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乐企自用直连服务的规范指引
发文时间: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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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乐企自用直连服务的规范指引

  第一章 概述

  一、相关概念

  乐企(Natural System),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税务系统与企业自有信息系统直连的方式,提供规则开放、标准统一的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等涉税服务(以下简称“乐企服务”)的平台。

  乐企自用(Natural System Connection for Self-use,‘NSCS’),是指直连乐企的企业自有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连平台”)提供的乐企服务仅适用于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且不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下属单位包括集团企业成员单位、股权控制单位等。

  二、服务对象

  乐企服务对象涉及直连单位和使用单位两类。

  直连单位是指直连平台所有者,即主要责任单位,应为总分支机构的总公司、集团企业总部、具备股权控制关系的实际控制单位等。

  使用单位是指通过直连平台使用相关乐企服务的使用者,应为总分支机构的总分公司、集团企业总部及其下属成员企业、与直连单位具备股权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等。

  三、单位职责

  直连单位和使用单位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直连单位负责对接乐企平台,邀请或授权使用单位使用乐企服务并及时维护双方的关联关系台账;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对直连平台的运营及使用单位的日常涉税行为进行监管,督促使用单位及时汇总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数据;按税务机关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涉税数据,并承担直连平台内相关数据的安全责任;可授权其关联企业建设、管理平台,也可授权不具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企业建设平台。直连单位应做好变更事项报送、版本更新、资格延续、终止管理等相关维护保障工作。

  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直连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实施的涉税监管,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按时上传相关涉税数据。

  第二章 接入条件

  一、直连单位接入条件

  (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已纳入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开票试点纳税人范围;

  2.纳税信用等级为A、B级;

  3.本企业及同时请求成为其使用单位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合计5000万元以上;

  4.本企业及同时请求成为其使用单位的企业,发起接入请求月度前12个月累计发票开票量及受票量合计不低于5万份或累计发票开受票份数低于5万份但开票金额不低于5亿元;

  5.近三年内不存在税务机关确定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6.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依法提供相关涉税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单位身份信息、取酬账户信息、经营收入情况等,以及需要特别提供的货物流、资金流、现金流等其他涉税数据;

  7.医院、热电、公共交通等民生保障类行业纳税人,营业收入及开受票量等不满足以上条件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接入条件标准。

  (二)应当具备的技术和安全条件

  1.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相关规定,遵循税务机关相关管理要求,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重大变化和使用单位情况,并承担因使用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发严重后果的连带责任;

  2.有专业的信息化建设、服务、运维能力,企业自有信息系统具有软件著作权、使用权,或相关授权;

  3.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保存数据并内嵌风险控制规则,同时向税务机关开放接口,供税务机关在线查验。

  (三)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条件

  二、使用单位接入条件

  (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已纳入数电票开票试点纳税人范围;

  2.为直连单位或与其为同一总分公司、集团企业或具备相互股权控制关系的企业;

  3.纳税信用等级为A、B、M级(B、M级纳税人需要定期提供货物流、资金流、现金流的有关数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等可不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的除外);

  4.近三年内不存在税务机关确定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5.能配合直连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依法提供相关涉税数据。遵循税务机关管理要求,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重大变化和使用情况。

  (二)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请求接入

  一、发起接入请求

  符合第二章所列接入条件的企业应在电子税务局的乐企平台模块(以下简称“乐企平台”)发起接入请求。

  (一)直连单位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符合要求的直连单位通过乐企平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发起接入请求,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乐企直连服务接入信息表》;

  2.《乐企直连服务协议书》;

  3.企业自有信息系统的软件著作权或使用权证明;

  4.《项目报告》:应包括业务部分、技术部分、管理部分,其中业务部分至少应包括接入应用的开发项目说明、项目规划、业务量等内容。技术部分至少应包括网络环境、安全方案、硬件环境、系统设计、技术实现等内容。管理部分至少应包括技术支撑管理、安全管理、运维管理等内容;

  5.《授权委托书》(直连单位授权其关联企业建设、管理平台,或授权不具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企业建设平台时提供);

  6.《乐企服务网络地址备案表》;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使用单位

  1.使用单位发起使用请求的两种方式:

  (1)由直连单位邀请的,使用单位收到邀请通知,通过乐企平台确认邀请信息并填写主管税务机关、与直连单位的关系,向使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发起使用请求;

  (2)使用单位申请授权的,使用单位通过乐企平台向直连单位发起授权申请,取得直连单位同意后再向使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发起使用请求。

  2.使用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使用单位应提供能够证明与直连单位关联关系的相关材料。使用单位为省级及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铁路、民航、公路等隶属于统一政府业务监管部门的,无需提供。

  (2)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请求结果查询

  发起请求的企业可以在乐企平台中查询税务机关发送的确认结果及相关意见。

  第四章 能力订阅

  能力是指乐企平台提供的处理涉税业务的开放规则集合。乐企自用通过在其直连平台中嵌入相关规则,将对应涉税业务与自有业务进行系统联动集成,实现涉税业务的多场景、规模化、合规化、自动化处理。其中,公用基础能力无需提交开通请求,具有特殊行业或领域经营资格的直连单位,可提交非公用基础能力开通请求。

  能力订阅是指直连单位请求开通使用乐企平台相关能力的使用权限。

  一、能力订阅请求发起

  企业开通乐企服务后,直连单位可通过乐企平台能力中心查看相关能力开通状态及有效期,并对未开通的能力发起能力订阅请求。

  二、能力订阅测试

  直连单位发起能力订阅请求后,乐企平台测试中心为直连单位提供能力使用的仿真测试环境。直连单位参考乐企平台提供的能力说明文档完成乐企自用开发后,进入乐企平台测试中心进行能力使用联调测试,通过测试后生成测试报告,确认无误后可提交税务机关确认。

  三、能力开通

  直连单位提交的能力测试报告经税务机关确认通过后,即可开通对应的能力。

  四、能力授权

  直连单位可向使用单位发起能力授权,邀请对方使用其直连平台已开通的能力,使用单位确认授权后,即可通过直连平台使用该能力。

  对于部分针对特殊行业或用途的能力,使用单位应符合相应的行业资质等要求。

  第五章 服务管理要求

  一、事项变更

  乐企自用相关单位应按照税务机关服务管理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变更事项。如直连单位或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身份、联系方式、机构地址等重要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需及时通过乐企平台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如直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直连单位需重新签订并提交《乐企直连服务协议书》等相关协议;如总分机构、母子公司、控股关系等关联关系发生变动,直连单位需在变动后3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二、版本更新

  税务机关将在乐企平台发生功能升级时,发布版本升级通知,直连单位应在30日内同步完成系统改造与对接测试。

  三、资格延续

  乐企自用的直连单位初次接入时间为2个自然年度,需延续使用的,应在到期前3个月发起延期请求。若直连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发起延期请求的,税务机关将发送提醒并限制平台业务处理并发量;到期仍未提交延期请求的,税务机关将终止其接入资格。

  四、终止管理

  乐企自用所有者终止向其使用单位提供数电票等涉税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直连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终止服务备案。

  附件:

  1:乐企直连服务接入信息表

  2:乐企直连服务协议书

  3:乐企直连服务网络地址备案表

  4:乐企直连服务授权委托书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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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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