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人社规字[2023]2号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5-08
文号:津人社规字[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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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规字〔2023〕2号               2023-05-08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局所属各单位:

  《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已经市人社局2023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社局

2023年4月28日

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人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用人单位遵守人社法律法规,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1号)和《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信息记录归集、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信息是指人社行政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用人单位遵守人社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等相关情况的信息。

  第三条 实施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客观、安全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

  第四条 市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区人社行政部门在市人社行政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市和区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向用人单位宣传人社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引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

  第二章 信用信息记录归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由市和区人社行政部门负责记录、归集。

  第六条 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市和区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不得篡改、虚构、隐匿或者违规删除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七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主要依据其近一年内劳动保障信用信息情况进行评价,分为四个等级:A+级(优秀)、A级(良好)、B级(一般)、C级(较差)。

  第八条 用人单位被命名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且未被取消的,评价为A+级(优秀)。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近一年内未因违反人社法律法规行为被查处的,评价为A级(良好)。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近一年内因违反人社法律法规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较差)所列情形的,评价为B级(一般)。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近一年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C级(较差):

  (一)因违反人社法律法规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二)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三)因违反人社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五)因违反人社法律法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因违反人社法律法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根据其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对评价为A+级(优秀)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合理减少日常检查频次;

  (二)申请人社领域行政许可时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化服务,或者延长相关许可有效期;

  (三)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予以重点支持;

  (四)符合条件的,在就业、人才、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政策支持上给予倾斜;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 对评价为A级(良好)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合理减少日常检查频次;

  (二)申请人社领域行政许可时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化服务;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对评价为B级(一般)的用人单位适当增加日常检查频次。

  第十六条 对评价为C级(较差)的用人单位,可以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列为日常监管重点对象,强化日常检查;

  (二)在办理人社领域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对其采取承诺制审批等便利化措施的范围;

  (三)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人社法律法规,约谈情况应当记入用人单位信用记录。

  对因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而评价为C级(较差)的用人单位,除采取上述惩戒措施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 市和区人社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路径将信用等级信息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到市和区人社行政部门或市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信息。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认为本单位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应用和信用等级评价等过程中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和区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市和区人社行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提出的异议申请后,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单位;如需向相关部门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单位。异议处理需要鉴定或专家评审等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

  经异议申请处理,需调整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处理后的信用等级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确定后,据以认定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事实依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作出原信用等级评价的市和区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评价该用人单位信用等级,并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变更信用等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人社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等级评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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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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