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3月24日起至2023年4月23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信函形式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
邮寄地址: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131号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收件人:财产和行为税科 熊灏,0762-3888902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2023年3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普通住宅2.5%,非普通住宅3%,其他类型房产3.5%。
(二)对符合保障性住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对确需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县区税务局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从严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2023年x月x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控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有关规定,要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同时,要规范核定征收工作。因此,结合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明确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四)《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三、主要内容
《公告》对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住宅2.5%,非普通住宅3%,其他类型房产3.5%。对符合保障性住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对确需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县区税务局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从严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四、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2023年X月X日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