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发[2023]1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职业技能培训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3-06-15
文号:黔府发[202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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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职业技能培训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23〕13号            2023-06-15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有关精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我省签署的《共同推进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合作协议》打造“技能贵州”要求,健全适应技能人才成长需要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推动人力资源开发不断取得新成效,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以高质量发展为统揽,围绕“主战略”“主定位”,聚焦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技能人才需求,采取政府引导,协会、企业、院校积极参与,市场化运营、项目化推进、东西部协作等方式,实施一批培训重点工程,建设一批培训优质平台,树立一批培训特色品牌,推动职业技能培训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水平。

  (二)目标任务。到2025年,人力资源开发体系基本健全,技能人才培育机制基本完善。每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60万人次以上,累计培养高技能人才不少于50万人,推动我省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比例、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逐步提高。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供给能力

  (三)强化企业培训主体责任。推动企业特别是工业、制造业企业建立职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规范开展岗前、转岗、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突出高技能人才培养及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落实“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制度,制定我省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办法,保障和提升技能人才待遇。鼓励各类企业自行培养技能人才,落实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政策。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可依据有关规定按投资额的30%,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委军民融合办)

  (四)发挥职业院校主阵地作用。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技能培训优势,各职业院校每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人次数不得少于在校生人数的50%。允许并鼓励职业院校开展有偿性社会培训,所取得的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办学经费自主安排使用,也可作为绩效工资来源。职业院校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所取得的收入中发放给在职在编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单列管理。推进技工教育与职业教育融合发展,建立全省统一的职业教育招生平台,组织实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双认证”行动,推动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学历双向比照认定。推广“校企合作”订单培育,大力实施订单定岗培训。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一体化”教师培养。研究制定支持国有企业举办职业院校发展政策。(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五)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完善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常态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质量评估和办学能力监测,培育发展一批办学特色鲜明、培训效果优良的优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六)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做好技能人才供需预测和培养规划,制定行业培训标准,规范行业培训,推进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员)持证上岗。聚焦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中能源、基础材料、酱香白酒、现代化工、生态特色食品、新能源电池及材料、新兴数字产业、装备制造、中医药、现代物流和康养等重点产业,帮助重点企业按年度制定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帮助中小微企业积极开展职工技能储备培训。(责任单位: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七)搭建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推行“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构建完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模式。完善证书直补制度。加快贵州省实名制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实现培训、评价信息与就业、社保信息等联通共享。(责任单位: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

  (八)精准培训对象。聚焦重点群体,常态化开展劳动力培训就业意愿摸排,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分类制定培训工作计划,多层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高校毕业生、易地搬迁未就业劳动力、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困难劳动力等开展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技能培训,对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开展以提升技能水平为目标的技能培训,鼓励引导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就读职业学校,支持毕节市开展无升学意向初高中毕业生技能储备培训试点。(责任单位: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九)提升教师素质。强化师德师风教育和专业技能提升,严格执行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制度,落实民办培训机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和兼职教师1年内任职不得超过3家培训机构的要求。常态化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职业能力轮训,各市(州)每年举办不少于2期骨干教师培训示范班。培育一批金牌培训团队,选树一批培训教师先进典型。推行校企人员互聘制度,鼓励支持高技能人才兼任职业学校实习实训指导教师。(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十)强化培训监管。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从严落实定点培训机构进入和退出机制,加大违规培训行为的惩处力度。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培训、评价、资金等全流程监管,重点加强对师资、课程、教材、设备和评价考核的质量监管。结合重点产业和市场需要,动态调整《贵州省职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大数据局)

  (十一)规范开展评价。健全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组建专家团队,指导编写重点行业评价标准,开展质量督导、专项督导。对企业职工、职业院校学生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开展评价,大力开展职业院校“双证书”行动,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积极推进“一培双考”“一考双证”。规范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评价考核监管。推动与广东等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互认。(责任单位: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二)广泛开展竞赛。完善职业技能竞赛制度体系,加强省级竞赛集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的引领带动作用,聚焦重点领域职业工种,建立政府、协会、企业及社会多方参与的竞赛机制。围绕“贵州技工”“黔菜师傅”“黔灵家政”“黔旅工匠”等重点工程广泛开展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通过“以赛促训”推动我省技能水平整体提升。(责任单位: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四、实施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工程

  (十三)实施“贵州技工”工程。根据我省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人才发展需求,围绕“六大产业基地”以及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结合我省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实施计划,打造“贵州技工”技能人才队伍,建立我省工业、制造业、农产品深加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技能人才培养体系。(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委军民融合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四)实施“黔菜师傅”工程。围绕我省旅游产业化和农业现代化人才需求,依托国家(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餐饮行业企业、相关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打造“黔菜师傅”培训标准,建立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星级认定和培育机构质量评定等多层次评价体系。(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五)实施“黔灵家政”工程。根据我省新型城镇化和旅游产业化人才发展需求,依托家政行业协会、重点企业、龙头企业与院校,打造“黔灵家政”明星企业,聚焦家政医护和“一老一小”实际需求,开展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育婴员、保洁员等技能培训,促进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搬迁劳动力、农村妇女等在明星企业实现高质量就业。(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妇联,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六)实施“黔旅工匠”工程。围绕我省旅游产业化和农业现代化人才发展需要,以提升整体旅游技术技能人员服务质量为目标,采用“政府引导、部门合作、企业主体、广泛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着力打造优秀、专业的旅游从业人员队伍。依托民族旅游村寨、乡村旅游景区推广地道黔菜美食和特色文化旅游商品,与我省民俗文化体验、传统工艺、农业观光休闲、山地旅游等优势相结合,推动“黔旅工匠”中乡村旅游、非遗传承与“黔菜师傅”工程协同发展。(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建设

  (十七)建设一批特色培训基地。围绕酱香白酒、磷化工等制造业企业建设一批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夯实制造业技能根基。围绕大数据发展需求,探索建设数字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整合市县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等建设项目,开展县域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试点。积极争取建设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逐步扩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规模。支持毕节市建设人力资源开发培育基地。(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八)建立一批东西部技能协作实训基地。加强与广东、浙江、福建、江苏等劳务输入大省的协作,依托吸纳黔籍务工人员较多的企业建立“技能和就业实训基地”,针对黔籍务工人员开展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遴选推荐一批发达地区优质企业、职业院校与我省职业院校合作建立校企合作、校校合作“技能和就业实训基地”,建设我省重点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和优质专业,帮助我省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探索建立技能人才共育共用机制。(责任单位:省乡村振兴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市、县级政府要把人力资源开发特别是职业技能培训作为重要任务,切实履行抓职业技能培训职责,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分解目标任务。在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领导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总牵头责任,统筹目标任务、调度安排、督导考核等工作。各责任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推进力度,落实“管行业必管人才”和品牌建设责任,及时掌握重点行业、企业技能人才现状和需求,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在政策、项目和资金上对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予以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各级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十)加强资金保障。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合理调整资金支出结构,按规定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各类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对资金使用情况及成效开展常态化评估,提高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防止骗取、套取、挪用培训资金。(责任单位: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加强督导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相关工作的督促指导。各地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专题研究推动工作,落实月调度、季小结、年总结工作制度。各部门要加强协同推进,加强监督检查,强化问责问效,确保目标任务按时保质推进。对工作推进不力、不能完成任务目标的进行摘牌、通报、停止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各地要将培训资金分配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绩效挂钩,加大激励力度。要加大技能培训品牌建设,推动实现“人人学技能、人人有技能、持续提技能、力争高技能”,大力宣传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营造重视、关心、尊重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各级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附件:

  1.“贵州技工”工程实施方案

  2.“黔菜师傅”工程实施方案

  3.“黔灵家政”工程实施方案

  4.“黔旅工匠”工程实施方案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贵州技工”工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25年,“贵州技工”数量基本充足、结构相对完善、年龄梯队趋于合理、技艺素养整体提升,实现技能人才供需匹配,更好服务我省“四化”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和“六大产业基地”建设。围绕我省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产业发展需要,优先支持我省“六大产业基地”以及农业特色优势产业中的工业、制造业、农产品深加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行业,建成一批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基本实现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县级全覆盖,全省累计开展“贵州技工”培训不少于50万人次,劳动者凭技能实现更加充分高质量就业。

  二、分级分类开展培训

  各市(州)和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围绕“六大产业基地”等,制定技能人才和产业工人培养计划,有针对性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各市(州)每年举办不少于5期职业技能培训示范班。重点发挥“基地和企业”深度合作效应,按年度开展行业相关工种培训不少于1500人次,其中,承接所在地政府补贴性培训不少于500人次,培养技能人才不少于1000人次,培训后取证率不低于90%、就业率不低于80%。争取到2025年实现培养高技能人才数量与我省有关产业需求规划相匹配。各级各部门按规定落实资金、项目、政策。建立年度第三方成效评估制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移民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局、省大数据局、省应急厅、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妇联、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残联,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培训基地建设

  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国资、军民融合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建立“产业规划、企业主导、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按照“项目申报、市级主导、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要求,重点围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民生重点领域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2023年,建成“贵州大数据”“贵州酱酒”“贵州磷化工和新材料”“贵州绿茶”“贵州军工”等首批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指导各市(州)于2023年底前择优建设1个市(州)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或2至3个县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力争到2025年实现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县级全覆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委军民融合办,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发挥院校作用

  到2025年,各市(州)遴选1至2家职业院校与省内外3至5家优质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根据企业需求大力建设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和优质专业,深化产教融合,开展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岗前转岗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启动“技能和就业实训基地”建设。深入开展粤黔协作,依托对口帮扶地优质职业教育资源与我省职业院校开展“校校合作”,继续举办“广港班”“广汽班”“广酒班”等订单班,共同开展专业共建、课程开发、师资与管理人员互派学习指导等,不断加强“双师型”“双证书”“双认证”工作力度。将培训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重要分配因素。(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军民融合办,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完善评价制度

  结合我省产业需求,围绕“六大产业基地”、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服务业重点产业,每年发布人才需求目录,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机制,推动符合条件的规上企业纳入培训评价机构目录,落实“新八级工”制度,支持企业自主设置职业技能岗位等级,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评价等级结构。推动“贵州技工”与“广东技工”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互认。探索建立“贵州技工”职业技能培训资源、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信息共享机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大数据局、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妇联、团省委)

  六、培育贵州技工品牌

  贵阳市围绕大数据、装备制造和新能源电池及材料,遵义市围绕酱酒、茶叶等特色农产业和装备制造,六盘水市围绕新能源和现代化工,安顺市围绕装备制造、机械加工、医药产业和旅游服务,毕节市围绕新能源、现代化工、轻纺工业和酱酒,铜仁市围绕新能源和新型建材,黔东南州围绕旅游服务、现代医药和新能源电池及材料,黔南州围绕茶叶等特色农产业、磷化工和新材料,黔西南州围绕装备制造、新型建材和康养产业等重点产业,建立产业协同发展机制,依托头部企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高成长性企业,培养培育一批以高技能人才为主的“贵州技工”,发挥引领带动作用。聚焦白酒酿造、磷化工、茶叶加工、装备制造、大数据、新能源等重点领域职业工种,每年举办至少2期职业技能竞赛,通过竞赛选拔培育一批优秀“贵州技工”。选树一批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劳务品牌单位,推动我省工业、制造业及县域特色产业等企业开展培训、实训,对接上下游产业链,推动产业联动发展,构建相匹配的“贵州技工”品牌。(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委军民融合办,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附件2

“黔菜师傅”工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25年,“黔菜师傅”工程培养、评价、品牌体系基本建立,我省黔菜产业人才培养与菜式菜品、餐饮服务、营养健康协调发展,力争每个市(州)建成1至2个具有地域特色的“黔菜师傅”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或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黔菜师傅”培训5万人次以上,遴选认定10个“黔菜师傅”示范性评价机构,依托职业院校、餐饮行业协会和企业等开发100个“黔菜菜品”,全省打造100家“生态黔菜”餐饮名店,培养10000名星级“黔菜师傅”,打造30个“黔菜师傅”劳务品牌,促进我省餐饮行业从业人员高质量就业创业。

  二、建立标准体系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搭建平台,依托餐饮行业协会、企业、职业院校和国家(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组建贵州省“黔菜师傅”工程专家团队,由协会、职业院校等负责,省内重点企业、龙头企业配合,逐步建立“黔菜师傅”系列标准体系。积极推动黔菜菜品科学化、规范化建设,编制开发100个黔菜菜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对标国家专业教学标准,依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建立健全黔菜烹饪技能人才培养课程,组织编写教材、教案,将黔菜文化、工匠精神融入教学培训全过程,建立“黔菜师傅”培养标准体系。支持“黔菜师傅”创办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乡村振兴局、省国资委、省妇联、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加强培训平台建设

  鼓励支持全省职业院校设立“黔菜师傅”学院,开设“黔菜师傅”相关专业,招收“黔菜师傅”烹饪专业学生。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技工教育和培训机构,积极推动餐饮行业企业组建“黔菜师傅”校企合作平台,推进产(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国资行业龙头企业作用,用好国资企业具有优质硬件设施、优秀行业人才等资源,高标准建设“黔菜师傅”培训基地。到2025年,全省建成1个“黔菜师傅”省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遴选1所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作为“黔菜师傅”技能人才培训主阵地。各地建立“黔菜师傅”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或技能大师工作室。(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国资委、省妇联、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发挥各类培训资源作用

  深化“校校合作”“校企合作”,开展专业共建、课程开发和考核评价,支持行业协会、知名餐饮企业的名厨、大师等担任院校专兼职教师,提高“黔菜师傅”培养培训能力。强化黔菜厨艺基本功实操训练,积极开展适岗、转岗和技能储备培训。鼓励培训机构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以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加创业培训的培训。推动“黔菜师傅”与“粤菜师傅”在培训师资、培训内容和评价考核上互融互通,每年培养一批复合型“黔菜师傅”,将粤菜的制作方法融入培训内容。(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国资委、省妇联、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开展多元化等级评定

  积极构建“黔菜师傅”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星级评定、技能等级认定等多元化评价考核体系。对已获得“中式烹调”职业技能等级的人群开展“黔菜师傅”评价认定工作,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颁发“黔菜师傅”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对标“粤菜师傅”,建立星级评定模式,对通过考核评定的,颁发“黔菜师傅”星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对有绝技绝活、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烹饪技能人才,可直接破格评定星级“黔菜师傅”,晋升职业技能等级。到2025年,实现“黔菜师傅”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机构市级全覆盖,遴选认定“黔菜师傅”示范性评价机构10个,遴选认定星级“黔菜师傅”10000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国资委、省妇联、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树立黔菜系列文化品牌

  从2023年起,省级每年开展一次“黔菜师傅”职业技能大赛和创业创新大赛活动,鼓励支持各地广泛开展“黔菜师傅”特色职业技能竞赛和创业创新大赛活动,同期举办黔菜展示、厨艺表演、论坛交流等活动。深入挖掘推广黔菜文化,宣传推广黔菜文化品牌,以酸汤鱼、辣子鸡、肠旺面、羊肉粉、宫保鸡丁等为重点,讲好“一菜、一人、一店”的黔菜故事。到2025年,全省打造30个左右“黔菜师傅”劳务品牌,100家“生态黔菜”餐饮名店。(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国资委、省妇联、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支持就业创业

  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孵化打造一批乡村黔菜美食旅游景点、乡村黔菜美食旅游精品线路、黔菜体验活动,拓展“黔菜师傅”就业创业兴业渠道。积极开发更多黔菜美食加工、制作、包装、推介等相关就业岗位,对取得“黔菜师傅”证书者优先推荐到星级酒店、连锁旅游酒店和乡村旅游区餐馆就业。对厨艺精湛、业绩突出、行业影响较大且善于传承弘扬黔菜文化的“黔菜师傅”优秀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国资委、省妇联、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各市〔州〕人民政府)

  附件3

“黔灵家政”工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25年,遴选一批“黔灵家政”明星企业,培育建设一批“黔灵家政”培训基地,新增一批“黔灵家政”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机构,培训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育婴员、保洁员等15万人次,认定一批金牌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育婴员、保洁员等“黔灵家政”金牌服务员,发放“居家上门服务证”6万张,“黔灵家政”助推脱贫劳动力、搬迁劳动力、农村妇女等群体就业创业成效明显,推进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保洁清洁服务等业态进一步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进一步提升。

  二、建立完善行业标准

  支持家政行业协会和企业参与家政服务行业相关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的制修订工作;加快《婴幼儿照护培训规范》《居家与社区医疗相结合的养老服务规范》等家政领域地方标准制定。建立家政服务纠纷常态化多元化调解机制。畅通“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等消费者诉求渠道。深化家政服务标准化专项行动,完成3家省级标准化试点验收和国家级试点中期评估。适时开展家政服务质量监测和第三方认证。(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加强培训能力建设

  支持具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扩大招生规模。鼓励更多高校和家政企业联合申报产教融合项目,并对家政服务相关项目予以倾斜支持。持续开展家政师资和职业经理人培训。指导各地妇联支持巾帼家政品牌企业进社区,推动各地妇联大力开展家政技能培训。指导各地工会加大家政培训投入,深化“工会就业创业服务系列活动”。加快建立家政服务人员持证上门制度,发放“居家上门服务证”6万张。依托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家政品牌企业、养老托育机构等培训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育婴员、保洁员等15万人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等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开展规范评价监管

  新增一批“黔灵家政”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机构,推进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多层次评价体系。大力开展“黔灵家政”职业技能大赛。新增一批家政企业、家政服务员录入商务部家政信用系统。对家政企业开展考核评价并进行动态监管。实现我省家政领域信用信息系统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加强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设。开展家政信用名片试点,依托“信用中国”移动端、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探索推广家政信用名片,建立家政服务对象与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沟通机制,依法依规向社会提供家政公司及服务人员信用信息,保障家政服务对象和从业人员的权益。(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法院、省总工会、省妇联,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推进品牌化发展

  分类培育一批月嫂、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等品牌企业,提升家政服务能力;从家政示范企业中遴选一批“黔灵家政”明星企业,联系一批平台性家政龙头企业、员工制家政龙头企业和专业性家政龙头企业,促进品牌发展;指导各市(州)和行业协会开展金牌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育婴员、保洁员等评选认定工作,提升品牌社会认可度;支持有条件的市(州)积极申报国家“领跑者”城市(区),参加全国性、区域性等家政博览会,加强龙头企业、示范企业、明星企业、金牌服务员等的宣传推广力度,提升“黔灵家政”品牌的影响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妇联,省家政行业协会,技工院校,各市〔州〕人民政府)

  附件4

“黔旅工匠”工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25年,“黔旅工匠”旅游产业人才培养机制基本完善,多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服务质量提升基本完成,打造一支懂技术、懂旅游、懂经营管理的高素质旅游从业队伍,增强旅游从业人员竞争力。围绕通过旅游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目标,以“政府引导、部门合作、企业主体、广泛参与、市场化运作”为培育提升模式,开展分层次、分类别旅游从业人员全覆盖培训。累计开展旅游从业人员培训12万人次,举办各类“黔旅工匠”技能大赛18场,评选“贵州文旅行业标兵”28名。

  二、构建从业人员培养体系

  发挥全省高校、职业院校等旅游专业和民办培训机构的职能优势,围绕研学旅行、酒店管理、传统工艺等职业(工种),以校企合作为基础推动旅游从业人员定制化培养,保障旅游专业布点院校毕业生本地就业率不低于30%,力争每年为贵州省培养1.5万名以上旅游后备人员,重点培养1000名旅游技能人员,示范带动各市(州)支持培养5000名旅游人员。探索企业人员订单培育模式,推动企业人员素质提升培训计划,积极探索产、教、研相结合的培养方式。积极探索“名师带徒”“多学期、分段式”“工学交替”等顶岗实训模式,实现校企之间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培养从业队伍。依托非遗研培计划,支持省级非遗研培基地、非遗工坊就近就地以“企业+传承人”“合作社+传承人”等模式,培养特色文化旅游商品技能人才。支持重点旅游企业申报国家级旅游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等创新型示范性校企合作项目。(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建设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

  以贵州文化和旅游职业学院为基础建设旅游人员培育基地,加强旅游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建设,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型人才、实践服务型人才、“双师型”教师、旅游企业骨干管理人才、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等示范性旅游人才项目。到2025年,全省重点打造文化和旅游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50个,支持建设申报导游类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

  大力开展促进旅游业复苏专项行动,以提升整体旅游技术技能人员服务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完善优化现有旅游景区、旅行社、旅游购物店和导服人员管理数据库建设,鼓励各市(州)积极探索具有地域特色、创新发展的地方从业人员能力提升培训内容和方式。对导游等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组织参加继续教育提升专业水平;采取多种方式对景区讲解人员、酒店服务人员、餐饮服务人员、民宿管家、保洁服务人员等加强技能服务培训,实现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质量提升全覆盖,着力打造优秀、专业的旅游从业人员队伍,提升旅游行业人员素质。2023年,全省开展“黔旅工匠”旅游从业人员培训4万人次以上。(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大数据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移民局、省妇联、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完善评价竞赛机制

  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推动“黔旅工匠”旅游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的体制改革。完善并落实竞赛获奖选手表彰奖励、升学、职业技能等级晋升等政策,推行“赛展演会”结合的办赛模式,建立政府、协会、企业及社会多方参与的竞赛机制,加强竞赛专兼职队伍建设,提高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结合当前“黔旅工匠”亟需人才的实际,组织实施行业竞赛,逐步向全旅游相关行业拓展。采取“省级+地方”逐级举办模式,到2025年,举办各类“黔旅工匠”技能大赛18场,培育形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行业技能大赛、专业大赛。每三年开展一次贵州省工艺美术大师评选。(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推动品牌建设

  鼓励支持“黔旅工匠”旅游行业从业人员争做“贵州文旅行业标兵”。到2025年,在全旅游行业遴选28名事迹突出、感染力强、根植基层的一线工作者命名为“贵州文旅行业标兵”。支持“黔旅工匠”旅游行业从业人员成立技能工作室,以名师带徒形式培养行业服务队伍,并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加大对“黔旅工匠”品牌宣传,积极宣传旅游行业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积极营造全社会、全行业关心重视旅游从业人员培养的氛围。(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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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的实现路径

热点笔谈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的实现路径——以厦门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改革为研究样本

财税法研究      2025年03月11日

  1、作者简介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创新” 课题组

  组 长:黄冬阳院长

  副组长:王敏重副院长、 李刚副教授

  成 员:王叶萍庭长、 柯祖锋庭长、 刘亚乐副庭长、 罗小艺法官、 姚洁法官、 陈惠英法官

  执笔人:罗小艺法官、 姚洁法官

  2、摘要

  近年来,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纳税人法律意识持续提升,税务违法违规形态更加多样复杂。税务案件专业性强,具有跨财会、金融等领域的复合性特点,对税务司法的专业化提出更高要求。结合厦门“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实践探索,从审判组织、审判机制、职业团体、共治机制4个维度,探讨税务司法专业化的实现路径,以期探索集约涉税审判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的发展进路,在市域范围内促进涉税司法裁判标准的建立与机制创新,助力税收治理现代化。

  3、关键词

  税务司法;专业化;集中管辖

  4、正文

  一、引言

  税收关乎国计民生,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的支撑和保障。税法作为财富分配之法,厘定了私人财产权和公共财产权的边界,将纳税人与国家直接相连,将税收环境的法治化程度和税收政策的有效性水平与新质生产力的产生和发展紧密相连。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涉税司法活动一方面能够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和税法权威,另一方面能够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探索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进一步集约涉税审判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尤为重要。厦门法院已先后设立了金融司法协同中心、知识产权法庭、破产法庭等专业法庭,在海丝中央法务区思明示范区设立了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厦门涉外海事法庭,为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改革提供了现实经验与借鉴。厦门市有条件、有优势、有内驱力,凝聚合力探索推进涉税司法案件共管共治,以司法机关裁判标准的建立引导促进税务执法尺度的统一。

  厦门市于2023年3月启动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改革(以下简称“厦门模式”),在思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思明法院”)开展试点,成立全国首个涉税案件“三合一”集中管辖专门合议庭。厦门模式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的路径可以概括为4个维度:以管辖集中为原则,统筹审判组织专业化;以公正高效为要旨,推进审判机制专业化;以一体培养为目标,增强职业团体专业化;以协同联动为抓手,促推共治机制专业化。本研究以厦门模式为研究样本,结合其实践探索,探讨税务司法专业化的实现路径。

  二、以管辖集中为原则,统筹审判组织专业化

  涉税案件呈现总量小、专业性强、复杂疑难问题多等特点,当前涉税案件分散审理模式不适应专业化发展方向,可在充分考虑区域、案件特点基础上循序渐进推进审判组织专业化发展。

  (一)分散审理模式不适应涉税案件专业化审理的需求

  税务案件的涉讼内容多元、复杂,具有很强的税法专业特点,对税务审判工作提出极高的专业要求。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涉税争议问题和税收执法风险日益复杂多样化,纳税人对税务司法裁判的专业性、审理质效的期待也日益增长。但是,相对于其他类型案件,涉税案件总量较少,以思明法院为例,自2018年8月国税地税机构合并至2024年9月,新收税收刑事案件28件,年均4.7件;新收税务行政案件42件,年均7件。

  改革前,涉税案件分散在各个法院审理;同一法院内部,涉税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分散在不同的审判庭审理,没有设置专门的审判机构。此种分散审理模式难以适应新时代涉税案件的司法需求。

  1.分散审理不易实现审判资源与案件资源相协调的统筹整合,较难推动案件审理质效的优化提升。以思明法院为例,近5年涉税行政诉讼的上诉率约为各类行政诉讼案件上诉率的2.3倍,近5年涉税行政诉讼的平均结案时间约为各类行政案件平均结案时间的2.6倍。并且,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分散在不同审判庭审理,部门、条线之间的沟通成本较高,不同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审理经验难以融合促进。

  2.涉税案件法律问题争议较多,类案异判现象时有发生。分散审理导致不同的审判组织对争议问题的审查认定标准不同,比如,税务处理与税务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是否一致,税款滞纳金的性质以及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影视行业、网络直播等新型偷逃税常发领域的执法和日常监管等涉税法律问题,均存在争议,导致相同或类似的事实构成,在不同地域和不同层级的法院存在不同的裁判结论,影响涉税案件的司法公信力。

  3.分散审理不利于裁判规则的总结提炼。不同审判庭、不同法院或不同审级所办理的涉税案件数量长期处于低位,缺乏整合提炼证明标准、裁判规则的案件数量基础,不易推动提升税务审判的专业化水平。

  (二)因时因地推进集中管辖改革的探索

  涉税案件的特点,决定了需要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审理机制来解决涉税争议。实现涉税案件专业化审理,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审判组织的专业化。

  1.路径基础:案件管辖集中和审理组织集中。涉税案件的审判组织专业化涉及2个层面问题:(1)案件管辖的集中化。(2)审理组织的集中化。

  一方面,在分散的案件管辖模式下,无法对涉税案件集中受理,难以对涉税案件的整体情况有全面了解,无法掌控涉税案件数量、标的、金额、争议焦点及引发纠纷的深层原因,案件集中的优势与效应无从实现。宏观上,案件管辖的集中有利于司法对涉税案件全面认识和精准掌握,统一裁判标准、统谋审判政策、统筹司法资源;微观上,案件集中是涉税案件审理专业化的前提,是法官集中、法官专业和司法专业的必要条件,只有涉税案件先集中,才能进一步研究如何分配审判人员、如何实施专业化审理。

  另一方面,涉税案件集中管辖后,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通过怎样的审理组织对涉税案件进行统一审理。一般而言,实现集中审理的方式主要包括3种,分别为设置税务合议庭、设置税务法庭和设置税务法院。设置税务合议庭,要求法庭在内部设置相对独立的税务合议庭,其组成人员应当具备法律与财税的双重知识背景;设置税务法庭,是在各级法院根据本区域的审判需要在其内部单独设立税务法庭,在配备专门财税法背景法官的前提下,专门受理该普通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涉税案件;设置税务法院,是通过在普通法院的系统之外另行成立专门的税务法院以统一处理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涉税案件。从审判组织专业化程度看,3种路径是依次递进关系,专门审判团队(税务合议庭)的组建最灵活、便捷,能最及时回应社会需求,消耗司法资源相对最少,但也最不稳定,受政策和形势影响最大;专门法院的专业化程度最高,机构最稳定,但是设立程序最复杂,筹建和运维成本及消耗司法资源最多。

  2.厦门实践:“三合一”集中管辖模式。厦门模式设立了“三合一”涉税案件集中管辖合议庭。2023年3月,厦门市启动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经批准在思明法院开展试点,管辖厦门市应当由基层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涉税案件,并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集中履行检察职责。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明确涉税案件集中管辖相关案由的通知》(厦中法发[2023]78号),进一步对涉税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案由和范围等予以明确。2023年11月,思明法院揭牌成立涉税案件合议庭,成为全国首个涉税案件“三合一”集中管辖专门合议庭,统筹履行涉税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职能。由此,厦门“三合一”模式实现了涉税案件管辖和审理组织的集中化。

  厦门“三合一”模式对涉税案件审理的优势有以下3点:(1)降低法院各条线之间的沟通成本,避免不同类型的关联案件各办一节,较好地发挥审判程序的效能优势。(2)充分发挥集中管辖审判效能,归口管辖涉税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助于在审理中厘清税收刑事案件和税务行政案件在证明标准上的异同,推动解决涉税案件证明标准、行刑衔接等跨学科专业疑难问题,也有助于促进统一涉税民事案件与税务行政案件在法律关系、事实认定上的标准。(3)有利于培养法官的综合业务能力,避免法官陷入只办刑事案件,或者只办行政案件、只办民事案件的单一思维,促进裁判思维、方法和尺度上的规范统一。

  除了厦门模式,司法实践中也有其他地方法院开展税务司法专业化的改革探索。比如上海模式,2024年2月,全国首家专门税务审判庭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揭牌,集中管辖原由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税务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并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加挂税务审判庭牌。上海模式的特点体现在实现税务行政案件的集中管辖以及一审、二审税务审判庭的审理组织集中。又如,2024年4月,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法院税务审判合议庭揭牌运行,由专门审判团队审理税务行政案件;2024年6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分别宣布设立专门的涉税务合议庭,实现税务行政案件的专业化审理。

  3.长远目标:设立专门税务法院。经济社会进一步向专业化和精尖化方向变革,司法纠纷的日益细化需要更加专业化的审判方式。专门法院的成立既是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也是提升现代法治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的路径。设立税务法院可作为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的长远目标。当然,税务法院的设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化工程,在实现方式上,应循序渐进式逐步推行。(1)随着实践中专业化试点之推进,在条件成熟时税务合议庭可以转而成立为一个独立的税务法庭。参照目前一些地方中级法院设置的知识产权法庭,申请设立跨行政区划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探索对涉税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由税务法庭集中管辖,并由相对应的检察院集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实现涉税案件更加专业化、高效化、标准化审理。(2)若涉税案件数量不及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集中化后仍不能达到一定的案件量级,必要时可以考虑参照海事法院的集中管辖路径,即打破市级行政区划限制,以核心城市为锚点辐射周边,将临近市、州、县、区的涉税案件集中到锚点城市统一立案受理。(3)当涉税案件集中度呈现一定规模,案件数量达到一定量级,涉税案件审判组织专业化已初见成效,获得社会各方面的认可,同时又对税务案件审理有更高的专业化需求和审级要求时,则可以效仿海事法院的做法,设置专门人民法院即税务法院,由设区的市直接组建税务法院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涉税案件一审审理,二审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关于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我国《宪法》第129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2条列明了特定数量的专门人民法院,但“等”字的概括表达为专门的税务法院设立留有法律依据。

三、以公正高效为要旨,推进审判机制专业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此,应在审判组织专业化的基础上,构建与涉税案件集中管辖相适应的审判机制。

  (一)现有审判机制与涉税案件专业性特点不匹配

  1.审判机制未能补强专业性。目前,培养专业的税务法官,需要加强学习税务、财务、会计、审计等交叉学科知识,短时间内难度较大,在案多人少的司法现状下不切实际。为此,现阶段能否通过一定的审判机制注入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才,以支持涉税专业审判工作,值得思考。

  2.各部门习惯于单兵作战。传统的办案模式中,除审判委员会集中研究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之外,法院庭室之间较少形成跨部门办案合力。税务争议具有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复杂程度高等特点,行刑交叉、民行交叉情况较为常见,同一税务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可能同时涉及民商事纠纷、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并由此产生关联影响,传统的办案模式难以适应新的办案需要。

  3.税务司法衔接功能不足。在行为人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法和行政法的情况下,“先刑后行”还是“先行后刑”,即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竞合和衔接,在理论和实务中因缺少法律层面的直接规定,不同的部门之间存有争议。实践中,税务机关缺乏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渠道或对接机制。例如,司法机关在做出决定或判决后,未主动告知行政机关,这个环节的沟通缺失可能导致部分税收违法行为未被及时查处。

  (二)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涉税案件审判机制

  税务审判机制专业化的完善,出发点在于推动公正高效办理涉税案件,让纳税人、缴费人在每一个涉税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正正义。厦门模式中完善税务审判机制的举措,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1.智库支持:引入专业人民陪审员和专家顾问。通过吸纳专业人民陪审员和建立专家顾问机制,能够为案件审理提供专业支撑,助力提升涉税审判专业化水平。特别是专家顾问接受涉税案件合议庭的委托,能够为法院审理重大、疑难、复杂及新类型涉税案件所涉专门性法律问题提供专业咨询,为开展集中管辖改革学术研究、调研培训、案例研讨、专家调解等活动提供智力支持。厦门模式中,成立了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改革专家顾问委员会,聘任的首批23位专家顾问来自北京、上海、深圳、武汉、厦门等地,是财税与法律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知名人士,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或丰富的实践经验。思明法院召开的首次涉税案件专家论证会上,专家顾问围绕“直播平台及主播税务行政处罚的新业态纳税争议”开展论证,为2起新类型涉税案件提供学术分析和专业意见。同时,思明法院确定了首批专业人民陪审员,从人民陪审员库中选取具有财税专业背景的15名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专业陪审员在认定案件事实、解决专业难题方面的优势。

  2.规范尺度:建立跨部门税务审判专业法官会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法发[2021]2号),专业法官会议可以跨审判专业领域、审判庭、审判团队召开,以提高议事效率和避免议而不决。成立跨部门涉税专业法官会议,能够打破部门办案壁垒,实现法院内部的优势互补。一方面,专业法官会议偏向于个案讨论,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方面为法官搭建了一个长期性、持续性、专业性、有效性的知识共享平台,主审法官在亲历法庭审判活动后形成的意见,可以通过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过程得以校验。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结果作为咨询意见供参考,既保障法官在办案中的独立性,也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确保案件审理质量。另一方面,通过讨论涉税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或与事实认定高度关联的证据规则适用问题,有利于对涉税争议中的法律适用、裁判尺度统一等问题明晰标准,统一裁量尺度,以集体智慧提高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提升涉税审判专业水平和司法公信力。

  3.优化衔接:民事判决嵌入纳税提示和刑事裁判信息通报机制。厦门模式还针对涉税审判工作实行机制上的2项“微创新”:(1)建立相关民事判决嵌入纳税提示机制。2024年4月,思明法院在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中发出全国首份附纳税提示条款的民事判决书,在法律文书主文后嵌入纳税提示条款,提示当事人及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通过纳税提示,减少因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而引发的执行或诉讼标的争议等衍生案件,通过及时沟通反馈,形成税务执法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2)建立涉税刑事案件裁判信息通报机制。思明法院与税务机关设立点对点的动态信息沟通联络机制,在税收刑事案件作出裁判后,同步将裁判文书通报给税务机关。对于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涉税违法行为,及时沟通反馈,促进税务机关及时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从而消除刑事司法和税务执法在沟通上不够顺畅的问题,优化程序衔接成效。

  四、以一体培养为目标,增强职业团体专业化

  (一)现有制度机制不利于税务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涉税争议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紧密相连,要求审理涉税案件的法官熟悉一定的财务、金融、贸易规则及企业商事活动知识等,审判人员需要对税务专业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对其法律和税务复合知识背景要求较高。现有制度机制下,缺乏税务审判人员的培养机制,税务审判队伍的专业性亟待优化提升。

  从法学教育和知识储备来看,多数法学院并未将财税法作为本科教育的必修课,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财税法知识所占比例极为有限,多数法官对财税法的专业储备不足。考察域外情况,美国税务法院的法官在专业化程度方面要求很高,需要具备法律、税收以及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意大利的税务法院(税务委员会)的成员由作为自治机构的税收司法主席理事会管理,可以担任税务法官的人员包括拥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在册的会计师和贸易专家,法学、经济学或者会计学教师,从事专业工作10年以上在册的工程师、建筑师、测量师、估价师等。从税务立法的发展来看,党的十八大以来,已有13部税收实体法律完成制定或修订工作,《税收征收管理法》亦在大幅修订过程中。面对我国税收立法的快速发展,分散审理的模式下,法官不能聚焦税务审判,专业素养难以得到体系化、专门化地提升。从审判实践的客观因素来看,以思明法院为例,办案一线法官的年人均结案数量多,民事案件约470件,刑事案件约140件,行政案件约230件,执行案件1000多件,如未能建立一定的培养机制,要求法官在承担繁重审判任务的同时通过办理个别税务案件提升税务审判的专业性,存在相当大的现实难度。

  (二)构建良性循环发展的税法人才培养格局

  1.税务审判:建立相对稳定的专审团队。审判组织专业化必然要求审判人员专业化,建立一支具有税法专业知识或者具有丰富涉税案件办案经验的税务审判队伍,从事涉税案件的审理,专注于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研究,有利于促进司法裁判的公平公正。只有专职于涉税案件审判的法官,才能胜任其审判工作。涉税案件专审团队的设置,需要着重考虑队伍的稳定性,一定时期的办案历练和审判经验积累对培养专业型“税务法官”十分重要,也能集约涉税审判人才与人力资源。域外经验中,加拿大税务法院的首席法官、副首席法官和其他法官均由内阁提名,总督任命,任期永久;美国的19名税务法院法官直接由总统任命,任期15年并经参议院确认,期满后可再任命。

  2.协同提升:联合培养提升专业能力。一方面,税务机关作为专门执法机关,其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税法知识,但从实际需要看,通过观摩庭审、研讨交流及参与应诉等方式,有助于税务执法人员直面诉讼中纳税人一方对税务执法的质疑和追问,倒逼提升执法能力、做好税务执法工作。另一方面,法官面对涉税案件时也需要具备税法专业知识,熟悉执法工作流程。因此,开展法院与税务机关的人才交流,深化人才工作机制创新,有助于充分发挥各自领域专业经验优势,联合培养精通法律专业和税收业务的综合性人才。

  实践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五位一体”以庭代训常态化机制,涉税审判中可充分推动以庭代训,通过分析研习判例、现场观摩、庭后探讨等形式,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应诉能力水平。在厦门模式中,思明法院开展涉税培训及庭审观摩,组织税务执法人员等观摩涉税刑事、行政典型案例庭审,联动讲评涉税民事执行异议案件。具体举措有:(1)开展“点对点”庭审直播。思明法院通过腾讯会议“点对点”庭审直播一起涉税行政处罚案件,35名税务干部线上旁听,12名税务干部线下旁听。通过“线上+线下”组合方式,提高税务部门旁听庭审的便捷度、灵活度,扩大税务部门旁听覆盖面,助力税务机关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2)建立干部双向合作交流机制。思明法院与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各派3名干部至对方单位开展为期1年的交流学习,进一步加强司法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双向联动,充分发挥各自专业经验优势,探索司法裁判标准和尺度的统一。此外,税务系统亦有充足的人才培养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在扬州设立国家税务干部学院,在北京、长沙、大连设立分校区,为税务干部提供专业系统的培训。未来或许可以考虑依托于此开展税务与司法联合业务培训,合力打造专业化的税务人才队伍。

  3.良性发展:院校合作储备税法人才。税务法庭的设立还离不开与“院”“校”的紧密合作,即法院提供需求,高等院校法律职业教育为税务法庭储备更多的专业人才。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视角来看,未来应有更多具备法学与财税知识的人才作为税务法官队伍的后备力量,以便在办案力量上实现长期的良性循环。高校法学院的法律职业教育及“院”“校”合作的“双千”计划,对于税务法官后备力量的培养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能够建立与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相适应的人才发展机制。

  在厦门模式中,思明法院与厦门大学法学院建立“学生联络员”工作机制,通过合作课题、旁听庭审、研习判例等方式,加强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培养与实践训练。厦门大学法学院先后有2批13名财税法硕士研究生担任两院之间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改革专家顾问委员会的学生联络员,2名财税法硕士研究生分别在思明法院行政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进行为期3个月的实习。此外,双方合作有关涉税费行政案件和民事涉税案件的受案范围等课题,形成报告后上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探索拓宽涉税费行政案件和民事涉税案件的受案范围。

  五、以协同联动为抓手,促推共治机制专业化

  (一)税收治理有待进一步汇聚多元主体的协同合力

  一方面,税收法治实施体系涉及税收执法、司法、普法、守法等法律实施环节,是税收法治体系的重点和难点。税务司法协同是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税收权益、维护税收秩序、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除了狭义上的税务机关与法院的协同互动,还包括广义上与公安、检察、司法局等多方主体的协同联动,如税收刑事案件就常常需要税务部门、公安机关、法院、检察机关等多个部门协作配合。税收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在国家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角下,不仅要有税务机关与法院“府院联动”机制,还应建立健全税务、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的大协同格局。

  另一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离不开税法理论研究的支持,离不开法律教学、科研、实践之间的相互促进,从而为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撑和院校智慧。

  (二)完善共建共享共治的税收协同治理格局

  建立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税收治理协同机制,可从以下2个方面开展探索。

  1.“府院”大协同:税收治理专业化的重要保障。“府院”协同共治既有利于加强合作,有效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提高征管效率,也有利于提供更加公正透明的税收环境,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由于涉税案件审判的专业性、复杂性,需要建立“府院”互动的专业化机制,税务司法协同已成为推动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和有效方式。从促进信息共享、优化程序衔接、推动多元解纷等方面考量,“府院”协同的具体举措包括:(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税务五方联席会,会商涉税案件态势,协调解决涉税案件民行交叉、刑行衔接问题,促进各方对涉税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标准形成共同认知。比如,思明法院改革以来,先后召开联席会议11次,提示税务执法风险点12个,促进税务机关规范审批流程、优化税务处理决定文书等8项内容。(2)制定涉税证据指引。拟定涉税证据的规范化指引,通过条目化的证据清单,点对点式引导税务机关规范取证、高效取证,提升引导税务机关取证能力,提升规范化水平,也进一步明确法院审查此类案件的工作重点和方向。(3)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进一步加强司法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双向联系,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经验优势,积极促进双方的沟通和理解,保持税收执法与司法审查标准的统一,以税收司法公正推进税务法治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程序规范制度,增强工作合力。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的界限,明确违法犯罪涉及的事实认定、金额数额、裁量情节、危害后果等条件,不断提升税务执法与司法工作的规范性、便捷性、精准性。(4)推动纠纷多元化解。完善涉税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探索建立涉税争议和解、调解机制,综合施治化解涉税争议矛盾。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开展税法宣传,源头预防和化解涉税行政争议。厦门模式实施以来,税务机关首违不罚次数同比增加14.89%,税务部门化解涉税争议10余件,思明法院化解涉税案件3件,同比均得到优化,呈现实质化解涉税争议的良好开端。

  2.“院校”大协同:税收治理专业化的研究支持。建立法院、高校、税务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多元主体共同交流研究的大协同研究平台,积极推进学术研讨与司法实务的深度交流融合,为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撑和智慧贡献。厦门模式中,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财税法学专业博士生导师李刚到思明法院挂职担任院党组成员,深度参与税务司法工作。接收高校税法专家挂职,不仅促成思明法院在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改革项目上和厦门大学法学院的合作迈上一个新台阶,也使得思明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同类改革项目中独具特色。

  不同地区的法院、高校亦可通过在线方式搭建研讨平台,汇聚学术与实务研究资源,同时邀请税务律师、税务师、会计师及行业协会成员等涉税职业共同体一同参与。比如,思明法院、上铁法院、厦门大学法学院联合设立厦沪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学堂,首期学堂在思明法院设主学堂,在上铁法院设线上分学堂。“税改学堂”每4个月举办1次,研讨涉税司法审判疑难问题和典型涉税案例,将有力加强涉税司法改革研究,发挥厦门大学法学院财税法学科的理论研究优势,强化思明法院与上铁法院在税务审判机制创新方面的双向互动,进一步为涉税司法专业化的学术研讨及实务交流搭建新平台、激发新智识。

  六、结语

  我国税收体量的迅猛增长,纳税主体多元化的权利需求,国际税收合作、税收协定的实践运用等都要求尽快推动我国税收司法专业化的进程。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探索,有利于创新税务审判工作机制,提高涉税司法质效,促推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税收法治化水平。本研究尝试从审批组织、审批机制、职业团体、共治机制4个维度,阐述税务司法专业化的实现路径,期待社会各界予以更多的关注与探讨,共同为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谨防补税及偷税风险,企业取得财政奖补应审慎处理

编者按:2025年开年以来,无论是国家部委层面,还是省市层面,都再一次明确深化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治理、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在此背景下,今年对于财政奖补涉税问题的监管打击工作将进一步深入、细化。从近期的案例来看,除适用财政奖补的依据无效而导致财政奖补被全额退回以外,实践中还出现企业取得财政奖补未正确作出企业所得税处理而导致被定性偷税的情形,本文将结合案例分析总结财政奖补涉税风险的新变化。

  一、动态观察:取得财政奖补处理不当引发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被定性偷税的风险

  若企业取得的财政奖补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下称70号文)的四项条件: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财政性资金;2.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3.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4.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则企业可以将其作不征税处理,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对取得的财政奖补是否能够作不征税处理的判断错误,企业将面临补缴巨额税款及滞纳金的风险,如2016年至2021年,某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取得赣州经开区管委会汽车产业奖励补助资金35,870.22万元并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申报,2024年11月29日,该分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就该笔资金补缴企业所得税4700万余元并加收滞纳金。实践中,还存在企业将不符合条件的财政奖补做不征税收入处理而被定性偷税的情形,如某公司2020年取得财政扶持资金392200元,因该笔收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税务机关要求其补缴企业所得税39220元并定性偷税处50%的罚款。

  若取得的财政奖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范畴,则企业应当自收到财政奖补时确认收入并按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将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定性偷税的风险,如徐税稽一罚[2024]1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中,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2021年合计收到政府补助款188000元未计入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定性为偷税处以罚款;又如济宁税稽一罚[2024]2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中,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2019年取得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合计1112619.81元,少申报企业所得税营业外收入1112619.81元,定性偷税并处以罚款。

  二、风险聚焦:不征税收入的四项条件及偷税定性的关键

  (一)焦点一:不征税收入四项条件的适用分析

  实践中,由于上述四项条件的规定存在模糊之处,导致税企之间对取得的财政奖补是否能够作不征税收入产生争议,进而导致企业产生被纳税调整甚至被定性偷税的风险。因此,在取得财政奖补时,企业应当审慎判断所取得的财政奖补是否符合上述的四项条件,留存相应的材料、文件等备查,即使被要求就该笔财政奖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亦应当与税务机关就70号文的四项条件积极进行沟通,具体而言:

  对于资金来源的问题,70号文所适用的范围是企业从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所获得的财政奖补。因此,企业取得财政奖补的来源是否符合70号文的要求是企业是否能够适用不征税收入处理的首要条件。毋庸置疑的是,企业从镇、村级别政府或组织取得的奖补并不属于70号文的适用范围,更不用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然而,存在争议的是企业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取得的财政奖补是否属于70号文的适用范围。一般而言,根据行政法及相关解释,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经济开发区的管理机构或部门,其发放的财政奖补符合70号文的条件,除此之外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所发放的财政奖补是否能够适用70号文并不明确,企业由此部门取得财政奖补可能存在一定的被调整补税的风险。

  对于资金拨付文件,70号文的规定仅明确该文件有资金专用用途的相关规定,但并未对其层级、发布单位、是否公开等形式及内容作出详细的要求,因此根据文义解释,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显示该笔资金用途的相关部门的红头文件或者情况说明、公示文件等记载了资金拨付内容的材料,但实践中税务机关仍可能对上述文件的证明力存疑。

  对于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两者符合其一即可。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通常为为规范性文件,其发布程序、发布单位等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若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通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纳税人应注意该“管理办法”的效力问题,如文件层级、是否经过公示等情况。实践中,企业一般仅能取得发放财政奖补部门出具的红头文件,若缺少相关的管理办法且红头文件中未提及具体的管理要求,其取得的财政奖补可能被认为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对于资金的支出单独核算,企业一般采取设立“财政性资金台账”来记录财政性资金的收支情况,并通过留存相关收支的银行流水、合同、发票等资料备查,或者采取在资金支出审批流程等资料中体现该部分资金专款专用的特征,避免与经营资金混同。

  (二)焦点二:定性偷税需考量税款损失的结果及不缴、少缴税款的故意

  即使企业取得的财政奖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或者作出不申报等行为,企业也未必构成偷税。一方面,企业错误的将取得的财政奖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未必构成税款损失。比如,对于不符合条件但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奖补,调整企业收入的同时亦应当将该资金的支出纳入税前扣除,若其在当年一次性支出完毕,那么即使调整为征税收入,也并未造成税款损失。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定性偷税还应当对相对人的主观过错作出考量。《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并未列明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但是“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拒不申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文字表述已经将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包含在其中。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税总函[2016]274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5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对于构成偷税需要具备主观要件都有所提及。据此,若企业因对政策理解错误而未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其并无不缴少缴税款的故意,不应当径直认定为偷税并处以罚款。

  三、风险应对:审慎判断不征税收入,涉案后切忌消极应对

  在收到财政奖补时,企业应正确理解不征税收入政策内涵,准确判断该补贴是否满足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避免未及时申报或者错误申报导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风险。企业若确定将取得的财政奖补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应当设立专门账簿或会计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并妥善保存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发放资金的部门对该资金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等资料备查。此外,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并不意味着不需要进行申报,企业还应当正确填写纳税申报表格,并在规定的年限将不征税收入使用完或者进行纳税,否则可能面临税务调整而导致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甚至被定性偷税的风险。另外,在严监管、严打击违规财政奖补的背景下,除了70号文资金来源的适用问题,企业还应当审查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避免被要求全额返还财政奖补的风险。

  若企业因财政奖补处理不当而被调整纳税甚至被定性为偷税时,应当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避免被定性偷税而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及被处以罚款的风险。若企业收到的财政奖补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那么企业无需将其计入应税收入进而缴纳企业所得税,更不提偷税一说。即使企业收到的财政奖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也应当从税款损失及主观状态两方面进行申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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