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工资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发文时间:2021-09-01
作者:晶晶亮的税月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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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网友咨询,公司来了两个实习生,准备实习三个月,每个月2000元实习工资,她表示对实习生工资的税务处理不太清楚,不知道应该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扣税,也不清楚是否应该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由于这个问题很普遍,今天我们统一来学习了解一下,将上述问题分解成以下四个。


  一、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区别是什么?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区别,是有明确文件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二、实习生需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建立雇佣关系呢?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可以签也可以不签。


  如果签了劳动合同,实习工资就按工资薪金来扣缴个税,如果不签劳动合同,就按劳务报酬来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公司该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呢?


  如果签了劳动合同,就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不签劳动合同,就属于劳务报酬,从2020年7月1日开始,也可以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方法是一样的,所以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所得,都不会增加实习生的纳税负担。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四、如果实习生工资属于劳务报酬,公司需要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吗?


  实习生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如果判定为劳务报酬,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工资如果每月500元以下,属于2018年28号的规定的特例,可以不用发票扣除,如果超过500元,应该取得发票税前扣除。


  实习生的劳务报酬可以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所以并不会增加税收负担,现在各地都有电子税务局,可以很方便的在通过网上代开发票。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第九条: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2、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3: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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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临时工”支付的报酬究竟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经常有人询问,单位招用“临时工”,支付的报酬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临时工”的身份从法律意义上已经消失,法律不再承认“临时工”。


  与此前“临时工”身份类似的有两种情形,一是用工单位雇佣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二是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的个人。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此外,对于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劳动报酬方面,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按照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与用工单位没有雇佣关系的“非全日制用工”这种用工方式。也就是,“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一样都是用工单位的雇员。


  对于上述两类人员取得的报酬,支付单位究竟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呢?判断标准就是:支付单位与取得报酬的个人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印发)的界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据此,用工单位即便雇佣的是“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所支付的劳动报酬也应为工资薪金,只是按小时计酬标准计算的工资薪金。支付单位应按支付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用工单位向没有雇佣关系的个人支付报酬,实际就是购买个人独立提供的技艺或劳务,向其支付的是该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的劳务报酬。支付单位应按支付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均属于个人综合所得。取得上述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符合需要进行汇算清缴情形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结清个人所得税税款(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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