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23]2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以创新为支撑的高校师生创业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7-11
文号:湘政办发[202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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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以创新为支撑的高校师生创业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3〕26号            2023-07-11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推进以创新为支撑的高校师生创业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推进以创新为支撑的高校师生创业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决策部署和全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进以创新为支撑的全省高校师生创业就业,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活力,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行动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理念,深入实施就业优先、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推进五大重点工程,构建以创新为支撑的高校师生创业就业优良生态,夯实微观经济基础。

  力争到2025年,全省高校技术合同成交额累计过百亿元,科技成果在湘转化率达40%,大学生接受创业创新教育覆盖面达100%,带动百万师生参与创业就业实践,培育发展市场主体1万个以上,实现高校师生创业率稳步提升,推动大学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创业就业动能提升工程

  1.增强高校创新研发综合实力。推动新一轮“双一流”建设,集中力量支持15个世界一流建设学科和21个世界一流培育学科。加强13个服务“三高四新”美好蓝图优势特色学科群建设,聚焦我省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开展基础研究,探索解决产业科技创新重大问题。深化创业创新教育改革,建设40个左右现代产业学院,建立产业链、创新链、教育链有效衔接机制。到2025年,全省高校研发投入经费达200亿元,高校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不断增多,服务科技创新高地建设贡献度明显提升。(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排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激发高校教师创业创新活力。深化放管服改革,鼓励和促进人才在高校和企业间合理流动。将创业创新教育业绩列入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岗位聘用和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支持高校设立“产业(行业)导师”,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培育遴选400个省级职业教育创新团队、300名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专业(群)带头人,建设一批创业创新教育名师工作室。到2025年,全省高校“双师型”教师占比达60%。(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提升高校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各高校按要求开齐开足创业创新教育相关课程,将创业创新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增强学生创业意识、创新精神和就业创业能力。发挥湖南省创业创新导师团作用,开展“企业家进校园讲好创业故事”活动,在全省遴选1000名企业家纳入高校创业创新导师人才库。支持开展创业就业夏令营活动。聚焦新兴产业、新兴业态等热点领域,开发一批创业见习基地,推动创业见习和创业孵化有效衔接,提升创业成功率。(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实施创业就业主体培育工程

  4.推动优质创业企业发展壮大。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领域,加大高校师生创业就业扶持力度,培育发展一批高成长性企业。实施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行动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师生优势创业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深入实施“金芙蓉”跃升行动,加强创新资源协同和精准服务,帮助优势高校师生创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优、提质增效。到2025年,力争全省新增高新技术企业3000家,对高校科技成果的吸纳能力进一步增强。(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5.支持初创市场主体蝶变升级。鼓励支持各类培训、咨询辅导、市场调查、检验认证、人才服务等专业机构,根据高校师生初创型市场主体的发展需求,提供针对性服务,推动“个转企、企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开展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畅通技术供需对接渠道,为企业成长提供技术支撑。(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发挥创业企业稳岗就业作用。依托创业创新平台,深入开展创业带就业“校企行”活动,加强企业与高校结对共建,提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鼓励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将设置科研助理岗位及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高新区综合评价指标。加大对企业稳岗扩岗的支持力度,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开展中小微企业吸纳大学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行动,推动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稳定提升。(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三)实施创业就业创新驱动工程

  7.推进成果有效供给。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落实成果完成人收益权。加快建立以需求为牵引的高校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推动高校构建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鼓励高校科研人员面向社会和各类市场主体开展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培训等合作,对承担上述合作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中同等对待,引导高校科研人员承接企业技术攻关难题,聚焦产业需求产出更多高价值科技成果。到2025年,全省高校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4万件。(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8.推进供需精准对接。依托潇湘科技要素大市场,整合资源,建立校企贯通、统一开放的高校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推动高校与企业共建“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立联合式、订单式技术研发创新模式。支持龙头企业建设产业技术协同开发生态、自主创新产品应用生态,开发创新资源,主动承接和转化高校师生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开放型创业创新网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知识产权局)

  9.推进服务系统配套。建设一批中试实验基地,为高校科技成果前期试验验证、中期中试熟化、后期生产验证等提供全流程服务。鼓励高校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加强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人才队伍建设,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受过专业化教育培训比例不低于70%。做好大学生创新项目成果归属权、知识产权保护和便利化服务。聚焦投早、投小、投科技,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到2025年,全省高校技术合同成交额实现倍增。(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知识产权局)

  (四)实施创业就业平台重塑工程

  10.完善创业就业创新平台。聚焦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培育,坚持“弱的强、缺的补、散的合”原则,优化各类创业创新平台布局。培育升级一批省级创业创新平台,加强分类管理和服务评估,完善支持政策,进一步提升服务能级,为高校师生开展创新活动和创业项目孵化提供载体。建设湖南大学生就业创业大平台,实现信息服务、教育改革、精准指导、技术培训、机动实习、实践课题、联合研发、成果转化、产品推荐、企业孵化“十上平台”。指导高校所在地城市主动规划和布局高校周边产业,承接高校师生创新成果和人才等要素,打造“城校共生”创业创新新格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11.提升孵化基地承载能力。健全完善公共实验室、中试车间和通用测试平台等孵化设施,增强孵化器功能。鼓励支持孵化机构为入驻的高校创业企业提供财务记账、创业培训、法务、投融资、政策对接等全要素、便利化服务,打造“企业工厂”。引入社会力量为孵化器及在孵企业赋能,推动孵化服务社会化。加强省级大学生创业创新孵化基地建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2.拓宽众创空间覆盖范围。鼓励市州、产业园区和企业利用空置商业商务楼宇、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改建为众创空间。支持省内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发挥技术、人才、场地、资金等优势,在细分领域建设一批低成本、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引导更多众创空间“品牌化、专业化、功能化”升级,提升众创空间整体发展水平。鼓励众创空间等创业创新平台向在校大学生免费开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实施创业就业生态优化工程

  13.优化创业就业环境。梳理高校师生创业就业政策清单和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发布湖南高校师生创业就业手册。整合相关资源,持续开展“百名导师走基层”等创业专项活动,为高校师生创业就业提供持续帮扶、全程指导和一站式服务。鼓励高校结合自身特点创新服务方式,形成“一校一品”服务模式。稳定扩大政策性岗位规模,组织实施好“特岗计划”“三支一扶”等国家基层服务项目。高校要精准组织“访企拓岗促进就业”行动,拓展更多就业需求匹配度高的岗位。持续开展优化营商环境行动,为创业就业营造良好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14.集聚创业创新要素。依托重点园区、企业和创业创新平台,促进创业孵化、创业投资、创业项目、人才和技术等各类要素资源集聚,实现资源共享、人才流动、信息互通,打造良好生态,系统解决高校师生创业创新所必需的“阳光、土壤、空气和水分”。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化专业科技服务力度,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创新发展,推动政府公共服务与社会专业服务良性互动、有效互补。(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委人才办)

  15.丰富创业创新活动。针对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创业创新,举办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湖南省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科技+”大学生创新创业专业赛等各类竞赛活动,进一步激发高校师生创业创新热情。丰富大学生就业促进周、大学生创业训练周、创客体验日等活动形式,营造浓厚的创业创新氛围。拓展与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的科技创新交流合作,培育开放性的创业创新文化。(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支持政策

  (一)正向激励

  16.高校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一定比例的创新或流动岗位,吸引有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才到本单位兼职。高校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科技企业兼职,为实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技术攻关提供有偿服务,并获取兼职报酬。高校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在创业孵化期内可在原单位按照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对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照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17.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业。高校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设立合理的创业创新学分,完善创业创新学分认定与转化管理办法。加大对创业失败大学生的扶持力度,按照规定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毕业后创业的大学生可按照规定缴纳“五险一金”。(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财税支持

  18.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要加大对高校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创业创新的支持力度。省科技资金要积极支持高校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高水平建设、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中试基地建设。省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专项资金要加大对“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首轮次、首套件”等产品奖补,积极支持高校师生创业企业培育和项目建设。省预算内投资专项予以倾斜支持,连续3年,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用于高校师生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和早期项目等建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9.落实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和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减免增值税和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三)金融赋能

  20.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最高可申请额度为2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合计最高额再提高不超过10%确定,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110万元;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21.对符合有关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省级和实施区域按1:1比例共同设立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原则上承担不超过贷款本金损失的70%,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22.推动设立省级天使母基金和大学生等重点群体创业投资基金,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要加大对高校师生创业创新投入力度。支持在上述母基金下设立种子、天使和创投子基金。鼓励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市州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人才支撑

  23.深入推进“芙蓉计划”,实施湖南省“三尖”创新人才工程,3年遴选支持150名左右科技创业领军人才、150名左右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实施湖南省杰出青年基金和湖南省优秀青年基金项目,遴选省杰出青年、省优秀青年各300名左右,不断提升高层次人才服务湖南成果转化和创业创新的贡献度。(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人才办、省教育厅)

  (五)平台搭建

  24.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应当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高校毕业生到孵化器创业给予租金补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园区管委会)

  25.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研发共享服务平台,为高校师生创业创新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样品制造、中试生产等全链条、开放式共享服务,省级相关专项资金给予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6.支持湖南湘江新区建立面向全球科创资源的科创项目路演中心,为科创企业提供创业辅导、资源对接、融资等专业服务;依托湘江基金小镇建设科创板企业培育基地(中部地区),以高质量资本市场服务赋能高校师生创业创新,省级相关专项资金给予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湖南证监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充分认识新时代推进以创新为支撑的全省高校师生创业就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分工,根据本行动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创新服务举措,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要加大投入力度,健全资金安全监管机制,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和安全有效。

  (二)强化宣传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加大对师生创业就业支持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倡导创业创新文化。在全省选树宣传一批高校师生创业创新典型、优秀创业创新指导专家,大力弘扬敢于创业、支持创新、包容失败的创业创新精神。开展高校师生创业创新领域的研究,引导我省高校师生积极投身创业创新实践。

  (三)开展成效评估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做好动态评估,及时发现新情况、总结新经验,确保责任到位、政策到位、措施到位。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推进创业创新教育改革的督促指导。本行动方案实施过程中,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半年组织开展相应评估,总结推介新鲜经验和成功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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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房: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揽子增量政策密集推出后,11月典型城市开盘去化率年内首次突破四成,一二手房成交规模均创年内新高。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市11月一二手住宅总网签成交超1.5万套。其中,新房住宅网签8076套,环比上升94.5%,创近46个月以来新高。随着利好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楼市持续回暖,那么纳税人购置一手住宅需要缴纳哪些税?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购买住房

  一般来说,居民个人购买住房的,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相关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于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即2024年12月1日前,购房者原则上应遵照上述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市作为特殊城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之一,对于改善性住宅并无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2024年12月1日前,在深圳市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应按一般税率而非优惠税率计征。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企稳回暖,近期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同时,16号公告明确,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四个城市,可以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无论首套还是二套,140平方米以下契税税率均为1%。

  举例来说,2024年11月,深圳的张先生计划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前往深圳市龙岗区某新开发的楼盘看房。据销售人员介绍,该小区提供88平方米、115平方米、145平方米三种户型,张先生看中了115平方米的户型,总价为400万元(不含增值税)。在看房过程中,销售人员向张先生介绍了国家新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并帮助其计算需要缴纳的契税。假设张先生选择购买115平方米的户型,如果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需要缴纳的契税为400×1.5%=6(万元);如果张先生符合适用16号公告的情况,则可以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需要缴纳的税款为400×1%=4(万元)。

  购买非住房

  非住房一般是指商铺、写字楼、厂房、车位等非居住用途建筑,对于个人购买非住房的,涉及的税种为契税和印花税。其中,契税税率为3%—5%,印花税税率为0.05%。购房者如果是小微企业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条件的,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举例来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配建车位车库与商品房同步销售的通知》发布后,广州市商品房项目配建车位车库销售可以按规定与商品房销售同步实施。王女士购买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120平方米的新房及15平方米的车位共计300万元。其中,新房价格为290万元(不含增值税),车位价格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当王女士询问税款问题时,房产中介人员回复,王女士购买的新房和车位需缴纳契税额为:300×1%=3(万元)。

  然而,这种将住房和非住房混淆计算的做法是错误的。在房产交易中,常常会遇到住房和车位一起销售的情况,对于既涉及普通住房,又涉及非住宅的交易情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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