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2021年7月14日,上市公司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生物”)发布了公告,称其在7月13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通知,申请人要求上市公司支付105亿股权转让款+10亿元违约金。本次仲裁源于2018年6月8日,科华生物与彭年才、李明、苗保刚、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投资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科华生物以现金方式收购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收购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科华生物以55375万元收购目标公司62%股份;第二阶段科华生物以2020年度净利润计算的股权价值收购目标公司剩余38%股权,目标公司股权价值以下列两者孰高为准:(1)9亿元;或(2)标的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5倍。如果科华生物违约未支付,应当向四个转让人支付剩余投资价款10%的违约金,且每迟延支付1日,还应当向支付相当于违约金万分之三的迟延付款违约金。
由于标的公司在分子诊断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产品储备,受2020年新冠疫情影响,目标公司业绩大幅度提升,经审计2020年度的扣非归母净利润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1.057亿余元。按照收购协议约定,科华生物应当支付105亿股权转让款+10亿元违约金。截止2021年7月13日,科华生物收盘总市值为89.87亿元,明显不具备履约能力,科华生物遂以情势变更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请问仲裁委或法院能否支持其主张?
二、案例分析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晰看到股权收购中对赌条款,在签订股权收购协议时,对于收购的核心要素收购价格相信科华生物是做了功课的,包括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但站在其收购的2018年时点上,双方对2020目标公司盈利预期是不一样的,出让方锁定了标的公司38%股权的最低价格9亿元,而科华生物则陷入了被动,这是决策人员的重大失误。科华生物做出这样决策是有其内在逻辑的,收购目标公司62%股权后标的公司就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可以明显提升上市公司业绩,进而提升其募集资金的能力。但是双方都没有想到的是2020年疫情让标的公司业绩大幅超出预期,剩余38%股权支付对价也水涨船高达到105亿元,以致科华生物无力继续履约,并以“情势变更”提出抗辩,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那么法律上对“情势变更”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533条第1款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从《民法典》规定的来分析,情势变更适用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发生了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二是这种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三是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结合本案,2020年新冠疫情很显然在2018年双方订立合同是都无法预见,继续履行合同对科华生物而言会出现债务大于市值的情况,那么问题的焦点回到2020年新冠疫情到底属不属于商业风险?两者的界限又在哪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结合本案,新冠疫情属不属于商业风险主要是判断2020年新冠疫情是否影响到目标公司产品和技术供求关系和价格变化,进而直接影响2020年目标公司净利润,如果有则构成情势变更,如果没有则属于商业风险。
三、案例点评
本案目前双方正在博弈中,转让方已经申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科华生物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措施发布公告并提出异议,如果双方都拿出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从道义上无可厚非),最终大概率会两败俱伤,科华生物本身理亏,将损失信誉且仍需要付出履约成本,申请人也拿不到105亿股权转让款+10亿违约金(科华生物至多退市破产)。如果双方能从各自可实现的利益最大化考虑,重新商议股权转让价格未尝不是一个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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