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社发[2023]3号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聚才兴业”计划助力人才集聚雁阵格局建设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21
文号:鲁人社发[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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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聚才兴业”计划助力人才集聚雁阵格局建设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鲁人社发〔2023〕3号                 2023-03-21

各市党委组织部、统战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教育(教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资委(局)、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大企业:

  现将《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聚才兴业”计划助力人才集聚雁阵格局建设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中共山东省委统战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3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聚才兴业”计划 助力人才集聚雁阵格局建设的若干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兴鲁战略,聚焦打造具有山东特色的新时代人才集聚高地,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业在服务人才引育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助力我省人才集聚雁阵格局建设,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快发展优质猎头服务。聚焦全省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及人才集聚平台和人才集聚节点核心区,引进培育一批行业专注度高、关联地域性强的猎头机构,逐步建立起层次错落、梯度合理的猎头服务网络。鼓励探索猎企协作交付订单模式,打通业务资源渠道,提升引才服务能效。推进猎头机构数字化转型升级,支持开展猎头服务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培育人岗智能匹配、人力资源素质智能测评、人力资源智能规划等新增长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充分发挥集聚平台效能。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要建立健全猎企招商、引才奖补政策扶持体系,积极为入驻机构开展业务导流、对接交流、品牌宣传、信息共享等服务,加快推进猎企集聚,满足多层次、多元化人才服务需求。支持有条件的市依托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共建共享公共实训基地,强化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枢纽平台功能。济南、青岛、烟台3地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集聚平台,要进一步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积极与自贸试验区、各类功能区、特色产业园、链主企业等共建共联,融合发展,通过设立人力资源服务联络站等,开展市场化人才服务需求监测、精准化引才育才等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培养专业服务人才。着力培养一支高水平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才队伍,支持参评省优秀企业家、泰山产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服务业专业人才、省人力资源服务领军人才等。对在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人才服务等领域具有较深造诣,并取得创新性理论研究成果的行业人才,可按规定优先推荐选聘高校产业教授,参与相关学科人才培养。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注重加强协同协作引才。支持省会经济圈、胶东经济圈、鲁南经济圈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行业协会、骨干机构“一体化”引才。不断完善黄河流域人力资源服务协同创新发展机制,积极倡导发展“星期天工程师”“云端工程师”等区域人才共享模式,促进交流交往交融向纵深推进。支持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走出去”发展,通过并购重组、股权投资、设立分支机构、共建“人才飞地”等方式,主动寻求业界、跨界合作,积极融入当地人才生态圈,推动省内外信息互通、人才互动、产业互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统筹推进信息互通共享。建立高级人才寻访最佳服务案例、优质服务机构“双榜单”定期发布机制,营造互鉴互学、育优培优的良好发展氛围,提高用人主体甄选市场化引才服务便利度。建立最新人才政策、重点岗位人才需求“双清单”定期推送机制,增强猎头机构与用人主体合作黏性,提高猎聘人才精准性。各级党委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筛选确定面向猎头机构发布的高层次人才服务需求范围,采取“一事一议”“揭榜制”等方式,与猎头机构开展引才项目合作。(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积极搭建供需交流平台。重点围绕全省“十强产业”和十一条标志性产业链,举办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供需对接交流活动,打造一批见实效、见长效、有规模、有影响的市场化引才聚才活动品牌。支持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大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等创建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法律服务、创业辅导、事务代理等服务。鼓励探索重大投资项目“伴随式”人力资源服务模式,积极引导人力资源服务跟着战略走、跟着产业走、跟着项目走,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实体经济协同发展模式由单一服务向战略伙伴转型。(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力量。支持重点产业企业、知名猎头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各级行业社会组织等,建立引才联盟,拓宽交流对接渠道,实现引才信息对称,构建人才引育生态链。发挥各行业社会组织作用,举办优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分享活动,交流引才用才育才经验,促进先进理念推广应用。鼓励省“十强产业”协会通过吸纳入会、定期互访等方式,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紧密合作,协同开展市场化引才活动。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华人华侨组织、欧美同学会、海外校友会、留学生或专家学者组织等合作,开展海外引才服务。(省委统战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持续提升市场引才理念。支持有条件地区依托党校培训平台,面向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开设市场化人才配置课程,提升市场化引才工作理念。鼓励企业邀请人力资源专家或资深猎头顾问,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公开课,提高人才画像精准度,清晰定位引才岗位需求,增强采购市场化服务意识。积极支持各类用人单位加大猎头引才使用力度,企业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的所需费用,可按规定列入经营成本。(省委组织部、省委党校、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不断强化行业规范发展。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守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良好环境。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机构、行业社会组织等开展各类产业薪酬研究,为用人主体引才定薪提供参考。鼓励猎头机构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与推广工作,引导行业机构对标达标,促进猎头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市场引才扶持力度。大力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择优给予相应奖补,并作为参评全省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的重要条件。积极支持国有企业自主购买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加大中小企业市场化引才扶持力度,激发更广泛用人主体释放市场化引才服务潜能。鼓励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积极打造“城市人才会客厅”,在开展园区综合评估中,将引才育才成效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对评估结果优秀的,给予相应奖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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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房: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揽子增量政策密集推出后,11月典型城市开盘去化率年内首次突破四成,一二手房成交规模均创年内新高。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市11月一二手住宅总网签成交超1.5万套。其中,新房住宅网签8076套,环比上升94.5%,创近46个月以来新高。随着利好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楼市持续回暖,那么纳税人购置一手住宅需要缴纳哪些税?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购买住房

  一般来说,居民个人购买住房的,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相关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于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即2024年12月1日前,购房者原则上应遵照上述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市作为特殊城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之一,对于改善性住宅并无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2024年12月1日前,在深圳市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应按一般税率而非优惠税率计征。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企稳回暖,近期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同时,16号公告明确,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四个城市,可以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无论首套还是二套,140平方米以下契税税率均为1%。

  举例来说,2024年11月,深圳的张先生计划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前往深圳市龙岗区某新开发的楼盘看房。据销售人员介绍,该小区提供88平方米、115平方米、145平方米三种户型,张先生看中了115平方米的户型,总价为400万元(不含增值税)。在看房过程中,销售人员向张先生介绍了国家新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并帮助其计算需要缴纳的契税。假设张先生选择购买115平方米的户型,如果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需要缴纳的契税为400×1.5%=6(万元);如果张先生符合适用16号公告的情况,则可以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需要缴纳的税款为400×1%=4(万元)。

  购买非住房

  非住房一般是指商铺、写字楼、厂房、车位等非居住用途建筑,对于个人购买非住房的,涉及的税种为契税和印花税。其中,契税税率为3%—5%,印花税税率为0.05%。购房者如果是小微企业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条件的,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举例来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配建车位车库与商品房同步销售的通知》发布后,广州市商品房项目配建车位车库销售可以按规定与商品房销售同步实施。王女士购买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120平方米的新房及15平方米的车位共计300万元。其中,新房价格为290万元(不含增值税),车位价格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当王女士询问税款问题时,房产中介人员回复,王女士购买的新房和车位需缴纳契税额为:300×1%=3(万元)。

  然而,这种将住房和非住房混淆计算的做法是错误的。在房产交易中,常常会遇到住房和车位一起销售的情况,对于既涉及普通住房,又涉及非住宅的交易情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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