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规[2023]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18
文号:厦府办规[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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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府办规[2023]8号           2023-9-18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已经第4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消费系列政策,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创新消费场景,优化消费环境,积极推动恢复和扩大消费,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促进大宗消费

  (一)进一步扩大大宗商品消费。鼓励各区、行业协会及企业组织举办家电节、家居节等系列促消费活动,鼓励实体家电零售企业、电商平台对家电以旧换新给予补贴,支持扩大汽车、家电、家居等大宗商品消费,对零售增长达到一定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全面落实国家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1.5万元。(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与推广应用单位在废土转运、商砼运输、市政环卫等公共领域联合打造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推动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促进新能源工程车辆消费。(责任单位:市工信局、交通局、建设局、市政园林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鼓励金融机构通过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简化审批流程等方式,加大汽车消费金融支持力度。指导金融机构围绕智能家居、绿色家电、建材、家装等大宗消费领域,设计专属中长期消费信贷产品,定制专项消费分期业务,推广信用卡低息分期,通过长期限、低利率融资产品,释放更多潜在消费需求。(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市金融监管局)

  (五)进一步增加城市公共停车位供给,提升汽车使用便利性,2023年力争完成不少于5000个公共停车位建设。(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六)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积极适应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用好用足“一城一策”政策工具箱,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持续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引导国企、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种建设主体利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金融机构融资等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确保完成2023年新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1万套和新增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1万套(间)的任务。有序推进老旧小区改造,鼓励居民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责任单位:市住房局、建设局)

  (七)支持传统商贸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建设智慧商圈、智慧街区、智慧门店,推动商业零售业数字化,对网络零售额增长达到一定条件的传统商贸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丰富餐饮消费

  (八)支持行业协会和主流媒体推出“厦门夜餐饮地图”,举办中华美食荟暨2023“寻味厦门”鹭岛美食节活动、2023厦门必吃100家餐厅等餐饮促消费活动。鼓励各区举办预制菜推介活动,挖掘预制菜市场消费潜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九)支持餐饮企业连锁经营,建设中央厨房,积极争创“闽菜馆”,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繁荣文旅体育会展消费

  (十)鼓励闽南大戏院、嘉庚剧院持续引进高艺术水准的音乐会、话剧、舞剧,举办第二届全国优秀音乐剧展演,打造《文姬归汉》驻场演出版等,举办2023年市民文化节和中国厦门中秋旅游嘉年华等活动,不断扩大文化消费供给。(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十一)发挥繁荣演出市场专项资金作用,充分调动演出经营单位积极性,增加营业性演出活动供给。(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十二)办好世界田联钻石联赛厦门站等国际国内高端品牌赛事活动,大力发展智能体育装备,实施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提升行动,促进体育消费。(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十三)发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相关政策效应,鼓励做大做强会展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带动展会消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激发消费活力

  (十四)鼓励各区发放消费券,用于零售、餐饮、文旅、住宿、体育等领域消费,活跃消费市场。(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五)支持商贸流通行业协会、机构或本地主流媒体单位等组织举办各类主题促销活动,符合条件的给予组织单位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六)鼓励企业通过举办专场活动、参加国内展会和搭建平台等开拓国内市场。支持食品、纺织服装、智能家居、体育器材等本市传统优势消费品行业加强品牌宣传和建设。(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

  五、完善消费设施

  (十七)落实消费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基础设施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指导意向企业开展资产发行论证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

  (十八)完善乡村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开展“快递进村”攻坚行动。对列入邮政管理部门快递服务薄弱行政村目录的末端网点,运营每满一年给予5000元补助,补助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交通局)

  本措施由各责任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2023年9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在扶持资金上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有关单位: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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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房: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揽子增量政策密集推出后,11月典型城市开盘去化率年内首次突破四成,一二手房成交规模均创年内新高。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市11月一二手住宅总网签成交超1.5万套。其中,新房住宅网签8076套,环比上升94.5%,创近46个月以来新高。随着利好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楼市持续回暖,那么纳税人购置一手住宅需要缴纳哪些税?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购买住房

  一般来说,居民个人购买住房的,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相关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于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即2024年12月1日前,购房者原则上应遵照上述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市作为特殊城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之一,对于改善性住宅并无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2024年12月1日前,在深圳市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应按一般税率而非优惠税率计征。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企稳回暖,近期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同时,16号公告明确,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四个城市,可以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无论首套还是二套,140平方米以下契税税率均为1%。

  举例来说,2024年11月,深圳的张先生计划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前往深圳市龙岗区某新开发的楼盘看房。据销售人员介绍,该小区提供88平方米、115平方米、145平方米三种户型,张先生看中了115平方米的户型,总价为400万元(不含增值税)。在看房过程中,销售人员向张先生介绍了国家新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并帮助其计算需要缴纳的契税。假设张先生选择购买115平方米的户型,如果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需要缴纳的契税为400×1.5%=6(万元);如果张先生符合适用16号公告的情况,则可以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需要缴纳的税款为400×1%=4(万元)。

  购买非住房

  非住房一般是指商铺、写字楼、厂房、车位等非居住用途建筑,对于个人购买非住房的,涉及的税种为契税和印花税。其中,契税税率为3%—5%,印花税税率为0.05%。购房者如果是小微企业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条件的,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举例来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配建车位车库与商品房同步销售的通知》发布后,广州市商品房项目配建车位车库销售可以按规定与商品房销售同步实施。王女士购买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120平方米的新房及15平方米的车位共计300万元。其中,新房价格为290万元(不含增值税),车位价格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当王女士询问税款问题时,房产中介人员回复,王女士购买的新房和车位需缴纳契税额为:300×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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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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