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收入结转规则与会计处理规则、增值税的差异性分析
发文时间:2021-09-18
作者:傅吉俊 郑会广 王殿会
来源:税明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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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房地产商向我们咨询,其项目公司2019年办理竣工验收的开发项目在2020年6月份办理交楼后,财务人员当月在会计上结转了收入和成本并在2021年4月份办理2020年度的汇算清缴时申报缴纳了项目实际利润的企业所得税。结果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了风险推送并指出该公司2019年没有在企业所得税上据实结转项目销售收入和成本,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要求该公司提交相关资料和情况说明。该房地产商很疑惑,其项目公司明明在会计上及时地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在交楼后结转了收入和成本,也在该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了企业所得税,为什么税务局还会认定企业所得税少交了税?而且像增值税这些税,在交楼之前都是预缴,为什么企业所得税就这么特立独行呢?


  一、企业所得税收入结转规则与会计处理规则的差异性分析


  首先,该房地产商错误地将会计核算层面结转收入和成本的原则与企业所得税层面结转收入和成本的原则进行了等同。而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上的结转标准更是几乎独立于会计处理之外。下面我们尝试从历史源由、税制特色、清算节点、应对策略的角度讲一讲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结转问题。


  我国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特殊税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1994年税制改革的时候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设计没有考虑到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特殊性,很多房地产企业通过人为不结转收入和成本的方式达到不交税的目的。一直到了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文,以下简称“83号文”),83号文首次确立了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所得税计征方式,即预售阶段按照15%的利润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待项目完工后再结算调整。


  然而,当时的83号文仍然存在比较大的税收漏洞,就是没有确立项目完工的标准。针对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以下简称为“老31号文”),老31号文正式确立了房地产开发业务完工的三个核心标准,即1)竣工验收备案;2)投入使用;3)取得初始产权。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标准就视为项目已经完工,达到完工标准后实际收取的房款就必须在当年结转实际毛利和预计毛利之间的毛利差补清企业所得税。政策上不管你会计上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也就是我们说的,这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特殊性规定,它独立于企业的会计处理之外。


  即使是后面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出台的《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为“新31号文”)也仍然延续了完工的三个标准。


  当然了,尽管实务中开发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不可以交付使用(参考《民法典》第799条、《建筑法》第61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但是由于税收上为了堵塞漏洞,所以规定以三个完工标准孰早发生作为判断依据。而且,因为海南和武汉两起有关完工结转认定的诉讼,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以下简称为“201号文”)对认定时点和“投入使用”的概念进行了再次强调。


  所以说,对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完工标准的判断对于正确判断和计算项目的企业所得税至关重要。相比较于交楼,鉴于竣工验收备案和办理初始产权证明都可以获取到法定文书和证明资料,因此31号文所确定的完工标准在税务机关征管层面更具备执行性。对于房地产商而言,实务中还是主要是要围绕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来把握完工的标准。


  但是这里问题也跟随而来,很多项目为了卡时间竣工验收和赶交楼,经常会出现在年底做竣工验收备案的动作。假如说一个项目在2020年12月份做竣工验收备案,那么企业所得税上的完工年度算哪一年?答案是2020年,换言之在税收上2020年就要结转实际的收入和成本。但是大部分情况下,年底做竣工验收备案后很多工程还没有完成竣工结算,所以就有很多发票可能还没有正式取得。此时做汇算清缴的话企业就容易陷入被动的局面。


  所以不是所有事情抢时间都会带来积极的结果,如果这个时候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往后延一延,推到次年1月份再做,那么产生的结果就是完工年度变成了2021年,这就意味着企业所得税上结转实际毛利差就往后延了足足一整年,此举可以给企业争取到较为宽裕的结算时间和取票时间,避免无谓的税费损失,还可以为企业减少巨额的资金占用,释放资金压力。


  而且,完工标准的准确判断反过来也可能为企业发生税收争议的应对带来帮助。比如说开发项目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开发成本中有不符合扣除规定的发票或者异常发票,此时如果判断项目还没有达到完工标准,鉴于完工之前的项目按照预计毛利的方式计征企业所得税,那么就可以基于项目未达到完工标准而相关成本不影响损益的理由主张无责适时调整。


  当然了,一些亏损项目如果能提早清算,反而可能因为预缴税款的退回而给企业带来一笔较为可观的款项。在实务之中,还是建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合适自己的业务安排。


  二、房地产商显然混淆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在计税方式上的区别和联系


  该房地产商显然也混淆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计税方式上的区别和联系。两者相似的是,由于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存在,从平衡税收财政的角度,增值税在项目交楼前以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预收房款和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交楼后再按照适用税率(现行9%,老项目5%但不得抵扣进项)确认销项税额,配比进项税额后申报增值税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则是在项目完工前以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预收房款和一定比例的预计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后计征企业所得税,项目达到完工标准后再结算实际毛利与预计毛利之间的毛利差清缴企业所得税。


  有所区别的是,在不提前开票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税纳税义务触发标准是交楼。而企业所得税结转实际销售收入和成本的标准是“项目完工”。


  会计准则与税法虽然存在密切联系,但由于各自目标不同、服务对象不同,二者之间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同税种的相关政策法规由于主管部门、管控目标不同也一样会存在各种差异。我们在研究具体涉税业务时,还是应坚持税法优先原因,对症下药,才能避免涉税风险、享受税收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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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相关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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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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