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广东省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流程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3-12-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23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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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优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理流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保缴费流程


  (一)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包括各级地方政府明确的代办机构、人员,下同)继续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和停保减员。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时一并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二)签订扣款协议


  已办理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扣款协议签订和变更。


  城乡居民原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登记扣款银行账户信息的,由税务机关统一转签扣款协议。因银行账户信息发生变更、银行验证失败等原因无法完成协议转签的,可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渠道重新签订扣款协议。


  (三)缴费档次变更


  参保人若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应在进行当年缴费前通过税务机关对外发布的渠道办理变更。当年未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缴费;当年已完成缴费后变更的缴费档次将在下一年度生效。


  (四)费款申报和缴纳


  已办理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费款申报和缴纳。


  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学校等各级地方政府明确的代办机构办理申报缴费的,代办机构应在参保地规定的申报缴款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城乡居民个人缴费的,可在参保地规定的申报缴款期内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费,其中已签订扣款协议的,税务机关在参保地规定时间内提供扣款服务。对于扣款失败的,城乡居民仍可在缴款期限前办理当年度缴费档次调整、费款申报和缴纳。


  调整缴费流程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城乡居民可通过电子签约缴款、银行缴款、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聚合支付、办税服务厅缴费等缴费方式完成缴费工作。


  (五)缴费查询和凭证打印


  缴费完成后,城乡居民可通过粤税通、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粤省事、粤智助等渠道或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参保地办税服务厅查询缴费记录和打印缴费凭证。或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查询缴费记录。


  (六)退费办理


  退费采取税务机关受理核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退还的方式。


  二、其他事项


  (一)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选择缴费档次超过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代缴部分需自行负担的费用,由城乡居民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缴费档次变更、费款申报和缴纳。


  (二)城乡居民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趸缴、延缴、地方性特殊业务等政策性业务,需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款核定,再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渠道缴费。


  (三)对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款期限延长至2024年的,继续按照原缴费流程办理,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推送应征信息,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四)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对参保对象的待遇支出补助,以及其他资金(含财政资金)代参保对象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原渠道管理。


  三、业务咨询


  城乡居民对申报缴费、缴费查询和凭证打印等事项有疑问,可以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对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等事项有疑问,可以拨打12333、12345热线或咨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流程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发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流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简化业务流程,支持城乡居民选档缴费一体化,实现城乡居民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联合制定《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参保缴费流程


  重点规定了参保登记、签订扣款协议、缴费档次变更、费款申报和缴纳、缴费查询和凭证打印以及退费办理的流程和渠道。


  其中,参保登记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乡居民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外发布的渠道办理。


  签订扣款协议、缴费档次变更、费款申报的办理部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调整为税务机关,城乡居民通过税务机关对外发布的渠道办理。缴费方式不变,城乡居民可通过电子签约缴款、银行缴款、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聚合支付、办税服务厅缴费等缴费方式完成缴费工作。


  缴费查询和凭证打印,城乡居民可通过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外发布的渠道办理。


  退费办理的流程未发生变化,仍执行退费采取税务机关受理核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退还的方式。


  (二)明确特殊事项规定


  1.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选择缴费档次超过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代缴部分需自行负担的费用,由城乡居民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缴费档次变更、费款申报和缴纳。


  2.城乡居民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趸缴、延缴、地方性特殊业务等政策性业务,需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款核定,再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渠道缴费。


  3.对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款期限延长至2024年的,继续按照原缴费流程办理,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推送应征信息,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4.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对参保对象的待遇支出补助,以及其他资金(含财政资金)代参保对象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原渠道管理。


  (三)明确了业务咨询渠道


  城乡居民对申报缴费、缴费查询和凭证打印等事项有疑问,可以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对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等事项有疑问,可以拨打12333、12345热线或咨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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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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