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厦农〔2023〕45号 2023-05-10
各区农业农村局,思明区、湖里区市政园林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23〕1号)、《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大学生返乡下乡在农业领域创业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8〕17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鼓励支持大学生返乡下乡涉农创业,现对高校毕业生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我市农村创业的全日制大学生(含大专),在厦首次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且法定代表人(含家庭农场经营者)为大学生本人,申报时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
申报对象包括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二、申报条件
1.依法登记:经本市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并运行1年以上,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
2.组织管理: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机构运转有效。
3.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或《农业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家庭农场须有较为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按《厦门市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实施办法》的要求在“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如实公示企业运营情况。
4.质量安全: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须建立健全“一品一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且正常运行。
5.社会信誉:无违法记录、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无政府部门和行业通报批评以及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企业未被商事登记机关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申报人及其经营主体信用状况良好,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涉黑涉恶行为。
6.经营状况:上一年度主营业务营业额达10万元以上。
同一大学生创办多种形式的经营主体,仅按一家进行申报;同一经营场所同时存在不同的经营主体,仅按一家进行申报;已获得往年厦门市高校毕业生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的不再重复申报,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扶持资格。
三、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港澳高校毕业生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高校毕业生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2.大学毕业证(全日制)复印件。持境外学历申报的,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提供毕业证书及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
5.商事主体年度报告信息;
6.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等;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类不动产权证,或镇(街)备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复印件;
8.从事畜禽养殖的应提交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种畜禽场生产经营商品种苗的还应提交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9.其他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者情况有关材料。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
由个人向所在镇(街)申报,对报送资料和实施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二)审核
镇(街)对申报材料和申报项目初审,对资料和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把关,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后将申报材料上报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资格审核,分为书面审核和实地考察。对通过书面审核的申报项目,各区至少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办公场所、经营资质和营业状况等进行现场核查,经会议研究、公示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与区财政局正式行文推荐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三)确定对象
根据各区推荐情况,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拟扶持对象实地核验、背景审查、会议研究等,会同市财政局认定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行文确定扶持对象,拨付资金,资金用于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五、其他要求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每年要对拟第二年、第三年继续扶持的经营情况加强监测,监测结果及拟继续扶持对象名单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对于监测不再符合扶持资格取消政策扶持。对扶持年限已满三年的要继续监测项目发展一年,并积极主动提供惠农政策信息、技术支持等服务。
本文件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厦门市高校毕业生涉农创业扶持项目申报表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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