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工程合同相关印花税探析
发文时间:2021-09-29
作者:梁红星
来源:税海之星
收藏
435

印花税(Stamp Duty)是一个古老的税,也称“政府盖章税”或“邮票税”,其起源于荷兰。1624年,当时荷兰发生经济危机,政府财政困难,执政者(Maurs)想增加新税,解救政府财政困难,但是又怕百姓造反,波及政权。于是想出一个在社会广征方案的“妙方”。印花税产生是的初衷是:“轻税广收”,即“取微用宏”。其征税范围是针对人们日常生活经常使用的契约、合同以及相关经济权属的凭证,如借贷文书,单据之类。其税负较轻,但是税源广泛、持久不断。另外,当时荷兰商人与百姓也希望其正常的经济交易相关的合同、凭证若有政府背书,确认,即由政府盖一个印,(完税的印花证明),表示合法有保障,心里比较也比较踏实。一手交钱,一手盖戳,相关缴税手续简单,成本低廉。因此,荷兰当时社会各阶层愿意积极响应,支持缴纳“印花税”。荷兰创建的“印花税”也一时成为一个西方国家敛财增收的“良税”。欧美各国竞相效仿,丹麦在1660年、法国在1665年、部分北美地区在1671年、奥地利在1686年、英国在1694年先后开征了印花税,印花税的盛行多达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一个世界税史的传奇。随后,随后经过几个世纪,特别是“二战”后,很多亚非拉国家,从原欧洲列强下独立自主,但是其印花税还是延续了其原“宗主国”(如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法国和英国等曾经的西方列强)的深刻烙印。


  如安哥拉曾经是葡萄牙的殖民地,其延续了其原“宗主国”葡萄牙的合同印花税,相关合同需交纳合同金额1%的合同印花税。还有如在土耳其;企业的各类文件,包括合同、应付票据、资本认购、信用证、担保函、财务报表和工资单。印花税按文件价值的百分比征收,税率在0.189%至0.948%之间。如在澳大利亚;在维多利亚州的合同印花税合同金额的6%。如在肯尼亚,有国家建设收费(National construction levy),肯尼亚国家建设委员会对所有自2014年6月6日起开工的建筑工程征收国家建设税。对于价值超过500万肯尼亚先令的建设合同最高按合同价格的0.5%征税。此税种征税范围涵盖建筑、道路、水利、电力等其他要求承包商建设工作的工程项目


  我国自2013年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中国“走出去”企业大多在“一带一路”沿线的发展中国家实施了越来越多的基础建设。其中国际工程的建筑合同往往金额较大,涉及的利益相关方较多,如何缴纳和筹划与境外建筑合同相关的印花税就显的非常重要和敏感,笔者尝试从以往个别境外国家应对相关合同印花税的经验,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希望能给与相关者一些借鉴和参考。


  安哥拉有合同印花税,该税属于地方税,按当地法规规定:建造合同需交纳合同金额1%的合同印花税,该合同印花税应向当地法院备案并由法院征收,而不是由当地税务机关征收。“走出去”企业的当地公司只有交纳了合同印花税,才能建立合同有效性的前提,若不交纳该项合同印花税,日后产生合同纠纷,东道国当地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因此“走出去”企业为了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否需要立即交纳与建筑合同金额相符的足额印花税?随着笔者在安哥拉实地调研和与前期进入的“走出去”企业沟通后,笔者了解到:当地的实际操作是:“走出去”企业可以向安哥拉当地法院协商申请,按建筑合同的工程进度甚至是按业主付款进度来交纳该项合同印花税。这样就可以即保障了合同的有效性,也避免因种种原因合同金额变更,甚至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而先期多交纳了合同全额的印花税,进而节省了现金流。还有其他很多国家也有类似的合同印花税,。如上所述,境外很多国家都有类似的合同印花税,尤其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其税法规定和实操都有很大的差异,需要“走出去”企业做实地调研和与相关当地征税机关协商解决。


  我国从清朝末年开始引入西方的“印花税”,据记载,1889年(光绪15年)清政府开始用某种图案表示完税的税收制度,但是随后西方列强侵入中国,国内动乱,清政府并未能真正实施“印花税”的征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政府于1950年1月30日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于12月公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并于1951年1月公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58年,全国施行税改,中央取消了印花税并将其并入工商统一税。


  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1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重新在全国统一开征印花税。1988年10月1日,正式恢复征收印花税。2021年6月10日,我国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由此可见,印花税由西方传入中国,在新中国成立后,也历经很多次的修改和完善。其具体实施和进展和演化也见证了我国在不同阶段的政治、经济发展。


  在新印花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五条:“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第〔1988〕25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对于签订人在中国境外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不征收印花税,将合同带入境内使用时则需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从上述历年印花税相关解释的具体规定来看,在境外签订的合同,只要带入中国境内使用,就要缴纳相关合同的印花税。从实际税收征管来看,一般中国税务机关也大多是从签约合同的是否在中国的物理或实物的角度来判断,就此在中国境内征收相应的合同印花税。


  但是历次印花税的相关规定都有:“在中国境外书立的应税凭证,在中国境内不使用的,无需缴纳印花税。”但是如何从实操角度理解和具体界定“在中国境内使用?”。笔者在此想从新的印花税立法意图;即进一步降低税负和简化征管,以及从法的效力,即“突破形式看实质”来看探讨这个问题。希望与相关者讨论和商榷,也供相关规定制定部门参考,以便今后在相关印花税细则中尽快明确和界定。


  笔者理解:上述境外书立的应税凭证不在中国境内使用,不应该机械地,物理地及形式地理解为不将上述凭证带入中国境内或在中国境内出示。而是应该看印花税的标的在不在中国境内?上述凭证在中国法律的有效性和与中国相关经济利益的联结度,或是否受到中国相关法律的保护,简言之,境外签订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在中国境内来判断。具体识别与界定,笔者认为可以参考以下四点:一是:看相关凭据是否依据中国相关法律(如中国民商法,合同法)书立?还是是依据中国境外的第三国(地区)的相关法律书立?若相关凭证在中国使用没有法律依据,可视同为不在中国境内使用。二是:看相关凭证是否还需要在中国相关政府或专业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和确认,甚至批准。若需要,则该程序是相关凭证有效性的前置条件,也就可以视同在中国境内使用。例如甲乙双方在中国境外签署了财产转让协议,转让坐落地在中国境内的房地产。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书立相关凭据后,还需要在中国境内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房地产的产权变更书据,由此判断相关应税凭据是在中国境内使用。三是:看相关凭据发生争议时,其争议解决的途径和地点是否选择在中国境内。如相关凭证发生争议或纠纷,选择的诉讼法院或仲裁地不在中国境内,而是在中国境外的第三国(地区),也就是说,因相关凭证的争议判决或裁决地不为中国境内管辖,可视同为不在中国境内使用。四是:看相关凭证使用的文字效力是否是中文。若是相关凭证同时使用除中文以外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若在文字的理解和使用上出现矛盾或冲突时,其最终依据的文字不是中文,而是其他国家(地区)的文字,中文不具有最终解读效力,则可视同不在中国境内使用。基于中国目前相关税收政策和税务机关对于“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鼓励和支持,减税降费仍是中国“走出去”相关税收政策的导向,尤其是对“一带一路”倡议下,企业和个人签订相关合同,书立凭证有着特殊的支持意义。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可以参考上述四点,尽快细化和界定“不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相关规定,简化和明确相关免税程序和征管。以便新的印花税法在实操中,避免“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因与税务机关理解不同,产生征免差异,甚至遭受重罚。更为“走出去”企业和个人能尽早和切实地享受到相关新印花税法的免税优惠待遇。


  印花税法《税目税率表》中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在新的印花税法中,其中的施工合同税率保持不变,仍然是万分之三。勘察合同和设计合同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笔者在此提醒: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监理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是属于委托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施工企业经常遇到的加工合同、测绘合同、测验合同、检测合同、修理合同等属于应税合同中的“承揽合同”税目,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三(以前万分之五)。合同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在总承包合同下,其直接衍生的分包合同形式下,总承包方与分包方都分别是印花税的纳税人,若是以联合体方式投标及承包总合同,其各个联营方都分别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在新的印花税法中,规定了相关印花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由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因此“走出去”建筑企业要关注和清楚相关境外建筑合同相关的印花税征税范围(税目)、税基、税率、纳税人及其中国境内的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责任。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藏在合同里的印花税风险,你知道吗?

 在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通常会通过签订合同来约定对方的权利与义务。那么,签订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呢?


  1.签订以货换货合同


  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很多企业会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那么,签订以货换货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三条规定:


  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2.签订代理合同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所有产品和服务在A地区的代理商,代理甲方委托的代理服务项目。”类似该条款的代理合同想必大家不会陌生吧,那么,签订代理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四条规定:


  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3.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2019年11月,A公司与甲货物运输公司签订一份《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中明确所运输的货物价值为200万元,运输费用6万元(含税)。那么,双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若需要缴纳,计税依据是否包含货物价值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货物运输合同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纳税义务人应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计税依据不包括货物价值。


  4.签订借款合同


  甲公司是一家生产型企业,为了解决资金周转紧张问题,甲公司分别与A银行和B商贸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那么,凡是借款合同是不是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的立合同人为纳税义务人,借款合同范围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因此,甲公司与A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与B商贸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特别提醒: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条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5.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


  张某将拥有的住房出租给李某用于居住,为此,双方签订了房产租赁合同。那么,针对该合同双方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6.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买合同所记载的物件(简称租赁物件)租予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


  上述条款属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典型条款,那么,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第一条规定:


  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7.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住房抵押贷款是银行为保证贷款的安全,把借款人的房地产、有价证券及其他凭证,通过一定的契约合同,合法取得对借款人财产的留置权和质押权而向其提供的一种贷款。那么,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30号)第三条规定:


  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8.签订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今年,猪肉价格高涨,这不,为了保证猪肉供给,很多猪肉生产加工企业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签订了农副产品收购合同,那么,针对签订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9.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为了扩大产能,甲企业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厂房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那么,针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其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10.签订技术咨询合同


  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技术咨询合同也属于一种常见的合同。那么,签订技术咨询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34号)第二条规定: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


  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


  3.其他专业项目。


  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享受印花税减半优惠 需厘清两个概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件),自2018年5月1日起,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近日,笔者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很多人将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混为一谈,进而导致在计算贴花时出现困惑。其实,只要厘清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企业就能轻松搞定资金账簿印花税。


  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可以简单理解为公司最开始设立时拥有的资产。实收资本,则指企业投资者以货币、实务和无心资产等形式,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正常来说,两者金额应该是一致的。


  但是,《公司法》修改后,引入了资本金认缴制,股东不必再实际缴纳全部出资,可以先成立公司,然后分期缴纳出资。这一规定,容许资本金分步到位,使得两者可能存在差异。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从规定上看,上述前两种情况中,属于股东认缴出资,结果可能会出现注册资本大于或等于实收资本。根据5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在实际收到出资时才产生印花税纳税义务,并按规定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第三种情况则属于股东实缴出资,注册资本一定等于实收资本,此时,则应一次全额计征印花税。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