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3-8-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288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023-8-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现就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申请减免受灾期间及灾后恢复重建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土地及其建筑物、构筑物损毁无法正常使用。

  (二)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停止使用的,可申请减免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次月至破产程序终结当月。破产企业通过重整、和解程序恢复生产经营的,困难减免期间计算至人民法院裁定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当月。

  (三)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全面停产停业、关闭(不包括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土地停止使用的,可申请减免全面停产停业、关闭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全面停产停业、关闭期间”是指全面停产停业、关闭次月至恢复生产当月。

  (四)因政府建设规划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的,可申请减免停用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停用期间”是指土地停止使用次月至恢复使用当月。

  (五)经青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项目,对其新建基建项目占地,在建期间没有经营收入的,可申请减免工程建设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重点项目”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的重点项目,以及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政府同意发文公布的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等。

  “工程建设期间”是指新建基建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注明开工日期(且已开工建设)的次月,至项目取得经营收入的当月。新建基建项目分期建设的,可分别计算。

  (六)承担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发生亏损的,对其承担政府任务的土地,可申请减免承担政府任务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承担政府任务”是指承担垃圾处理、经营公益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和文化、体育、会展等政府指令性任务。

  (七)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数的,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是指纳税人主营业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且其主营业务的收入额占收入总额5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确定。

  (八)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困难减免情形。

  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所称“亏损”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确定的亏损。纳税人已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其申请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计不得超过税款所属年度的亏损额。

  二、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具体范围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执行。

  (二)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经批准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除外)。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不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其他情形。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办理流程

  (一)申请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前五项情形的,可在困难减免情形发生后至次年6月底前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可在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10月底前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九项情形的,应当于年度终了之日起6个月内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

  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依据、范围、期限、金额等);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者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

  4.证明纳税人符合困难减免情形的相关资料: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财产损失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理赔证明、个人赔款证明、政府补助证明、其他受灾损失证明材料,以及恢复建设施工合同。

  (2)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停止使用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减免税款所属期水、电、气等使用情况明细,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土地停止使用的相关资料。

  (3)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全面停产停业、关闭(不包括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土地停止使用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全面停产停业、关闭的文件或相关资料,减免税款所属期水、电、气等使用情况明细,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全面停产停业、关闭的相关资料。

  (4)因政府建设规划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设规划调整文件或相关资料,减免税款所属期水、电、气等使用情况明细,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土地停止使用的相关资料。

  (5)经青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项目的,应提供青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文件、新建基建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基建项目施工合同、未取得经营收入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

  (6)承担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发生亏损的,应提供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文确认政府任务的有关文件,以及亏损年度的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7)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数的纳税人,应当提供摘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相关内容的资料,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行业大类和小类名称,以及亏损年度的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8)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应当提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文件,以及亏损年度的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9)符合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困难减免情形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二)受理

  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困难减免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的减免税资料存在错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并允许其更正;

  2.申请的减免税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3.申请的减免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更正、补正减免税资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三)核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由各区、市税务局负责核准。各区、市税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减免或者不予减免的决定。

  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困难减免情形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的,税务机关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3年8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在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期间,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全面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落实情况“回头看”,对照相关政策法规,对《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进行了论证和修订,并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分开行文,重新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有哪些内容和变化?

  《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九类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的情形;对困难减免的办理流程进行规范,细化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的时限,明确各区、市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与20号公告相比,申请条件更明晰、可操作性更强,能够方便纳税人及时、准确享受困难减免优惠政策。

  三、哪些情形可申请困难减免?

  《公告》明确了九种可申请困难减免的情形: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2.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停止使用的。

  3.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全面停产停业、关闭(不包括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土地停止使用的。

  4.因政府建设规划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的。

  5.经青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项目的。

  6.承担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发生亏损的。

  7.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数的。

  8.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

  9.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困难减免情形。

  四、申请困难减免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公告》规定,符合第一条前五项情形的,可在困难减免情形发生后至次年6月底前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符合第一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可在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10月底前,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符合第一条其他情形的,应当于年度终了之日起6个月内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

  五、享受困难减免的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受灾期间及灾后恢复重建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停止使用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3.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全面停产停业、关闭(不包括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土地停止使用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全面停产停业、关闭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4.因政府建设规划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的,可申请减免停用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5.经青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项目,对其新建基建项目占地,在建期间没有经营收入的,可申请减免工程建设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6.承担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发生亏损的纳税人,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数的纳税人以及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可申请减免亏损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申请困难减免的金额是如何规定的?

  符合《公告》第一条第六项“承担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发生亏损的”、第七项“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数的”、第八项“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情形的,申请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号)申请减免的房产税税额的合计额,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确认的亏损额。符合其他情形的可据实申请减免。

  七、《公告》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申请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第四季度及以后年度的困难减免。


推荐阅读

购置新房: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揽子增量政策密集推出后,11月典型城市开盘去化率年内首次突破四成,一二手房成交规模均创年内新高。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市11月一二手住宅总网签成交超1.5万套。其中,新房住宅网签8076套,环比上升94.5%,创近46个月以来新高。随着利好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楼市持续回暖,那么纳税人购置一手住宅需要缴纳哪些税?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购买住房

  一般来说,居民个人购买住房的,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相关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于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即2024年12月1日前,购房者原则上应遵照上述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市作为特殊城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之一,对于改善性住宅并无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2024年12月1日前,在深圳市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应按一般税率而非优惠税率计征。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企稳回暖,近期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同时,16号公告明确,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四个城市,可以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无论首套还是二套,140平方米以下契税税率均为1%。

  举例来说,2024年11月,深圳的张先生计划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前往深圳市龙岗区某新开发的楼盘看房。据销售人员介绍,该小区提供88平方米、115平方米、145平方米三种户型,张先生看中了115平方米的户型,总价为400万元(不含增值税)。在看房过程中,销售人员向张先生介绍了国家新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并帮助其计算需要缴纳的契税。假设张先生选择购买115平方米的户型,如果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需要缴纳的契税为400×1.5%=6(万元);如果张先生符合适用16号公告的情况,则可以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需要缴纳的税款为400×1%=4(万元)。

  购买非住房

  非住房一般是指商铺、写字楼、厂房、车位等非居住用途建筑,对于个人购买非住房的,涉及的税种为契税和印花税。其中,契税税率为3%—5%,印花税税率为0.05%。购房者如果是小微企业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条件的,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举例来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配建车位车库与商品房同步销售的通知》发布后,广州市商品房项目配建车位车库销售可以按规定与商品房销售同步实施。王女士购买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120平方米的新房及15平方米的车位共计300万元。其中,新房价格为290万元(不含增值税),车位价格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当王女士询问税款问题时,房产中介人员回复,王女士购买的新房和车位需缴纳契税额为:300×1%=3(万元)。

  然而,这种将住房和非住房混淆计算的做法是错误的。在房产交易中,常常会遇到住房和车位一起销售的情况,对于既涉及普通住房,又涉及非住宅的交易情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