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发[2023]1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3-06-15
文号:黔府发[20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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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

黔府发〔2023〕12号             2023-06-15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推动我省就业扩容提质,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要求,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以高质量发展为统揽,围绕“主战略”“主定位”,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完善就业促进体制机制,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以高质量的人力资源开发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目标任务。到2025年,全省平均每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60万人,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13万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7万人,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5%左右,确保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规模保持基本稳定,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

  二、强化就业优先政策

  (三)突出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把高质量充分就业作为经济发展的优先目标,优先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产业、企业。积极发展共享经济、数字经济,打造就业容量大的数字产业集群,创造更多数字经济领域就业岗位,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培育就业新的增长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乡村振兴局、省大数据局、省生态移民局、省投资促进局、省邮政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以下措施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市〔州〕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四)健全就业影响评估机制。强化财政、投资、产业等政策支持就业导向,制定重大政策时综合评估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的影响,实施重大工程项目、招商引资时将对就业量的带动和质的提升作为重要考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乡村振兴局、省大数据局、省生态移民局、省投资促进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五)增加市场化岗位供给。聚焦“四新”“四化”“六大产业基地”以及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服务业重点产业等,通过产业发展、工程建设、壮大市场主体增加岗位扩大就业。注重培育引进劳动密集型企业。支持招商引资企业更多吸纳本地劳动力就业。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大力实施以工代赈,落实劳务报酬占比规定。支持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免除反担保要求,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不超过1年的展期还款,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乡村振兴局、省大数据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生态移民局、省投资促进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贸促会)

  (六)扩大政策性岗位规模。统筹公务员、选调生招录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聘,深化落实基层法官检察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扩大“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项目规模和科研助理、订单班招聘规模。深入挖掘基层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就业。按规定做好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招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发乡村振兴村务员、社区工作者岗位。(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乡村振兴局、团省委、省法院、省检察院)

  (七)支持企业稳岗扩岗。全面落实各项稳岗纾困政策,加强对就业容量大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稳岗扩岗倾斜支持。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稳岗扩岗创新产品服务,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对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银保监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三、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八)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实施高校毕业生留黔行动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加强职业指导,鼓励支持在高校设立职业指导服务站(中心、室、点),开展职业认知促进项目,举办全省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创新,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场地支持等政策,适当扩大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对象范围。(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移民局)

  (九)支持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开展“蜂王”“头雁”等群体、驻外劳务协作站(点)人员业务培训,加强劳务品牌建设,稳住外出务工规模。对跨县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下同)、易地搬迁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利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对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的就业帮扶车间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奖补。深化易地搬迁安置区按比例安排就业机制。实施“雁归兴贵”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行动计划。支持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新返乡农村劳动力就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移民局)

  (十)做好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建立失业人员信息台账,健全分级分类服务机制,及时提供岗位推荐、技能培训等服务。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脱贫户和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制定个性化就业援助方案,打包兑现就业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发放、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代缴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生活帮助,对符合条件的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残联)

  (十一)支持发展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依托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培育多元化多层次就业需求,鼓励劳动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灵活就业。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加强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用工的统计监测、管理监督和服务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每年按照不超过100元/人的标准给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在就业地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大数据局、省法院、省总工会、省邮政管理局)

  (十二)统筹推进退役军人等群体就业。各级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开通退役军人优先办理“绿色通道”。加快退役军人就业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失业和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和援助。持续优化妇女创业就业的政策、资源、环境,激发巾帼就业、创业、兴业活力。发展辅助性就业,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统筹做好退捕渔民、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群体就业创业工作。(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妇联、省残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

  四、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十三)推进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省市县乡村和易地搬迁安置区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就业公共服务“均等化、智慧化、精准化、多元化、标准化”建设,推广“人社+”村居服务模式。每个县(市、区、特区)至少建设1个线上或线下规范化零工市场。发挥贵阳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示范带动作用,建设毕节等人力资源开发培育基地,加强全国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建设,加大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或人才市场的投入建设力度,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促就业。发挥市场化作用,引入优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就业服务。创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和充分就业社区。每年组织对就业公共服务机构进行评估。(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移民局)

  (十四)加强劳务协作平台建设。深化东西部协作,组建劳务协作联盟。整合驻外劳务协作站(点)资源和力量,在黔籍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广东等省建设“省级总站+市州分站+县级工作站”的劳务协作工作机制。与广东共建“一县一企”“一县多企”农村劳动力稳岗就业基地。加强与浙江、福建、江苏等省的劳务协作,深化“校校合作”“校企合作”机制。加强与省外大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作,支持来黔开展就业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乡村振兴局)

  (十五)运用大数据提高就业服务水平。强化数字赋能,充分发挥贵州省劳务就业大数据平台作用,整合贵州公共招聘网、贵州人才信息网、贵州人才博览会等平台资源,建立就业、社会保险、劳动用工、人事人才协同支撑的一体化信息平台,与贵州政务服务网实现互联互通,推动全省就业服务一张网建设,加强人岗数据归集和分析研判。健全“政策找企业、企业找政策”机制,推广“直补快办”“免申即享”服务模式,实现惠企政策在贵州政务服务网和政务大厅“一网办”“一窗办”。(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大数据局、省政务服务中心)

  (十六)开展常态化就业服务活动。坚持线上、线下结合,持续开展好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百日千万网络招聘、“千校万岗”等就业公共服务活动。结合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等需要,建立重点企业服务保障名录,组建服务专员队伍,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乡村振兴局、省大数据局、省生态移民局、省投资促进局、省供销社、省残联、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省邮政管理局)

  五、维护劳动者权益

  (十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深入开展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加强企业用工指导,督促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落实工时、休息休假等劳动标准。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院、省工商联、省总工会)

  (十八)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打击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依法查处招聘过程中的虚假、欺诈现象。纠正含有性别、年龄、学历、身份等内容的就业歧视行为,营造公平就业环境。深入开展根治欠薪,推进源头治理,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

  六、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树立就业优先导向,强化人力资源开发意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定期分析研判就业形势,部署推动就业工作,应对处置规模性失业风险。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履职尽责,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研究解决就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责任单位: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十)做好就业监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托贵州省劳务就业大数据平台,录入劳动力和岗位信息。各级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就业和人力资源风险预测研判,每季度开展就业和人力资源形势分析,提出应对建议。(责任单位: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十一)落实资金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严格履行程序规定,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运行。(责任单位: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十二)强化督导宣传。将就业工作纳入高质量考核内容,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督导,推进各项就业政策措施落实落细。每年推选一批就业工作先进地区,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就业创业政策措施、促进就业工作典型经验和先进人物,引导广大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价值观。(责任单位: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附件:

  1.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实施办法

  2.关于进一步支持贵州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办法

  3.关于进一步做好贵州省失业人员就业援助的实施办法

  4.关于进一步健全贵州省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的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留黔就业创业,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拓宽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

  (一)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就业,支持吸纳毕业生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产业、规上企业发展,创造更多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岗位。实施政策服务专项落实行动,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等支持政策,开辟中小微企业职称评定绿色通道,调动企业吸纳就业积极性。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照1000元/人标准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各市〔州〕人民政府。以下措施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市〔州〕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二)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场所租赁补贴等扶持政策,将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范围扩大至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不少于2年的支持。实施“马兰花”创业培训计划,将创业培训向校园延伸。支持组织举办创业创新赛事。着力发展壮大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产业,鼓励高校毕业生通过新业态新模式实现灵活就业,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三)深化“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促就业”专项活动。专项活动要由校领导班子向院系领导班子延伸,校院两级领导班子走访企业,把拓岗位资源与推动学科专业建设、调整优化人才培养有机结合,更好促进供需匹配。鼓励各高校集中走访对接用人单位,深化多领域校企合作,挖掘更多就业机会。(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普通高等学校)

  二、发挥政策性岗位吸纳作用

  (四)稳定公共部门岗位。继续稳定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高校毕业生的规模,2023年全省四级联考计划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5581人,计划定向部分高校选调优秀毕业生800人,拿出约2.3万个事业单位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深化落实基层法官检察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畅通政法专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司法机关就业渠道。统筹好政策性岗位招录时间安排,尽早组织各类职业资格考试。(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带动作用。挖掘国有企业用人潜力,在年度招聘计划中安排不低于50%的就业岗位面向高校毕业生定向招聘。全面实行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制度,对招聘人数不低于上年度的,在重点项目安排、高端人才选拔、人才载体建设、科研项目资助、高级职称评定、职工技能培训、评先奖优考核等方面按规定予以倾斜。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

  (六)拓宽基层就业空间。围绕乡村振兴战略,服务乡村建设行动和基层治理,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机会,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组织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项目。(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乡村振兴局、团省委)

  (七)扩大科研助理和订单班招聘规模。支持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高校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规模;高职院校要加强校企深度融合,高质量完成订单班就业目标。2023年全省高校科研助理招聘不低于2600人、全省高职院校“订单班”毕业生就业15000人。(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普通高等学校)

  (八)增加高校毕业生升学深造机会。争取国家支持,扩大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2023年全省硕士研究生招录13000人。挖掘我省高校办学潜力,2023年普通专升本招录17000人。各高校要统筹安排好各类升学考试招生时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普通高等学校)

  (九)激励毕业生应征入伍。落实“两征两退”改革要求,突出各级各类学校毕业生特别是理工类大学毕业生征集重点,组织好大学生征兵工作。2023年计划征集5000名大学毕业生入伍。(责任单位:省征兵办公室、省教育厅,各普通高等学校)

  三、着力加强青年就业帮扶

  (十)健全青年就业服务机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普遍开设面向青年的服务窗口,提供就业公共服务。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对有就业意愿的失业青年开展实践引导、分类指导、跟踪帮扶,提供就业援助。实施大学生“扬帆计划”,广泛开展各级政务实习、企业实习、公益实践等活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

  (十一)提升职业技能水平。实施“技能贵州”行动,围绕我省重点产业、“专精特新”企业等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大力开展新职业新业态培训,引导青年积极参加培训。全面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开展职业院校学生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双证书”行动,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积极参加职业资格评价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十二)实施青年就业见习万岗募集计划。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商务、国资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联等群团组织要推荐行业内不少于5家优质单位提供高质量见习示范岗位。2023年全省计划募集不少于16000个就业见习岗位。对见习单位(基地)留用见习人员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助,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

  四、优化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

  (十三)开展专场招聘。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归集机制,打造权威公信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深入实施“职引黔程点亮未来”公共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企业进校园计划”,分类开展面向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重点招商企业、中小微企业的特色专项招聘活动。组织开展好贵州人才博览会线上线下招聘、校园招聘月、就业服务周、百日千万网络招聘、“千校万岗”等品牌活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各普通高等学校)

  (十四)组织政策宣传进校园、进企业活动。组织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长进校园、进企业,讲形势、送服务,介绍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专项政策。创新政策推介方式,将政策清单、补贴标准、申领流程、受理机构等向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广而告之,推动政策落实落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五)实施未就业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强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离校前后信息衔接,通过公开信指引、求职登记小程序、线上线下失业登记及基层摸排等渠道,对本地户籍和外地前来求职的毕业生应登尽登,及时摸清未就业毕业生基本情况和就业意愿,分级分类,精准帮扶,提供“131服务”(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各普通高等学校)

  (十六)精准开展困难帮扶。聚焦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以及残疾、较长时间未就业等有特殊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组织高校、服务机构、党员干部与困难毕业生结对子。制定“一人一策”帮扶计划,优先支持就业创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团省委、省残联,各普通高等学校)

  五、加大职业指导力度

  (十七)强化职业指导服务。各高校要按照毕业生人数1∶500比例配齐配强就业指导教师,鼓励在院系设立专职就业辅导员。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列入高校职称专业设置范围,引导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人员通过参加社会工作师考试晋升职称。健全完善职业指导师联系毕业班制度。鼓励支持在高校(技工院校)设立职业指导服务站(中心、室、点),对符合条件的每年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各普通高等学校)

  (十八)推进职业认知促进项目。举办全省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组织职场开放日、职业体验等活动,提升毕业生职业感知。实施大学生就业引航计划,开展“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平凡岗位精彩人生”优秀职场毕业生等典型宣传活动,引导毕业生树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就业观念。(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各普通高等学校)

  六、营造良好就业环境

  (十九)强化就业权益维护。加强平等就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持续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督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就业权益。对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人单位依法处理,并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警示提醒。(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妇联)

  (二十)简化优化求职就业手续。取消就业报到证办理、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教育、组织、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工作协同,帮助毕业生顺利就业。简化就业手续办理、社保转移接续流程,推进体检结果互认,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

  附件2

关于进一步支持贵州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不断提升农民工就业创业质量,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稳定农民工外出务工规模

  (一)健全劳务协作机制。加强与东部结对帮扶省市和黔籍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省市对接,深化劳务协作;探索与地理相邻、人员往来密切的省市组建区域劳务协作联盟。加强省际用工信息比对,动态掌握农民工返乡情况,及时开展就业服务。推进粤黔“一县一企”“一县多企”农村劳动力稳岗就业基地建设。(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各市〔州〕人民政府。以下措施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市〔州〕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二)着力培育劳务品牌。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文化特色分类打造一批知名劳务品牌,培育一批劳务品牌龙头企业。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特区)至少培育1个劳务品牌、1个劳务品牌龙头企业、3个“贵州技工”培训品牌。(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推进全省驻外劳务协作站(点)建设。整合驻外劳务协作站(点)资源,构建“省级总站+市州分站+县级工作站”的劳务协作工作体系,做好岗位收集、信息发布、劳动维权等服务。支持黔籍劳动力务工集中地省市来黔建立劳务协作站(点)。(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移民局)

  (四)建立市场化服务机制。发挥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完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农民工”服务体系,鼓励培育和认定一批就业创业“带头能人”,以县为单位将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组织化程度稳定在70%左右。对跨县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脱贫人口、易地搬迁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给予不超过500元/人的一次性交通补助,其中给予脱贫人口的资金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给予易地搬迁随迁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的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他农村劳动力新跨省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按照1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组织农民工外出稳定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移民局)

  二、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

  (五)发展产业吸纳就业。聚焦全省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工程建设,大力开发储备就业岗位。结合城镇化建设,不断提升县域就业承载力和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稳定性。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农村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吸纳农民工在家门口就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移民局)

  (六)挖掘就地就近就业岗位。在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林业、乡村振兴等项目建设领域,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鼓励吸纳当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安排项目劳务报酬占比提高到30%以上。结合乡村振兴战略、乡村建设行动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等,开发更多乡村基层管理服务岗位。加大零工市场建设力度,支持农民工就地就近灵活就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移民局、省林业局)

  (七)鼓励返乡入乡人员创业。大力开展返乡入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引进带动就业明显、发展前景好的返乡入乡创业项目入驻。推动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场所租赁补贴、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等政策“打包办”“提速办”,为有关人员返乡入乡创业提供培育、孵化、加速等创业扶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八)落实稳岗扶持政策。全面落实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补贴等援企稳岗政策。引导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督促企业将补贴资金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开展在岗转岗培训等。积极推动“免申即享”“直补快办”,重点支持农民工集中的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企业渡过难关,最大限度稳定农民工就业岗位。加速落地吸纳农民工就业数量较多、成效较好的项目,尽快发挥带动农民工就业作用。对各类生产经营主体与新返乡农村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的,发放5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至2025年底。(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三、强化农民工就业服务

  (九)开展返乡农民工动态监测。利用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返乡有利时机,及时摸清返乡农民工的就业意愿和服务需求,强化就业服务,确保返乡农民工有序返岗。(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大数据局、省生态移民局)

  (十)提供便捷就业服务。依托贵州省劳务就业大数据平台,允许失业农民工在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失业登记,同等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公共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实现转岗就业。有就业需求的大龄农民工,可到就业公共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享受就业公共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一)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保障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对解除、终止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督促企业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持续深化推进根治欠薪,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问题。支持有条件地区在农民工就业集中地区建立劳动维权咨询服务点,提供免费维权咨询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省总工会)

  四、提升农民工技能水平

  (十二)开展针对性培训。按照“按需培训、以岗定培”原则,精准组织培训对象,从严加强管理,确保培训质量。2023年重点抓好易地搬迁安置区有就业意愿未就业群众的培训工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移民局)

  (十三)加大东西部协作培训。加强与广东、浙江、福建、江苏等黔籍务工人员集中的省协作,推动“校校合作”“校企合作”。依托吸纳黔籍务工人员较多的企业建立“技能和就业实训基地”,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移民局)

  五、加大重点群体、重点地区就业帮扶

  (十四)实施优先就业帮扶。将脱贫人口作为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优先保障对象,引导企业优先留用脱贫人口,对失业的优先提供转岗服务。利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对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就业帮扶车间、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给予5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将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数量作为认定就业帮扶车间的基本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帮扶车间(基地)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依托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做好防返贫动态监测,建立就业帮扶台账,开展信息比对,按月更新数据。(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移民局)

  (十五)加大重点帮扶县就业支持力度。聚焦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在项目安排、资金分配、政策措施上,继续加大就业支持力度。依托东西部协作、省内协作机制,实施就业帮扶专项行动,密集开展岗位投放和招聘活动,援建一批产业项目、企业实体和就业帮扶车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移民局)

  (十六)强化易地搬迁群众就业帮扶。加强安置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零工市场、就业帮扶车间(基地)等建设。引导广东、浙江、福建等省到大型安置区建立劳务协作站(点)。深化易地搬迁安置区按比例安排就业机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置区周边以工代赈项目、基层服务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吸纳搬迁群众就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移民局)

  (十七)发挥公益性岗位兜底作用。按照《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要求,统筹用好现有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不得在现有规定外另行设置年龄、残疾等不必要的限制条件。对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在确保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前提下,可采取适度灵活的管理方式,允许其同时从事其他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连续6个月超出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移民局、省林业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

  附件3

关于进一步做好贵州省失业人员就业援助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就业援助针对性、有效性,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完善全覆盖失业登记制度

  (一)推动失业登记全覆盖。打破体制、部门、地域等限制,确保在贵州常住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或通过线上渠道均可办理失业登记并获得就业服务。对超出失业登记年龄但有求职需求的,应为其办理求职登记并提供相应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以下措施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市〔州〕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二)扩大失业人员服务范围。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失业农民工,参照登记失业人员进行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推动失业登记业务协同办理。深入实施“人社服务快办行动”,推进失业登记业务提速办理和关联事项打包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强化数据交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生活困难的登记失业人员转介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

  (四)规范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发放。全面落实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要求,严格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程序,优化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准确核定待遇标准、享受期限,切实履行审核职责,依法依规经办业务,常态化核查比对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数据,强化风险防控意识,维护失业保险基金安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健全分级分类精准服务工作机制

  (五)落实精准化就业服务

  1.提供就业指导服务。根据失业人员技能水平、就业意愿,提供就业岗位及招聘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提供职业培训服务。根据市场需求、产业发展和登记失业人员结构,广泛开展订单、定向式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提供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

  3.提供稳岗跟踪服务。定期对登记失业人员再就业开展跟踪回访,动态调整服务内容,提高就业稳定性。(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落实精细化就业援助

  1.建立分级分类制度。根据失业人员失业时长、就业需求和能力素质等要素,划分为“四级三类”。四级为:登记失业1个月及以内为短期失业;登记失业1个月—6个月(含6个月)为中短期失业;登记失业6个月—12个月(含12个月)为中长期失业;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为长期失业。三类为:具备初级技能、缺乏基本技能、存在就业困难。(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建立分级服务制度。对短期失业人员,提供不少于3次岗位推荐服务。对中短期失业人员,提供不少于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服务。对中长期失业人员,提供不少于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服务,1次职业培训机会。将长期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按规定提供精准就业援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落实企业有关补贴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市场主体,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与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企业,按照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至2025年底,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落实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按照“总量控制、适度开发”原则,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接,对补贴期满后未及时实现就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

  三、发挥创业带动就业作用

  (七)落实金融贷款支持。对有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贷款融资等服务,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协助办理贷款。对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落实免除反担保政策,创业担保贷款人因不可抗力出现还款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展期还款。(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八)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建设一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鼓励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入驻,提供成本低、服务优的孵化载体。(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九)落实创业补贴政策。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人员,按规定落实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场所租赁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落实金融优惠鼓励创业主体吸纳失业人员。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四、鼓励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

  (十一)鼓励灵活就业。将灵活用工服务纳入就业公共服务范围,建设线上、线下零工市场,为有灵活就业意愿的失业人员与零工用人主体搭建高效、便捷“点对点”对接平台。(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二)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缴费的2/3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三)加强权益保障。完善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政策措施,畅通维权渠道,加强监管执法,切实保障公平就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附件4

关于进一步健全贵州省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就业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就业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优化就业服务平台

  (一)加强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发挥政府引领作用,以农村和易地搬迁安置区为重点,健全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整合金融机构和社会组织力量,探索“人社+村居”“人社+社区”服务模式,在大型易地搬迁安置区、社区(行政村)建设集求职招聘、岗位推荐、政策宣传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站,推动基本就业公共服务下沉。到2024年底,县、乡级就业公共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100%,村级就业公共服务覆盖率达到80%左右。(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以下措施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市〔州〕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二)发挥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完善“公共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机构”工作机制,2023年底前,每个市(州)本级及县(市、区、特区)至少引入1家优质市场化人力资源机构。组织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线上线下结合、跨区域协同等方式,针对多样化就业需求开展联合招聘,加大服务力度和招聘频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拓展线上求职招聘服务模式,为劳动者精准推送就业信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完善重点群体分级服务工作机制。依托贵州省劳务就业大数据平台,健全完善全口径劳动力数据库,构建精准识别、精细分类、专业指导的就业服务模式。加强日常走访摸排,及时发现失业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1311”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责任单位: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强化省内外联动,深化东西部劳务协作机制

  (四)完善东西部劳务机构协作机制。发挥“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劳务机构体系积极作用,完善驻外协作站(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建设。健全驻外协作站(点)工作绩效考核机制,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和外出务工人员就业稳定性和议价能力。支持广东等省在我省人口大县、大型易地搬迁安置区设立劳务协作站(点)、人力资源基地,共同促进劳动力外出务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移民局)

  (五)加强务工人员信息比对。围绕外出务工人员就业失业状态、技能提升需求、参保信息和返乡返岗情况等,加强与广东、浙江、福建、江苏等省进行信息共享和比对,强化数据统计和分析运用,及时做好政策咨询、岗位推荐、劳动维权等服务,完善我省外出务工人员基础数据常态化监测比对机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大数据局、省生态移民局)

  (六)健全东西部重点企业用工服务平台。针对粤黔“一县一企”“一县多企”农村劳动力稳岗就业基地以及省内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规上工业企业、大型国有企业等,建立东西部重点企业名录和就业岗位清单。设立人社服务专员,建立“常态化联系+跟踪服务”工作模式,全力做好用工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乡村振兴局、省大数据局、省投资促进局)

  (七)深化东西部“校校合作”“校企合作”。通过合作办学、订单培养、实习见习等方式,开展一批订单、定向、定岗式培训,与东部省市项目化、清单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领域合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三、优化智慧就业平台,精准实现人岗匹配

  (八)完善线上服务平台。推动“互联网+就业公共服务”建设,优化贵州公共招聘网、贵州省劳务就业大数据平台业务系统服务功能,逐步实现重点业务线上经办,用人单位、劳动者服务需求线上申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大数据局)

  (九)做好防返贫动态监测。依托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聚焦未就业和就业不稳的脱贫人口、易地搬迁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建立就业帮扶台账,定期开展信息比对,按月更新数据。(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大数据局、省生态移民局)

  (十)推动人岗匹配。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收集本地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岗位信息,充实、提升贵州公共招聘网岗位数量和质量,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开展线上匹配、线下服务、动态跟踪的全方位就业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大数据局)

  (十一)开展线下“10+N”活动。健全常态化就业公共服务与重点服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在开展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等10个服务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常态化开展返乡农村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就业服务专项行动,确保“周周有招聘,时时有就业服务”,市(州)级每月至少开展2次综合性招聘活动,县(市、区、特区)级每周至少开展1次招聘活动,保持人力资源市场热度。(责任单位: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四、完善服务方式,促进就业服务提质增效

  (十二)推动就业公共服务标准化。进一步巩固“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标准规范”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格局,建立“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制度,提升服务质量。明确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及工作人员职责,规范办事服务流程,打造科学服务框架,创新服务方式,延伸服务效能,优化服务环境。(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三)推进就业公共服务便民化。完善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农民工返乡创业等就业创业政策,建立完善的政策服务标准化体系。建立常态化企业用工联络机制,设立人社服务专员,提供跟踪服务。将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等作为重点服务对象,提供精准化、差异化就业服务。(责任单位: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十四)推进特色技能培训多元化。结合用人单位需求和劳动者意愿,提供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证书直补等服务,提升技能水平。建立重点关注企业名单,根据劳动力技能水平开展精准培训,为用工企业和技能劳动者搭建供需交流平台,促进技能就业。健全完善高技能人才服务、技工院校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等事项,提供优质技能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强化基础建设,提升就业服务能力

  (十五)建设优质就业公共服务项目。深入实施全国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积极争取各类国家级示范项目,创建一批国家级、省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完善省级充分就业社区评选管理办法,支持各市(州)创建市级充分就业社区,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充分就业社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到2023年底,省级充分就业社区达到30个左右,各级充分就业社区总量达到130个左右。(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十六)推进零工市场建设。按照科学布局、规范建设、高效运行、优质服务的要求,全面推进零工市场建设,2023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特区)至少建设1家线下或线上零工市场。建立全省零工市场名录并动态管理,适时向社会公布全省各类零工市场清单。支持基础较好的地区开展零工市场运行情况监测。(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七)提升就业公共服务队伍素质。整合社区工作者、村支两委成员、劳动保障协管员等力量,充实优化就业公共服务队伍,省、市、县结合工作需要,常态化开展业务培训,组织技能竞赛、业务练兵,开展优秀就业公共服务人员和机构评选,提升队伍能力素质。组建就业创业服务团队,开展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等服务活动,省级每年不少于2次,市(州)级每年不少于4次,县(市、区、特区)级结合实际常态化开展。(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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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的实现路径

热点笔谈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的实现路径——以厦门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改革为研究样本

财税法研究      2025年03月11日

  1、作者简介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创新” 课题组

  组 长:黄冬阳院长

  副组长:王敏重副院长、 李刚副教授

  成 员:王叶萍庭长、 柯祖锋庭长、 刘亚乐副庭长、 罗小艺法官、 姚洁法官、 陈惠英法官

  执笔人:罗小艺法官、 姚洁法官

  2、摘要

  近年来,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纳税人法律意识持续提升,税务违法违规形态更加多样复杂。税务案件专业性强,具有跨财会、金融等领域的复合性特点,对税务司法的专业化提出更高要求。结合厦门“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实践探索,从审判组织、审判机制、职业团体、共治机制4个维度,探讨税务司法专业化的实现路径,以期探索集约涉税审判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的发展进路,在市域范围内促进涉税司法裁判标准的建立与机制创新,助力税收治理现代化。

  3、关键词

  税务司法;专业化;集中管辖

  4、正文

  一、引言

  税收关乎国计民生,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的支撑和保障。税法作为财富分配之法,厘定了私人财产权和公共财产权的边界,将纳税人与国家直接相连,将税收环境的法治化程度和税收政策的有效性水平与新质生产力的产生和发展紧密相连。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涉税司法活动一方面能够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和税法权威,另一方面能够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探索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进一步集约涉税审判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尤为重要。厦门法院已先后设立了金融司法协同中心、知识产权法庭、破产法庭等专业法庭,在海丝中央法务区思明示范区设立了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厦门涉外海事法庭,为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改革提供了现实经验与借鉴。厦门市有条件、有优势、有内驱力,凝聚合力探索推进涉税司法案件共管共治,以司法机关裁判标准的建立引导促进税务执法尺度的统一。

  厦门市于2023年3月启动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改革(以下简称“厦门模式”),在思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思明法院”)开展试点,成立全国首个涉税案件“三合一”集中管辖专门合议庭。厦门模式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的路径可以概括为4个维度:以管辖集中为原则,统筹审判组织专业化;以公正高效为要旨,推进审判机制专业化;以一体培养为目标,增强职业团体专业化;以协同联动为抓手,促推共治机制专业化。本研究以厦门模式为研究样本,结合其实践探索,探讨税务司法专业化的实现路径。

  二、以管辖集中为原则,统筹审判组织专业化

  涉税案件呈现总量小、专业性强、复杂疑难问题多等特点,当前涉税案件分散审理模式不适应专业化发展方向,可在充分考虑区域、案件特点基础上循序渐进推进审判组织专业化发展。

  (一)分散审理模式不适应涉税案件专业化审理的需求

  税务案件的涉讼内容多元、复杂,具有很强的税法专业特点,对税务审判工作提出极高的专业要求。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涉税争议问题和税收执法风险日益复杂多样化,纳税人对税务司法裁判的专业性、审理质效的期待也日益增长。但是,相对于其他类型案件,涉税案件总量较少,以思明法院为例,自2018年8月国税地税机构合并至2024年9月,新收税收刑事案件28件,年均4.7件;新收税务行政案件42件,年均7件。

  改革前,涉税案件分散在各个法院审理;同一法院内部,涉税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分散在不同的审判庭审理,没有设置专门的审判机构。此种分散审理模式难以适应新时代涉税案件的司法需求。

  1.分散审理不易实现审判资源与案件资源相协调的统筹整合,较难推动案件审理质效的优化提升。以思明法院为例,近5年涉税行政诉讼的上诉率约为各类行政诉讼案件上诉率的2.3倍,近5年涉税行政诉讼的平均结案时间约为各类行政案件平均结案时间的2.6倍。并且,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分散在不同审判庭审理,部门、条线之间的沟通成本较高,不同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审理经验难以融合促进。

  2.涉税案件法律问题争议较多,类案异判现象时有发生。分散审理导致不同的审判组织对争议问题的审查认定标准不同,比如,税务处理与税务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是否一致,税款滞纳金的性质以及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影视行业、网络直播等新型偷逃税常发领域的执法和日常监管等涉税法律问题,均存在争议,导致相同或类似的事实构成,在不同地域和不同层级的法院存在不同的裁判结论,影响涉税案件的司法公信力。

  3.分散审理不利于裁判规则的总结提炼。不同审判庭、不同法院或不同审级所办理的涉税案件数量长期处于低位,缺乏整合提炼证明标准、裁判规则的案件数量基础,不易推动提升税务审判的专业化水平。

  (二)因时因地推进集中管辖改革的探索

  涉税案件的特点,决定了需要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审理机制来解决涉税争议。实现涉税案件专业化审理,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审判组织的专业化。

  1.路径基础:案件管辖集中和审理组织集中。涉税案件的审判组织专业化涉及2个层面问题:(1)案件管辖的集中化。(2)审理组织的集中化。

  一方面,在分散的案件管辖模式下,无法对涉税案件集中受理,难以对涉税案件的整体情况有全面了解,无法掌控涉税案件数量、标的、金额、争议焦点及引发纠纷的深层原因,案件集中的优势与效应无从实现。宏观上,案件管辖的集中有利于司法对涉税案件全面认识和精准掌握,统一裁判标准、统谋审判政策、统筹司法资源;微观上,案件集中是涉税案件审理专业化的前提,是法官集中、法官专业和司法专业的必要条件,只有涉税案件先集中,才能进一步研究如何分配审判人员、如何实施专业化审理。

  另一方面,涉税案件集中管辖后,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通过怎样的审理组织对涉税案件进行统一审理。一般而言,实现集中审理的方式主要包括3种,分别为设置税务合议庭、设置税务法庭和设置税务法院。设置税务合议庭,要求法庭在内部设置相对独立的税务合议庭,其组成人员应当具备法律与财税的双重知识背景;设置税务法庭,是在各级法院根据本区域的审判需要在其内部单独设立税务法庭,在配备专门财税法背景法官的前提下,专门受理该普通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涉税案件;设置税务法院,是通过在普通法院的系统之外另行成立专门的税务法院以统一处理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涉税案件。从审判组织专业化程度看,3种路径是依次递进关系,专门审判团队(税务合议庭)的组建最灵活、便捷,能最及时回应社会需求,消耗司法资源相对最少,但也最不稳定,受政策和形势影响最大;专门法院的专业化程度最高,机构最稳定,但是设立程序最复杂,筹建和运维成本及消耗司法资源最多。

  2.厦门实践:“三合一”集中管辖模式。厦门模式设立了“三合一”涉税案件集中管辖合议庭。2023年3月,厦门市启动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经批准在思明法院开展试点,管辖厦门市应当由基层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涉税案件,并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集中履行检察职责。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明确涉税案件集中管辖相关案由的通知》(厦中法发[2023]78号),进一步对涉税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案由和范围等予以明确。2023年11月,思明法院揭牌成立涉税案件合议庭,成为全国首个涉税案件“三合一”集中管辖专门合议庭,统筹履行涉税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职能。由此,厦门“三合一”模式实现了涉税案件管辖和审理组织的集中化。

  厦门“三合一”模式对涉税案件审理的优势有以下3点:(1)降低法院各条线之间的沟通成本,避免不同类型的关联案件各办一节,较好地发挥审判程序的效能优势。(2)充分发挥集中管辖审判效能,归口管辖涉税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助于在审理中厘清税收刑事案件和税务行政案件在证明标准上的异同,推动解决涉税案件证明标准、行刑衔接等跨学科专业疑难问题,也有助于促进统一涉税民事案件与税务行政案件在法律关系、事实认定上的标准。(3)有利于培养法官的综合业务能力,避免法官陷入只办刑事案件,或者只办行政案件、只办民事案件的单一思维,促进裁判思维、方法和尺度上的规范统一。

  除了厦门模式,司法实践中也有其他地方法院开展税务司法专业化的改革探索。比如上海模式,2024年2月,全国首家专门税务审判庭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揭牌,集中管辖原由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税务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并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加挂税务审判庭牌。上海模式的特点体现在实现税务行政案件的集中管辖以及一审、二审税务审判庭的审理组织集中。又如,2024年4月,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法院税务审判合议庭揭牌运行,由专门审判团队审理税务行政案件;2024年6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分别宣布设立专门的涉税务合议庭,实现税务行政案件的专业化审理。

  3.长远目标:设立专门税务法院。经济社会进一步向专业化和精尖化方向变革,司法纠纷的日益细化需要更加专业化的审判方式。专门法院的成立既是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也是提升现代法治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的路径。设立税务法院可作为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的长远目标。当然,税务法院的设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化工程,在实现方式上,应循序渐进式逐步推行。(1)随着实践中专业化试点之推进,在条件成熟时税务合议庭可以转而成立为一个独立的税务法庭。参照目前一些地方中级法院设置的知识产权法庭,申请设立跨行政区划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探索对涉税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由税务法庭集中管辖,并由相对应的检察院集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实现涉税案件更加专业化、高效化、标准化审理。(2)若涉税案件数量不及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集中化后仍不能达到一定的案件量级,必要时可以考虑参照海事法院的集中管辖路径,即打破市级行政区划限制,以核心城市为锚点辐射周边,将临近市、州、县、区的涉税案件集中到锚点城市统一立案受理。(3)当涉税案件集中度呈现一定规模,案件数量达到一定量级,涉税案件审判组织专业化已初见成效,获得社会各方面的认可,同时又对税务案件审理有更高的专业化需求和审级要求时,则可以效仿海事法院的做法,设置专门人民法院即税务法院,由设区的市直接组建税务法院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涉税案件一审审理,二审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关于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我国《宪法》第129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2条列明了特定数量的专门人民法院,但“等”字的概括表达为专门的税务法院设立留有法律依据。

三、以公正高效为要旨,推进审判机制专业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此,应在审判组织专业化的基础上,构建与涉税案件集中管辖相适应的审判机制。

  (一)现有审判机制与涉税案件专业性特点不匹配

  1.审判机制未能补强专业性。目前,培养专业的税务法官,需要加强学习税务、财务、会计、审计等交叉学科知识,短时间内难度较大,在案多人少的司法现状下不切实际。为此,现阶段能否通过一定的审判机制注入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才,以支持涉税专业审判工作,值得思考。

  2.各部门习惯于单兵作战。传统的办案模式中,除审判委员会集中研究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之外,法院庭室之间较少形成跨部门办案合力。税务争议具有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复杂程度高等特点,行刑交叉、民行交叉情况较为常见,同一税务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可能同时涉及民商事纠纷、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并由此产生关联影响,传统的办案模式难以适应新的办案需要。

  3.税务司法衔接功能不足。在行为人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法和行政法的情况下,“先刑后行”还是“先行后刑”,即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竞合和衔接,在理论和实务中因缺少法律层面的直接规定,不同的部门之间存有争议。实践中,税务机关缺乏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渠道或对接机制。例如,司法机关在做出决定或判决后,未主动告知行政机关,这个环节的沟通缺失可能导致部分税收违法行为未被及时查处。

  (二)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涉税案件审判机制

  税务审判机制专业化的完善,出发点在于推动公正高效办理涉税案件,让纳税人、缴费人在每一个涉税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正正义。厦门模式中完善税务审判机制的举措,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1.智库支持:引入专业人民陪审员和专家顾问。通过吸纳专业人民陪审员和建立专家顾问机制,能够为案件审理提供专业支撑,助力提升涉税审判专业化水平。特别是专家顾问接受涉税案件合议庭的委托,能够为法院审理重大、疑难、复杂及新类型涉税案件所涉专门性法律问题提供专业咨询,为开展集中管辖改革学术研究、调研培训、案例研讨、专家调解等活动提供智力支持。厦门模式中,成立了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改革专家顾问委员会,聘任的首批23位专家顾问来自北京、上海、深圳、武汉、厦门等地,是财税与法律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知名人士,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或丰富的实践经验。思明法院召开的首次涉税案件专家论证会上,专家顾问围绕“直播平台及主播税务行政处罚的新业态纳税争议”开展论证,为2起新类型涉税案件提供学术分析和专业意见。同时,思明法院确定了首批专业人民陪审员,从人民陪审员库中选取具有财税专业背景的15名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专业陪审员在认定案件事实、解决专业难题方面的优势。

  2.规范尺度:建立跨部门税务审判专业法官会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法发[2021]2号),专业法官会议可以跨审判专业领域、审判庭、审判团队召开,以提高议事效率和避免议而不决。成立跨部门涉税专业法官会议,能够打破部门办案壁垒,实现法院内部的优势互补。一方面,专业法官会议偏向于个案讨论,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方面为法官搭建了一个长期性、持续性、专业性、有效性的知识共享平台,主审法官在亲历法庭审判活动后形成的意见,可以通过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过程得以校验。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结果作为咨询意见供参考,既保障法官在办案中的独立性,也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确保案件审理质量。另一方面,通过讨论涉税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或与事实认定高度关联的证据规则适用问题,有利于对涉税争议中的法律适用、裁判尺度统一等问题明晰标准,统一裁量尺度,以集体智慧提高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提升涉税审判专业水平和司法公信力。

  3.优化衔接:民事判决嵌入纳税提示和刑事裁判信息通报机制。厦门模式还针对涉税审判工作实行机制上的2项“微创新”:(1)建立相关民事判决嵌入纳税提示机制。2024年4月,思明法院在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中发出全国首份附纳税提示条款的民事判决书,在法律文书主文后嵌入纳税提示条款,提示当事人及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通过纳税提示,减少因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而引发的执行或诉讼标的争议等衍生案件,通过及时沟通反馈,形成税务执法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2)建立涉税刑事案件裁判信息通报机制。思明法院与税务机关设立点对点的动态信息沟通联络机制,在税收刑事案件作出裁判后,同步将裁判文书通报给税务机关。对于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涉税违法行为,及时沟通反馈,促进税务机关及时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从而消除刑事司法和税务执法在沟通上不够顺畅的问题,优化程序衔接成效。

  四、以一体培养为目标,增强职业团体专业化

  (一)现有制度机制不利于税务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涉税争议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紧密相连,要求审理涉税案件的法官熟悉一定的财务、金融、贸易规则及企业商事活动知识等,审判人员需要对税务专业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对其法律和税务复合知识背景要求较高。现有制度机制下,缺乏税务审判人员的培养机制,税务审判队伍的专业性亟待优化提升。

  从法学教育和知识储备来看,多数法学院并未将财税法作为本科教育的必修课,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财税法知识所占比例极为有限,多数法官对财税法的专业储备不足。考察域外情况,美国税务法院的法官在专业化程度方面要求很高,需要具备法律、税收以及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意大利的税务法院(税务委员会)的成员由作为自治机构的税收司法主席理事会管理,可以担任税务法官的人员包括拥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在册的会计师和贸易专家,法学、经济学或者会计学教师,从事专业工作10年以上在册的工程师、建筑师、测量师、估价师等。从税务立法的发展来看,党的十八大以来,已有13部税收实体法律完成制定或修订工作,《税收征收管理法》亦在大幅修订过程中。面对我国税收立法的快速发展,分散审理的模式下,法官不能聚焦税务审判,专业素养难以得到体系化、专门化地提升。从审判实践的客观因素来看,以思明法院为例,办案一线法官的年人均结案数量多,民事案件约470件,刑事案件约140件,行政案件约230件,执行案件1000多件,如未能建立一定的培养机制,要求法官在承担繁重审判任务的同时通过办理个别税务案件提升税务审判的专业性,存在相当大的现实难度。

  (二)构建良性循环发展的税法人才培养格局

  1.税务审判:建立相对稳定的专审团队。审判组织专业化必然要求审判人员专业化,建立一支具有税法专业知识或者具有丰富涉税案件办案经验的税务审判队伍,从事涉税案件的审理,专注于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研究,有利于促进司法裁判的公平公正。只有专职于涉税案件审判的法官,才能胜任其审判工作。涉税案件专审团队的设置,需要着重考虑队伍的稳定性,一定时期的办案历练和审判经验积累对培养专业型“税务法官”十分重要,也能集约涉税审判人才与人力资源。域外经验中,加拿大税务法院的首席法官、副首席法官和其他法官均由内阁提名,总督任命,任期永久;美国的19名税务法院法官直接由总统任命,任期15年并经参议院确认,期满后可再任命。

  2.协同提升:联合培养提升专业能力。一方面,税务机关作为专门执法机关,其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税法知识,但从实际需要看,通过观摩庭审、研讨交流及参与应诉等方式,有助于税务执法人员直面诉讼中纳税人一方对税务执法的质疑和追问,倒逼提升执法能力、做好税务执法工作。另一方面,法官面对涉税案件时也需要具备税法专业知识,熟悉执法工作流程。因此,开展法院与税务机关的人才交流,深化人才工作机制创新,有助于充分发挥各自领域专业经验优势,联合培养精通法律专业和税收业务的综合性人才。

  实践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五位一体”以庭代训常态化机制,涉税审判中可充分推动以庭代训,通过分析研习判例、现场观摩、庭后探讨等形式,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应诉能力水平。在厦门模式中,思明法院开展涉税培训及庭审观摩,组织税务执法人员等观摩涉税刑事、行政典型案例庭审,联动讲评涉税民事执行异议案件。具体举措有:(1)开展“点对点”庭审直播。思明法院通过腾讯会议“点对点”庭审直播一起涉税行政处罚案件,35名税务干部线上旁听,12名税务干部线下旁听。通过“线上+线下”组合方式,提高税务部门旁听庭审的便捷度、灵活度,扩大税务部门旁听覆盖面,助力税务机关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2)建立干部双向合作交流机制。思明法院与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各派3名干部至对方单位开展为期1年的交流学习,进一步加强司法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双向联动,充分发挥各自专业经验优势,探索司法裁判标准和尺度的统一。此外,税务系统亦有充足的人才培养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在扬州设立国家税务干部学院,在北京、长沙、大连设立分校区,为税务干部提供专业系统的培训。未来或许可以考虑依托于此开展税务与司法联合业务培训,合力打造专业化的税务人才队伍。

  3.良性发展:院校合作储备税法人才。税务法庭的设立还离不开与“院”“校”的紧密合作,即法院提供需求,高等院校法律职业教育为税务法庭储备更多的专业人才。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视角来看,未来应有更多具备法学与财税知识的人才作为税务法官队伍的后备力量,以便在办案力量上实现长期的良性循环。高校法学院的法律职业教育及“院”“校”合作的“双千”计划,对于税务法官后备力量的培养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能够建立与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相适应的人才发展机制。

  在厦门模式中,思明法院与厦门大学法学院建立“学生联络员”工作机制,通过合作课题、旁听庭审、研习判例等方式,加强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培养与实践训练。厦门大学法学院先后有2批13名财税法硕士研究生担任两院之间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改革专家顾问委员会的学生联络员,2名财税法硕士研究生分别在思明法院行政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进行为期3个月的实习。此外,双方合作有关涉税费行政案件和民事涉税案件的受案范围等课题,形成报告后上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探索拓宽涉税费行政案件和民事涉税案件的受案范围。

  五、以协同联动为抓手,促推共治机制专业化

  (一)税收治理有待进一步汇聚多元主体的协同合力

  一方面,税收法治实施体系涉及税收执法、司法、普法、守法等法律实施环节,是税收法治体系的重点和难点。税务司法协同是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税收权益、维护税收秩序、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除了狭义上的税务机关与法院的协同互动,还包括广义上与公安、检察、司法局等多方主体的协同联动,如税收刑事案件就常常需要税务部门、公安机关、法院、检察机关等多个部门协作配合。税收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在国家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角下,不仅要有税务机关与法院“府院联动”机制,还应建立健全税务、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的大协同格局。

  另一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离不开税法理论研究的支持,离不开法律教学、科研、实践之间的相互促进,从而为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撑和院校智慧。

  (二)完善共建共享共治的税收协同治理格局

  建立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税收治理协同机制,可从以下2个方面开展探索。

  1.“府院”大协同:税收治理专业化的重要保障。“府院”协同共治既有利于加强合作,有效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提高征管效率,也有利于提供更加公正透明的税收环境,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由于涉税案件审判的专业性、复杂性,需要建立“府院”互动的专业化机制,税务司法协同已成为推动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和有效方式。从促进信息共享、优化程序衔接、推动多元解纷等方面考量,“府院”协同的具体举措包括:(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税务五方联席会,会商涉税案件态势,协调解决涉税案件民行交叉、刑行衔接问题,促进各方对涉税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标准形成共同认知。比如,思明法院改革以来,先后召开联席会议11次,提示税务执法风险点12个,促进税务机关规范审批流程、优化税务处理决定文书等8项内容。(2)制定涉税证据指引。拟定涉税证据的规范化指引,通过条目化的证据清单,点对点式引导税务机关规范取证、高效取证,提升引导税务机关取证能力,提升规范化水平,也进一步明确法院审查此类案件的工作重点和方向。(3)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进一步加强司法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双向联系,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经验优势,积极促进双方的沟通和理解,保持税收执法与司法审查标准的统一,以税收司法公正推进税务法治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程序规范制度,增强工作合力。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的界限,明确违法犯罪涉及的事实认定、金额数额、裁量情节、危害后果等条件,不断提升税务执法与司法工作的规范性、便捷性、精准性。(4)推动纠纷多元化解。完善涉税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探索建立涉税争议和解、调解机制,综合施治化解涉税争议矛盾。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开展税法宣传,源头预防和化解涉税行政争议。厦门模式实施以来,税务机关首违不罚次数同比增加14.89%,税务部门化解涉税争议10余件,思明法院化解涉税案件3件,同比均得到优化,呈现实质化解涉税争议的良好开端。

  2.“院校”大协同:税收治理专业化的研究支持。建立法院、高校、税务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多元主体共同交流研究的大协同研究平台,积极推进学术研讨与司法实务的深度交流融合,为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撑和智慧贡献。厦门模式中,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财税法学专业博士生导师李刚到思明法院挂职担任院党组成员,深度参与税务司法工作。接收高校税法专家挂职,不仅促成思明法院在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改革项目上和厦门大学法学院的合作迈上一个新台阶,也使得思明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同类改革项目中独具特色。

  不同地区的法院、高校亦可通过在线方式搭建研讨平台,汇聚学术与实务研究资源,同时邀请税务律师、税务师、会计师及行业协会成员等涉税职业共同体一同参与。比如,思明法院、上铁法院、厦门大学法学院联合设立厦沪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学堂,首期学堂在思明法院设主学堂,在上铁法院设线上分学堂。“税改学堂”每4个月举办1次,研讨涉税司法审判疑难问题和典型涉税案例,将有力加强涉税司法改革研究,发挥厦门大学法学院财税法学科的理论研究优势,强化思明法院与上铁法院在税务审判机制创新方面的双向互动,进一步为涉税司法专业化的学术研讨及实务交流搭建新平台、激发新智识。

  六、结语

  我国税收体量的迅猛增长,纳税主体多元化的权利需求,国际税收合作、税收协定的实践运用等都要求尽快推动我国税收司法专业化的进程。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探索,有利于创新税务审判工作机制,提高涉税司法质效,促推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税收法治化水平。本研究尝试从审批组织、审批机制、职业团体、共治机制4个维度,阐述税务司法专业化的实现路径,期待社会各界予以更多的关注与探讨,共同为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谨防补税及偷税风险,企业取得财政奖补应审慎处理

编者按:2025年开年以来,无论是国家部委层面,还是省市层面,都再一次明确深化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治理、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在此背景下,今年对于财政奖补涉税问题的监管打击工作将进一步深入、细化。从近期的案例来看,除适用财政奖补的依据无效而导致财政奖补被全额退回以外,实践中还出现企业取得财政奖补未正确作出企业所得税处理而导致被定性偷税的情形,本文将结合案例分析总结财政奖补涉税风险的新变化。

  一、动态观察:取得财政奖补处理不当引发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被定性偷税的风险

  若企业取得的财政奖补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下称70号文)的四项条件: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财政性资金;2.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3.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4.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则企业可以将其作不征税处理,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对取得的财政奖补是否能够作不征税处理的判断错误,企业将面临补缴巨额税款及滞纳金的风险,如2016年至2021年,某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取得赣州经开区管委会汽车产业奖励补助资金35,870.22万元并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申报,2024年11月29日,该分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就该笔资金补缴企业所得税4700万余元并加收滞纳金。实践中,还存在企业将不符合条件的财政奖补做不征税收入处理而被定性偷税的情形,如某公司2020年取得财政扶持资金392200元,因该笔收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税务机关要求其补缴企业所得税39220元并定性偷税处50%的罚款。

  若取得的财政奖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范畴,则企业应当自收到财政奖补时确认收入并按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将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定性偷税的风险,如徐税稽一罚[2024]1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中,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2021年合计收到政府补助款188000元未计入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定性为偷税处以罚款;又如济宁税稽一罚[2024]2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中,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2019年取得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合计1112619.81元,少申报企业所得税营业外收入1112619.81元,定性偷税并处以罚款。

  二、风险聚焦:不征税收入的四项条件及偷税定性的关键

  (一)焦点一:不征税收入四项条件的适用分析

  实践中,由于上述四项条件的规定存在模糊之处,导致税企之间对取得的财政奖补是否能够作不征税收入产生争议,进而导致企业产生被纳税调整甚至被定性偷税的风险。因此,在取得财政奖补时,企业应当审慎判断所取得的财政奖补是否符合上述的四项条件,留存相应的材料、文件等备查,即使被要求就该笔财政奖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亦应当与税务机关就70号文的四项条件积极进行沟通,具体而言:

  对于资金来源的问题,70号文所适用的范围是企业从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所获得的财政奖补。因此,企业取得财政奖补的来源是否符合70号文的要求是企业是否能够适用不征税收入处理的首要条件。毋庸置疑的是,企业从镇、村级别政府或组织取得的奖补并不属于70号文的适用范围,更不用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然而,存在争议的是企业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取得的财政奖补是否属于70号文的适用范围。一般而言,根据行政法及相关解释,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经济开发区的管理机构或部门,其发放的财政奖补符合70号文的条件,除此之外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所发放的财政奖补是否能够适用70号文并不明确,企业由此部门取得财政奖补可能存在一定的被调整补税的风险。

  对于资金拨付文件,70号文的规定仅明确该文件有资金专用用途的相关规定,但并未对其层级、发布单位、是否公开等形式及内容作出详细的要求,因此根据文义解释,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显示该笔资金用途的相关部门的红头文件或者情况说明、公示文件等记载了资金拨付内容的材料,但实践中税务机关仍可能对上述文件的证明力存疑。

  对于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两者符合其一即可。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通常为为规范性文件,其发布程序、发布单位等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若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通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纳税人应注意该“管理办法”的效力问题,如文件层级、是否经过公示等情况。实践中,企业一般仅能取得发放财政奖补部门出具的红头文件,若缺少相关的管理办法且红头文件中未提及具体的管理要求,其取得的财政奖补可能被认为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对于资金的支出单独核算,企业一般采取设立“财政性资金台账”来记录财政性资金的收支情况,并通过留存相关收支的银行流水、合同、发票等资料备查,或者采取在资金支出审批流程等资料中体现该部分资金专款专用的特征,避免与经营资金混同。

  (二)焦点二:定性偷税需考量税款损失的结果及不缴、少缴税款的故意

  即使企业取得的财政奖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或者作出不申报等行为,企业也未必构成偷税。一方面,企业错误的将取得的财政奖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未必构成税款损失。比如,对于不符合条件但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奖补,调整企业收入的同时亦应当将该资金的支出纳入税前扣除,若其在当年一次性支出完毕,那么即使调整为征税收入,也并未造成税款损失。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定性偷税还应当对相对人的主观过错作出考量。《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并未列明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但是“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拒不申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文字表述已经将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包含在其中。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税总函[2016]274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5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对于构成偷税需要具备主观要件都有所提及。据此,若企业因对政策理解错误而未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其并无不缴少缴税款的故意,不应当径直认定为偷税并处以罚款。

  三、风险应对:审慎判断不征税收入,涉案后切忌消极应对

  在收到财政奖补时,企业应正确理解不征税收入政策内涵,准确判断该补贴是否满足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避免未及时申报或者错误申报导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风险。企业若确定将取得的财政奖补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应当设立专门账簿或会计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并妥善保存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发放资金的部门对该资金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等资料备查。此外,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并不意味着不需要进行申报,企业还应当正确填写纳税申报表格,并在规定的年限将不征税收入使用完或者进行纳税,否则可能面临税务调整而导致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甚至被定性偷税的风险。另外,在严监管、严打击违规财政奖补的背景下,除了70号文资金来源的适用问题,企业还应当审查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避免被要求全额返还财政奖补的风险。

  若企业因财政奖补处理不当而被调整纳税甚至被定性为偷税时,应当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避免被定性偷税而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及被处以罚款的风险。若企业收到的财政奖补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那么企业无需将其计入应税收入进而缴纳企业所得税,更不提偷税一说。即使企业收到的财政奖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也应当从税款损失及主观状态两方面进行申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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