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人社发[2023]5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3-05-04
文号:皖人社发[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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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人社发〔2023〕5号             2023-05-04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经济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精神,有效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有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系统观念、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着力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多元处理机制,提升协商调解能力,促进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持续加强协商调解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力争到2027年,基本实现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队伍素质进一步提升、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基础保障进一步夯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和有关部门参与、司法保障、科技支撑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更加健全、部门联动质效明显提升,协商调解解决争议案件量在案件总量的比重显著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协商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

  二、加强源头治理,进一步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全面提升“抓前端、治未病”的能力。强化党建引领,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党组织在劳动关系治理、协商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大预防指导力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指导用人单位健全完善内部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劳动者对本单位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作用,推动中小企业完善劳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以加工制造、工程建设、流通服务、住宿餐饮等行业为重点,突出农民工、劳务派遣、新业态劳动者等重点群体,定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建立风险台账,制定应对预案,妥善化解欠薪欠保、不规范用工、规模裁员等突出问题,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三、强化协商和解,进一步健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

  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作用,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力争到2025年底,在市、县两级工会普遍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室,积极做好争议协商工作。推动建立用人单位内部争议协商机制,完善申诉、协商回应制度和协商工作程序,加强协商能力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协商咨询和代理服务工作,提高当事双方协商解决争议的意愿。工会组织要主动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有关争议诉求签订和解协议,积极推动和解协议履行。当事双方未达成和解或签订和解协议未履行的,应及时引导进入调解程序。

  四、健全调解网络,进一步完善多元处理机制

  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做实基层调解网络。力争到2025年底,推动有条件的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完成内设调解中心建设。实施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覆盖行动,到2023年底,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基本覆盖辖区内大中型企业、行业协会、商会。探索建立新业态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解组织建设,规范劳动人事管理和用工行为。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专业优势,做好辖区内争议预防化解工作。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建立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完善劳动关系协调和矛盾调处机制。推进工会组织在劳动人事争议较多的仲裁院、人民法院设立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健全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多元处理机制,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和有关部门参与、司法保障、科技支撑,共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工作合力进一步发挥,并将工作成效纳入“平安安徽”建设考核范围。

  五、建立联动体系,进一步健全调裁审衔接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党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加强与司法行政、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沟通,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形成矛盾联调、力量联合、信息联通的工作格局,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加强调裁衔接,建立仲裁员分片联系调解组织制度,积极引导未经调解的当事人到调解组织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及时进行仲裁或司法审查确认。加强调诉衔接,各级调解组织要主动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或委派开展调解服务,对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纠纷,先行通过诉前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加强裁审衔接,各级仲裁机构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工作衔接,扎实推进“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开展全流程在线委派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人民法院要加大对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依法进行司法确认的工作力度,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加大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的工作力度,发挥对矛盾纠纷的预防预警作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建设。

  六、加强基础保障,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

  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好、热爱群众工作”作为选聘调解员的基本条件,通过调整事业编制、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充实专兼职调解员队伍,不断拓展兼职调解员来源渠道,加强调解员业务培训,切实提升办案能力。加大经费保障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协商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地方财政部门、工会组织对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调解员工作实际,给予适当的办案补助。加强信息技术支撑,推动信息化建设与协商调解工作深度融合,大力推进人社部“互联网+调解”平台应用,完善“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信息系统”,建立部门间数据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综合运用各类大数据开展劳动人事争议情况分析研判。持续推进完善网络平台和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平台的调解功能,实现协商调解向智能化不断迈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协商调解工作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协商调解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细化考评标准,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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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房: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揽子增量政策密集推出后,11月典型城市开盘去化率年内首次突破四成,一二手房成交规模均创年内新高。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市11月一二手住宅总网签成交超1.5万套。其中,新房住宅网签8076套,环比上升94.5%,创近46个月以来新高。随着利好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楼市持续回暖,那么纳税人购置一手住宅需要缴纳哪些税?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购买住房

  一般来说,居民个人购买住房的,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相关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于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即2024年12月1日前,购房者原则上应遵照上述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市作为特殊城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之一,对于改善性住宅并无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2024年12月1日前,在深圳市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应按一般税率而非优惠税率计征。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企稳回暖,近期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同时,16号公告明确,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四个城市,可以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无论首套还是二套,140平方米以下契税税率均为1%。

  举例来说,2024年11月,深圳的张先生计划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前往深圳市龙岗区某新开发的楼盘看房。据销售人员介绍,该小区提供88平方米、115平方米、145平方米三种户型,张先生看中了115平方米的户型,总价为400万元(不含增值税)。在看房过程中,销售人员向张先生介绍了国家新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并帮助其计算需要缴纳的契税。假设张先生选择购买115平方米的户型,如果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需要缴纳的契税为400×1.5%=6(万元);如果张先生符合适用16号公告的情况,则可以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需要缴纳的税款为400×1%=4(万元)。

  购买非住房

  非住房一般是指商铺、写字楼、厂房、车位等非居住用途建筑,对于个人购买非住房的,涉及的税种为契税和印花税。其中,契税税率为3%—5%,印花税税率为0.05%。购房者如果是小微企业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条件的,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举例来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配建车位车库与商品房同步销售的通知》发布后,广州市商品房项目配建车位车库销售可以按规定与商品房销售同步实施。王女士购买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120平方米的新房及15平方米的车位共计300万元。其中,新房价格为290万元(不含增值税),车位价格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当王女士询问税款问题时,房产中介人员回复,王女士购买的新房和车位需缴纳契税额为:300×1%=3(万元)。

  然而,这种将住房和非住房混淆计算的做法是错误的。在房产交易中,常常会遇到住房和车位一起销售的情况,对于既涉及普通住房,又涉及非住宅的交易情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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