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23]1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文时间:2023-11-17
文号:皖政办[20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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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以下称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更好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业农村工作中的独特优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精神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的《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到2025年底,基本形成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经营有效、监督有力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社有资产对为农服务的支撑作用显著提高、利用率稳步提升,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贡献力量。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社有资产监管基础。


  1.开展清产核资。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供销合作社直接拥有和管理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等组织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和权益。全面摸清社有资产家底,切实掌握资源、资产和资金的配置、使用和管理真实情况。未开展过清产核资工作的供销合作社要尽快开展;已开展过清产核资工作的供销合作社,要对资产变动状况据实调整,及时健全完善相关明细台账。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对成员社清产核资工作的统筹指导。到2025年底,在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上完成全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数字化管理场景建设。(牵头单位:省供销社,配合单位:省数据资源局)


  2.做好确权登记。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依法稳妥处置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全面开展地籍调查、掌握真实状况、搜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做好供销合作社土地、房产等资产的申请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根据有关规定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称所属企业)进行合并、分立,发生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权内部转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其中,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依法进行用地评估,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对缴纳税费确有困难的供销合作社或所属企业,应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到2025年底,基本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房产等资产的确权登记工作。(牵头单位:省供销社,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


  3.保护合法权益。社有资产是集体所有制性质,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对于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收缴社有资产收益以及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要采取限期清退等方式妥善解决。因城镇建设、公路建设等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经营场地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占用资产进行市场价值评估后合理置换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其他亏损或与供销合作社为农主业不相符的企业强行并入供销合作社,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或变相脱离供销合作社统一领导和管理。(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供销社)


  (二)提升社有资产运营管理水平。


  4.完善经营体制。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有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要按照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方向,厘清社企职责边界,运用法治化、市场化的方式加强社有资产监管。监事会是各级供销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要监督理事会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所属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要通过完善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职责,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围绕为农服务的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优化社有资本布局和结构;组建社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所属企业实施核心业务战略管控和财务管控,承担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按规定建立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并制定管理办法,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和为农服务。(牵头单位:省供销社,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5.加快资产盘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因地制宜、因企施策,通过合作开发、对外租赁、招商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存量社有资产,实现有效利用。对于被冻结的供销合作社土地、房产等,依法依规、稳妥处置,支持供销合作社对抵押的社有资产进行盘活开发。对于供销合作社闲置分散的土地资产,积极探索整体打包置换新的为农服务项目建设用地,促进资产盘活,产生规模效益。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重组改造,坚持合作制原则,联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市场主体参与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改造和建设,创新经营方式、拓展服务范围,激发资产潜能。提升完善社有资产为农服务功能,使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更多向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流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方向集中。(牵头单位:省供销社、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6.规范资产处置。社有资产处置要遵循公开、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对外出租社有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认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对不适宜采用上述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的可采用市场比较、集体谈判等方式。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对外转让或向供销合作社非全资企业转让社有资产应当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资产评估,确保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社有资产转让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所属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清算、改制、资产转让或供销合作社所持有股权比例发生变动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基层供销合作社在所有权、收益权不变的情况下,可委托县级供销合作社代理社有资产管理;经营服务业务较少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在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可由县级供销合作社实行资产财务委托代理制。(牵头单位:省供销社,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7.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加强社有资产及所属企业的财务预决算管理。严格规范所属企业经营投资行为,严控借款和担保,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法人和自然人提供借款和担保,不得假借经营活动名义或通过贸易、代理业务及预付款等形式提供借款或对外拆借资金;严格控制为参股企业提供借款,确需借款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若需延长必须明确还款时限,并有效落实借款安全和反担保措施,切实增强债务风险防控的预见性、及时性和针对性。建立健全所属企业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依据考核结果,确定所属企业负责人的不同绩效薪酬待遇;所属企业负责人不得违规自定或领取薪酬外的福利性待遇,严格规范所属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管好用好社有资产收益,设立社有资产管理银行账户,用于对社有资产监督管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供销合作社机关财政拨款缺口、完善服务体系等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相关支出。(牵头单位:省供销社,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三)构建社有资产监督合力。


  8.完善监督机制。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要落实对本区域内供销合作社的资产监管职责,建立成员社社有资产监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现成员社社有资产监管工作中存在与有关政策和规定不符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优化调整监督机制,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体系,对所属企业经营业绩及其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开展审计;加强和改进对所属企业的巡察工作,聚焦“三重一大”事项,及时发现问题,推动问题整改,促进社有资产管理制度落实;加强与外部监督力量的有效衔接,提升监督合力,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指导推动所属企业全面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建设,提高企业内部监督机制有效性,切实增强抗风险能力。(牵头单位:省供销社,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9.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社有资产监督问责机制,制定社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推动责任追究与党建、审计、巡察、干部管理等的协同联动,对造成社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及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推动问责与容错并举。(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供销社)


  三、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把加强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作为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协调和推动问题解决。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承担起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抓好本级社有资产管理,履行好对成员社社有资产监管的指导监督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梳理并严格落实已出台的扶持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使用社有资产建设为农服务中心、优质农产品基地、农产品冷链物流,以及开展土地托管、参与乡村建设等,加快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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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房: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揽子增量政策密集推出后,11月典型城市开盘去化率年内首次突破四成,一二手房成交规模均创年内新高。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市11月一二手住宅总网签成交超1.5万套。其中,新房住宅网签8076套,环比上升94.5%,创近46个月以来新高。随着利好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楼市持续回暖,那么纳税人购置一手住宅需要缴纳哪些税?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购买住房

  一般来说,居民个人购买住房的,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相关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于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即2024年12月1日前,购房者原则上应遵照上述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市作为特殊城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之一,对于改善性住宅并无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2024年12月1日前,在深圳市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应按一般税率而非优惠税率计征。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企稳回暖,近期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同时,16号公告明确,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四个城市,可以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无论首套还是二套,140平方米以下契税税率均为1%。

  举例来说,2024年11月,深圳的张先生计划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前往深圳市龙岗区某新开发的楼盘看房。据销售人员介绍,该小区提供88平方米、115平方米、145平方米三种户型,张先生看中了115平方米的户型,总价为400万元(不含增值税)。在看房过程中,销售人员向张先生介绍了国家新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并帮助其计算需要缴纳的契税。假设张先生选择购买115平方米的户型,如果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需要缴纳的契税为400×1.5%=6(万元);如果张先生符合适用16号公告的情况,则可以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需要缴纳的税款为400×1%=4(万元)。

  购买非住房

  非住房一般是指商铺、写字楼、厂房、车位等非居住用途建筑,对于个人购买非住房的,涉及的税种为契税和印花税。其中,契税税率为3%—5%,印花税税率为0.05%。购房者如果是小微企业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条件的,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举例来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配建车位车库与商品房同步销售的通知》发布后,广州市商品房项目配建车位车库销售可以按规定与商品房销售同步实施。王女士购买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120平方米的新房及15平方米的车位共计300万元。其中,新房价格为290万元(不含增值税),车位价格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当王女士询问税款问题时,房产中介人员回复,王女士购买的新房和车位需缴纳契税额为:300×1%=3(万元)。

  然而,这种将住房和非住房混淆计算的做法是错误的。在房产交易中,常常会遇到住房和车位一起销售的情况,对于既涉及普通住房,又涉及非住宅的交易情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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