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会[2023]2065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13
文号:京财会[2023]20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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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燕山财政分局,各区农业农村局、石景山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财政部印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北京市会计制度衔接工作实际,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附件:


  1.《〈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2.财会[2023]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3日


《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23]14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执行新制度。为确保《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农经字[2010]13号,以下简称原细则)与新制度的顺利过渡,现对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新制度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原细则与新制度衔接总体要求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原细则与新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23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24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及调整新账的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会计科目(新旧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见附表)、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等。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细则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24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的规定编制2024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进一步清理核实和归类统计存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数据。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准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将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相关科目


  (一)资产类


  1.“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相应的会计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细则的上述相应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2.“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原账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期末余额转入新账的“银行存款”科目。


  3.“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款”科目,用于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并要求按照发生应收及暂付款的非成员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设置了“内部往来”科目用于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暂付及应付、暂收款项等经济往来业务,并要求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设置明细科目。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应收及暂付款项余额转入新账的“内部往来”科目;将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外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转入新账的“应收款”科目。


  4.“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应结转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余额,调整原账“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科目。


  5.“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农产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资”科目,用于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的原材料、农用材料、农产品、工业产成品、低值易耗品等物资。


  在“库存物资”科目下按库存物资类型设置“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农产品”等二级明细科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在途物质”、“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农产品”期末余额,以及经调整商品进销差价后的“库存商品”、“发出商品”余额结转入新账“库存物资”科目下对应的二级明细科目。


  6.“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用于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投资。


  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将原账“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科目余额结转入新账“长期投资”科目下设的相应明细科目。


  (二)负债类


  1.“短期借款”、“应交税费”、“专项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相应的会计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细则的相应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2.“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递延收益”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款”科目,用于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项,并要求按照发生应付及暂收款的非成员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设置了“内部往来”科目用于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暂付及应付、暂收款项等经济往来业务,并要求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设置明细科目。因此,应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递延收益”科目期末余额进行分析,将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应付及暂收款项余额转入新账的“内部往来”科目;将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外的应付及暂收款项转入新账的“应付款”科目。


  3.“应付薪酬”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薪酬”科目,设置了“应付工资”和“应付劳务费”科目。“应付工资”科目用于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支付给管理人员、固定员工等职工的工资总额;“应付劳务费”科目用于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支付给季节性用工等临时性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总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应付薪酬”科目期末余额进行分析后转入相应科目。


  (1)将符合新制度规定的应付工资性质的相应期末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工资”科目。


  (2)将符合新制度规定的应付劳务费性质的相应期末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劳务费”科目。


  4.“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科目,用于核算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相关单位、个人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借款及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并要求按照借款及应付款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分别将原账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科目。


  (三)所有者权益类


  1.“实收资本(股本)”、“利润分配”科目


  新制度分别设置了“资本”、“收益分配”科目,其核算内容分别与原账的“实收资本(股本)”、“利润分配”科目基本相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原账的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2.“本年利润”科目


  期末,将“本年利润”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后,应无余额。新制度设置了“本年收益”科目与之对应。


  3.“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公积公益金”科目并要求按照公积公益金的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公积公益金下设“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两个二级科目,将原账的“资本公积”科目余额和“盈余公积”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公积公益金”科目下设的相应明细科目。


  (四)成本类


  “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生产(劳务)成本”科目,其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的“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原账的“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生产(劳务)成本”科目。


  (五)损益类


  由于原账中损益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24年1月1日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损益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六)其他要求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公益性生物资产或一事一议资金在原细则相关科目中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新制度规定,分别调整入“公益性生物资产”或“一事一议资金”科目中核算。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新账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的相应科目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科目余额及分拆原科目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4.关于公益事业补助资金的核算,应在“补助收入”下设置“公益事业补助资金收入”二级科目专门核算。公益事业补助资金支出要在“公益支出”下设置“公益事业补助支出”二级科目,并按照支出用途设置明细科目。


  三、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


  (一)资产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2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资产及其成本,分别借记相关资产类科目,贷记相关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二)负债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2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负债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负债金额,借记“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贷记相关负债类科目。


  (三)其他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202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登记新账的相应科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新账的会计科目补记未入账事项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补充登记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四、财务会计报告新旧衔接


  (一)编制2024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2024年1月1日新账的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24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仅要求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


  (二)202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新制度编制2024年财务会计报告。在编制2024年度收益及收益分配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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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房: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揽子增量政策密集推出后,11月典型城市开盘去化率年内首次突破四成,一二手房成交规模均创年内新高。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市11月一二手住宅总网签成交超1.5万套。其中,新房住宅网签8076套,环比上升94.5%,创近46个月以来新高。随着利好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楼市持续回暖,那么纳税人购置一手住宅需要缴纳哪些税?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购买住房

  一般来说,居民个人购买住房的,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相关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于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即2024年12月1日前,购房者原则上应遵照上述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市作为特殊城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之一,对于改善性住宅并无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2024年12月1日前,在深圳市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应按一般税率而非优惠税率计征。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企稳回暖,近期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同时,16号公告明确,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四个城市,可以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无论首套还是二套,140平方米以下契税税率均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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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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