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办函[2023]27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18
文号:粤办函[2023]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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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办函〔2023〕271号           2023.9.18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18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要求,落实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有关工作部署,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制定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促进全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推动各地、各有关单位形成合力,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提高人民群众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引导人民群众进行长期养老规划;坚持政策引导、市场主导,结合全省居民年龄、收入特点,鼓励和推动金融机构在市场化、法治化前提下,提升第三支柱养老金融服务供给水平;严格监督管理,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个人养老金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支持各地因地施策,积极做好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实施准备工作,为规范发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营造良好氛围,助力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二、主要措施

  (一)全力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实施。

  1. 强化个人养老金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从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家统一工作部署,结合先行实施经验,大力开展个人养老金政策宣讲,积极培养人民群众的养老规划、养老储备意识,提升人民群众对个人养老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帮助人民群众逐步树立“长期投资长期收益、价值投资创造价值、审慎投资合理回报”的正确理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省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深圳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落实;以下工作均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落实,不再重复列出)

  2. 强化个人养老金金融产品宣传。充分发挥金融机构作用,线下通过营业网点开设专窗、摆放宣传资料、电子屏滚动宣传等方式,持续开展个人养老金政策及各类金融产品宣传工作;线上通过官方网站、APP、社交媒体、网络专业论坛等渠道持续介绍个人养老金政策,提高政策知晓度。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各类载体媒介做好集中宣传。组织进机关、进企业、进医院、进学校、进街道、进社区专场宣讲,将政策和金融产品宣讲延伸到家门口,为个人养老金政策宣讲和推广注入新活力。在宣讲政策优惠的同时,根据中老年人、农村居民等群体金融知识薄弱、风险意识差等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风险提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 以点带面促进个人养老金参保扩面。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自愿原则带头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协助职工办理个人养老金抵税等手续,以点带面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各级教育、卫生健康、国资等部门协助将有关宣传材料转所属学校、医院、国企,并指导有关单位动员职工积极自愿参加。个人养老金采取市场运营的管理模式,各单位鼓励和动员职工自愿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同时,要做好投资风险防范提示,提醒职工审慎选择投资产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省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深圳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全面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实施。积极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各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共同研究处理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实施各项准备工作,凝聚合力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顺利实施。金融机构等有关方面要细化办理流程,做好系统对接和人员培训,持续优化服务。广州、深圳市要发挥头雁效应,为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贡献经验。暂未开展实施的地市要通过多种形式深入调研,对金融机构、重点企业等单位进行前期摸查,统计分析当前各类参保数据,摸清底数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发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 提升个人养老金缴存与投资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将个人养老金扩面工作重点由开户进一步转为缴存和投资,加强产品和服务宣传,优化产品供给,提升个人养老金的缴存率、缴存额和投资率。引导金融机构间加强资金划转服务合作,提升资金账户使用便利性。(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个人养老金数据共享和信息互联互通。

  6. 建设省级个人养老金服务专区。依托粤省事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个人养老金专区,集成个人养老金制度介绍、政策背景与解读、开户、缴费、咨询等服务,打造一站式服务平台,及时为个人养老金账户用户提供缴费明细、账户收益、金融产品配置等信息,为人民群众获取个人养老金服务提供便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 探索开发一站式产品交易平台。探索开发养老金融全品种产品信息展示平台,完善产品呈现模式,发挥金融科技优势,推动银行积极与保险、基金、证券等机构进行系统对接,鼓励金融机构跨集团代销个人养老金产品,方便参保人便捷比较和选择投资产品,吸引参保人缴存资金、参与投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 建立数据共享和信息沟通机制。建立个人养老金数据监测共享机制,引导各相关金融机构与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共享个人养老金账户开户人数、资金账户开户人数、缴存人数、缴存金额等信息。优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金融机构的数据对接,提高个人养老金全流程业务办理效率。畅通各级联网数据通道,建立健全数据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响应特殊情况。畅通地方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等沟通渠道,增进互动交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省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深圳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金融支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发展。

  9. 鼓励我省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各地要支持法人金融机构尽快达到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营管理的准入要求。积极争取国家主管部门支持,使我省更多法人金融机构加入到全国个人养老金运营管理实施范围。鼓励我省金融机构发挥区位等优势,向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投入更多资源,创新开展和做强做大有关业务,助力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发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鼓励我省金融机构丰富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金融产品供给。鼓励和支持我省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养老金融产品创新,拓宽底层资产类别,加快建立养老金融产品体系,开发更多基于广东省情,符合群众养老需求,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增值的个人养老金金融产品。大力发展差异化养老金融产品,提升投资组合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鼓励各地探索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金融创新举措。各地要在事权范围内积极探索推动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发展的金融创新举措,更好利用社会闲散资金,扩大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筹资来源。落实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各类养老金融产品创新发展,为广大企业及其职工提供更多选择,不断提高职工养老保障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深圳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风险防控机制。

  12. 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养老金融投资者教育制度,压实养老金融投资者教育工作主体责任,避免只谈收益不谈风险、选择性告知等导致参保人知情权受损;严格规范金融营销行为,落实风险等级评估和适当性管理,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做好产品服务信息披露工作;强化投诉管理,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畅通问题反馈渠道,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金融监管部门要对群众反映投诉的开户、金融产品及风险提示等各类问题,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协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引导,将规范发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作为重要工作任务进行安排部署和推动落实。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建立健全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中央驻粤金融监管部门共同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实施,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会同中央驻粤金融监管部门共同推进我省金融支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体系建设。

  (二)强化工作落实。已开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各项业务先行实施(试点)的地区要制定工作台账,稳步推进实施,确保将各项工作安排落到实处,对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反映;尚未开展实施(试点)的地区,要加强学习调研,借鉴先行地区经验做法,做好政策学习、系统联通、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为全面启动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政策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深刻认识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重要功能和可以获得的实惠;通过各种媒介广泛宣传个人养老金发展的突出成就、惠民举措等,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个人养老金的积极性,推动提升全社会多层次养老保障水平。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解读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23-09-28

  一、文件起草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借鉴国际经验,不断强化养老保险制度顶层设计,推动构建以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支柱)为基础、以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二支柱)为补充、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相衔接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为加快发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提供了重要指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是对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效补充,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功能更加完备的养老保险体系。推动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使退休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础上再增加一份积累,进一步提高退休待遇水平,让老年生活更有保障、更有质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围绕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专门作出部署。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就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提出实施意见,明确相关措施要求。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主要围绕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提出四个方面共12条措施要求,其中,第一部分全力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实施。主要是强化个人养老金政策及金融产品宣传,以点带面促进个人养老金参保扩面。同时,对各地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各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为推动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营造良好环境;第二部分建立个人养老金数据共享和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主要是在省政务服务平台开设个人养老金专区,集成个人养老金制度介绍、政策背景与解读、开户、缴费、咨询等服务,打造一站式服务平台。建立数据共享和信息沟通机制,畅通地方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等沟通渠道;第三部分强化金融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支持力度。主要是支持更多金融机构争取个人养老金运营资格,丰富第三支柱金融产品供给,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第四部分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主要是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压实养老金融投资者教育工作主体责任,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在推动扩面工作中做好风险提醒。

  三、组织实施

  《若干措施》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深圳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牵头组织实施。其中,人社部门会同财政、税务、中央驻粤金融监管部门共同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实施,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中央驻粤金融监管部门共同推进我省金融支持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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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房: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揽子增量政策密集推出后,11月典型城市开盘去化率年内首次突破四成,一二手房成交规模均创年内新高。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市11月一二手住宅总网签成交超1.5万套。其中,新房住宅网签8076套,环比上升94.5%,创近46个月以来新高。随着利好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楼市持续回暖,那么纳税人购置一手住宅需要缴纳哪些税?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购买住房

  一般来说,居民个人购买住房的,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相关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于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即2024年12月1日前,购房者原则上应遵照上述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市作为特殊城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之一,对于改善性住宅并无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2024年12月1日前,在深圳市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应按一般税率而非优惠税率计征。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企稳回暖,近期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同时,16号公告明确,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四个城市,可以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无论首套还是二套,140平方米以下契税税率均为1%。

  举例来说,2024年11月,深圳的张先生计划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前往深圳市龙岗区某新开发的楼盘看房。据销售人员介绍,该小区提供88平方米、115平方米、145平方米三种户型,张先生看中了115平方米的户型,总价为400万元(不含增值税)。在看房过程中,销售人员向张先生介绍了国家新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并帮助其计算需要缴纳的契税。假设张先生选择购买115平方米的户型,如果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需要缴纳的契税为400×1.5%=6(万元);如果张先生符合适用16号公告的情况,则可以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需要缴纳的税款为400×1%=4(万元)。

  购买非住房

  非住房一般是指商铺、写字楼、厂房、车位等非居住用途建筑,对于个人购买非住房的,涉及的税种为契税和印花税。其中,契税税率为3%—5%,印花税税率为0.05%。购房者如果是小微企业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条件的,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举例来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配建车位车库与商品房同步销售的通知》发布后,广州市商品房项目配建车位车库销售可以按规定与商品房销售同步实施。王女士购买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120平方米的新房及15平方米的车位共计300万元。其中,新房价格为290万元(不含增值税),车位价格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当王女士询问税款问题时,房产中介人员回复,王女士购买的新房和车位需缴纳契税额为:300×1%=3(万元)。

  然而,这种将住房和非住房混淆计算的做法是错误的。在房产交易中,常常会遇到住房和车位一起销售的情况,对于既涉及普通住房,又涉及非住宅的交易情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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