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2023]2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28
文号:粤府[202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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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府〔2023〕29号               2023-03-28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8日

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推进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加快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聚焦高层次人才服务,完善高层次人才保障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符合第二章申领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发放广东省人才优粤卡(以下简称人才优粤卡)。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列入申领范围。

  第三条 人才优粤卡分为A卡和B卡,持卡人在我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当地居民待遇和优惠便利服务。

  第二章 申领条件

  第四条 申领人才优粤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不得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在本专业领域取得突出成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四)符合在粤工作相关要求:即申请时已在我省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或申请时已与我省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且每年在我省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

  第五条 在粤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可申领人才优粤卡A卡。

  (一)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著名奖项获得者,包括诺贝尔奖、沃尔夫奖、克拉福德奖、邵逸夫奖、京都奖、科普利奖、菲尔兹奖、阿贝尔奖、图灵奖、拉斯克奖、普利策奖、阿尔伯特·爱因斯坦世界科学奖等。

  (二)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或获奖团队核心成员;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

  (四)“国家海外引才计划”顶尖人才、创新、创业、外国专家项目入选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入选者。

  (五)在粤国家实验室及基地任命或认定的重大科研任务(项目)负责人、总工程师、领衔科学家或相当于该级别的高层次人才;在粤国家级创新平台、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省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首席工程师或相当于该级别的高层次人才。

  (六)国家战略科学家、国家卓越工程师、国家重大人才项目和专项人才计划支持的领军人才。

  (七)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前两位发明人或设计人;“白求恩奖章”获得者;“国医大师”荣誉称号获得者;“全国名中医”荣誉称号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入选者;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讲席学者;国务院侨办“重点华侨华人创业团队”牵头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科学与技术进步奖”“科学与技术创新奖”获得者。

  (八)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九)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获得者;广东省“友谊奖”获得者;获广东专利金奖第一位发明人或设计人;广东杰出发明人奖获得者;广东文艺终身成就奖获得者;广东省新闻终身成就奖获得者;获评广东省优秀社会科学家人才。

  (十)“珠江人才计划”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引进杰出人才;“广东特支计划”本土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杰出人才(百名南粤杰出人才)入选者。

  (十一)属于我省重点支持产业的在粤世界500强总部企业副总经理及以上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十二)按程序认定的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核心区高层次人才。

  (十三)其他经省级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当于上述条件的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 在粤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可申领人才优粤卡B卡。

  (一)“国家海外引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

  (二)在粤国家实验室及基地认定的承担重大科研任务(项目)的中青年核心骨干成员;在粤国家级创新平台、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省实验室的学术带头人、平台建设技术负责人等中青年科研人才。

  (三)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获中国专利银奖、优秀奖第一位发明人,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优秀奖第一位设计人;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

  (四)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

  (五)国家重大人才项目和专项人才计划支持的青年拔尖人才及高技能人才。

  (六)“珠江人才计划”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引进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广东特支计划”本土创新科研团队核心成员、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广东省中青年德艺双馨作家、艺术家。

  (七)珠江学者岗位计划入选者;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项目获得者;获广东专利银奖、优秀奖第一位发明人或设计人。

  (八)属于我省重点支持产业的在粤世界500强总部企业及我省年度重点外资企业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一级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相当职务者;属于我省重点支持产业的在粤中国200强总部企业副总经理及以上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九)从业内公认全球排名前200的高校引进的港澳台籍、外国国籍博士(包括在站博士后);获全国性博士后创新创业赛事金牌奖项的项目带头人。

  (十)其他经省级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当于上述条件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七条 人才优粤卡A卡和B卡持卡人,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户籍办理。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按照当地高层次人才引进落户政策规定在住所或工作所在地办理落户。

  (二)安居保障。持卡人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我省工作所在地购买自住商品住房;可根据当地的人才住房(人才公寓)有关办法享受相关安居保障政策。

  (三)子女入学。持卡人子女入读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由持卡人住所或工作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当地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安排。

  (四)社会保险。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我省享受“社保尊才”专属服务,由社保专业团队在全省范围内提供全流程服务。

  (五)停居留和出入境。持卡人可按照相关政策在申请永久居留、办理签证证件、聘雇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等方面享受快捷便利服务;外籍持卡人及其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按照相关政策办理有效期最长为5年相应种类的签证或居留许可。

  (六)港澳签注。内地持卡人可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往来港澳便利服务。

  (七)小汽车指标。持卡人工作地为小汽车限购城市的,可按该市户籍居民待遇申请小汽车指标。

  (八)换领驾照服务。国(境)外持卡人在交管部门车辆管理所等服务点,办理换发境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可在优先窗口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九)知识产权服务。持卡人在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办理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咨询、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业务时享受专属便捷服务。

  (十)其他服务。持卡人在省内搭乘飞机、火车出行,在合作金融机构、公共文化场馆办理相关业务,以及在其他公布的人才优粤卡合作机构办理业务事项时,享受快捷通道和优享服务。

  第八条 人才优粤卡A卡持卡人还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医疗便利服务。持卡人通过专属预约通道在我省指定医院享受便利就医。

  (二)交通便利服务。持卡人可登记一辆自用机动车牌号,该牌号车辆在省内不受地市专对外地车辆限行政策的管控;港澳或外籍持卡人已具有港澳地区私家车牌证的,可申办一副香港或澳门入境商务车辆牌证。

  (三)职称申报。持卡人首次参加职称评审的,可不受本人资历和任职年限限制申报相应职称。

  (四)特设岗位聘用。持卡人受聘至事业单位,现有岗位难以满足需求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其薪酬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单列管理,不纳入总量调控基数。

  (五)配偶就业。持卡人配偶有意愿在持卡人工作地就业的,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由持卡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会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人才主管部门协调安排就业。

  (六)子女教育。持卡人享受当地教育部门子女升学优惠政策;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前四款条件持卡人的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由持卡人工作或居住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人意愿就近就便安排学位。

  (七)科研申报指导。持卡人在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科研申报时,享受专人指导对接服务。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申办。人才优粤卡由工作单位负责申办,属地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负责受理核实。申领人和工作单位对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核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人才优粤卡资格确认、制作发放和管理。持卡人人才优粤卡损坏或遗失时,由持卡人所在单位向发卡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变更。持卡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所在单位应及时提供变更信息,发卡部门根据变更后的信息重新制发人才优粤卡:

  (一)持卡人身份证件变动的;

  (二)省内居住或工作地变动的;

  (三)工作单位变动的;

  (四)持卡人出现分类条件变动的。

  发卡机关每年对持卡人信息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继续满足持卡条件。持卡人存在信息变更或持卡资格变化情形的,持卡人所在单位须及时向发卡机关反馈。

  第十二条 失效。人才优粤卡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需续办的,持卡人所在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发卡机关申请续办新卡;人才优粤卡有效期满未续办的自动失效。失效卡由持卡人所在单位收回并交发卡机关。

  第十三条 注销。持卡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所在单位须向发卡机关申请注销其人才优粤卡:

  (一)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变动持卡人已不在粤工作的,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持卡条件的;

  (二)未履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协议)的;

  (三)违反规定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四)在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科研项目或者从事科学研究中,存在被认定为弄虚作假情形被有关部门查处,或者使用虚假材料或伪造信息取得持卡资格的;

  (五)被列入国家和省个人失信名单的;

  (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发卡机关发现持卡人存在上述情况的亦可直接予以注销。注销卡由持卡人所在单位收回并交发卡机关。

  因第三至六项被注销人才优粤卡的,不再对其发放人才优粤卡。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建立全省人才优粤卡服务管理体系。各级组织部门负责人才优粤卡工作统筹抓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相关主管部门配合落实服务。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人才优粤卡服务工作相关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担任召集人,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强化部门合力和政策贯通,协调人才优粤卡服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操作指南。

  第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在全面落实本办法基础上,做好省市人才卡和人才优惠便利服务的衔接,保障人才优粤卡持卡人享受当地的优惠便利服务。

  第十六条 人才优粤卡服务工作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在人才优粤卡服务事项中出现违反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损害持卡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本办法适用于人才优粤卡的申领、使用、服务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已发放的人才优粤卡统一按新办法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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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房: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揽子增量政策密集推出后,11月典型城市开盘去化率年内首次突破四成,一二手房成交规模均创年内新高。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市11月一二手住宅总网签成交超1.5万套。其中,新房住宅网签8076套,环比上升94.5%,创近46个月以来新高。随着利好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楼市持续回暖,那么纳税人购置一手住宅需要缴纳哪些税?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购买住房

  一般来说,居民个人购买住房的,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相关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于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即2024年12月1日前,购房者原则上应遵照上述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市作为特殊城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之一,对于改善性住宅并无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2024年12月1日前,在深圳市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应按一般税率而非优惠税率计征。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企稳回暖,近期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同时,16号公告明确,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四个城市,可以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无论首套还是二套,140平方米以下契税税率均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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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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