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会[2023]24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会计准则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7-14
文号:渝财会[202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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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会计准则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财会[2023]24号            2023-7-14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财政部重庆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市国资委,各有关企业、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五”时期是会计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推动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对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加强财会监督、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动企业会计准则在我市贯彻实施,以高质量会计信息更好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财政管理工作全局,我局制定《进一步推进企业会计准则贯彻实施工作方案》(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方式:重庆市财政局会计处,023-67575453。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推进企业会计准则贯彻实施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会计准则在我市的贯彻实施,不断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财会〔2021〕27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推动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4号)、《关于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2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反馈和指导机制,突出精准性和针对性,组织动员各方力量共同推动提升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效果,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以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更好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财政管理工作全局。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宣传培训。充分运用网络、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媒介,加大企业会计准则宣传力度。进一步完善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将企业会计准则、准则解释以及实施问题解答和案例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必学内容,持续发挥好继续教育对会计人员专业技能提升的促进作用。举办多种形式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培训或讲座,在扩面提质上下功夫,进一步加深我市企业、会计中介机构、会计审计从业人员对企业会计准则的认识理解。

  (二)建立常态化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收集机制。根据“分级推动,自上而下”的原则,建立覆盖面广、代表性强、长期稳定的准则实施问题收集机制。通过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国资监管、证券监管、银行保险监管等监管机构,有关行业协会、重点企业、上市公司、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专家学者等,定期和不定期的收集汇总全市各类企业反映的准则实施问题。设立专门邮箱,实时收集企业、监管部门反映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及案例。

  (三)建立会计咨询专家联系指导机制。充分发挥会计咨询专家的“外脑”作用,建立市会计咨询专家对全市会计工作的联系指导机制,对反映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具体问题进行持续跟踪和“点对点”指导。

  (四)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实施调查研究。分级分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财政局因地制宜,以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先进制造业企业、科技创新企业等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入开展准则实施情况专题调研,及时掌握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

  (五)充分发挥高端会计人才在推动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的辐射引领作用。进一步完善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机制,将推进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相关要求贯穿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各个阶段,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及问题反馈情况作为培养期间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建立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市财政局建立与财政部重庆监管局、证监委重庆监管局、银保监委重庆监管局、市国资委、市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等监管部门、审计机构的定期沟通联系机制,收集和汇总相关单位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审计实务等工作中发现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和实施案例。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区县财政局要充分认识推动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工作对于强化会计信息质量监督和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职责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因地制宜,广泛开展准则学习和宣传培训,积极稳妥推进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区县财政局要重视企业会计准则人才培养,加强会计管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充实会计管理队伍力量,提升专业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要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地区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收集和报送机制,并明确专人负责。

  (三)加强调查研究。各区县财政局要根据本地区企业存设情况,制定调研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企业会计准则贯彻实施情况专题调研,逐步实现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全覆盖。鼓励利用“外脑”参与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研究,助力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与实施相关工作。

  (四)加强资料收集。各区县财政局要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本地区相关情况。2023年首次报送时间为9月30日前,且应包括2022年以来的有关情况。2024年起每年两次:报送时间为每年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报送内容包括本区县推动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总体情况、推动准则实施的做法和成效、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的问题,有关准则实施的处理处罚情况、典型案例,有关准则实施的调研成果、政策建议等。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请填列《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反馈表》(见附件)后报送,报送的典型案例应当说明案例背景及来源、处理处罚依据及分析、有关政策建议等,并将有关处理处罚决定等文件作为附件一并报送。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准则实施问题和典型案例,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相关材料纸质版请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重庆市财政局(会计处),同时请将材料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cqczhjc@163.com。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反馈表

事项内容
您所在企业会计核算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请详细描述问题的背景以及具体核算的难点,一个问题填一份。)
该问题涉及的具体会计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您认为该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针对该问题有何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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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房: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揽子增量政策密集推出后,11月典型城市开盘去化率年内首次突破四成,一二手房成交规模均创年内新高。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市11月一二手住宅总网签成交超1.5万套。其中,新房住宅网签8076套,环比上升94.5%,创近46个月以来新高。随着利好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楼市持续回暖,那么纳税人购置一手住宅需要缴纳哪些税?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购买住房

  一般来说,居民个人购买住房的,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相关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于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即2024年12月1日前,购房者原则上应遵照上述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市作为特殊城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之一,对于改善性住宅并无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2024年12月1日前,在深圳市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应按一般税率而非优惠税率计征。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企稳回暖,近期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同时,16号公告明确,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四个城市,可以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无论首套还是二套,140平方米以下契税税率均为1%。

  举例来说,2024年11月,深圳的张先生计划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前往深圳市龙岗区某新开发的楼盘看房。据销售人员介绍,该小区提供88平方米、115平方米、145平方米三种户型,张先生看中了115平方米的户型,总价为400万元(不含增值税)。在看房过程中,销售人员向张先生介绍了国家新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并帮助其计算需要缴纳的契税。假设张先生选择购买115平方米的户型,如果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需要缴纳的契税为400×1.5%=6(万元);如果张先生符合适用16号公告的情况,则可以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需要缴纳的税款为400×1%=4(万元)。

  购买非住房

  非住房一般是指商铺、写字楼、厂房、车位等非居住用途建筑,对于个人购买非住房的,涉及的税种为契税和印花税。其中,契税税率为3%—5%,印花税税率为0.05%。购房者如果是小微企业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条件的,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举例来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配建车位车库与商品房同步销售的通知》发布后,广州市商品房项目配建车位车库销售可以按规定与商品房销售同步实施。王女士购买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120平方米的新房及15平方米的车位共计300万元。其中,新房价格为290万元(不含增值税),车位价格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当王女士询问税款问题时,房产中介人员回复,王女士购买的新房和车位需缴纳契税额为:300×1%=3(万元)。

  然而,这种将住房和非住房混淆计算的做法是错误的。在房产交易中,常常会遇到住房和车位一起销售的情况,对于既涉及普通住房,又涉及非住宅的交易情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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