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新收入准则核算资料
发文时间:2021-09-17
作者:税屋综合
来源:税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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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会计科目调整


  1.增设“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科目(按照工程项目核算),核算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核算内容。


  2.增设“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科目,删除“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合同结算科目余额为借方的项目,调整到“合同资产\工程款(已完工未结算)”科目;合同结算科目余额为贷方的项目,调整到“合同负债\已结算未完工”科目。


  【补充】“合同结算”:本科目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在此科目下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


  3.“预收账款”科目调整为“合同负债”科目。


  4.质保金从“应收账款”科目中调整至“合同资产”科目,质保期满调整到“应收账款”科目。


  02、核算流程(仅供参考)


  1.购买材料: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简易计税差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2.项目发生实际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发票收到时转入应交税费科目)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3.收到预收款


  (1)开不征税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


  (2)开有税率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


  4.主营业务成本确认: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


  5.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投入法,按照完工百分比推算收入确认金额):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贷:主营业务收入


  6.业主确认工程量(含质保金):


  借:应收账款


  合同资产-质保金


  合同负债-工程款-预收工程款(本次冲减预收工程款金额)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会计收入确认早已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


  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结算(本次冲减预收工程款金额)


  7.期末将合同结算余额转入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


  (1)合同结算科目余额为借方的项目


  借:合同资产-工程款


  贷:合同结算-工程款期末结转


  (2)合同结算科目余额为贷方的项目


  借:合同结算-工程款期末结转


  贷:合同负债-工程款


  8.质保期满—合同资产转入应收账款,并开具发票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资产-质保金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


  03、几个重要科目的核算说明(来自中华会计网校)


  (一)“合同资产”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应该按照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1、需要注意的是与应收账款的区别:


  “应收账款”是企业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企业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企业仅承担信用风险。


  “合同资产”合同资产并不是一项无条件收款权,该权利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例如,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约义务)才能收取相应的合同对价,企业除承担信用风险之外,还可能承担其他风险,如履约风险等。


  二者的区别在于,应收款项代表的是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即企业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而合同资产并不是一项无条件收款权,该权利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例如,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约义务)才能收取相应的合同对价。因此,与合同资产和应收款项相关的风险是不同的,应收款项仅承担信用风险,而合同资产除信用风险之外,还可能承担其他风险,如履约风险等。合同资产的减值的计量、列报和披露应当按照相关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2、涉及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之前或者改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金额,


  借:合同资产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


  当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资产


  【案例】2×20年12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项商品,合同价款为500万元。A商品的单独售价为120万元,B商品的单独售价为480万元,单独售价合计600万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一个月之后交付,只有当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500万元的合同对价。假定A商品和B商品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且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交付A商品时:


  借:合同资产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500×120/(120+480)


  (2)交付B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500


  贷:合同资产 100


  主营业务收入 400(500×480/(120+480))


  (二)“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本科目核算与合同资产有关的减值准备,可以按照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按照减值的金额,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


  借: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三)“合同负债”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者应收客户对价而应该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该按照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1、涉及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支付了合同对价的,企业应该按收到的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开具发票的,做此分录)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后,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


  2、需要注意的事项


  企业应转让商品收的预收款,适用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


  (四)“合同履约成本”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合同或者预期取得合同所发生的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具体包括与合同直接相关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如,与组织和管理生产、施工、服务等活动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临时设施摊销费等)、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如:支付给分包商的成本、机械使用费、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等)。


  本科目可以根据合同分别设置“服务成本”和“工程施工”进行明细核算,但是企业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毛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涉及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履约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2、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结转(摊销)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者其他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


  (五)“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科目


  本科目核算与合同履约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准备,可以按照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与合同履约成本有关的资产发生减值的,按照减值的金额,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六)“合同取得成本”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可以按照合同进行明细核算。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


  当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取得成本时:


  借:合同取得成本


  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合同取得成本进行摊销时:


  借:销售费用


  贷:合同取得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为简化实务操作,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七)“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科目


  本科目核算与合同取得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准备,可以按照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与合同取得成本有关的资产发生减值的,按照减值的金额,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


  借: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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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房: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揽子增量政策密集推出后,11月典型城市开盘去化率年内首次突破四成,一二手房成交规模均创年内新高。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市11月一二手住宅总网签成交超1.5万套。其中,新房住宅网签8076套,环比上升94.5%,创近46个月以来新高。随着利好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楼市持续回暖,那么纳税人购置一手住宅需要缴纳哪些税?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购买住房

  一般来说,居民个人购买住房的,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相关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于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即2024年12月1日前,购房者原则上应遵照上述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市作为特殊城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之一,对于改善性住宅并无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2024年12月1日前,在深圳市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应按一般税率而非优惠税率计征。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企稳回暖,近期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同时,16号公告明确,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四个城市,可以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无论首套还是二套,140平方米以下契税税率均为1%。

  举例来说,2024年11月,深圳的张先生计划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前往深圳市龙岗区某新开发的楼盘看房。据销售人员介绍,该小区提供88平方米、115平方米、145平方米三种户型,张先生看中了115平方米的户型,总价为400万元(不含增值税)。在看房过程中,销售人员向张先生介绍了国家新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并帮助其计算需要缴纳的契税。假设张先生选择购买115平方米的户型,如果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需要缴纳的契税为400×1.5%=6(万元);如果张先生符合适用16号公告的情况,则可以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需要缴纳的税款为400×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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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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