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筑[2023]22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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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

闽建筑[2023]22号         2023-10-18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推动建筑业民营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再创优势,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经商有关厅局,我厅制定了《福建省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18日

福建省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推动建筑业民营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再创优势,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助推民营经济强省战略,制定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条措施如下:

  一、构建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措施清理工作,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重点整治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打造良好的招投标市场环境。优化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范本,规范招标人设置评标规则,明确类似工程业绩、企业资质资格加分项、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要求;规范“评定分离”使用范围、评标定标规则,不得设置所有制歧视条款排斥民营企业。

  二、优化资质审批管理。落实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支持民营建筑龙头企业的子公司使用母公司建造师业绩申请本省审批权限内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支持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民营建筑企业使用其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业绩(不含已分包的专业工程),申请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应的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支持龙头骨干企业晋升资质等级,到2027年新增民营特级建筑业企业10家。

  三、搭建帮扶互助平台。联合工商联、工信、商务等部门搭建企业帮扶互助平台,促成一批龙头企业、央企、国企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开展点对点帮扶,在工程承揽、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等方面交流扶持,助力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积极培育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支持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协同打造产业链供应链,夯实产业发展根基,推动行业降本增效。指导各地应用联合体信用分和投标业绩规则,支持有实力、信用好的民营企业与优势央企国企组成联合体,参与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投标。

  四、支持民企申优创优。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创建省级优质工程“闽江杯”。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实施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施工和重要技术创新,开展帮扶指导服务,提升项目工程质量水平。推动民营勘察设计企业发展,支持民营勘察设计企业参与行业技术交流,繁荣设计创作,申报优秀勘察设计成果认定。支持为项目提供BIM、智慧工地等信息化应用服务企业参与“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评选。

  五、激发企业创新驱动力。支持民营企业创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科技示范工程、科技开发项目,鼓励试点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民营企业申报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建立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成果库,支持民营企业先进成熟科技成果入库。支持民营企业科技人才作为负责人或骨干承担或参与行业科技任务。

  六、支持中小企业做专做精。以装饰装修、机电安装、智能化、钢结构、隧道和消防为重点领域,以建筑之乡为实施载体,开展建筑业企业“专精特新”创建行动。建立健全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库,做好跟踪监测,实施精准培育。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区)对优质中小企业基于研发奖补,形成一批数字化转型优势建筑企业。探索实施专业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支持建筑业龙头企业带头将专业工程择优分包给优质诚信的专业承包企业,带动中小民营企业做专做精。

  七、推动劳务企业实体化经营。开展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引导小微型劳务企业转型发展,鼓励现有劳务班组成立专业作业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核心技术工人队伍,培育专业作业企业1000家。支持建筑之乡和建筑业龙头企业参与试点工作,将项目的劳务作业分包给专业作业企业。

  八、加强企业人才培育储备。建立完善住房城乡科技专家库,大力培养民营企业青年科技人才,吸纳青年专家进入科技智库。挖掘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建筑设计师,培育省级勘察设计大师等行业领军人才。建立工程总承包复合型人才培育机制,培养一批具有综合管理能力、统揽全局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人员。定期组织民营建筑业企业召开专场招聘会,为企业发展注入人才新动能。打造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大军,持续推进建筑工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一级及以上的民营企业建立建筑产业工人培训基地,开展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到2027年新增岗位技能工人20万人,高级工以上建筑工人2万人,推动建筑工人技能整体水平提升。

  九、减轻施工企业负担。深化推进欠薪欠款“点题整治”,坚持现场排查和投诉处理相结合,推动欠薪欠款线索化解。严格落实工程预付款、工程款支付担保、劳务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加强欠薪欠款问题源头治理。强化信息化过程监管,精确预警、高效化解欠薪欠款风险隐患。总结施工过程结算试点经验,在国企投资项目大力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将落实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十、完善服务机制。加强亲清政商关系建设,推动各地成立由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行业专家、专业律师多方共建的服务小组,定期开展走访调研,协调解决相关行业发展、企业经营等方面的共性问题。构建便捷畅通的涉企信息直达通道,实现助企服务常态化、排忧解难精准化、诉求办理机制化、问题解决实效化。加强宣传推介,积极举办(承办)工程类会议,展示民营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成果,向社会推介优质民企。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入实施“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在属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实施计划,细化目标任务,落实支持政策,科学谋划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新举措,推动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确保取得实效。省厅按照本方案对各设区市推动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取得的成效开展总结评估。各设区市建设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负责组织本地区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自评,并形成年度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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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房: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揽子增量政策密集推出后,11月典型城市开盘去化率年内首次突破四成,一二手房成交规模均创年内新高。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市11月一二手住宅总网签成交超1.5万套。其中,新房住宅网签8076套,环比上升94.5%,创近46个月以来新高。随着利好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楼市持续回暖,那么纳税人购置一手住宅需要缴纳哪些税?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购买住房

  一般来说,居民个人购买住房的,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相关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于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即2024年12月1日前,购房者原则上应遵照上述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市作为特殊城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之一,对于改善性住宅并无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2024年12月1日前,在深圳市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应按一般税率而非优惠税率计征。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企稳回暖,近期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同时,16号公告明确,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四个城市,可以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无论首套还是二套,140平方米以下契税税率均为1%。

  举例来说,2024年11月,深圳的张先生计划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前往深圳市龙岗区某新开发的楼盘看房。据销售人员介绍,该小区提供88平方米、115平方米、145平方米三种户型,张先生看中了115平方米的户型,总价为400万元(不含增值税)。在看房过程中,销售人员向张先生介绍了国家新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并帮助其计算需要缴纳的契税。假设张先生选择购买115平方米的户型,如果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需要缴纳的契税为400×1.5%=6(万元);如果张先生符合适用16号公告的情况,则可以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需要缴纳的税款为400×1%=4(万元)。

  购买非住房

  非住房一般是指商铺、写字楼、厂房、车位等非居住用途建筑,对于个人购买非住房的,涉及的税种为契税和印花税。其中,契税税率为3%—5%,印花税税率为0.05%。购房者如果是小微企业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条件的,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举例来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配建车位车库与商品房同步销售的通知》发布后,广州市商品房项目配建车位车库销售可以按规定与商品房销售同步实施。王女士购买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120平方米的新房及15平方米的车位共计300万元。其中,新房价格为290万元(不含增值税),车位价格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当王女士询问税款问题时,房产中介人员回复,王女士购买的新房和车位需缴纳契税额为:300×1%=3(万元)。

  然而,这种将住房和非住房混淆计算的做法是错误的。在房产交易中,常常会遇到住房和车位一起销售的情况,对于既涉及普通住房,又涉及非住宅的交易情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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