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23]4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26
文号:国办发[2023]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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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现就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厘清权责关系,适当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财政事权,减少并规范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健全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推动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宏观管理


  将制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制定知识产权领域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推动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行业规范,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监测评估,全国性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制定实施地方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制定知识产权领域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地方性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二)知识产权授权确权


  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权等涉及的审查注册登记和复审无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外国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作品、港澳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作品的登记,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的登记备案,专利、商标审查协作体系和审查能力建设,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国内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作品的登记,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国家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三)知识产权运用促进


  将全国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和知识产权交易规范指导,专利、商标、著作权质押登记,植物新品种权转让登记公告,专利许可备案和转让登记,商标许可备案和转让核准,专利、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审查和纠纷调解,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按产业领域加强专利导航,指导和规范全国性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全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和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专利代理师考试组织和资格认定,商标代理机构备案,重大专利商标代理监管案件查办,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著作权涉外机构、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审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方性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和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地方性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合同登记、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登记,向国外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登记,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开展专利导航,地方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承办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将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备案,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国家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备案,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备案,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四)知识产权保护


  将全国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全国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全国性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和绩效监督考核,全国性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组织,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跨区域的知识产权重大违法案件组织查办和督查督办,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相关行政裁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使用费标准的行政裁决,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纠纷的行政调解,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向国外转让植物新品种权审批,全国软件正版化工作组织推进,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征集和发布,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方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地方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地方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和绩效监督考核,地方知识产权执法、快速协同保护、维权援助,未列入中央财政事权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技术出口中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对外转让审查,本地区软件正版化工作组织推进,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五)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将全国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国性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加工分析、统筹管理、共享开放,全国性知识产权信息的研究分析和传播利用,全国性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全国性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方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在地方的传播利用和融合应用,地方性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地方性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六)知识产权涉外工作


  将知识产权涉外事宜统筹协调,国家层面知识产权合作交流,深化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合作,涉外知识产权谈判,知识产权相关国际条约磋商、签署、履约及落实,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交流,研究推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制定,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方与外国地方政府和地方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七)知识产权领域其他事项


  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普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学科、学院、学位建设等事项,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中央或地方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将知识产权涉港澳台事宜统筹协调,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将地方与港澳台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中央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参照中央与地方划分原则执行;财政支持政策原则上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并适当考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特殊因素。知识产权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强化监管监督,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及时下达资金,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要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知识产权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推进省以下改革。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参照本方案精神,结合省以下财政体制等实际,合理划分省以下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明确省级人民政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工作的职责,加强省级统筹,加大对行政区域内财力困难地区的资金支持力度。要将适宜由地方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知识产权领域支出责任上移,避免基层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


  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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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并承担旅游费的财税处理


在实务中,企业可能基于奖励或集体福利等因素,企业组织员工旅游,由企业支付并承担全部或部分旅游费。对于这类旅游费支出,企业很多财务人员对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困惑。


1.旅游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旅游费支出中包括往返机票等旅客运输发票,以及可能旅行社开具了旅行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支出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于旅游费支出中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2.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各地税务局存在执行口径的差异。


河北税务: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河南税务(2021-04-23)答复: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山东税务(2020-01-02)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在税前扣除。


厦门税务(2021-04-27)答复:你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费,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苏州税务:《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第6个问答:“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更多税务局执行口径就不再逐一列举,企业在面对旅游费支出时需要搞清楚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对于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可以转换为奖励等进行规避。


3.旅游费支出的会计处理


公司支付的旅游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区分参加旅游人员的性质,根据不同的税务处理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个人所得税:公司以奖励等名义提供旅游费,公司员工参与的,应将旅游费并入员工的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①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会计核算上直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核算,税前扣除并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申报扣除,可以全额扣除。不能直接以“管理费用”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


支付旅游费:

借:其他应收款——XX员工

贷:银行存款

说明:支付旅游费时,直接体现为代员工支付的费用。


在当月实际发放工资时,将代垫的旅行费作为奖励金额加入员工的税前收入中并作为工资发放,同时在税后扣除代垫款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其他应收款——XX员工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②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可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实际支付旅游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也可暂时不确认,待合并工资计算后再确认)


(2)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


依照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对企业雇员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通常不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且虽然财税[2004]11号作为外部人员的劳务收入,但是外部人员通常也不会提供对应的劳务费发票,因此不能计算为佣金。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按照计算扣除限额。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通常由于不会向免费参与旅游的企业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收取个人所得税,需要把支付的旅游费换算为包含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再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即使会计核算计入“业务招待费”也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全额纳税调增。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比如超额完成某业绩指标的),且对方按照劳务费提供了等额的税务局代开发票,可以作为佣金支出按照财税[2009]29号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支付旅游费实际上等于代垫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贷:银行存款


在实际支付营销人员当月报酬和收到对方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佣金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3)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家属


有些公司会安排员工家属免费参与旅游,其实质也是对公司员工的鼓励与奖励,因此应视为是该员工的奖励所得,应并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处理,参见前述“(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4)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关系户或促销抽奖中奖者


公司为了维护客情关系,邀请公司客户等参与免费旅游,属于一种交际薪酬行为。除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外,支付的旅游费应按照“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部分企业也经常把免费旅游作为促销噱头,把旅游指标用于抽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对于免费提供旅游的,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通常不会向旅游参与人收取税金,而是由企业自行承担。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招待关系户)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促销)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核算无论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都必须收集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证明该项旅游费支出是跟企业的收入具有相关性,否则即便是当地税务局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扣除的,也可能存在后期被税务局稽查而不予认可的风险。


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账务处理


一、结构性存款属于投资理财还是企业存款


保本的我们一般计入“存款”,所获得收益计入“利息收入”;不保本的我们视作理财,计入“投资性金融资产”,亏损与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事实上,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利率、汇率产品,来获取收益,达到增值目的的一种创新存款。它属于理财产品当中的一种。结构性存款是在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结构性存款并不保本,是有可能出现亏损的一种理财。它通过期权与固定收益产品间的组合,使得结构性产品的投资报酬与连接到标的关联资产价格波动产生联动效应,虽然这种金融衍生品出现亏损的概率并不高,但却并不保本。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结构性存款因为其有“存款”两个字,一直存在账务处理的争议。很多会计认为结构性存款就是存款,应当计入“银行存款”科目下。不过我们通过上面研究结构存款是什么得知,结构性存款是理财产品,不属于存款,不适用进入“银行存款”。


其实在2021年,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例:2021年,甲企业买入结构性存款200万元。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2021年底该笔结构性存款获益 15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贷:公允价值损益 15万


2022年10月 以220万出售该比资产


借:银行存款 220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投资收益 5万


二、“结构性存款”涉增值税处理


1、免增值税


根据结构性存款的性质,我们知道,结构性存款并不是存款,而是一种理财产品,属于不保本理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


结构性存款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其在未出售前的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调减纳税额,计“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出售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调增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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