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23]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17
文号:财会[202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8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提升会计管理工作水平,推动会计事业再上新台阶,现将《关于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


  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财会监督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新时代会计改革与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会计领域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抓手。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深刻认识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为进一步加强会计管理工作、推动会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创造有利条件,确保《指导意见》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准确把握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目标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全面学习领会《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准确把握“系统构建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的工作目标,准确把握“五个坚持”的工作原则,准确把握整体提升会计管理工作“五化”水平的任务措施,深入理解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依托和外延,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和积极性,努力开创会计管理工作新局面。


  三、认真做好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贯彻落实


  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机构、人员、经费、技术保障,抓好《指导意见》各项任务措施的贯彻落实。同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对影响《指导意见》落地和制约会计管理工作体系运转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具体方案或配套措施,确保会计管理工作体系顺畅运行、会计管理工作高效开展。


  各地区、各单位要密切关注《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加强跟踪指导,相关问题和建议及时报送财政部。


  附件:关于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2023年1月17日


  附件:


关于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会计是宏观经济管理和市场经济活动的基础。会计管理工作关系着会计信息质量和资源配置效率,关系着社会公众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对于加强财会监督、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完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会计管理工作体制,强化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职能,优化各类保障机制,是提升会计管理工作水平、促进会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工程,是会计领域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抓手。近年来,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取得长足进步,会计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不断拓展,体制机制不断健全。但同时也要看到,面对新时代、新征程、新机遇和新挑战,基层会计管理职能有待强化,会计监管手段和方式有待创新,各方力量有待进一步整合。为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推动新时期会计事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会监督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持续提升会计管理工作法治化、专业化、数字化、协同化、国际化水平,系统构建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全面提升会计管理效能,着力推动会计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财政管理工作全局,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贡献。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到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各项工作始终在党的领导下沿着正确方向推进。


  ——坚持问题导向,促进事业发展。立足“管制度、管行业、管队伍”的会计管理基本职能,把握标准制定和实施“两个重点”、行业和队伍“两个管理”、法治化和数字化“两个支撑”、职能对内和对外“两个拓展”的会计管理工作格局,围绕“整顿行业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健康发展”的“整、建、促”会计管理工作主线,将服务会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理念贯穿始终,着力解决好制约上述管理目标实现的突出问题。


  ——坚持系统观念,强化顶层设计。针对建设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这一基础性工程,注重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坚持全国一盘棋,上下联动、各司其职,做好任务统筹、资源统筹、地域统筹,研究相关支持政策,充分激发各方面干事创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坚持守正创新,注重与时俱进。坚持会计管理工作根本目标,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宏观经济科学决策。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把握提升社会治理专业化水平新要求、应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挑战、适应协同治理新变化、立足高水平对外开放新形势,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以改革为动力、以创新为手段,完善制度机制,改进工作方式,增强工作实效。


  ——坚持闭环管理,形成整体合力。牢固树立闭环管理理念,建立健全闭环管理工作机制,打造前后衔接、持续改进的管理闭环,推动政策制定、实施、监管等各环节之间的有机衔接和相互促进。推动各环节信息共享、协同发力,持续优化政策执行效果,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政策制定的针对性。


  二、顺应法治化要求,把强化监管职能作为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要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依法强化监管职责职能,按照持续一体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的要求,有效落实行政管理、执法检查和行业自律职能。


  (三)强化行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主管部门职责,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按照法定职责和法定关系,全面履行会计管理职能,切实强化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会计法律法规引领作用,指导和督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规范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和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和服务会计人员。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简政放权,持续优化审批流程,严格行政许可条件审核,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及时完善政策制度,堵塞监管漏洞。优化监管力量配置,重点向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倾斜,着力解决制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提升会计审计工作质量。


  (四)强化执法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聚焦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以及会计审计领域突出问题,加大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力度,坚持“从严监管,从严执法”,严厉打击会计审计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严格依法依规落实监督检查职能,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持续提升监督检查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创新和完善执法检查方式,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信息技术,强化“互联网+监督”、数字监督、智慧监督,不断提升监督检查效能。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骨干人才培养和执法教育培训力度,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统筹监管资源,推动执法力量下沉,配齐配强与执法检查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保障必要的执法条件。


  (五)强化行业自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对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统筹,不断完善行业自律监管手段,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贴近行业开展日常监管的优势作用。切实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体系对专业服务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并有效运用自律监管措施,不断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增强行业诚信观念,推动行业全体从业人员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不断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兼职检查人员库建设机制建立一支职业道德优良、业务精湛、能进能出的检查队伍,持续提升自律监管能力。配合监督机构开展联合监管,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要加强自律管理,并做好会员服务。


  三、顺应专业化要求,把专业资源整合作为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


  会计领域的深刻变革和会计职能的不断拓展,对会计管理工作的专业化、专门化、精细化要求越来越高,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迫切需要加大专业资源整合力度,切实提升行业专业能力。


  (六)整合教育考评资源。充分发挥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和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考试、继续教育、人才评价等方面的支持作用,完善人才培养和评价体系,为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选拔和储备基础人才力量。加强国家会计学院董事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职能,支持促进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高质量发展,坚守高端培训办学使命,打造财会人才培养主阵地;坚定特色发展办学方向,形成差异定位协同发展新格局;坚持资源整合办学策略,共建携手共进合作共赢大平台。注重发挥地方财政部门培训机构作用,加强支持和指导。整合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培训力量,加强会计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作用,聚焦推动会计专业学位教育事业发展,在学科建设、培养模式、教学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着力培养高学历应用型专业人才。


  (七)整合专业智库资源。建好用好各类委员会和咨询专家机制,不断发挥委员和咨询专家咨政建言、沟通协调和舆论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各级各类高端会计人才作用,加强人才使用。注重发挥中国会计学会和地方会计学会资源优势,团结凝聚学会会员和各界力量,把会计学会建设成为组织会计学术研究的中枢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桥梁。借助社会智库力量,围绕会计领域重大需求,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政策研究,同时在政策制定中广泛听取社会智库的意见建议,支撑科学决策。


  四、顺应数字化要求,把监管服务平台作为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重要载体


  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要充分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和应用监管服务平台,持续提升数据分析和运用能力,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强化行业运行预警预测,不断提升监管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八)持续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坚持有利于统一监管服务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目标导向,坚持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管理、方便信息上报的需求导向,持续优化、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管理权限和功能设置,实现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全生命周期监管与服务事项“统一部署、一网通办、互联互通”。坚持以用促建,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验证码”的广泛使用和社会认同。推动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全面使用统一监管平台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自律管理等各类事项,建立统一监管平台监测情况定期报告机制。


  (九)全面升级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健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电子证照应用功能,构建代理记账机构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审批及事后核查、年度备案、变更登记、注销撤销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完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功能,优化备案申请、报告报送、信息变更、注销等业务办理流程,实现动态监管。推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数据接口,实现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开发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拓展功能,丰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政策信息发布模块,加强行业监管。


  (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集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用信息管理等功能,建立会计人员权威数据库,探索推动信息化手段和工作流程融合,实现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的有效管理和服务。推动全国统一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与相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建立数据接口,实现会计人员实名认证、学历学位信息实时校验等,便利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关系划转和考试服务。


  五、顺应协同化要求,把工作机制建设作为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


  会计管理工作面向广大会计主体、会计行业和会计人员,涉及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涉及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涉及财政部门内部各机构有效衔接和各部门间协调配合。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要充分依靠各方共建共治,实现央地联动、部门协同、社会参与。


  (十一)完善央地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完善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央有关主管单位、省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分级管理工作体系,强化各级履职重点。国务院财政部门加强全国会计管理工作的顶层设计,建立健全会计标准体系,指导、协调和督促各地财政部门加强准则制度实施、行业治理、人员管理,加大力度组织推进平台建设,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部署,承担会计监督检查工作;中央有关主管单位负责指导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事务,做好会计人才评价和培养等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会计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强化会计准则制度宣贯实施和问题收集报送、注册会计师行业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检查等方面职能,合理配置省级以下各层级间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强化政策和资金保障,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落实;市县级财政部门抓好一线服务和监管,重点做好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和会计人员管理,积极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要不断健全完善央地定期会议机制、征求意见机制、信息报送机制、工作通报机制、经验交流机制及工作联系点机制等联动机制。


  (十二)优化部门协同机制。畅通财政部门内部协调机制,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在准则制度实施、行业治理、人才队伍建设等领域加强与监督机构、考试管理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机构之间的统筹协调、信息共享、协同联动,实现会计管理工作全流程闭环管理。要围绕“管制度、管行业、管队伍”的职能定位,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机制,积极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整合监管资源,加强监管政策衔接和监管数据共享,及时协调解决会计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相关监管部门的协同作用,形成监管合力。


  (十三)健全社会参与机制。拓宽社会参与共建共治的渠道,发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各类主体作用,积极引导各类主体建立健全会计职能和岗位设置,动员广大会计人员发挥专业优势、依法监督履职。用好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社会监督服务力量,有效促进会计信息质量提高。有效发挥投诉举报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机制,做好投诉举报反馈工作。通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示公告等方式,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增强会计管理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六、顺应国际化要求,把提升参与会计国际治理能力作为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


  在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要按照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的要求,努力提升国际视野,深刻把握国际规则,积极参与国际治理,进一步提升会计管理工作国际化水平。


  (十四)全面参与会计国际治理。积极参与会计国际治


  理体系各个层级、各项机制,在多双边会计交流合作国际场合主动发声,有效参与会计国际治理事务,展现大国责任与担当,体现与中国发展水平、综合实力相当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十五)用好多双边交流合作平台。充分发挥会计准则委员会在技术研究、交流合作、智库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组织动员各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学会以及企事业单位等积极参与对外会计交流合作。在各类多双边机制中,发挥引领议题讨论、协调立场观点、推动解决区域会计实务问题的作用,积极发展全球会计领域伙伴关系,不断拓展会计国际交流合作范围,提升中方影响力,为我国深度参与会计国际治理创造有利环境。


  (十六)构建高水平会计市场对外开放格局。有序有力推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审计准则等效互认,为降低中国企业境外投融资成本、推进境内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奠定会计标准和制度基础。深化会计服务市场对外开放,推进会计服务行业融合发展。不断完善会计审计跨境监管合作机制,寻求灵活务实的跨境监管合作途径和方式,维护国家信息数据安全和企业合法权益。


  七、打造高素质干部队伍,为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财政会计干部队伍是会计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是会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依靠力量,是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决定因素。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必须打造一支专业化、复合型、国际范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以适应新时代要求,堪当会计改革与发展重任。


  (十七)加强干部力量配备。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会计管理机构、监督机构及相关直属单位的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同时,各省级财政部门注重结合职能履行和业务开展,加强对市县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监督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指导,强化财政会计干部队伍建设。


  (十八)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大力加强财政会计干部队伍教育培训,整合各类资源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分级分类分岗位组织专题培训和业务培训。创新教育培训方式,鼓励基层干部跟班参与各类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着力打造业务精通、本领过硬的干部队伍。


  (十九)加强干部选拔培养。建立会计管理骨干人员培养机制,加强挂职、借调等岗位锻炼和工作交流,畅通晋升渠道,突出人岗相适,优化队伍结构。及时发现、培养优秀年轻干部,加大对基层一线和条件艰苦地区干部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建好用好各级各类会计人才库,拓宽选人用人视野,注重涉外人才培养,集聚优秀人才服务会计事业。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抄送:中直管理局财务管理办公室,国管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财政部办公厅2023年1月17日印发


推荐阅读

企业支付并承担旅游费的财税处理


在实务中,企业可能基于奖励或集体福利等因素,企业组织员工旅游,由企业支付并承担全部或部分旅游费。对于这类旅游费支出,企业很多财务人员对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困惑。


1.旅游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旅游费支出中包括往返机票等旅客运输发票,以及可能旅行社开具了旅行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支出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于旅游费支出中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2.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各地税务局存在执行口径的差异。


河北税务: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河南税务(2021-04-23)答复: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山东税务(2020-01-02)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在税前扣除。


厦门税务(2021-04-27)答复:你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费,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苏州税务:《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第6个问答:“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更多税务局执行口径就不再逐一列举,企业在面对旅游费支出时需要搞清楚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对于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可以转换为奖励等进行规避。


3.旅游费支出的会计处理


公司支付的旅游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区分参加旅游人员的性质,根据不同的税务处理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个人所得税:公司以奖励等名义提供旅游费,公司员工参与的,应将旅游费并入员工的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①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会计核算上直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核算,税前扣除并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申报扣除,可以全额扣除。不能直接以“管理费用”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


支付旅游费:

借:其他应收款——XX员工

贷:银行存款

说明:支付旅游费时,直接体现为代员工支付的费用。


在当月实际发放工资时,将代垫的旅行费作为奖励金额加入员工的税前收入中并作为工资发放,同时在税后扣除代垫款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其他应收款——XX员工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②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可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实际支付旅游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也可暂时不确认,待合并工资计算后再确认)


(2)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


依照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对企业雇员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通常不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且虽然财税[2004]11号作为外部人员的劳务收入,但是外部人员通常也不会提供对应的劳务费发票,因此不能计算为佣金。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按照计算扣除限额。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通常由于不会向免费参与旅游的企业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收取个人所得税,需要把支付的旅游费换算为包含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再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即使会计核算计入“业务招待费”也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全额纳税调增。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比如超额完成某业绩指标的),且对方按照劳务费提供了等额的税务局代开发票,可以作为佣金支出按照财税[2009]29号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支付旅游费实际上等于代垫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贷:银行存款


在实际支付营销人员当月报酬和收到对方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佣金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3)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家属


有些公司会安排员工家属免费参与旅游,其实质也是对公司员工的鼓励与奖励,因此应视为是该员工的奖励所得,应并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处理,参见前述“(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4)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关系户或促销抽奖中奖者


公司为了维护客情关系,邀请公司客户等参与免费旅游,属于一种交际薪酬行为。除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外,支付的旅游费应按照“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部分企业也经常把免费旅游作为促销噱头,把旅游指标用于抽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对于免费提供旅游的,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通常不会向旅游参与人收取税金,而是由企业自行承担。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招待关系户)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促销)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核算无论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都必须收集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证明该项旅游费支出是跟企业的收入具有相关性,否则即便是当地税务局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扣除的,也可能存在后期被税务局稽查而不予认可的风险。


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账务处理


一、结构性存款属于投资理财还是企业存款


保本的我们一般计入“存款”,所获得收益计入“利息收入”;不保本的我们视作理财,计入“投资性金融资产”,亏损与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事实上,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利率、汇率产品,来获取收益,达到增值目的的一种创新存款。它属于理财产品当中的一种。结构性存款是在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结构性存款并不保本,是有可能出现亏损的一种理财。它通过期权与固定收益产品间的组合,使得结构性产品的投资报酬与连接到标的关联资产价格波动产生联动效应,虽然这种金融衍生品出现亏损的概率并不高,但却并不保本。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结构性存款因为其有“存款”两个字,一直存在账务处理的争议。很多会计认为结构性存款就是存款,应当计入“银行存款”科目下。不过我们通过上面研究结构存款是什么得知,结构性存款是理财产品,不属于存款,不适用进入“银行存款”。


其实在2021年,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例:2021年,甲企业买入结构性存款200万元。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2021年底该笔结构性存款获益 15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贷:公允价值损益 15万


2022年10月 以220万出售该比资产


借:银行存款 220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投资收益 5万


二、“结构性存款”涉增值税处理


1、免增值税


根据结构性存款的性质,我们知道,结构性存款并不是存款,而是一种理财产品,属于不保本理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


结构性存款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其在未出售前的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调减纳税额,计“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出售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调增纳税额。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