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23]1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0-20
文号:财会[202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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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的通知

财会[2023]18号      2023-10-20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

财政部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

  一、关于固定资产的明细核算

  根据《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下按照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明细科目。

  同时,单位应当将“固定资产”科目和对应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原相关明细科目余额(如有)按以下规定转入新的明细科目:

  1.原“房屋及构筑物”明细科目的余额,按照所属资产类别分别转入“房屋和构筑物”、“设备”、“家具和用具”明细科目;

  2.原“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设备”明细科目;

  3.原“图书、档案”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图书和档案”明细科目;

  4.原“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明细科目中属于家具、用具、装具的资产余额转入“家具和用具”明细科目;

  5.原“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明细科目中属于动植物的资产余额转入“特种动植物”明细科目。

  二、关于工程项目专门借款利息的会计处理

  单位为购建固定资产等工程项目借入专门借款的,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利息费用,应当计入工程成本,在财务会计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应付利息”或“长期借款——应计利息”科目;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产生的归属于单位的利息收入,应当冲减工程成本,在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

  专门借款不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利息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在财务会计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或“长期借款——应计利息”科目;不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产生的归属于单位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当期收入,在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单位应当在实际支付专门借款利息支出、收到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产生的归属于单位的利息收入时,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预算会计处理。

  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确定,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财会〔2018〕31号)的规定。

  三、关于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的会计处理

  单位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清算、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等原因导致调整以前年度应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等)的,对属于单位缴费的部分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轧差退回以前年度缴费的情况。

  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财政应返还额度”等科目,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等科目;在预算会计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有关结转结余科目下的“年初余额调整”明细科目。

  有关资金需缴回财政或注销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额度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轧差补收以前年度缴费的情况。

  在确定补缴金额时,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借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

  在实际补缴时,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拨款收入”等科目;在预算会计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等科目。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退回以前年度缴费,再按调整后的结算金额收缴的情况。

  单位在收到全额退费时,应当在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预算会计不作处理。

  单位按调整后的结算金额缴费时,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结算缴费金额小于退费金额的。

  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按照退费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照结算缴费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等科目;在预算会计按照差额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有关结转结余科目下的“年初余额调整”明细科目。

  有关资金需缴回财政或注销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额度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结算缴费金额大于退费金额的。

  在确定缴纳金额时,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按照结算缴费金额大于退费金额的差额借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

  在实际缴纳时,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按照退费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照差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按照结算缴费金额贷记“银行存款”、“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拨款收入”等科目;在预算会计按照差额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等科目。

  此外,单位对属于个人缴费的部分,收到退回的以前年度缴费时,应当在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确定应补缴以前年度缴费金额时,应当在财务会计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时,应当在财务会计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关于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在初始设立并取得开办资金对应的各类资产时,应当在财务会计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按照取得的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有关预算收入科目。本解释所称初始设立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2〕29号)中合并、分立情形下新组建单位,以及本解释“关于由执行其他会计制度转为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新旧衔接处理”中单位性质转为事业单位的情形。

  事业单位在持续运行期间,接受举办单位无偿投入资产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取得上级补助收入、无偿调入非现金资产等业务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五、关于由执行其他会计制度转为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新旧衔接处理

  因单位性质或执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发生变化,由执行其他会计制度转为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新旧衔接处理。

  在首次执行日,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设立新账,对所有资产、负债、净资产、预算结余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一般流程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认原未入账资产、负债,以及调整资产、负债余额的,应当相应调整累计盈余。单位应当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首次执行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在首次执行日,单位应当根据新账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并在附注披露新旧衔接对报表项目金额的影响。

  单位在首次执行日后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首份年度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无需填列上年比较数。

  六、关于生效日期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解释规定首次施行时均采用未来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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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房:需要缴纳哪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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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例来说,2024年11月,深圳的张先生计划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前往深圳市龙岗区某新开发的楼盘看房。据销售人员介绍,该小区提供88平方米、115平方米、145平方米三种户型,张先生看中了115平方米的户型,总价为400万元(不含增值税)。在看房过程中,销售人员向张先生介绍了国家新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并帮助其计算需要缴纳的契税。假设张先生选择购买115平方米的户型,如果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需要缴纳的契税为400×1.5%=6(万元);如果张先生符合适用16号公告的情况,则可以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需要缴纳的税款为400×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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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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