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社会[2023]16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和引导家政服务业员工制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2023-12-1
文号:发改社会[2023]1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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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妇联:


  家政服务是爱心工程、民心工程,事关千家万户的福祉。促进家政服务业向员工制转型发展,是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重要改革举措,有利于规范家政行业发展,提升家政从业人员社会认同度,扩大高水平家政服务供给。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促进家政服务业员工制转型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政服务业的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扩大优质服务供给为重点,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为抓手,坚持改革创新,发挥政府支持和引导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家政企业积极发展员工制,不断提高家政员工数量和比例,激发企业活力,实现家政企业规范化、标准化、职业化发展,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家政服务的品质需求。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培育企业主体,激发企业参与转型的动力和活力。发挥好政府引导作用,完善住房、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并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家政企业员工制转型成本及风险。


  尊重规律,分类推进。顺应行业发展规律,鼓励家政企业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根据服务细分类型特点分类逐步向员工制转型发展。鼓励适宜采取员工制的细分领域率先实现转型,积极引导家政企业将服务人员转为企业员工。


  改革创新,探索试点。着力破解企业转型升级的制约因素,创新员工制家政服务供给模式,扭转行业发展惯性。鼓励地方选择参与意愿强、信用记录好、品牌影响力大的企业进行试点探索,统筹资源加大支持力度,提高企业转型发展积极性。


  (三)发展目标


  至2027年,实行员工制的企业明显增加,家政员工的数量和比例较大幅度增加,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工作稳定性明显提升。至2035年,员工制成为家政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模式,家政从业人员更加体面,就业更加稳定,家政服务更加规范,企业风险更加可控,人民群众对家政服务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加强支持引导,促进家政服务业向员工制转型


  (四)进一步明确员工制发展的方向。员工制家政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应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家政服务人员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要把员工制企业转型作为家政行业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通过员工制转型,不断提高家政企业员工数量和比例,逐步实现企业规范化、标准化、职业化发展。各地要因地制宜,对于员工人数达到一定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员工制家政企业,采取积极政策予以引导和支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综合考虑行业发展和财力状况,设置一定过渡期,因地制宜制定财政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落实好已出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社会保障等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的地区,鼓励家政员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培训,对家政企业提供的符合长护险要求的照护服务可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符合家政行业特点的员工住房保障。将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纳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保障范围。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通过市场租房居住的,地方政府可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租赁补贴。支持利用城市腾退房、空置工厂仓库、国有闲置资源等改造建设集体宿舍,为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提供低成本住房。鼓励有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为员工建设“家政驿站”。(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八)优化完善保险制度。鼓励员工制家政企业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险、职业责任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优先组织员工制家政企业和员工统一投保并进行补贴。鼓励保险公司针对员工制家政企业和员工需求开发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特色保险产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在市场化和商业自愿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拓展员工制家政企业多元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员工制家政企业职业化水平


  (十)提高员工制家政企业规范化水平。创新员工制家政企业运营模式,探索员工“库存管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规范和组织员工制家政企业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电子合同,统一进行平台监管。加强员工制家政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员工制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应及时通过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或当地家政服务公共管理平台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和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通过地方家政服务公共管理平台建立信用记录的,应及时共享至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推进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全员持证上门。依法依规对信用良好的员工制家政企业给予信用激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畅通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的职业发展通道。鼓励员工制家政企业利用工作淡季加强员工技能提升培训。支持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通过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专业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多种渠道提升学历层次和技能水平。鼓励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观摩等活动。对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优先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探索实行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分级管理制,根据工种性质分类明确升降级制度,推动建立职业化体系。引导员工制家政企业在工资收入、岗位晋升中体现员工学历、技能水平、经验、能力等因素。(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权益保障和激励机制。积极引导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加入工会组织,探索推动员工制家政企业与员工就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等开展集体协商,更好保障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权益。督促员工制家政企业为各类人员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提高其保障水平。在遵守国家工时规定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员工工作和休息时间,并在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注重在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中选树表彰先进人物,在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和国家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在子女教育、积分落户等方面给予照顾。鼓励通过举办家政节、加强人文关怀和员工福利等,提高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创新发展,推动员工制家政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十三)做强做优一批员工制龙头企业。选择服务规范、特色鲜明的员工制家政企业,鼓励通过跨界合作、连锁经营、挂牌上市等,加快培育形成行业影响力大、示范作用明显的龙头企业。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激发民营员工制家政企业发展活力。支持地方以巾帼家政企业等龙头企业为重点,规划布局家政企业街区、产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推动家政行业规模化发展。(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培育具有示范作用的优质品牌。实施家政品牌培育计划,支持员工制家政企业创建知名家政品牌,推进巾帼家政服务品牌建设,通过参加家政博览会、中国品牌日、家政文化宣传、服务产品展销、家政服务产品发布会等活动,扩大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鼓励地方扶持一批家政服务区域品牌和家政企业知名品牌,形成“一地一品”“一地多品”家政服务发展格局。(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促进员工制家政服务融合发展。指导各地新建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包括家政在内的各类社区服务设施,分期分批布局嵌入式社区家政服务网点,有条件的可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同步推进。优先推进员工制家政企业布局社区网点,与基层党组织、妇联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加强合作。鼓励员工制家政企业开展养老托育服务,推动家政服务与社区老年助餐、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生活服务、商业服务等相融合,延展行业范围。(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创新员工制家政服务发展模式。鼓励员工制家政企业通过研发创新,驱动家政服务细分与工种创新。支持员工制家政企业参与互助家政、平台家政等服务管理,发展“直播+家政”等新兴模式。探索打造“全屋服务”与“全生命周期服务”,改善家庭居住和生活体验,满足各年龄段人群服务需求。创新提供点单式、分时段服务,逐步突破住家保姆24小时在岗模式限制。优先支持员工制家政企业做强“中央工厂”模式。(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充分发挥家政稳就业促增收功能。鼓励员工制家政企业与劳务输出重点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城市社区建立稳定对接机制,为农村劳动力、易地搬迁群众、失业人员提供稳定就业机会,提高务工收入。支持运作规范、信誉良好的员工制家政企业与高校加深合作,加快家政服务人才培养,通过校园招聘等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鼓励地方加大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员工制家政企业支持力度。(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将推动家政服务业向员工制转型纳入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际联席会议重点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地方开展工作,并跟踪监测政策落实情况。各地要认真抓好意见贯彻落实,加强对家政企业员工制转型的组织领导、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


  (十九)强化支持保障。鼓励各地出台实施细则和员工制企业规范,切实落实好财政、住房、税收、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和服务标准建设。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重点推进城市要建立重点员工制家政企业联系制度,确定3家以上重点联系企业,对确定的重点联系企业要加大支持力度,加强指导及跟踪管理,助力企业顺利转型发展。


  (二十)总结推广经验。鼓励各地探索家政服务员工制转型的新路径、新模式,及时梳理总结典型经验做法,加强经验交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推广员工制家政企业转型发展的成功经验和模式,充分调动家政企业及服务人员参与转型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全国妇联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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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房: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揽子增量政策密集推出后,11月典型城市开盘去化率年内首次突破四成,一二手房成交规模均创年内新高。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市11月一二手住宅总网签成交超1.5万套。其中,新房住宅网签8076套,环比上升94.5%,创近46个月以来新高。随着利好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楼市持续回暖,那么纳税人购置一手住宅需要缴纳哪些税?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购买住房

  一般来说,居民个人购买住房的,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相关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于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即2024年12月1日前,购房者原则上应遵照上述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市作为特殊城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之一,对于改善性住宅并无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2024年12月1日前,在深圳市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应按一般税率而非优惠税率计征。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企稳回暖,近期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同时,16号公告明确,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四个城市,可以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无论首套还是二套,140平方米以下契税税率均为1%。

  举例来说,2024年11月,深圳的张先生计划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前往深圳市龙岗区某新开发的楼盘看房。据销售人员介绍,该小区提供88平方米、115平方米、145平方米三种户型,张先生看中了115平方米的户型,总价为400万元(不含增值税)。在看房过程中,销售人员向张先生介绍了国家新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并帮助其计算需要缴纳的契税。假设张先生选择购买115平方米的户型,如果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需要缴纳的契税为400×1.5%=6(万元);如果张先生符合适用16号公告的情况,则可以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需要缴纳的税款为400×1%=4(万元)。

  购买非住房

  非住房一般是指商铺、写字楼、厂房、车位等非居住用途建筑,对于个人购买非住房的,涉及的税种为契税和印花税。其中,契税税率为3%—5%,印花税税率为0.05%。购房者如果是小微企业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条件的,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举例来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配建车位车库与商品房同步销售的通知》发布后,广州市商品房项目配建车位车库销售可以按规定与商品房销售同步实施。王女士购买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120平方米的新房及15平方米的车位共计300万元。其中,新房价格为290万元(不含增值税),车位价格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当王女士询问税款问题时,房产中介人员回复,王女士购买的新房和车位需缴纳契税额为:300×1%=3(万元)。

  然而,这种将住房和非住房混淆计算的做法是错误的。在房产交易中,常常会遇到住房和车位一起销售的情况,对于既涉及普通住房,又涉及非住宅的交易情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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