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发[2023]6号 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 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17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1-10
文号:宁人社发[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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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 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17条措施的通知

宁人社发〔2023〕6号               2023-01-10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自治区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2〕76号),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民工及脱贫人口就业创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多措并举稳增长稳就业,现提出以下17条措施。

  一、大力发展产业引领就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乡村共享经济、创意农业等新业态,促进农村多元化就业。加快培育就业帮扶车间、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吸引更多劳动力就近就地创业就业。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培育一批现代农业产业园、乡土产业名品村,发挥吸纳就业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区城镇化建设,鼓励新办环境友好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提升县域就业承载力,为农民工提供更多就近就业机会。

  二、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就业。坚持“应用尽用、能用尽用”,在交通、水利、能源、农业农村、新型城镇、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灾后恢复等八大领域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充分挖掘主体工程建设和附属临建、工地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方面用工潜力,加强指导协调、宣传摸底、对接吸纳,更多促进当地特别是县域内农民工参加工程建设,实现就业增收。采取“培训+上岗、学校、项目”方式,组织有就业意愿农民工和重点工程项目用工对接,开展针对性技能培训,提升农民工就业技能和安全生产水平。落实以工代赈重点工程劳务报酬占比30%的规定,确保劳务报酬按时足额通过银行卡发放至农民工本人。

  三、鼓励返乡创业带动就业。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引导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多渠道灵活就业,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对个人创业、合伙创业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组织创业服务专家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等专业化服务。建设高质量返乡入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对带动就业明显、发展前景好的返乡入乡创业项目,实施“拎包入驻”,提供全方位“打包办”“提速办”公共就业服务。对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创业补贴(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上浮30%),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创业补贴(两次申领最高不超过1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促进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就业。加大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保障力度,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落实脱贫人口(监测对象)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帮扶车间就业、易地转移就业、托底安置就业等政策措施,促进稳定就业。实施“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将监测对象家庭子女纳入雨露计划助学补助范围,补助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3000元提高到4000元(从2023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所需经费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

  五、培育选树一批劳务品牌。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中高端技能型劳务品牌;聚焦急需紧缺现代服务业,打造高品质服务型劳务品牌;聚焦文化和旅游产品及服务,打造文化旅游类劳务品牌;聚焦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移民搬迁安置区等,打造民生保障型劳务品牌。培育一批劳务品牌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东耀家政”“中宁枸杞技工”“吴忠厨师”“大武口凉皮师”“海原司机”“西吉绣女”等有特色、有规模的劳务品牌,带动更多农民工创业就业。开展劳务品牌诚信评价和自律承诺行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业内劳务品牌信用承诺制度,举办劳务品牌推介活动,搭建展示交流平台。各地可根据本地财力给予劳务品牌龙头企业、行业协会一定的奖补,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六、发挥劳务协作机制作用。持续深化宁夏与福建、浙江、广东、新疆、内蒙古等省区劳务合作,充分利用黄河流域和谐劳动关系联盟平台机制,强化省际间用工信息联通、职业培训联动,必要时可开展“点对点”劳务输出,并为农民工购买“铁杆庄稼保”,确保外出务工安全有保障。动态掌握农民工返乡情况,建立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和有意愿外出人员“三个清单”。发挥自治区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市县驻外劳务工作站协调作用,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就业服务,帮助有意愿的农民工外出务工。对外出务工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脱贫农民工(含监测对象)、低收入农民工和移民搬迁农民工,按规定一次性给予每人每年交通补贴,其中跨省区务工800元、区内跨县务工200元。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统筹列支。

  七、健全用工信息对接机制。建立区内用工需求量大的地区与劳务输出量大的地区用工信息对接机制,发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作用,利用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和微信、网站等多形式开展用工需求、人力资源信息对接交流,将岗位信息及时推送给农民工和用工企业,引导有序外出务工。对吸纳符合条件农民工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给予企业实际缴费部分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200元标准补贴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对吸纳农民工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的补贴政策,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八、及时落实助企稳岗政策。加快落实社会保险费缓缴、降费率、稳岗返还、留工培训补助、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措施,相关标准、施行日期、享受范围等执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并按照“免申即享”“直补快办”方式,将相关资金打入企业账户或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建立农民工就业相对集中的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企业常态化服务对接机制,定期了解企业需求,协调解决问题,提供优质服务,将农民工稳定在就业岗位上。对于吸纳农民工就业人数多、成效较好的项目,要合并简化相关手续,压缩审批备案流程,促进农民工尽快就业。

  九、健全完善稳岗服务机制。在项目规划、安排、资金投入等方面,优先考虑发展吸纳农民工就业能力强的产业或企业,加快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对吸纳农民工就业较多的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在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建立定期走访吸纳农民工就业量大的企业、工业园区机制,加强常态化用工指导,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通共享用工服务,为暂时停工企业、用工短缺企业搭建用工余缺调剂平台,在协商一致、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组织开展企业间用工余缺调剂,保障好共享用工中劳动者权益,努力将农民工稳在当地。

  十、提供精准就业服务。完善失业农民工再就业帮扶机制,常住地、就业地、户籍地、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对其进行失业登记,“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纳入就业援助台账。结合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推广“直播带岗”“隔屏对话”“无接触面试”等新模式,加密线上线下求职招聘,优化“互联网+就业”线上服务,满足农民工多样化求职需求。开展“131”就业帮扶,对有就业需求的农民工至少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适合岗位信息和1次免费培训。在灵活就业集中的地区,依托现有或新开发的场地设施,改造和建设一批零工市场,搭建线上“数字零工驿站”,为灵活就业农民工提供“即时快招”服务,促进农民工多就业快就业。

  十一、支持提升就业能力。支持企业、职业培训机构等采取“订单式、定岗式、定向式”和“互联网+”等培训方式,围绕市场急需紧缺工种,为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展针对性技能培训、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升就业技能。大力开展新职业新业态培训,对获得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每人不少于1000元的培训补贴。积极推进乡村振兴所需农业农村本地人才实用技术培训,为不愿外出农民提供现代农业技术培训,提升农业农村产业发展能力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管理能力,帮助农民工稳定收入。

  十二、切实维护劳动权益。进一步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深入开展劳动关系“和谐同行”和“百千万”计划,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维护中小微企业、新业态经济、平台经济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尊重大龄农民工就业需求和企业用工需要,指导企业根据农民工身体状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职业健康体检,不得以年龄为由“一刀切”清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有就业需求的大龄农民工免费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零工信息等公共就业服务。持续深化推进根治欠薪,畅通线上线下维权渠道,依法依规快立、快结、快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问题。加大劳动争议处理力度,快调速裁劳动争议纠纷,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三、强化就业监测评估。依托全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聚焦未就业和就业不稳定脱贫人口,建立完善就业帮扶台账。建立常态化农民工数据信息监测分析机制,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按月开展农民工就业状况跟踪调查和统计分析。加强人社、公安、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比对,定期电话联系、上门走访,准确掌握就业失业状态,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

  十四、优先实施就业帮扶。引导企业优先留用农民工,对失业的优先提供转岗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将农民工特别是脱贫劳动力作为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优先保障对象,推动脱贫人口愿出尽出。将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数量作为认定就业帮扶车间的基本标准,利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对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给予奖补。在此基础上,按照吸纳农民工人数再给予就业帮扶车间一次性补贴,其中吸纳11人至20人的补贴2万元,吸纳21人至30人的补贴3万元,吸纳31人至100人的补贴6万元,吸纳100人以上的补贴10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十五、突出重点地区帮扶。聚焦国家、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易地搬迁安置区,持续实施就业帮扶专项行动,密集开展岗位投放和线上线下招聘活动,大力挖潜产业项目、企业实体、重点工程和就业帮扶车间就业岗位,带动更多农民工就业,重点要确保脱贫人口务工规模保持总体稳定,确保不发生规模性失业返贫风险。深化易地搬迁安置区按比例安排就业机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置区周边以工代赈项目、基层服务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安排不少于15%的岗位用于吸纳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搬迁群众就业,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

  十六、加大托底保障力度。统筹用好现有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对“无法离乡、无业可扶”且有就业意愿、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人口实施安置,不得在现有规定外另行设置限制条件。对受疫情等突发情况影响,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临时性公益岗位托底安置,岗位补贴标准以所在地级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月发放。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中属于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予以全额代缴。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依法与公益性在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参加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在确保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允许其兼职其他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超出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退出公益性岗位。

  十七、压实责任形成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及脱贫人口就业创业工作,切实履行政府主体责任和行业部门主管责任,强化政策落实,优化就业服务,动态掌握就业失业情况,及时提供针对性就业帮扶。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大力宣传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广泛挖掘就业创业先进典型经验,讲好就业创业故事,营造良好的舆论导向和社会氛围。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作为稳就业促就业效能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自治区将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加强日常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压实齐抓共管工作合力。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工作措施和资金使用标准,及时报自治区备案。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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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房: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揽子增量政策密集推出后,11月典型城市开盘去化率年内首次突破四成,一二手房成交规模均创年内新高。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市11月一二手住宅总网签成交超1.5万套。其中,新房住宅网签8076套,环比上升94.5%,创近46个月以来新高。随着利好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楼市持续回暖,那么纳税人购置一手住宅需要缴纳哪些税?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购买住房

  一般来说,居民个人购买住房的,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相关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于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即2024年12月1日前,购房者原则上应遵照上述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市作为特殊城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之一,对于改善性住宅并无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2024年12月1日前,在深圳市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应按一般税率而非优惠税率计征。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企稳回暖,近期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同时,16号公告明确,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四个城市,可以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无论首套还是二套,140平方米以下契税税率均为1%。

  举例来说,2024年11月,深圳的张先生计划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前往深圳市龙岗区某新开发的楼盘看房。据销售人员介绍,该小区提供88平方米、115平方米、145平方米三种户型,张先生看中了115平方米的户型,总价为400万元(不含增值税)。在看房过程中,销售人员向张先生介绍了国家新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并帮助其计算需要缴纳的契税。假设张先生选择购买115平方米的户型,如果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需要缴纳的契税为400×1.5%=6(万元);如果张先生符合适用16号公告的情况,则可以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需要缴纳的税款为400×1%=4(万元)。

  购买非住房

  非住房一般是指商铺、写字楼、厂房、车位等非居住用途建筑,对于个人购买非住房的,涉及的税种为契税和印花税。其中,契税税率为3%—5%,印花税税率为0.05%。购房者如果是小微企业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条件的,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举例来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配建车位车库与商品房同步销售的通知》发布后,广州市商品房项目配建车位车库销售可以按规定与商品房销售同步实施。王女士购买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120平方米的新房及15平方米的车位共计300万元。其中,新房价格为290万元(不含增值税),车位价格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当王女士询问税款问题时,房产中介人员回复,王女士购买的新房和车位需缴纳契税额为:300×1%=3(万元)。

  然而,这种将住房和非住房混淆计算的做法是错误的。在房产交易中,常常会遇到住房和车位一起销售的情况,对于既涉及普通住房,又涉及非住宅的交易情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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