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市监通[2023]32号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3-6-13
文号:黑市监通[202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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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预防和制止平台企业垄断行为,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保护平台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指引》,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3日


黑龙江省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制止平台企业垄断行为,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保护平台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平台企业,作为平台企业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


  本指引所称平台企业,是指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经营企业。


  本指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本指引所称反垄断合规,是指平台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应符合《反垄断法》《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


  第二章 反垄断合规风险提示


  第四条 平台企业不得与其他经营者、交易相对人达成、实施或者组织达成、实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


  第五条 平台企业达成的垄断协议,包括书面、口头等形式的协议、决定,也包括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通过数据、算法、平台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第六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企业不得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第七条 认定平台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平台企业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确定平台企业市场份额,可以考虑交易金额、交易数量、销售额、活跃用户数、点击量、使用时长或者其他指标在相关市场所占比重,同时考虑该市场份额持续的时间。


  分析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可以考虑相关平台市场的发展状况、现有竞争者数量和市场份额、平台竞争特点、平台差异程度、规模经济、潜在竞争者情况、创新和技术变化等。


  (二)平台企业控制市场的能力。可以考虑该平台企业控制上下游市场或者其他关联市场的能力,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相关平台经营模式、网络效应,以及影响或者决定价格、流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等。


  (三)平台企业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可以考虑该平台企业的投资者情况、资产规模、资本来源、盈利能力、融资能力、技术创新和应用能力、拥有的知识产权、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以及该财力和技术条件能够以何种程度促进该经营者业务扩张或者巩固、维持市场地位等。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平台企业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可以考虑其他经营者与该平台企业的交易关系、交易量、交易持续时间,锁定效应、用户黏性,以及其他经营者转向其他平台的可能性及转换成本等。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可以考虑市场准入、平台规模效应、资金投入规模、技术壁垒、用户多栖性、用户转换成本、数据获取的难易程度、用户习惯等。


  (六)其他因素。可以考虑基于平台经济特点认定平台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其他因素。


  第八条 平台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注意下列具有鲜明平台企业特性的涉嫌垄断违法行为:


  (一)利用资本、流量、数据等优势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排挤竞争对手抢占市场行为。


  (二)在平台规则、算法、技术、流量分配等方面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和障碍,使交易相对人难以开展交易。


  (三)控制平台经济领域必需设施,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以合理条件进行交易。


  (四)通过屏蔽店铺、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限定交易行为。


  (五)利用格式条款、弹窗、操作必经步骤等交易相对人无法选择、更改、拒绝的方式,将不同商品进行捆绑销售。


  (六)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第九条 平台企业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反垄断法》等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从事下列行为,排除、限制平台企业市场竞争:


  (一)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平台企业或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二)对外地平台企业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实行歧视性补贴政策,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平台企业的行政许可,或者通过软件、互联网设置屏蔽等手段,阻碍、限制外地平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三)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平台企业参加本地招标采购活动。


  (四)对外地平台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排斥、限制、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企业从事垄断行为。


  (六)以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函件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平台企业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章 反垄断合规管理


  第十二条 鼓励平台企业的主要决策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带头作出并履行明确、公开的反垄断合规承诺。鼓励平台企业其他员工作出并履行相应的反垄断合规承诺。


  鼓励平台企业督促平台内经营者知悉并承诺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鼓励大型平台企业设置专门的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


  尚不具备条件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的平台企业,可由法务、风险防控等部门履行反垄断合规管理职责,配备专职的反垄断合规专员。


  第十四条 平台企业应为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专职的反垄断合规专员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管理机构、专职的合规专员具备足够的专业性、独立性和权威性,以保障反垄断合规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 鼓励平台企业根据自身的业务状况、经营规模、员工人数等实际经营情况,建立企业主体责任清单制度,建立必要的反垄断合规制度,明确合规管理职责,细化合规流程,完善内部机制,规范自身规则设立、数据处理、算法制定等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指引是对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作出的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指引由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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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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