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2023]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2
文号:桂政办发[202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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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3]55号         2023-9-2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快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以学促干服务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巩固深化“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调研服务成果,切实解决制约实体经济发展的瓶颈难题,聚焦实现“三升两去三消减”目标,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项目审查审批

  (一)优化用地审批。

  1.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无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可直接申请办理林地许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局)

  2.单独选址的重大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预审阶段,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只需提交《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及审查意见,相关调整补划方案及论证意见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局)

  (二)优化环评审批。

  3.支持高新技术、循环经济、清洁能源类项目规划建设,提前介入,环评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4.新能源、资源再生利用类项目优先审批,环评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5.对符合园区规划且园区已开展规划环评的项目,简化环评内容,审批时限缩短至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三)优化节能审查。

  6.除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外,不以窗口指导、产能风险预警等作为节能审查前置条件,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可在批复文件中明确相关要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7.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有关产品设备能效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产业项目,8个工作日内(不含委托审批时间)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实行“双百”产业项目和重大项目互认。

  8.“双百”产业项目与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享受同等支持政策;投资超过100亿元或产值超过100亿元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中的制造业项目优先列为“双百”产业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海洋局)

  (五)提速重点项目验收。

  9.打通重点项目“完工即投产”绿色通道,综合运用服务前移、允许提前安装设备等方式,一体推进项目审批、建设、验收等工作流程与生产设备安装等投产环节。(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大数据发展局等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0.通过“承诺+容缺+限期补正”等方式,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手续,优化档案移交、排污许可证审批等事项办理流程。(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大数据发展局、档案局等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加大要素保障力度

  (六)强化用电保障。

  11.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两部制工商业输配电价(含以容量方式计算的基本电价)综合平均每度电降低约0.042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电网公司)

  12.核电、新能源市场化交易电源侧结算电价平均每度电降低约0.02元,相关让利全部返还至市场化交易用户。(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广西电网公司)

  13.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将谷段时长调整为连续的8小时,暂停实施尖峰电价机制,引导企业削峰填谷,合理安排生产。(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电网公司)

  14.建立低谷电力消纳机制,在低谷电力消纳困难时,通过需求响应方式激励工业企业扩大用电量。(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广西电网公司)

  15.推进增量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通过竞争性配置竞价降低上网电价。(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16.开展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建设,实行“即报即评估”、“评估通过即批复”。(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电网公司)

  17.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

  (七)强化用气保障。

  18.对标钦州市下调非居民用气1.06元/立方米、北海市下调工业用气0.9元/立方米等做法,结合实际启动管道燃气上下游联动机制,推动终端销售气价适当下调。(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

  19.强化对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价格监管,由各市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核定独立配气价格,原则上配气价格不高于0.9元/立方米。(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广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各市人民政府)

  (八)强化用地保障。

  20.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双百双新”项目、“专精特新”项目、基金投放项目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自治区统筹保障。(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林业局)

  21.在南宁、柳州、北海、防城港等市推行混合产业用地供给试点,在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产业园区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应。(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22.闲置的工业用地需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法完成闲置土地处置后,可先签订转让合同,再办理交易鉴证或不动产预告登记。受让方可凭交易鉴证材料或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办理项目规划、建设、环评、消防等审批手续,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法定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23.落实好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在各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同步考虑设施农业用地用海合理需求和布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局、海洋局)

  (九)强化用工保障。

  24.建立用工保障政企联席对接制度和企业缺工响应机制,各市、县(市、区)建立并公布企业用工保障服务热线电话等服务平台,1个工作日内回应企业用工诉求。(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5.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用人单位和职工均为0.5%),工伤保险费率统一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

  26.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实施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分别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的60%、30%返还,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

  (十)强化用能保障。

  27.优化电力折标系数,确定2023年广西节能审查电力等价值折标系数为291克标准煤/千瓦时,之后每年动态调整。(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人民政府)

  28.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各地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可作为新上项目能耗指标来源。(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人民政府)

  29.统筹全区能耗指标,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优化提升物流服务

  (十一)加大高速公路收费优惠力度。

  30.对沿边、临港、连接产业园区的试点路段,实施1类至6类合法装载货车通行费8.5折优惠政策,其中,对进出北部湾三港区三口岸(钦州、北海、防城3个港区和东兴、友谊关、凭祥3个公路铁路口岸)的1类至6类合法装载货车,在8.5折基础上再给予9折优惠;试点路段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实行通行费5折优惠政策,其中,对进出三港区三口岸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在5折基础上再给予9折优惠。(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

  31.鼓励区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与龙头企业通过“以量定价”等方式降低高速公路通行费用。(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

  (十二)支持加大铁路运输优惠力度。

  32.建立西部陆海新通道海铁联运班列运输集装箱货物优惠品类负面清单制度;优惠品类范围覆盖铁路货物22个大类。(责任单位: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

  (十三)降低北部湾港综合服务费用。

  33.2023年免收西部陆海新通道海铁联运集装箱提卸柜费、普货15天库场使用费、冻柜打冷费及10天库场使用费,集装箱装卸船费与国内主要港口基本持平。(责任单位: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十四)提升内河航运能力。

  34.优化大藤峡水利枢纽船闸运行调度,提升通航效率和闸次,争取2023年货物通过量同比增长30%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广西海事局,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大藤峡水利枢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港、来宾市人民政府)

  (十五)大力发展多式联运。

  35.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服务有色金属、碳酸钙、钢铁、汽车、农林产品、水泥等广西特色产业的多式联运品牌和重点线路,给予每个(条)品牌(线路)最高1000万元资金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林业局)

  四、提升融资服务质效

  (十六)发挥融资担保增信作用。

  36.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单户担保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费)分别降至1%以下、1.5%以下。(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

  37.将设备、生产模具、科技研发成果、销售采购订单等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抵(质)押担保范围。(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

  (十七)强化财政金融联动支持。

  38.对新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奖补;对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种类金融产品的企业,给予每户企业每类产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西证监局)

  39.对发行绿色、扶贫债券融资工具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企业,奖补上限提高至每户200万元;对引进保险资金用于广西区内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养老社区、医疗机构等重大民生工程建设的项目业主,每年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广西证监局)

  40.对蔗糖、六堡茶、螺蛳粉、茧丝绸等广西特色产业开展绿色信贷等特色农业专属信贷业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农业农村厅、商务厅、乡村振兴局、糖业发展办、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林业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

  五、完善基础设施配套

  (十八)打通连通园区“最后一公里”。

  41.优先建设连通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和自治区26个重点产业园区的集疏运道路、衔接自治区级以上产业园区等重要节点的公路干线、连通港区园区的铁路专支线。(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北部湾办,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

  42.结合园区实际“量身定制”园区内循环通勤专线。(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九)规范园区建设投融资。

  43.加强对各市、县(市、区)规范园区建设投融资的指导,统筹财政资金安排,鼓励金融机构、企业多元化投资,坚持市场化原则,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防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北部湾办、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44.继续加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债券的投入力度,保障全区重点园区以及在建园区的建设需求。将符合条件的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45.在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和自治区26个重点产业园区开展基础设施领域REITs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北部湾办,广西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六、加强科技创新支撑

  (二十)支持企业加大科技研发力度。

  46.将企业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牵头单位的比例提高到50%以上,每年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项目400项以上,支持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工业化应用项目10项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7.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技术创新合作,到位经费10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经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通过后,以自治区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下达。(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48.支持企业产品迭代与创新,对未获得财政性科技资金资助,在广西境内获得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生产企业,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照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50%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二十一)支持重点企业技术改造升级。

  49.每年组织实施企业技术改造项目1000项以上,支持企业打造数字化转型场景,对优质技术改造项目,自治区本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

  (二十二)支持构建企业技术创新平台。

  50.由龙头企业牵头建设的自治区级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等创新平台,自治区通过科技计划项目方式给予支持,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财政厅)

  51.对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根据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实现年新增效益的规模,实行差异化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七、强化政策落实兑现

  (二十三)强化资金调度拨付监管。

  52.根据转移支付指标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保障,强化对市县库款水平动态跟踪监测,对资金支出慢、截留、挪用等情况进行提醒、约谈,并及时督促整改。(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大数据发展局,各市人民政府)

  53.建立惠企资金拨付进度通报机制,构建常态化直达资金管理机制和“一竿子插到底”资金监管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54.探索建立资金支出进度与预算项目安排挂钩机制,对支出进度较好的地区优先或加大项目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四)促进政策兑现提速增效。

  55.开设惠企政策兑现窗口,采取“免申即享”直达快兑方式,推动政策兑现网上可办。(责任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

  56.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运用大数据技术实行分类精准推送。(责任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投资促进局、商务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乡村振兴局)

  八、助力企业开拓市场

  (二十五)开展产销对接活动。

  57.根据产业发展特点,每年举办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专项对接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搭建网上工业品促销平台,支持企业扩大网上销售渠道。自治区层面持续遴选名优工业产品推荐目录。(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58.组织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活动,按不超过新家电销售价格的8%给予补贴,单个家电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支持我区家电制造企业列入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名单。(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六)支持企业抢订单拓市场。

  59.对参加列入重点境外展名录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最高70%的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广西博览局)

  60.推动完善绿色低碳认证信用体系,多部门采信认证结果,帮助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绿色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香港高端品质认证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九、持续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七)延展实体经济调研服务。

  61.建立实体经济服务员制度,坚持“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畅通企业向政府反映问题的渠道,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到同题共答、权威解答,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

  62.建立健全政府与各类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听取企业经营发展的真实情况。(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二十八)创造性贯彻落实政策。

  63.加强国家政策有效贯彻落实,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和推介力度,政企同心,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政企合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64.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自查清理,慎重出台有收缩效应和自我设限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等相关部门)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类型政策不重复享受。自治区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措施执行。

《加快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推进新型工业化。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振兴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强调新时代新阶段的发展必须贯彻新发展理念,必须是高质量发展;强调必须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坚强物质支撑;强调加快建设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这些重要论述为我们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今年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在中央主题教育第十一指导组指导下,决定在全区开展“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调研服务”。针对调研服务发现的审查审批、政策落实兑现、要素保障、融资服务、市场开拓、基础设施配套、创新升级服务、物流保障等8大类共性问题深入分析研究,提出解决措施,起草形成《若干政策措施》。因此,出台《若干政策措施》是自治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实践,是解决我区实体经济发展问题的有力有效举措,也是这次主题教育和实体经济调研服务的重要成果。

  二、主要内容

  《若干政策措施》共分为九个部分,64条具体政策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优化项目审查审批。包括优化用地审批、优化环评审批、优化节能审查、实行“双百”产业项目和重大项目互认、提速重点项目验收五个方面内容,共10条具体政策措施。

  第二部分,加大要素保障力度。包括强化用电保障、强化用气保障、强化用地保障、强化用工保障、强化用能保障五个方面内容,共19条具体政策措施。

  第三部分,优化提升物流服务。包括加大高速公路收费优惠力度、支持加大铁路运输优惠力度、降低北部湾港综合服务费用、提升内河航运能力、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五个方面内容,共6条具体政策措施。

  第四部分,提升融资服务质效。包括发挥融资担保增信作用、强化财政金融联动支持两个方面,共5条具体政策措施。

  第五部分,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包括打通连通园区“最后一公里”、规范园区建设投融资两个方面,共5条具体政策措施。

  第六部分,加强科技创新支撑。包括支持企业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支持重点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支持构建企业技术创新平台三个方面,共6条具体政策措施。

  第七部分,强化政策落实兑现。包括强化资金调度拨付监管、促进政策兑现提速增效两个方面,共5条具体政策措施。

  第八部分,助力企业开拓市场。包括开展产销对接活动、支持企业抢订单拓市场两个方面,共4条具体政策措施。

  第九部分,持续优化发展环境。包括延展实体经济调研服务、创造性贯彻落实政策两个方面,共4条具体政策措施。

  三、亮点解析

  一是贯彻中央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出台《若干政策措施》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实践,是解决广西实体经济发展问题的有力有效举措,也是这次主题教育和实体经济调研服务的重要制度成果。

  二是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若干政策措施》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针对调研服务发现的共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留下政策干货,语言平实精练,让企业看得懂、够得着、有获得感。

  三是重在短计划、兼顾长安排。《若干政策措施》既注重解决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同时,又坚持立足长远,建立解决问题长效机制,推动系统性、全面性解决好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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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的实现路径

热点笔谈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的实现路径——以厦门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改革为研究样本

财税法研究      2025年03月11日

  1、作者简介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创新” 课题组

  组 长:黄冬阳院长

  副组长:王敏重副院长、 李刚副教授

  成 员:王叶萍庭长、 柯祖锋庭长、 刘亚乐副庭长、 罗小艺法官、 姚洁法官、 陈惠英法官

  执笔人:罗小艺法官、 姚洁法官

  2、摘要

  近年来,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纳税人法律意识持续提升,税务违法违规形态更加多样复杂。税务案件专业性强,具有跨财会、金融等领域的复合性特点,对税务司法的专业化提出更高要求。结合厦门“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实践探索,从审判组织、审判机制、职业团体、共治机制4个维度,探讨税务司法专业化的实现路径,以期探索集约涉税审判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的发展进路,在市域范围内促进涉税司法裁判标准的建立与机制创新,助力税收治理现代化。

  3、关键词

  税务司法;专业化;集中管辖

  4、正文

  一、引言

  税收关乎国计民生,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的支撑和保障。税法作为财富分配之法,厘定了私人财产权和公共财产权的边界,将纳税人与国家直接相连,将税收环境的法治化程度和税收政策的有效性水平与新质生产力的产生和发展紧密相连。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涉税司法活动一方面能够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和税法权威,另一方面能够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探索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进一步集约涉税审判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尤为重要。厦门法院已先后设立了金融司法协同中心、知识产权法庭、破产法庭等专业法庭,在海丝中央法务区思明示范区设立了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厦门涉外海事法庭,为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改革提供了现实经验与借鉴。厦门市有条件、有优势、有内驱力,凝聚合力探索推进涉税司法案件共管共治,以司法机关裁判标准的建立引导促进税务执法尺度的统一。

  厦门市于2023年3月启动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改革(以下简称“厦门模式”),在思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思明法院”)开展试点,成立全国首个涉税案件“三合一”集中管辖专门合议庭。厦门模式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的路径可以概括为4个维度:以管辖集中为原则,统筹审判组织专业化;以公正高效为要旨,推进审判机制专业化;以一体培养为目标,增强职业团体专业化;以协同联动为抓手,促推共治机制专业化。本研究以厦门模式为研究样本,结合其实践探索,探讨税务司法专业化的实现路径。

  二、以管辖集中为原则,统筹审判组织专业化

  涉税案件呈现总量小、专业性强、复杂疑难问题多等特点,当前涉税案件分散审理模式不适应专业化发展方向,可在充分考虑区域、案件特点基础上循序渐进推进审判组织专业化发展。

  (一)分散审理模式不适应涉税案件专业化审理的需求

  税务案件的涉讼内容多元、复杂,具有很强的税法专业特点,对税务审判工作提出极高的专业要求。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涉税争议问题和税收执法风险日益复杂多样化,纳税人对税务司法裁判的专业性、审理质效的期待也日益增长。但是,相对于其他类型案件,涉税案件总量较少,以思明法院为例,自2018年8月国税地税机构合并至2024年9月,新收税收刑事案件28件,年均4.7件;新收税务行政案件42件,年均7件。

  改革前,涉税案件分散在各个法院审理;同一法院内部,涉税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分散在不同的审判庭审理,没有设置专门的审判机构。此种分散审理模式难以适应新时代涉税案件的司法需求。

  1.分散审理不易实现审判资源与案件资源相协调的统筹整合,较难推动案件审理质效的优化提升。以思明法院为例,近5年涉税行政诉讼的上诉率约为各类行政诉讼案件上诉率的2.3倍,近5年涉税行政诉讼的平均结案时间约为各类行政案件平均结案时间的2.6倍。并且,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分散在不同审判庭审理,部门、条线之间的沟通成本较高,不同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审理经验难以融合促进。

  2.涉税案件法律问题争议较多,类案异判现象时有发生。分散审理导致不同的审判组织对争议问题的审查认定标准不同,比如,税务处理与税务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是否一致,税款滞纳金的性质以及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影视行业、网络直播等新型偷逃税常发领域的执法和日常监管等涉税法律问题,均存在争议,导致相同或类似的事实构成,在不同地域和不同层级的法院存在不同的裁判结论,影响涉税案件的司法公信力。

  3.分散审理不利于裁判规则的总结提炼。不同审判庭、不同法院或不同审级所办理的涉税案件数量长期处于低位,缺乏整合提炼证明标准、裁判规则的案件数量基础,不易推动提升税务审判的专业化水平。

  (二)因时因地推进集中管辖改革的探索

  涉税案件的特点,决定了需要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审理机制来解决涉税争议。实现涉税案件专业化审理,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审判组织的专业化。

  1.路径基础:案件管辖集中和审理组织集中。涉税案件的审判组织专业化涉及2个层面问题:(1)案件管辖的集中化。(2)审理组织的集中化。

  一方面,在分散的案件管辖模式下,无法对涉税案件集中受理,难以对涉税案件的整体情况有全面了解,无法掌控涉税案件数量、标的、金额、争议焦点及引发纠纷的深层原因,案件集中的优势与效应无从实现。宏观上,案件管辖的集中有利于司法对涉税案件全面认识和精准掌握,统一裁判标准、统谋审判政策、统筹司法资源;微观上,案件集中是涉税案件审理专业化的前提,是法官集中、法官专业和司法专业的必要条件,只有涉税案件先集中,才能进一步研究如何分配审判人员、如何实施专业化审理。

  另一方面,涉税案件集中管辖后,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通过怎样的审理组织对涉税案件进行统一审理。一般而言,实现集中审理的方式主要包括3种,分别为设置税务合议庭、设置税务法庭和设置税务法院。设置税务合议庭,要求法庭在内部设置相对独立的税务合议庭,其组成人员应当具备法律与财税的双重知识背景;设置税务法庭,是在各级法院根据本区域的审判需要在其内部单独设立税务法庭,在配备专门财税法背景法官的前提下,专门受理该普通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涉税案件;设置税务法院,是通过在普通法院的系统之外另行成立专门的税务法院以统一处理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涉税案件。从审判组织专业化程度看,3种路径是依次递进关系,专门审判团队(税务合议庭)的组建最灵活、便捷,能最及时回应社会需求,消耗司法资源相对最少,但也最不稳定,受政策和形势影响最大;专门法院的专业化程度最高,机构最稳定,但是设立程序最复杂,筹建和运维成本及消耗司法资源最多。

  2.厦门实践:“三合一”集中管辖模式。厦门模式设立了“三合一”涉税案件集中管辖合议庭。2023年3月,厦门市启动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经批准在思明法院开展试点,管辖厦门市应当由基层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涉税案件,并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集中履行检察职责。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明确涉税案件集中管辖相关案由的通知》(厦中法发[2023]78号),进一步对涉税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案由和范围等予以明确。2023年11月,思明法院揭牌成立涉税案件合议庭,成为全国首个涉税案件“三合一”集中管辖专门合议庭,统筹履行涉税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职能。由此,厦门“三合一”模式实现了涉税案件管辖和审理组织的集中化。

  厦门“三合一”模式对涉税案件审理的优势有以下3点:(1)降低法院各条线之间的沟通成本,避免不同类型的关联案件各办一节,较好地发挥审判程序的效能优势。(2)充分发挥集中管辖审判效能,归口管辖涉税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助于在审理中厘清税收刑事案件和税务行政案件在证明标准上的异同,推动解决涉税案件证明标准、行刑衔接等跨学科专业疑难问题,也有助于促进统一涉税民事案件与税务行政案件在法律关系、事实认定上的标准。(3)有利于培养法官的综合业务能力,避免法官陷入只办刑事案件,或者只办行政案件、只办民事案件的单一思维,促进裁判思维、方法和尺度上的规范统一。

  除了厦门模式,司法实践中也有其他地方法院开展税务司法专业化的改革探索。比如上海模式,2024年2月,全国首家专门税务审判庭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揭牌,集中管辖原由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税务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并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加挂税务审判庭牌。上海模式的特点体现在实现税务行政案件的集中管辖以及一审、二审税务审判庭的审理组织集中。又如,2024年4月,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法院税务审判合议庭揭牌运行,由专门审判团队审理税务行政案件;2024年6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分别宣布设立专门的涉税务合议庭,实现税务行政案件的专业化审理。

  3.长远目标:设立专门税务法院。经济社会进一步向专业化和精尖化方向变革,司法纠纷的日益细化需要更加专业化的审判方式。专门法院的成立既是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也是提升现代法治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的路径。设立税务法院可作为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的长远目标。当然,税务法院的设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化工程,在实现方式上,应循序渐进式逐步推行。(1)随着实践中专业化试点之推进,在条件成熟时税务合议庭可以转而成立为一个独立的税务法庭。参照目前一些地方中级法院设置的知识产权法庭,申请设立跨行政区划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探索对涉税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由税务法庭集中管辖,并由相对应的检察院集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实现涉税案件更加专业化、高效化、标准化审理。(2)若涉税案件数量不及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集中化后仍不能达到一定的案件量级,必要时可以考虑参照海事法院的集中管辖路径,即打破市级行政区划限制,以核心城市为锚点辐射周边,将临近市、州、县、区的涉税案件集中到锚点城市统一立案受理。(3)当涉税案件集中度呈现一定规模,案件数量达到一定量级,涉税案件审判组织专业化已初见成效,获得社会各方面的认可,同时又对税务案件审理有更高的专业化需求和审级要求时,则可以效仿海事法院的做法,设置专门人民法院即税务法院,由设区的市直接组建税务法院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涉税案件一审审理,二审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关于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我国《宪法》第129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2条列明了特定数量的专门人民法院,但“等”字的概括表达为专门的税务法院设立留有法律依据。

三、以公正高效为要旨,推进审判机制专业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此,应在审判组织专业化的基础上,构建与涉税案件集中管辖相适应的审判机制。

  (一)现有审判机制与涉税案件专业性特点不匹配

  1.审判机制未能补强专业性。目前,培养专业的税务法官,需要加强学习税务、财务、会计、审计等交叉学科知识,短时间内难度较大,在案多人少的司法现状下不切实际。为此,现阶段能否通过一定的审判机制注入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才,以支持涉税专业审判工作,值得思考。

  2.各部门习惯于单兵作战。传统的办案模式中,除审判委员会集中研究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之外,法院庭室之间较少形成跨部门办案合力。税务争议具有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复杂程度高等特点,行刑交叉、民行交叉情况较为常见,同一税务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可能同时涉及民商事纠纷、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并由此产生关联影响,传统的办案模式难以适应新的办案需要。

  3.税务司法衔接功能不足。在行为人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法和行政法的情况下,“先刑后行”还是“先行后刑”,即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竞合和衔接,在理论和实务中因缺少法律层面的直接规定,不同的部门之间存有争议。实践中,税务机关缺乏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渠道或对接机制。例如,司法机关在做出决定或判决后,未主动告知行政机关,这个环节的沟通缺失可能导致部分税收违法行为未被及时查处。

  (二)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涉税案件审判机制

  税务审判机制专业化的完善,出发点在于推动公正高效办理涉税案件,让纳税人、缴费人在每一个涉税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正正义。厦门模式中完善税务审判机制的举措,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1.智库支持:引入专业人民陪审员和专家顾问。通过吸纳专业人民陪审员和建立专家顾问机制,能够为案件审理提供专业支撑,助力提升涉税审判专业化水平。特别是专家顾问接受涉税案件合议庭的委托,能够为法院审理重大、疑难、复杂及新类型涉税案件所涉专门性法律问题提供专业咨询,为开展集中管辖改革学术研究、调研培训、案例研讨、专家调解等活动提供智力支持。厦门模式中,成立了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改革专家顾问委员会,聘任的首批23位专家顾问来自北京、上海、深圳、武汉、厦门等地,是财税与法律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知名人士,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或丰富的实践经验。思明法院召开的首次涉税案件专家论证会上,专家顾问围绕“直播平台及主播税务行政处罚的新业态纳税争议”开展论证,为2起新类型涉税案件提供学术分析和专业意见。同时,思明法院确定了首批专业人民陪审员,从人民陪审员库中选取具有财税专业背景的15名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专业陪审员在认定案件事实、解决专业难题方面的优势。

  2.规范尺度:建立跨部门税务审判专业法官会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法发[2021]2号),专业法官会议可以跨审判专业领域、审判庭、审判团队召开,以提高议事效率和避免议而不决。成立跨部门涉税专业法官会议,能够打破部门办案壁垒,实现法院内部的优势互补。一方面,专业法官会议偏向于个案讨论,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方面为法官搭建了一个长期性、持续性、专业性、有效性的知识共享平台,主审法官在亲历法庭审判活动后形成的意见,可以通过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过程得以校验。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结果作为咨询意见供参考,既保障法官在办案中的独立性,也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确保案件审理质量。另一方面,通过讨论涉税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或与事实认定高度关联的证据规则适用问题,有利于对涉税争议中的法律适用、裁判尺度统一等问题明晰标准,统一裁量尺度,以集体智慧提高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提升涉税审判专业水平和司法公信力。

  3.优化衔接:民事判决嵌入纳税提示和刑事裁判信息通报机制。厦门模式还针对涉税审判工作实行机制上的2项“微创新”:(1)建立相关民事判决嵌入纳税提示机制。2024年4月,思明法院在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中发出全国首份附纳税提示条款的民事判决书,在法律文书主文后嵌入纳税提示条款,提示当事人及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通过纳税提示,减少因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而引发的执行或诉讼标的争议等衍生案件,通过及时沟通反馈,形成税务执法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2)建立涉税刑事案件裁判信息通报机制。思明法院与税务机关设立点对点的动态信息沟通联络机制,在税收刑事案件作出裁判后,同步将裁判文书通报给税务机关。对于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涉税违法行为,及时沟通反馈,促进税务机关及时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从而消除刑事司法和税务执法在沟通上不够顺畅的问题,优化程序衔接成效。

  四、以一体培养为目标,增强职业团体专业化

  (一)现有制度机制不利于税务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涉税争议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紧密相连,要求审理涉税案件的法官熟悉一定的财务、金融、贸易规则及企业商事活动知识等,审判人员需要对税务专业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对其法律和税务复合知识背景要求较高。现有制度机制下,缺乏税务审判人员的培养机制,税务审判队伍的专业性亟待优化提升。

  从法学教育和知识储备来看,多数法学院并未将财税法作为本科教育的必修课,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财税法知识所占比例极为有限,多数法官对财税法的专业储备不足。考察域外情况,美国税务法院的法官在专业化程度方面要求很高,需要具备法律、税收以及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意大利的税务法院(税务委员会)的成员由作为自治机构的税收司法主席理事会管理,可以担任税务法官的人员包括拥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在册的会计师和贸易专家,法学、经济学或者会计学教师,从事专业工作10年以上在册的工程师、建筑师、测量师、估价师等。从税务立法的发展来看,党的十八大以来,已有13部税收实体法律完成制定或修订工作,《税收征收管理法》亦在大幅修订过程中。面对我国税收立法的快速发展,分散审理的模式下,法官不能聚焦税务审判,专业素养难以得到体系化、专门化地提升。从审判实践的客观因素来看,以思明法院为例,办案一线法官的年人均结案数量多,民事案件约470件,刑事案件约140件,行政案件约230件,执行案件1000多件,如未能建立一定的培养机制,要求法官在承担繁重审判任务的同时通过办理个别税务案件提升税务审判的专业性,存在相当大的现实难度。

  (二)构建良性循环发展的税法人才培养格局

  1.税务审判:建立相对稳定的专审团队。审判组织专业化必然要求审判人员专业化,建立一支具有税法专业知识或者具有丰富涉税案件办案经验的税务审判队伍,从事涉税案件的审理,专注于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研究,有利于促进司法裁判的公平公正。只有专职于涉税案件审判的法官,才能胜任其审判工作。涉税案件专审团队的设置,需要着重考虑队伍的稳定性,一定时期的办案历练和审判经验积累对培养专业型“税务法官”十分重要,也能集约涉税审判人才与人力资源。域外经验中,加拿大税务法院的首席法官、副首席法官和其他法官均由内阁提名,总督任命,任期永久;美国的19名税务法院法官直接由总统任命,任期15年并经参议院确认,期满后可再任命。

  2.协同提升:联合培养提升专业能力。一方面,税务机关作为专门执法机关,其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税法知识,但从实际需要看,通过观摩庭审、研讨交流及参与应诉等方式,有助于税务执法人员直面诉讼中纳税人一方对税务执法的质疑和追问,倒逼提升执法能力、做好税务执法工作。另一方面,法官面对涉税案件时也需要具备税法专业知识,熟悉执法工作流程。因此,开展法院与税务机关的人才交流,深化人才工作机制创新,有助于充分发挥各自领域专业经验优势,联合培养精通法律专业和税收业务的综合性人才。

  实践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五位一体”以庭代训常态化机制,涉税审判中可充分推动以庭代训,通过分析研习判例、现场观摩、庭后探讨等形式,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应诉能力水平。在厦门模式中,思明法院开展涉税培训及庭审观摩,组织税务执法人员等观摩涉税刑事、行政典型案例庭审,联动讲评涉税民事执行异议案件。具体举措有:(1)开展“点对点”庭审直播。思明法院通过腾讯会议“点对点”庭审直播一起涉税行政处罚案件,35名税务干部线上旁听,12名税务干部线下旁听。通过“线上+线下”组合方式,提高税务部门旁听庭审的便捷度、灵活度,扩大税务部门旁听覆盖面,助力税务机关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2)建立干部双向合作交流机制。思明法院与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各派3名干部至对方单位开展为期1年的交流学习,进一步加强司法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双向联动,充分发挥各自专业经验优势,探索司法裁判标准和尺度的统一。此外,税务系统亦有充足的人才培养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在扬州设立国家税务干部学院,在北京、长沙、大连设立分校区,为税务干部提供专业系统的培训。未来或许可以考虑依托于此开展税务与司法联合业务培训,合力打造专业化的税务人才队伍。

  3.良性发展:院校合作储备税法人才。税务法庭的设立还离不开与“院”“校”的紧密合作,即法院提供需求,高等院校法律职业教育为税务法庭储备更多的专业人才。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视角来看,未来应有更多具备法学与财税知识的人才作为税务法官队伍的后备力量,以便在办案力量上实现长期的良性循环。高校法学院的法律职业教育及“院”“校”合作的“双千”计划,对于税务法官后备力量的培养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能够建立与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相适应的人才发展机制。

  在厦门模式中,思明法院与厦门大学法学院建立“学生联络员”工作机制,通过合作课题、旁听庭审、研习判例等方式,加强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培养与实践训练。厦门大学法学院先后有2批13名财税法硕士研究生担任两院之间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改革专家顾问委员会的学生联络员,2名财税法硕士研究生分别在思明法院行政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进行为期3个月的实习。此外,双方合作有关涉税费行政案件和民事涉税案件的受案范围等课题,形成报告后上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探索拓宽涉税费行政案件和民事涉税案件的受案范围。

  五、以协同联动为抓手,促推共治机制专业化

  (一)税收治理有待进一步汇聚多元主体的协同合力

  一方面,税收法治实施体系涉及税收执法、司法、普法、守法等法律实施环节,是税收法治体系的重点和难点。税务司法协同是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税收权益、维护税收秩序、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除了狭义上的税务机关与法院的协同互动,还包括广义上与公安、检察、司法局等多方主体的协同联动,如税收刑事案件就常常需要税务部门、公安机关、法院、检察机关等多个部门协作配合。税收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在国家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角下,不仅要有税务机关与法院“府院联动”机制,还应建立健全税务、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的大协同格局。

  另一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离不开税法理论研究的支持,离不开法律教学、科研、实践之间的相互促进,从而为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撑和院校智慧。

  (二)完善共建共享共治的税收协同治理格局

  建立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税收治理协同机制,可从以下2个方面开展探索。

  1.“府院”大协同:税收治理专业化的重要保障。“府院”协同共治既有利于加强合作,有效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提高征管效率,也有利于提供更加公正透明的税收环境,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由于涉税案件审判的专业性、复杂性,需要建立“府院”互动的专业化机制,税务司法协同已成为推动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和有效方式。从促进信息共享、优化程序衔接、推动多元解纷等方面考量,“府院”协同的具体举措包括:(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税务五方联席会,会商涉税案件态势,协调解决涉税案件民行交叉、刑行衔接问题,促进各方对涉税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标准形成共同认知。比如,思明法院改革以来,先后召开联席会议11次,提示税务执法风险点12个,促进税务机关规范审批流程、优化税务处理决定文书等8项内容。(2)制定涉税证据指引。拟定涉税证据的规范化指引,通过条目化的证据清单,点对点式引导税务机关规范取证、高效取证,提升引导税务机关取证能力,提升规范化水平,也进一步明确法院审查此类案件的工作重点和方向。(3)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进一步加强司法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双向联系,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经验优势,积极促进双方的沟通和理解,保持税收执法与司法审查标准的统一,以税收司法公正推进税务法治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程序规范制度,增强工作合力。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的界限,明确违法犯罪涉及的事实认定、金额数额、裁量情节、危害后果等条件,不断提升税务执法与司法工作的规范性、便捷性、精准性。(4)推动纠纷多元化解。完善涉税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探索建立涉税争议和解、调解机制,综合施治化解涉税争议矛盾。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开展税法宣传,源头预防和化解涉税行政争议。厦门模式实施以来,税务机关首违不罚次数同比增加14.89%,税务部门化解涉税争议10余件,思明法院化解涉税案件3件,同比均得到优化,呈现实质化解涉税争议的良好开端。

  2.“院校”大协同:税收治理专业化的研究支持。建立法院、高校、税务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多元主体共同交流研究的大协同研究平台,积极推进学术研讨与司法实务的深度交流融合,为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撑和智慧贡献。厦门模式中,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财税法学专业博士生导师李刚到思明法院挂职担任院党组成员,深度参与税务司法工作。接收高校税法专家挂职,不仅促成思明法院在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改革项目上和厦门大学法学院的合作迈上一个新台阶,也使得思明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同类改革项目中独具特色。

  不同地区的法院、高校亦可通过在线方式搭建研讨平台,汇聚学术与实务研究资源,同时邀请税务律师、税务师、会计师及行业协会成员等涉税职业共同体一同参与。比如,思明法院、上铁法院、厦门大学法学院联合设立厦沪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学堂,首期学堂在思明法院设主学堂,在上铁法院设线上分学堂。“税改学堂”每4个月举办1次,研讨涉税司法审判疑难问题和典型涉税案例,将有力加强涉税司法改革研究,发挥厦门大学法学院财税法学科的理论研究优势,强化思明法院与上铁法院在税务审判机制创新方面的双向互动,进一步为涉税司法专业化的学术研讨及实务交流搭建新平台、激发新智识。

  六、结语

  我国税收体量的迅猛增长,纳税主体多元化的权利需求,国际税收合作、税收协定的实践运用等都要求尽快推动我国税收司法专业化的进程。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探索,有利于创新税务审判工作机制,提高涉税司法质效,促推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税收法治化水平。本研究尝试从审批组织、审批机制、职业团体、共治机制4个维度,阐述税务司法专业化的实现路径,期待社会各界予以更多的关注与探讨,共同为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谨防补税及偷税风险,企业取得财政奖补应审慎处理

编者按:2025年开年以来,无论是国家部委层面,还是省市层面,都再一次明确深化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治理、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在此背景下,今年对于财政奖补涉税问题的监管打击工作将进一步深入、细化。从近期的案例来看,除适用财政奖补的依据无效而导致财政奖补被全额退回以外,实践中还出现企业取得财政奖补未正确作出企业所得税处理而导致被定性偷税的情形,本文将结合案例分析总结财政奖补涉税风险的新变化。

  一、动态观察:取得财政奖补处理不当引发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被定性偷税的风险

  若企业取得的财政奖补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下称70号文)的四项条件: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财政性资金;2.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3.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4.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则企业可以将其作不征税处理,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对取得的财政奖补是否能够作不征税处理的判断错误,企业将面临补缴巨额税款及滞纳金的风险,如2016年至2021年,某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取得赣州经开区管委会汽车产业奖励补助资金35,870.22万元并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申报,2024年11月29日,该分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就该笔资金补缴企业所得税4700万余元并加收滞纳金。实践中,还存在企业将不符合条件的财政奖补做不征税收入处理而被定性偷税的情形,如某公司2020年取得财政扶持资金392200元,因该笔收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税务机关要求其补缴企业所得税39220元并定性偷税处50%的罚款。

  若取得的财政奖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范畴,则企业应当自收到财政奖补时确认收入并按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将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定性偷税的风险,如徐税稽一罚[2024]1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中,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2021年合计收到政府补助款188000元未计入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定性为偷税处以罚款;又如济宁税稽一罚[2024]2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中,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2019年取得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合计1112619.81元,少申报企业所得税营业外收入1112619.81元,定性偷税并处以罚款。

  二、风险聚焦:不征税收入的四项条件及偷税定性的关键

  (一)焦点一:不征税收入四项条件的适用分析

  实践中,由于上述四项条件的规定存在模糊之处,导致税企之间对取得的财政奖补是否能够作不征税收入产生争议,进而导致企业产生被纳税调整甚至被定性偷税的风险。因此,在取得财政奖补时,企业应当审慎判断所取得的财政奖补是否符合上述的四项条件,留存相应的材料、文件等备查,即使被要求就该笔财政奖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亦应当与税务机关就70号文的四项条件积极进行沟通,具体而言:

  对于资金来源的问题,70号文所适用的范围是企业从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所获得的财政奖补。因此,企业取得财政奖补的来源是否符合70号文的要求是企业是否能够适用不征税收入处理的首要条件。毋庸置疑的是,企业从镇、村级别政府或组织取得的奖补并不属于70号文的适用范围,更不用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然而,存在争议的是企业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取得的财政奖补是否属于70号文的适用范围。一般而言,根据行政法及相关解释,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经济开发区的管理机构或部门,其发放的财政奖补符合70号文的条件,除此之外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所发放的财政奖补是否能够适用70号文并不明确,企业由此部门取得财政奖补可能存在一定的被调整补税的风险。

  对于资金拨付文件,70号文的规定仅明确该文件有资金专用用途的相关规定,但并未对其层级、发布单位、是否公开等形式及内容作出详细的要求,因此根据文义解释,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显示该笔资金用途的相关部门的红头文件或者情况说明、公示文件等记载了资金拨付内容的材料,但实践中税务机关仍可能对上述文件的证明力存疑。

  对于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两者符合其一即可。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通常为为规范性文件,其发布程序、发布单位等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若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通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纳税人应注意该“管理办法”的效力问题,如文件层级、是否经过公示等情况。实践中,企业一般仅能取得发放财政奖补部门出具的红头文件,若缺少相关的管理办法且红头文件中未提及具体的管理要求,其取得的财政奖补可能被认为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对于资金的支出单独核算,企业一般采取设立“财政性资金台账”来记录财政性资金的收支情况,并通过留存相关收支的银行流水、合同、发票等资料备查,或者采取在资金支出审批流程等资料中体现该部分资金专款专用的特征,避免与经营资金混同。

  (二)焦点二:定性偷税需考量税款损失的结果及不缴、少缴税款的故意

  即使企业取得的财政奖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或者作出不申报等行为,企业也未必构成偷税。一方面,企业错误的将取得的财政奖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未必构成税款损失。比如,对于不符合条件但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奖补,调整企业收入的同时亦应当将该资金的支出纳入税前扣除,若其在当年一次性支出完毕,那么即使调整为征税收入,也并未造成税款损失。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定性偷税还应当对相对人的主观过错作出考量。《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并未列明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但是“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拒不申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文字表述已经将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包含在其中。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税总函[2016]274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5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对于构成偷税需要具备主观要件都有所提及。据此,若企业因对政策理解错误而未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其并无不缴少缴税款的故意,不应当径直认定为偷税并处以罚款。

  三、风险应对:审慎判断不征税收入,涉案后切忌消极应对

  在收到财政奖补时,企业应正确理解不征税收入政策内涵,准确判断该补贴是否满足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避免未及时申报或者错误申报导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风险。企业若确定将取得的财政奖补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应当设立专门账簿或会计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并妥善保存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发放资金的部门对该资金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等资料备查。此外,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并不意味着不需要进行申报,企业还应当正确填写纳税申报表格,并在规定的年限将不征税收入使用完或者进行纳税,否则可能面临税务调整而导致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甚至被定性偷税的风险。另外,在严监管、严打击违规财政奖补的背景下,除了70号文资金来源的适用问题,企业还应当审查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避免被要求全额返还财政奖补的风险。

  若企业因财政奖补处理不当而被调整纳税甚至被定性为偷税时,应当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避免被定性偷税而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及被处以罚款的风险。若企业收到的财政奖补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那么企业无需将其计入应税收入进而缴纳企业所得税,更不提偷税一说。即使企业收到的财政奖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也应当从税款损失及主观状态两方面进行申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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