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23]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2-6
文号:财建[202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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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加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方面的作用,财政部修订了《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23年2月6日


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发展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立足畅通国内大循环和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主要用于支持现代商贸流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及促进消费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前,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程序确定具体支持政策。


  第五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地方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服务业发展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负责编制服务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确定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事项;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具体工作方案、有关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等;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到期政策评估。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事项建议,相关具体工作方案、有关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等;根据需要牵头组织有关支持事项的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加强对地方开展相关支持事项的指导督促。


  地方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资金申报、审核、拨付,明确本地区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支持政策落实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设高效顺畅的商贸流通体系、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促进消费扩容升级,具体包括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农产品等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发展,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其他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重点事项。


  第七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分配,以因素法分配为主。其中:


  (一)对于引导地方统筹推进商贸流通和服务业等发展的支持事项,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测算因素和权重包括:工作基础权重20%,发展指标权重30%,绩效考核结果或资金使用情况权重30%,其他相关因素权重20%。财政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和调整上述分配因素和权重。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的有关试点示范事项,一般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拟支持主体。


  (二)对于需要组织地方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政策性支持事项以及重大战略性事项,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一般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按程序确定支持对象;具体分配事宜通过有关工作通知予以明确。


  (三)对于兼顾引导地方及需要组织地方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支持事项,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分配。资金分配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工作通知等有关政策文件予以明确。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在上述资金分配方式中,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设立区域调节系数等向中西部、东北地区等适度倾斜支持。


  第八条 财政部、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服务业发展形势变化与实际工作需要,细化明确服务业发展资金年度具体支持事项,适时调整支持重点。


  第九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对象依据支持范围统筹确定,包括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省份、城市、园区等试点示范区域等。


  第十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方式依据支持范围和支持对象确定,包括财政补助、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


  第十一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下达及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及工作基础情况,印发工作通知,明确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政策实施目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支持重点及工作要求等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 对于需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审核或评审确定的支持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工作通知要求,组织做好本地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申报工作,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报送申请材料,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要求以及有关审核或评审结果、绩效评价等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提出有关资金分配建议。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服务业发展资金指标发文30日内,根据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分配方案,将有关资金按要求分解下达,并将资金分配情况报财政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五条 有关地方应当加强日常工作准备和项目储备,形成常规项目库;在具体安排使用服务业发展资金时,应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工作通知要求及责任分工确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做好相关公示工作,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组织实施并拨付资金。有关地方应将资金使用方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六条 对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中央单位承担的专项资金支持事项,相关资金按程序列入中央本级预算,并按照中央本级预算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相关资金的申报和管理使用,参照本办法对地方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和本办法规定以及有关工作通知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对服务业发展资金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制定明晰、合理、精准的绩效目标,在事后绩效评价基础上强化事前、事中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服务业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对服务业发展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省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将绩效评价报告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文件要求,开展服务业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获得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相关财政、审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地方加快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进度、规范资金和项目管理,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资金申报、使用等存在问题,及时退出目标已实现或评估低效的项目。省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好承上启下、统筹推进、指导监督的职责,一般每半年向财政部、业务主管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有关工作要求,开展服务业发展资金监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服务业发展资金的,财政部、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终止有关支持政策,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服务业发展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业务主管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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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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