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会[2023]2065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13
文号:京财会[2023]20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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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燕山财政分局,各区农业农村局、石景山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财政部印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北京市会计制度衔接工作实际,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附件:


  1.《〈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2.财会[2023]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3日


《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23]14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执行新制度。为确保《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农经字[2010]13号,以下简称原细则)与新制度的顺利过渡,现对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新制度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原细则与新制度衔接总体要求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原细则与新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23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24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及调整新账的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会计科目(新旧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见附表)、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等。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细则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24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的规定编制2024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进一步清理核实和归类统计存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数据。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准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将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相关科目


  (一)资产类


  1.“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相应的会计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细则的上述相应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2.“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原账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期末余额转入新账的“银行存款”科目。


  3.“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款”科目,用于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并要求按照发生应收及暂付款的非成员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设置了“内部往来”科目用于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暂付及应付、暂收款项等经济往来业务,并要求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设置明细科目。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应收及暂付款项余额转入新账的“内部往来”科目;将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外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转入新账的“应收款”科目。


  4.“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应结转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余额,调整原账“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科目。


  5.“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农产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资”科目,用于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的原材料、农用材料、农产品、工业产成品、低值易耗品等物资。


  在“库存物资”科目下按库存物资类型设置“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农产品”等二级明细科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在途物质”、“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农产品”期末余额,以及经调整商品进销差价后的“库存商品”、“发出商品”余额结转入新账“库存物资”科目下对应的二级明细科目。


  6.“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用于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投资。


  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将原账“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科目余额结转入新账“长期投资”科目下设的相应明细科目。


  (二)负债类


  1.“短期借款”、“应交税费”、“专项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相应的会计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细则的相应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2.“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递延收益”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款”科目,用于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项,并要求按照发生应付及暂收款的非成员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设置了“内部往来”科目用于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暂付及应付、暂收款项等经济往来业务,并要求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设置明细科目。因此,应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递延收益”科目期末余额进行分析,将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应付及暂收款项余额转入新账的“内部往来”科目;将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外的应付及暂收款项转入新账的“应付款”科目。


  3.“应付薪酬”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薪酬”科目,设置了“应付工资”和“应付劳务费”科目。“应付工资”科目用于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支付给管理人员、固定员工等职工的工资总额;“应付劳务费”科目用于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支付给季节性用工等临时性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总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应付薪酬”科目期末余额进行分析后转入相应科目。


  (1)将符合新制度规定的应付工资性质的相应期末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工资”科目。


  (2)将符合新制度规定的应付劳务费性质的相应期末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劳务费”科目。


  4.“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科目,用于核算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相关单位、个人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借款及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并要求按照借款及应付款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分别将原账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科目。


  (三)所有者权益类


  1.“实收资本(股本)”、“利润分配”科目


  新制度分别设置了“资本”、“收益分配”科目,其核算内容分别与原账的“实收资本(股本)”、“利润分配”科目基本相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原账的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2.“本年利润”科目


  期末,将“本年利润”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后,应无余额。新制度设置了“本年收益”科目与之对应。


  3.“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公积公益金”科目并要求按照公积公益金的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公积公益金下设“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两个二级科目,将原账的“资本公积”科目余额和“盈余公积”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公积公益金”科目下设的相应明细科目。


  (四)成本类


  “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生产(劳务)成本”科目,其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的“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原账的“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生产(劳务)成本”科目。


  (五)损益类


  由于原账中损益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24年1月1日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损益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六)其他要求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公益性生物资产或一事一议资金在原细则相关科目中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新制度规定,分别调整入“公益性生物资产”或“一事一议资金”科目中核算。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新账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的相应科目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科目余额及分拆原科目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4.关于公益事业补助资金的核算,应在“补助收入”下设置“公益事业补助资金收入”二级科目专门核算。公益事业补助资金支出要在“公益支出”下设置“公益事业补助支出”二级科目,并按照支出用途设置明细科目。


  三、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


  (一)资产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2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资产及其成本,分别借记相关资产类科目,贷记相关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二)负债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2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负债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负债金额,借记“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贷记相关负债类科目。


  (三)其他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202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登记新账的相应科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新账的会计科目补记未入账事项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补充登记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四、财务会计报告新旧衔接


  (一)编制2024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2024年1月1日新账的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24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仅要求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


  (二)202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新制度编制2024年财务会计报告。在编制2024年度收益及收益分配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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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并承担旅游费的财税处理


在实务中,企业可能基于奖励或集体福利等因素,企业组织员工旅游,由企业支付并承担全部或部分旅游费。对于这类旅游费支出,企业很多财务人员对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困惑。


1.旅游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旅游费支出中包括往返机票等旅客运输发票,以及可能旅行社开具了旅行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支出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于旅游费支出中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2.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各地税务局存在执行口径的差异。


河北税务: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河南税务(2021-04-23)答复: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山东税务(2020-01-02)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在税前扣除。


厦门税务(2021-04-27)答复:你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费,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苏州税务:《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第6个问答:“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更多税务局执行口径就不再逐一列举,企业在面对旅游费支出时需要搞清楚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对于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可以转换为奖励等进行规避。


3.旅游费支出的会计处理


公司支付的旅游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区分参加旅游人员的性质,根据不同的税务处理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个人所得税:公司以奖励等名义提供旅游费,公司员工参与的,应将旅游费并入员工的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①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会计核算上直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核算,税前扣除并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申报扣除,可以全额扣除。不能直接以“管理费用”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


支付旅游费:

借:其他应收款——XX员工

贷:银行存款

说明:支付旅游费时,直接体现为代员工支付的费用。


在当月实际发放工资时,将代垫的旅行费作为奖励金额加入员工的税前收入中并作为工资发放,同时在税后扣除代垫款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其他应收款——XX员工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②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可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实际支付旅游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也可暂时不确认,待合并工资计算后再确认)


(2)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


依照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对企业雇员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通常不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且虽然财税[2004]11号作为外部人员的劳务收入,但是外部人员通常也不会提供对应的劳务费发票,因此不能计算为佣金。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按照计算扣除限额。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通常由于不会向免费参与旅游的企业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收取个人所得税,需要把支付的旅游费换算为包含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再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即使会计核算计入“业务招待费”也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全额纳税调增。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比如超额完成某业绩指标的),且对方按照劳务费提供了等额的税务局代开发票,可以作为佣金支出按照财税[2009]29号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支付旅游费实际上等于代垫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贷:银行存款


在实际支付营销人员当月报酬和收到对方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佣金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3)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家属


有些公司会安排员工家属免费参与旅游,其实质也是对公司员工的鼓励与奖励,因此应视为是该员工的奖励所得,应并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处理,参见前述“(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4)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关系户或促销抽奖中奖者


公司为了维护客情关系,邀请公司客户等参与免费旅游,属于一种交际薪酬行为。除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外,支付的旅游费应按照“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部分企业也经常把免费旅游作为促销噱头,把旅游指标用于抽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对于免费提供旅游的,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通常不会向旅游参与人收取税金,而是由企业自行承担。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招待关系户)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促销)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核算无论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都必须收集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证明该项旅游费支出是跟企业的收入具有相关性,否则即便是当地税务局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扣除的,也可能存在后期被税务局稽查而不予认可的风险。


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账务处理


一、结构性存款属于投资理财还是企业存款


保本的我们一般计入“存款”,所获得收益计入“利息收入”;不保本的我们视作理财,计入“投资性金融资产”,亏损与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事实上,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利率、汇率产品,来获取收益,达到增值目的的一种创新存款。它属于理财产品当中的一种。结构性存款是在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结构性存款并不保本,是有可能出现亏损的一种理财。它通过期权与固定收益产品间的组合,使得结构性产品的投资报酬与连接到标的关联资产价格波动产生联动效应,虽然这种金融衍生品出现亏损的概率并不高,但却并不保本。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结构性存款因为其有“存款”两个字,一直存在账务处理的争议。很多会计认为结构性存款就是存款,应当计入“银行存款”科目下。不过我们通过上面研究结构存款是什么得知,结构性存款是理财产品,不属于存款,不适用进入“银行存款”。


其实在2021年,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例:2021年,甲企业买入结构性存款200万元。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2021年底该笔结构性存款获益 15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贷:公允价值损益 15万


2022年10月 以220万出售该比资产


借:银行存款 220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投资收益 5万


二、“结构性存款”涉增值税处理


1、免增值税


根据结构性存款的性质,我们知道,结构性存款并不是存款,而是一种理财产品,属于不保本理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


结构性存款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其在未出售前的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调减纳税额,计“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出售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调增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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