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3-10-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2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023-10-31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韶关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2023年10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韶关市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新格局,推动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在大企业税收管理中合成落地,不断提升全市列名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的针对性、整合性、系统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列名大企业是指总局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和省列名大企业以外的年度缴纳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韶关市税务局”)服务管理标准的企业集团和单户企业、韶关市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境内主板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以及其他重点税源企业,但不包括政府事务管理机构。其中,年度缴纳税额指企业在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缴纳的税款金额合计,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缴纳的税款金额为当年度缴纳入库的税款金额。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指在韶关市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的集团总部及其在韶关市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的成员企业。企业集团年度缴纳税额为企业集团在韶关市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缴纳的年度纳税额合计。

  第三条 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集团名称、上一级企业名称及其他涉税信息等项目,详见《韶关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附件)。韶关市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内容。

  第四条 市列名大企业名册由韶关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发布,动态管理,市列名大企业名册调整由韶关市税务局大企业税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韶关市税务局大企业税收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发布。

  第五条 破产、注销或年度缴纳税额连续两年未达到韶关市税务局服务管理标准的企业,应从名册管理范围内调出。

  第六条 列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的企业在名册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设置大企业联络员1名,负责市列名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对接、企业财务及涉税信息的报送及核实反馈等大企业服务和管理相关工作;

  (二)集团企业开展内部名册管理工作培训,对成员企业提供指导;

  (三)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财务数据。

  (四)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名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应报未报、提供虚假名册信息或拒绝报送名册信息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催报,督促企业及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对存在上述情形的列名大企业,税务机关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用于纳税信用评价。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归韶关市税务局。


推荐阅读

房企清算后再转让房产的涉税处理

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开发项目清算后,还有剩余房量未进行销售,那么剩余的房产再转让时,是就剩余的房产单独计算土地增值税?还是并入原清算数据重新启动土地增值税清算?相信这是很多房地产企业会计存疑的问题,笔者就清算后再转让房产如何进行涉税处理跟大家进行共同探讨学习。


一、剩余房产是否要单独重新启动清算?

微信图片_20231130110313.png



通过(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税是以一个项目为单位进行的清算,对属于同一清算单位所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是不得从其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扣除,对同一项目也不能作为两个清算单位,所以,对一个开发项目清算后,剩余的房产再转让不能再单独作为一个清算单位计算土地增值税,也就是说无需再按照原清算程序重启启动清算。


二、剩余房产再转让如何计算其扣除成本?


同样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 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计算公式如下: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注意: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是否包括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企业应注意本地区内的具体政策规定,我们以海南省的为例:认为扣除项目总额是不包含税金的,详见下图)也就是说:

清算后房产转让扣除额=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额×本期转让面积+本期转让房产有关税金及附加


由此可见:土地增值税清算前期已售部分与清算后期销售部分,尽管单位建筑面积成本是相同的,但由于先后销售房屋的房价不一,一般来说,后期销售的房高于前期销售的房屋,而土地增值税采用的是超率累进税率,所以计算结果是有较大差异的。


三、审核期间转让的具体规定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可参考其他各地税务机关的规定。

例如:海南省的规定如下:


所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期间转让房地产的,企业人可先按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的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待税务机关出具清算结论后,纳税人按照尾盘管理的规定汇总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多退少补。

房企土地出让金返还涉税分析


企业从政府取得土地入账需要哪些附件资料?


实务中我们企业从政府取得土地,无论是后续开发还是自持建设办公厂房等,都应取得相应齐备的手续资料入账,以免在后续成本不予扣除给企业造成税费损失。土地成本入账应附有基本资料如下:

一、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用于回购安置房


甲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5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5000万元,企业已缴纳5000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甲公司1000万元,用于回购回迁房款,此项目为老项目。


(1)增值税


甲企业收到政府返还的用于回购安置房的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若为政府回购回迁房的款项,实质可理解为甲公司销售商品房取得的销售收入。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8号]及营改增36号文件要求,应将其款项确认收入,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

因此企业在收到政府回购回迁房款项1000万元,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确认为商品房销售收入,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据[国税发2009年31号]及相关税法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预计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进行所得税汇算确定实际毛利额。甲企业将完工产品移送时,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将其回购款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用于前期拆迁补偿款


丙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8000万元,企业已缴纳8000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公司2000万元,用于该项目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费用支出。


涉税分析


招拍挂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让,但现实中,一些开发商先期介入拆迁,政府以“生地”招拍挂,由开发商代为拆迁。在开发商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将其部分返还给开发商,用于拆迁或安置补偿。


对于实务中的此种行为,开发企业实则是为取得目标地块,代政府做的拆补工作,实质为代理项目,此过程不涉税,所以丙地产公司在收到政府返还的出让金2000万元时,不需要缴纳税费。


实务中企业收到的政府出让金返还也有不同的形式及理由,对于出让金应如何处理,关键在于判断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返还出让金用途及目的,因此也会导致税务处理上的不同,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