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规[2023]1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6-7
文号:哈政规[20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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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哈政规[2023]11号            2023-6-7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7日

哈尔滨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进省、市“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落实,强化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1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21〕14号)的配套与错位支持,激发企业潜力、释放市场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强化省政策资金配套。对符合《黑龙江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和《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资金支持的企业或项目,按照省级支持资金的30%给予配套支持(不含贷款贴息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培育引进市场主体。坚持以市场换产业,持续释放旅游、政务、教育、医疗、农业、智能制造、能源、林业、应急、水利等重点领域智慧城市应用场景,培育一批本地企业、引进一批战略投资者落户参与建设。对市场前景好、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力大的重大项目,在享受市招商引资政策的基础上,再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投资服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加快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潜力大、产业带动支撑作用突出的产业化项目,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基础软件以及嵌入式软件、工业软件等软件研发项目,按照不超过单个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助。鼓励在哈企业申请区块链信息服务登记备案,对国家网信办认定为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名称及备案编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四、打造高水平算力中心。支持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扩建超算中心、智算中心且用于对外服务的算力基础设施,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补贴。对使用公共算力基础设施的科研院所及中小企业,连续三年每年分别按照实际服务费的80%、50%、3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县市政府)

  五、开展数字农业示范试点。对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苗情监测、病虫害防治、质量追溯、农机作业、土地托管、种植及农产品销售等领域的新建应用示范项目,经评定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对新建或改扩建智能化、数字化农林牧渔场(园)等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六、鼓励建设数字经济领域产业联盟。对获批国家级、省级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联盟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七、支持举办数字经济大型活动。支持企业举办高水平的数字经济论坛、大型展会,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活动经费补贴。鼓励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活动和技术沙龙活动,加强各类投资基金对创业项目的支撑,促进科研成果就地转化。(责任单位:市贸促会、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八、支持企业多元化融资。加大数字领域企业投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审批流程、信用担保机构降低贷款担保收费,提高风险容忍度。支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和产业引导基金等,加大对数字产业投资力度。支持企业采取股权、租赁、信托、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合同订单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支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按规定分阶段给予特殊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局、市财政局)

  九、加强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引培。对数字经济领域引进人才,按照我市人才政策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对引进的数字经济领域项目团队和高端领军人才按规定给予工资性收入增长、科技成果参与分配、住房、医疗保障和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优惠政策。支持在哈高校建立以数字经济领域为核心的现代产业学院,对获批国家级、省级现代产业学院的高校院所,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十、加强要素保障。支持为光纤网络、通信机房、管道、铁塔、基站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预留空间。建立通信基站用电报审安装绿色通道,支持具备条件的5G基站转供电改直供电。支持数字经济园区、数字基础设施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不受电压等级和用电量限制。对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中心、超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企业给予5分/度的电费补贴。(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国网哈供电公司,各区县市政府)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5日。原《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哈政规〔2022〕7号,以下简称原《通知》)同步废止,并将原《通知》执行期间的未尽事宜延续至本政策执行。对同时符合本政策及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单位和项目,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区县(市)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其他支持措施。

《哈尔滨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解读

  2023年6月7日,我市印发了修订后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为帮助全市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掌握《哈尔滨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让市场主体应享尽享快享政策支持,现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和目的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将数字经济作为全省发展的“一号工程”,实现“换道超车”的工作部署,全力推进省、市“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加快落实,强化对《黑龙江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配套与错位支持,激发企业潜力、释放市场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二、《政策》内容解读

  1.强化省政策资金配套。为体现省会担当,强化资金配套,形成全省政策洼地,有利于招商引资,形成良好发展生态,《政策》提出,对获得《黑龙江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和《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资金支持的企业或项目,按照省级支持资金的30%给予配套支持(不含贷款贴息项目)。

  2.培育引进市场主体。为大力培育和引进市场主体,《政策》提出,以市场换产业,持续释放旅游、政务、教育、医疗、农业、智能制造、能源、林业、应急、水利等重点领域智慧城市应用场景,培育一批本地企业、引进一批战略投资者落户参与建设。对市场前景好、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力大的重大项目,在享受我市招商引资普惠政策的基础上,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3.加快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加强基础软件、嵌入式软件和工业软件研发创新,《政策》提出,对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基础软件以及嵌入式软件、工业软件等软件研发项目,按不超过单个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助。为规范和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健康发展,鼓励企业参与区块链备案,《政策》提出,对国家网信办认定为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名称及备案编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4.打造高水平算力中心。按照国家“东数西算”战略部署,大力发展算力基础设施,同时鼓励企业院所积极使用本地算力基础设施,《政策》提出,对新建、扩建超算中心、智算中心且用于对外服务的算力基础设施,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补贴。对使用公共算力基础设施的科研院所及中小企业,按照实际服务费第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30%连续三年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

  5.开展数字农业示范试点。为支持农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政策》提出,对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苗情监测、病虫害防治、质量追溯、农机作业等领域新建项目,经专家评定具备示范引领作用并可以复制推广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企业主体新建或改扩建智能化、数字化农林牧渔场(园)等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鼓励建设数字经济领域产业联盟。为鼓励龙头企业带动引领作用,《政策》提出,对获批国家级、省级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联盟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支持举办数字经济大型活动。为吸引汇聚更多企业家、科学家、产业资源、金融资本与我市发展对接,深化和拓展合作领域。加大数字经济相关政策、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和领军企业等的宣传力度,培育数字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政策》提出,对企业举办高水平的数字经济论坛、大型展会,参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支持第三产业(会展业)发展补贴等三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给予补贴。

  8.支持企业多元化融资。为解决数字经济领域企业融资难问题,《政策》提出,支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和产业引导基金等,加大对数字产业投资力度。支持企业采取股权、租赁、信托、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合同订单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

  9.加强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引培。为解决我市信息技术人才总量偏少,复合型人才缺乏,高端人才引进培育不足;本地人才流失大、外地人才引进难等问题,《政策》提出,对引进的数字经济领域项目团队和高端领军人才按规定给予工资性收入增长、科技成果参与分配、住房、医疗保障和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为鼓励在哈高校建立以数字经济领域为核心的现代产业学院,《政策》提出,对获批国家级、省级现代产业学院的高校院所,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加强要素保障。为加快我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解决算力基础设施运营初期用电成本高等问题,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降低大数据中心用电成本的通知》要求,《政策》提出,给予对外运营的大数据中心、超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企业给予5分/度的电费补贴。

  三、解读单位

  牵头解读机构为市发改委,联系电话:86776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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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房: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揽子增量政策密集推出后,11月典型城市开盘去化率年内首次突破四成,一二手房成交规模均创年内新高。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市11月一二手住宅总网签成交超1.5万套。其中,新房住宅网签8076套,环比上升94.5%,创近46个月以来新高。随着利好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楼市持续回暖,那么纳税人购置一手住宅需要缴纳哪些税?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购买住房

  一般来说,居民个人购买住房的,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相关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于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即2024年12月1日前,购房者原则上应遵照上述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市作为特殊城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之一,对于改善性住宅并无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2024年12月1日前,在深圳市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应按一般税率而非优惠税率计征。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企稳回暖,近期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同时,16号公告明确,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四个城市,可以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无论首套还是二套,140平方米以下契税税率均为1%。

  举例来说,2024年11月,深圳的张先生计划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前往深圳市龙岗区某新开发的楼盘看房。据销售人员介绍,该小区提供88平方米、115平方米、145平方米三种户型,张先生看中了115平方米的户型,总价为400万元(不含增值税)。在看房过程中,销售人员向张先生介绍了国家新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并帮助其计算需要缴纳的契税。假设张先生选择购买115平方米的户型,如果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需要缴纳的契税为400×1.5%=6(万元);如果张先生符合适用16号公告的情况,则可以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需要缴纳的税款为400×1%=4(万元)。

  购买非住房

  非住房一般是指商铺、写字楼、厂房、车位等非居住用途建筑,对于个人购买非住房的,涉及的税种为契税和印花税。其中,契税税率为3%—5%,印花税税率为0.05%。购房者如果是小微企业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条件的,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举例来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配建车位车库与商品房同步销售的通知》发布后,广州市商品房项目配建车位车库销售可以按规定与商品房销售同步实施。王女士购买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120平方米的新房及15平方米的车位共计300万元。其中,新房价格为290万元(不含增值税),车位价格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当王女士询问税款问题时,房产中介人员回复,王女士购买的新房和车位需缴纳契税额为:300×1%=3(万元)。

  然而,这种将住房和非住房混淆计算的做法是错误的。在房产交易中,常常会遇到住房和车位一起销售的情况,对于既涉及普通住房,又涉及非住宅的交易情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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