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建筑公司与甲签订了合同金额为1亿元的建筑总承包合同,但因故工程终止,只完成了建筑总承包合同的50%。之前交过的印花税能不能退?
答案: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七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理论上来讲,印花税属于行为税,它是针对签订合同行为征税,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就需要交税。
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不退税。
2008年9月之前的解答——
实际发生但未签合同的业务也要缴印花税吗?
问:有实际经济业务但没签署合同,需要根据业务发生额交印花税吗?
答:关于印花税应税凭证问题,《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法规缴纳印花税。”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进一步对合同进行了解释:“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另外,《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0]994号)文件对要货单据进一步规定:“关于外贸企业在国内组织货源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和商业企业组织货源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否应贴印花税票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是按照有关部门的供需计划,以对外贸易合同为依据,与供货单位订立的购销合约。有些要货单据,虽然在填制和使用上,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具有合同的性质和作用。因此,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名称、各种形式的要货单据,均应按规定贴花。
二、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印花税是对列举的应税凭证征税。对于外贸企业和商业企业,虽然未与供货方签订供需合同,但供货方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具有合同的性质和作用,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仍应按“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但是对于有实际经济业务但不能提供合同的购销业务,通常主管税务机关均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来进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如山西省对此有明确的征收管理办法,具体对工业企业及商业企业在购、销两个环节依何种比例及如何征管还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以下文件仅供参考。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地税特字[1997]1号)
并地税特字[1997]4号 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山西省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中所规定的纳税人发生的除购销合同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均按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据实贴花,并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按期汇总后进行纳税申报。
二、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单位经销、调拨商品物资所使用的凭证形式多样,包括调拨单、分配单、要货单以及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对上述凭证,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一律依照购销合同规定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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