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更新发布“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清单
发文时间: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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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更新发布“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清单

  为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税务部门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扩大跨省经营企业全国通办涉税涉费事项范围,持续改进办税缴费方式,切实减轻办税缴费负担,更好服务经营主体发展,并根据最新政策及业务调整情况,及时更新《“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清单》。现将更新后可在网上办理的233项“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予以公布。

  在此基础上,税务部门还将进一步依托电子税务局、手机APP、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不断拓宽“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对部分复杂事项通过线上线下结合办理的方式,更好地为纳税人、缴费人服务。

“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
1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
2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确认
3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
4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7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8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9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
10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
11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报告
12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
13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14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15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16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17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
18水资源税税源信息报告
19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
20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2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22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23税收减免备案
24停业登记
25复业登记
26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
27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28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29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30税务证件增补发
31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报告
32发票票种核定
33发票验(交)旧
34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作废
35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3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
3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般纳税人申报
38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
3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40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
41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42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43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44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45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46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47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48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
49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50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51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
52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
53车辆购置税申报
54印花税票代售报告
55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56水资源税申报
57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58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59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
60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
6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62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63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64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65委托代征报告
66房产交易申报
67申报错误更正
68申报作废
69逾期申报
70财务报表数据转换
71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企业会计准则)
72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小企业会计准则)
73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企业会计制度)
74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75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其他会计制度)
76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
77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
78重点税源补充信息采集
79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信息采集
80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报告
81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82税费缴纳
83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84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85转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
86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87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88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89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90出口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91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92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93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94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95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96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97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98税收减免核准
99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
100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
101误收多缴退抵税
102入库减免退抵税
103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104车辆购置税退税
105车船税退抵税
106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107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108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管理
109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
110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核准
111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核准
112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核准
113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
114出口已使用过设备免退税申报核准
115退税代理机构结算核准
116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核准
117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核准
118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核准
119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核准
120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
121出口退(免)税凭证信息查询申请
122出口退税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
123纳税信用补评
124纳税信用复(核)评
125延(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
126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
127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变更及终止
128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采集
129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
130逾期抄报税远程解锁税控设备
131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
132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预扣预缴)申报
133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134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
135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委托代理申报
136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137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138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
139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140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141集中办理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缴款
142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申请
143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144个人所得税异议申诉(“被收入”“被任职”“被财务”)
145合并分立报告
146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147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148注销税务登记
149特别纳税调整数据采集
150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取
151纳税担保申请确认
152复议申请
153赔偿申请
154税务行政补偿
155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的相互协商程序申请
156发票领用
157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58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59代开发票作废
160发票缴销
16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16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及终止
163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164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
165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
166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采集
167定期定额户申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168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
169纳税信用修复
170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汇总报送申请
17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申请
172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173矿区使用费申报
174源泉扣缴合同信息采集及变更
17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176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报告
177环境保护税(调整)核定申请
178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179税收优惠资格取消
180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18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
182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
183增值税留抵抵欠
184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185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186开具无欠税证明
187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188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189发票防伪用品领购(税控公司)
190发票防伪用品核销(税控公司)
191海关缴款书重号核查
192特别纳税调查自行调整(缴纳)
193一般反避税调查延期报送资料
194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
195赔偿申请撤回
196申请税务人员回避处理
197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申报核准
198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199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
200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
201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虚拟户申报
202社会保险费特殊缴费申报
203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申报
204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205误收多缴退还社保费申请
206发票退票
207临时开票权限办理
208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209复议听证
210和解处理
211查阅行政复议资料申请
212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213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
214财产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215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216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
217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218发票担保
219存根联数据采集
220海关缴款书核查申请
221发票真伪鉴定
222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223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224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
225转开税收完税证明
226开具契税信息联系单
227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228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评定申请
229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
230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
231个人所得税无住所居民个人转非居民个人自行纳税申报
232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233派员出境个人所得税事项报告表

 

税务总局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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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房: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揽子增量政策密集推出后,11月典型城市开盘去化率年内首次突破四成,一二手房成交规模均创年内新高。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市11月一二手住宅总网签成交超1.5万套。其中,新房住宅网签8076套,环比上升94.5%,创近46个月以来新高。随着利好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楼市持续回暖,那么纳税人购置一手住宅需要缴纳哪些税?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购买住房

  一般来说,居民个人购买住房的,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相关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于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即2024年12月1日前,购房者原则上应遵照上述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市作为特殊城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之一,对于改善性住宅并无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2024年12月1日前,在深圳市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应按一般税率而非优惠税率计征。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企稳回暖,近期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同时,16号公告明确,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四个城市,可以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无论首套还是二套,140平方米以下契税税率均为1%。

  举例来说,2024年11月,深圳的张先生计划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前往深圳市龙岗区某新开发的楼盘看房。据销售人员介绍,该小区提供88平方米、115平方米、145平方米三种户型,张先生看中了115平方米的户型,总价为400万元(不含增值税)。在看房过程中,销售人员向张先生介绍了国家新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并帮助其计算需要缴纳的契税。假设张先生选择购买115平方米的户型,如果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需要缴纳的契税为400×1.5%=6(万元);如果张先生符合适用16号公告的情况,则可以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需要缴纳的税款为400×1%=4(万元)。

  购买非住房

  非住房一般是指商铺、写字楼、厂房、车位等非居住用途建筑,对于个人购买非住房的,涉及的税种为契税和印花税。其中,契税税率为3%—5%,印花税税率为0.05%。购房者如果是小微企业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条件的,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举例来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配建车位车库与商品房同步销售的通知》发布后,广州市商品房项目配建车位车库销售可以按规定与商品房销售同步实施。王女士购买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120平方米的新房及15平方米的车位共计300万元。其中,新房价格为290万元(不含增值税),车位价格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当王女士询问税款问题时,房产中介人员回复,王女士购买的新房和车位需缴纳契税额为:300×1%=3(万元)。

  然而,这种将住房和非住房混淆计算的做法是错误的。在房产交易中,常常会遇到住房和车位一起销售的情况,对于既涉及普通住房,又涉及非住宅的交易情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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