别作出不同的账务处理。


 



  2015年12月的解读——


税务稽查后补缴所得税的财税处理


  企业接受税务稽查补缴所得税税款在账务处理方面应注意什么问题?有的企业将接受税务稽查补缴的所得税税款计入补缴当期的“营业外支出”账户,从而减少了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这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进行处理,下面举例说明:


  【例】A公司连年盈利,税务稽查局完成了对其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的稽查,共查补所得税900万元。A公司及时补缴了税款,同时进行了以下账务处理:


  ①借:营业外支出 90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00万


  ②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00万


  贷:银行存款 900万


  A公司进行年末账务处理(不考虑盈余公积)时,


  ③借:本年利润 900万


  贷:营业外支出 900万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A公司没有将补缴的900万元的所得税税款进行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补缴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虽然在补缴当年支付了税款,但却是对以前年度纳税义务的履行,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它不属于补缴年度的费用,不能在补缴年度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缴以前年度税款不可计入当期损益。因此A公司的税务和账务处理是错误的。


  A公司对补缴税款的错误的账务处理使得其补缴年度的会计利润减少900万元,并最终少缴企业所得税900万×25%=225万元,相当于查补入库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有四分之一又流回了被查企业。


  那么,正确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应该是怎样的呢?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有两种,即追溯重述法和未来适用法。企业应根据差错的性质和金额具体判断差错的重要性,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以及虽然不重要但故意造成的前期差错,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对于不重要且非故意造成的前期差错,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在例1中,补缴税款数额很大,应当判定为重要的前期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正确的账务处理如下:


  先将须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


  ①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0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00万


  实际缴纳税款时:


  ②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00万


  贷:银行存款 900万


  另外还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结平:


  ③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0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00万


  另外要注意的是,在税务处理方面,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公司补缴的90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42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中作为附列资料来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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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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