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财建[2023]5号 江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并加力提效 促进经济回稳向好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04
文号:赣财建[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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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并加力提效 促进经济回稳向好若干措施的通知

赣财建[2023]5号                  2023-03-0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并加力提效促进经济回稳向好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3年3月4日

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并加力提效 促进经济回稳向好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衔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巩固提升经济回稳向好态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办发〔2023〕2号)要求,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力提效,着力扩大投资、促进消费、增强外资外贸,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1.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安排省预算内基建投资7.2亿元,支持新动能培育和创新驱动发展、生态文明、重大区域战略实施,以及基础性、公益性、补短板方面项目建设,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支持,积极引入中国PPP基金等国家级基金,有效拓宽资金来源,降低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发挥专项债券稳投资作用。加强项目谋划、储备和前期准备等工作,积极争取中央新增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加快政府债券发行和使用,其中中央提前下达的885亿元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力争在上半年使用完毕,确保尽早发挥项目效益,持续形成实物工作量和投资拉动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项目主管部门)

  3.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安排省级补助资金6.75亿元,支持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善城市居住环境。安排省城市建设专项资金1.9亿元,支持城市功能品质提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促进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4.提升交通基础设施水平。安排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5.5亿元,统筹中央补助、专项债券等资金,支持铁路、公路、水运交通基础设施等建设。安排10亿元对铁路运营亏损进行补贴,提升铁路建设运营能力。(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5.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统筹78亿元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进一步提高全省高标准农田保有量和质量。统筹资金支持推进百万亩绿色高标准池塘改造,提升产出效益水平。(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6.加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安排省水利专项资金40亿元,衔接落实省水网规划目标任务,支持全面完成长江崩岸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万座重点山塘整治项目建设,支持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等,加快补齐水利基础设施短板。(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7.加强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安排5.5亿元推进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省级项目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重点学科建设和科研攻关能力,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安排1亿元支持智慧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层人工智能辅助诊疗。(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8.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统筹30亿元以上资金实施全流域补偿,安排1.18亿元支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安排2.5亿元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积极争取更多国家绿色发展基金项目落地江西,全面推进美丽江西建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9.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安排省发展数字经济资金2亿元,深入推进数字经济“一号发展工程”,加大对数字经济重大项目、试点示范等支持力度。安排省信息化建设运维资金4亿元,支持提升政务信息化水平。实施5G基站电费补贴政策,对每个实际运营的宏基站给予电费补贴。开展电信普遍服务建设,对移动网络基站建设进行补助。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数字化转型重大项目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

  10.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安排省科技专项资金18.15亿元,实施科技强省战略。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基础研究等,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国家虚拟现实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重大项目平台建设。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重点新材料保险补偿,激发企业创新积极性。(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1.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安排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10.28亿元,实施工业强省战略。支持布局发展未来产业,培育增长新动能;支持制造业能力提升,对符合条件的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重大项目、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给予奖补;梯次培育优质企业,对数字化转型试点中小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奖补;对重大工业项目建设成效显著的县(市、区)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国务院督查激励表彰的设区市给予一次性奖励;选择2-3个重点产业或区域开展试点,采用贴息等方式,引导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企业参与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和重点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金控集团)

  二、帮扶企业纾困解难

  12.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13.减轻企业收费负担。深入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鼓励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缴费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缓缴期限至2023年3月31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提供广告和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费额的50%减征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4.加大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综合运用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举措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将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政策延续到2023年底。拓展深化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建设,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入驻,提高电子卖场政府采购规模。推广政府采购贷款业务,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15.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引导。安排4.8亿元支持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和覆盖面,省融资担保集团新增普惠类信贷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0.6%以下;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引导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费率;力争全年通过“财园信贷通”、融资担保等财政金融工具撬动社会资本超2000亿元。安排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11.98亿元,新增茶叶和家禽养殖两个特色试点险种,提升农业保险覆盖面和服务水平。对符合条件的上市企业按规定给予上市奖励,对金融业发展进行奖补,对2023年度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予以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加快促进消费扩容

  16.提振商贸消费。支持发放政府消费券,举办应季促销活动,扩大大宗商品消费;支持餐饮促消费活动,实施赣菜创新行动,加强赣菜品牌推广。实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开展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打造消费中心城市,优化消费环境,释放消费潜力。加快建设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开展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畅通流通渠道,提高流通效率。(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供销合作社、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17.拓展文旅消费。安排省公共文化及旅游专项资金11.3亿元,促进文化旅游事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开展旅游节庆活动。加快建设一批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积极创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对获评“江西风景独好”旅游名县、名镇、名村以及魅力景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各地对2023年组织包车、专列、包机“引客入赣”的旅行社予以一定奖励,鼓励持续推出专项消费券、免门票、打折促销等系列优惠活动。对旅行社继续实施10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补足保证金期限延长到2024年3月31日。(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18.保障民生商品保供稳价。统筹资金支持粮食、猪肉、食盐等重要民生商品物资储备,确保市场供应充足,物价保持平稳运行。引导生产企业和大型商超加强重要生活必需品商业库存,确保物资“储得足、供得上”,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四、全力强外贸增外资

  19.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安排2亿元支持招大引强,对国内外各行业制造业龙头企业在江西投资总额超过2亿美元(新设或增资)或30亿元人民币,具体投向优势型、成长型和培育型企业,新设企业投产、增资企业扩产后,省财政按核定的实际引资金额2%的比例一次性奖励当地政府,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20.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支持引进培育总部企业,优化总部企业发展环境。支持跨国公司在省内新设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各地对开办、购房和租房等给予资助;公司正常运营后,省财政给予最高30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21.推进园中园建设。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创建国际产业合作园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区中园、一区多园等建设运营,经考核认定为国际产业合作园区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当地政府1亿元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22.全力稳定对外贸易。深入实施“千企百展”工程,对企业出境参展给予资金补助。支持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发展,支持企业布局建设海外仓、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工具防风险拓市场。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等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南昌海关、省税务局、省外汇管理局、省财政厅)

  23.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统筹资金支持进境与沿海同价到港、出境与沿海同价起运、通关与沿海同样效率“三同”试点,稳定开行赣欧班列、铁海联运精品线路,打造江西起运、通达全球的国际物流大通道。支持南昌昌北国际机场客货运融合发展,大力推进南昌国际航空物流枢纽建设。(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24.积极争取外贷项目。积极研究谋划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加强与国家部委和多双边金融组织沟通衔接,争取获得更大支持。推动列入备选规划的2亿美元亚行贷款长江经济带江西生态文明与循环经济、1.96亿美元世行贷款长江保护与生态修复等项目加快前期准备工作,尽早签约落地。(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勇担当敢作为,扎实做好扩大投资、促进消费、增强外贸外资等各项工作,推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统筹保障。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加力提效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注重精准、更可持续。兜牢兜实基层“三保”底线,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加强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强化财政资源统筹,优化支出结构,保持必要的支出强度,加强对扩投资、促消费、强外贸外资等领域的财力保障。

  (三)加强跟踪问效。健全政策落实推进机制,层层传导压力,推动项目化管理、清单化推进、节点化销号。建立季度推进机制,重点跟踪进展情况、成效做法,全面梳理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措施。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实。

  以上政策措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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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房: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揽子增量政策密集推出后,11月典型城市开盘去化率年内首次突破四成,一二手房成交规模均创年内新高。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市11月一二手住宅总网签成交超1.5万套。其中,新房住宅网签8076套,环比上升94.5%,创近46个月以来新高。随着利好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楼市持续回暖,那么纳税人购置一手住宅需要缴纳哪些税?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购买住房

  一般来说,居民个人购买住房的,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相关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于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即2024年12月1日前,购房者原则上应遵照上述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市作为特殊城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之一,对于改善性住宅并无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2024年12月1日前,在深圳市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应按一般税率而非优惠税率计征。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企稳回暖,近期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同时,16号公告明确,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四个城市,可以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无论首套还是二套,140平方米以下契税税率均为1%。

  举例来说,2024年11月,深圳的张先生计划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前往深圳市龙岗区某新开发的楼盘看房。据销售人员介绍,该小区提供88平方米、115平方米、145平方米三种户型,张先生看中了115平方米的户型,总价为400万元(不含增值税)。在看房过程中,销售人员向张先生介绍了国家新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并帮助其计算需要缴纳的契税。假设张先生选择购买115平方米的户型,如果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需要缴纳的契税为400×1.5%=6(万元);如果张先生符合适用16号公告的情况,则可以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需要缴纳的税款为400×1%=4(万元)。

  购买非住房

  非住房一般是指商铺、写字楼、厂房、车位等非居住用途建筑,对于个人购买非住房的,涉及的税种为契税和印花税。其中,契税税率为3%—5%,印花税税率为0.05%。购房者如果是小微企业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条件的,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举例来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配建车位车库与商品房同步销售的通知》发布后,广州市商品房项目配建车位车库销售可以按规定与商品房销售同步实施。王女士购买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120平方米的新房及15平方米的车位共计300万元。其中,新房价格为290万元(不含增值税),车位价格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当王女士询问税款问题时,房产中介人员回复,王女士购买的新房和车位需缴纳契税额为:300×1%=3(万元)。

  然而,这种将住房和非住房混淆计算的做法是错误的。在房产交易中,常常会遇到住房和车位一起销售的情况,对于既涉及普通住房,又涉及非住宅的交易情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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