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2023]2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自贸港”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7-29
文号:琼府办[202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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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自贸港”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琼府办〔2023〕21号       2023-07-29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各重点园区:

  《“技能自贸港”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29日

  (此件正文公开发布)

“技能自贸港”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推进普职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源源不断培养高素质人才、大国工匠、能工巧匠,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技能人才保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三年努力,“技能自贸港”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体系更加完善,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机制更加健全,尊重技能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技能人才社会地位明显提升。全省新增技能人才15万人以上,技能人才总量达到80万人以上,其中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12万人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加快完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1.发挥行业企业培养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做好技能人才的供需预测,制定培养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考核评价体系。支持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通过职工培训中心、产业学院、网络学习平台等开展技能人才培养,承担中小微企业和社会培训任务。鼓励重点园区和企业依托园区设施、企业场地和设备创办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

  2.强化职业学校培养技能人才的基础作用。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同批次并行招生,稳定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到2025年,全省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学制教育高级工班在校生占比不少于50%。围绕海南四大主导产业动态调整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形成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公办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生均公用经费比照高等职业院校标准进行拨款。允许职业学校开展有偿性社会培训、技术服务或创办企业,公办职业学校有偿服务收入扣除必要成本支出外的净收入,可按不高于70%的比例提取作为绩效工资来源,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基数,用于支付本校教师和其他培训教师的劳动报酬,其余净收入可作为办学经费自主安排使用。支持职业学校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职业院校合作办学。

  3.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机制。支持校企合作开设校中厂、厂中校,鼓励企业选派优秀技术技能人才参与职业学校教学设计、课程设置、实践教学、实习实训等。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对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鼓励产教融合,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依据有关规定按投资额的30%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予以技改奖励资金支持。鼓励职业学校与有产业优势的企业合作创办二级学院,建立共享实习实训基地,实习实训基地可面向社会营业,取得的收益可按职业学校开展有偿性社会培训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承担职业学校省级教师企业实践项目的企业,由学校按照400元/人/天的标准予以支付。到2025年,建设5个校企合作的“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5个工学一体化专业建设或师资培养培训基地、5个企业实践基地,学校组织教师到基地参加培训或实训实践,由学校按照400元/人/天的标准给予基地经费补贴。

  4.加大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实施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依托企业和职业学校遴选建设1—2个技能根基工程教育和培训基地,支持开设制造业领域专业或承担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人才评价,形成示范效应。聚焦人工智能、工业机器人、机械制造、新能源汽车等重点领域培养技能人才。实施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试点在澄迈老城科技新城、海口复兴城互联网信息产业园、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建设数字素养与技能培训基地,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数字营销等新技能培训力度,增强产业工人数字技能素质。鼓励职业学校与数字经济头部企业合作,推动数字教育资源开放共享。

  5.加强技能领域基础能力建设。支持建设海南西部技师学院和中国(海南)技能人才综合发展基地。大力推进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视其承担社会化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贡献,按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补助300—700万元、省级基地补助100—300万元,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10—30万元、省级工作室补助10—20万元的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支持。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模工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可按国家规定在校企合作企业兼职取酬。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要以技能操作或技能指导履行职责任务的岗位,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在考试中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50%。

  (二)健全高技能人才引进机制。

  6.简化高技能人才引进程序。持续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招才引智活动引进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以岗位聘用、项目合作等方式柔性引进高技能人才。技工院校公开招聘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时,岗位所需条件可设置为专科毕业生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或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对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紧缺岗位,招聘时可适当降低学历或不再设置学历要求。对获得省级以上高技能人才表彰、技术能手和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的高技能人才,以及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的选手),可按规定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到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

  7.强化高技能人才引进服务保障。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实际,将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纳入人才引进目录,落实人才引进奖励政策。支持引进省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属地政府可给予一定补贴,具体标准由属地政府制定。对企业引进的具备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符合我省现行人才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享受住房、医疗、配偶就业等保障服务。对2023年度及以后毕业的技工院校学制教育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照大学本科毕业生标准给予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

  8.加强技能领域对外交流合作。探索建立对国(境)外水平评价类职业技能的比照认定制度。在数字经济、文化旅游、养老托育、热带高效农业等领域,鼓励重点园区、行业协会与省外、国(境)外优质培训机构加强合作,提供市场化技能培训和技能人才评价服务。鼓励职业学校与东盟成员国院校合作开展“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人才评价,支持实施“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项目。鼓励职业学校与国际知名院校和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合作开设专业学院或优势专业,对引进先进专业课程体系和优秀教师的,按“一事一议”给予经费支持。

  (三)完善技能导向的使用制度。

  9.健全技能人才岗位成长机制。实施“南海新星”技能人才平台项目,支持技能人才参与技术推广、专利申请、标准制定、传技带徒以及承担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任务。将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其他实体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重要因素。鼓励企业根据需要,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揭榜领题”以及参与重大生产决策、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的制度。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聘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高技能人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兼任实习指导教师,并支付合理报酬。

  10.完善技能要素合理分配制度。鼓励企业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激发技能人才创造潜能。引导用人单位工资分配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不低于本单位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到2025年,全省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普遍建立技能津贴制度。鼓励民营企业建立类似津贴制度,提高技术工人津贴水平。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为企业与技能人才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参考。高技能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鼓励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实施特岗特酬。

  (四)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

  11.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打破技能人才评价与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界限,推动实现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对两类人才贯通的职称系列,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均可参加职称评审,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推行“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制度,鼓励企业增加技能等级层次,试点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培育高技能领军人才。

  12.大力开展多元化技能人才评价。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职业学校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对职工和在校学生开展技能水平评价,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技能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可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按规定直接认定为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师带徒”业绩突出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推进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管理,提高技能证书含金量,对年认定技能人才达到一定数量且高技能人才占比不低于30%的评价机构,从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13.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广泛深入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全力做好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备赛参赛工作。定期举办全省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每2年举办一届海南自由贸易港职业技能大赛,打造海南职业技能竞赛特色品牌。鼓励市县、行业结合产业发展和地方特色开展专项技能竞赛、特色技能竞赛活动,支持企业、院校和重点产业园区采取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劳动竞赛等形式,培养技能人才。修订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完善竞赛获奖选手、为竞赛作出贡献的技术指导专家团队和单位表彰奖励措施,支持开展职业技能竞赛集训,促进竞赛成果转化。

  (五)健全技能人才表彰激励机制。

  14.加大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力度。提高高技能人才在各级各类表彰和荣誉评选中的名额分配比例,拓宽表彰奖励覆盖面。修订海南省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政策,适当调整奖励人数和标准,以省政府名义授予称号。获得国家级二类以上技能大赛、省级一类综合性技能大赛优胜奖(含)以上或全省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含)以上的获奖选手,可通过我省对口单招方式申请免试进入省内高职专科学校就读相关专业。积极推荐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优先推荐参加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评选,提高全社会对技能人才的认可认同。到2025年,新增不少于100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15.提升技能人才社会地位。注重从技能人才中培养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工会等群团组织中挂职或兼职制度,县级以上工会组织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高技能人才挂职或兼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代表大会代表和委员会委员,以及省委联系服务专家中,应有一定数量的高技能人才。切实保障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技工院校学制教育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应征入伍、就业、确定工资起点标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方面的待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8号)有关要求落实。支持分级开展高技能人才休假疗养、研修交流和节日慰问等活动。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建立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各项重点工作。

  (二)强化指标考核。将高技能人才培养作为高质量就业的重要内容,依照有关规定纳入市县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园区的考核指标。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落细。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各市县劳动人口受教育和职业学校建设等因素,按年度分解下达技能人才培养、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学校招生指导计划,建立调度机制,确保取得实效。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市县、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统筹利用现代职业教育提升计划资金、就业补助资金、衔接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用于支持职业技能培训、高技能人才研修、技能大师工作室和实训基地建设、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市县、省级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策划宣传活动,通过报纸刊载、网络媒体、微视频展示等方式广泛宣传技能人才政策,及时发布工作进展和成果成效。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的作用和贡献,塑造高品质的“南海工匠”形象,引导社会各界重视、关心、尊重技能人才,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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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房: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揽子增量政策密集推出后,11月典型城市开盘去化率年内首次突破四成,一二手房成交规模均创年内新高。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市11月一二手住宅总网签成交超1.5万套。其中,新房住宅网签8076套,环比上升94.5%,创近46个月以来新高。随着利好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楼市持续回暖,那么纳税人购置一手住宅需要缴纳哪些税?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购买住房

  一般来说,居民个人购买住房的,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相关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于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即2024年12月1日前,购房者原则上应遵照上述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市作为特殊城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之一,对于改善性住宅并无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2024年12月1日前,在深圳市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应按一般税率而非优惠税率计征。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企稳回暖,近期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同时,16号公告明确,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四个城市,可以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无论首套还是二套,140平方米以下契税税率均为1%。

  举例来说,2024年11月,深圳的张先生计划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前往深圳市龙岗区某新开发的楼盘看房。据销售人员介绍,该小区提供88平方米、115平方米、145平方米三种户型,张先生看中了115平方米的户型,总价为400万元(不含增值税)。在看房过程中,销售人员向张先生介绍了国家新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并帮助其计算需要缴纳的契税。假设张先生选择购买115平方米的户型,如果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需要缴纳的契税为400×1.5%=6(万元);如果张先生符合适用16号公告的情况,则可以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需要缴纳的税款为400×1%=4(万元)。

  购买非住房

  非住房一般是指商铺、写字楼、厂房、车位等非居住用途建筑,对于个人购买非住房的,涉及的税种为契税和印花税。其中,契税税率为3%—5%,印花税税率为0.05%。购房者如果是小微企业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条件的,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举例来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配建车位车库与商品房同步销售的通知》发布后,广州市商品房项目配建车位车库销售可以按规定与商品房销售同步实施。王女士购买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120平方米的新房及15平方米的车位共计300万元。其中,新房价格为290万元(不含增值税),车位价格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当王女士询问税款问题时,房产中介人员回复,王女士购买的新房和车位需缴纳契税额为:300×1%=3(万元)。

  然而,这种将住房和非住房混淆计算的做法是错误的。在房产交易中,常常会遇到住房和车位一起销售的情况,对于既涉及普通住房,又涉及非住宅的交易情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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