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23]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燃气等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1-12
文号:冀政办字[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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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燃气等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3〕5号          2023-01-12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城市燃气等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北省城市燃气等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3-2025年)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市老旧管网更新改造,自2018年起先后集中推进市政、庭院老旧管网更新改造。目前,市政燃气、供水、供热老旧管网实现应改尽改,市政合流制排水管网基本完成改造,并建立了即有即改工作机制。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国办发〔2022〕22号)要求,持续推进全省城市(含县城)燃气等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系统化和智能化建设,维护城市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系统治理、统筹施策、长效管理”的工作原则,加快推进城市燃气等老旧管网更新改造,有效提高城市安全韧性,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坚实保障。

  (二)目标任务。2023年,完成城市燃气等老旧管网更新改造任务1896.72公里,庭院合流制排水管网改造全面完成。到2025年,全省累计完成城市燃气等老旧管网更新改造3975.41公里,城市燃气管网运行安全平稳,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城市供热管网热损失率控制在18%以下;城市排水顺畅有序,污水渗漏、雨污混错接等问题基本消除;庭院管网运行维护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

  二、更新改造范围

  城市燃气等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对象,应为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老化管网和相关附属设施。具体包括:

  (一)燃气管网和设施。

  1.市政管网与庭院管网。全部灰口铸铁管道;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球墨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存在被建构筑物占压等风险的管道。

  2.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管;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立管。

  3.厂站和设施。存在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不足、临近人员密集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问题,经评估不能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厂站和设施。

  4.用户设施。居民用户的橡胶软管、需加装的安全装置等;工商业等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和设施。

  (二)其他管网和设施。

  1.供水管网和设施。水泥管道、石棉管道、无防腐内衬的灰口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30年,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管道;存在安全隐患的二次供水设施。

  2.排水管网。平口混凝土、无钢筋的素混凝土管道,存在混错接等问题的管道;合流制排水管道;运行年限满50年的其他管道。

  3.供热管网。运行年限满20年的管道;存在泄漏隐患、热损失大等问题的其他管道。

  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更新改造范围,基础条件较好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改造要求。

  三、工作任务

  (一)科学编制改造方案。各地要严格对照更新改造范围要求,在全面普查老旧管网和设施底数的基础上,对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网和设施权属、材质、规模、运行年限、空间分布、运行安全状况等进行科学评估,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年度改造任务,优先对老化严重、影响运行安全的燃气等老旧管网和雨天污水溢流明显、污水收集效能低下的区域进行改造。2023年1月底前,各地要编制完成本城市燃气等老旧管网更新改造方案,方案中应明确分年度改造计划和项目清单。城市燃气等老旧管网更新改造纳入本地“十四五”重大工程以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统筹推动管网改造。各地要根据改造类型、改造区域等,合理划定更新改造单元,将相邻区域、庭院或同类管网进行打包整合,形成规模投资效益,用足用好国家资金支持政策。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更新改造,组织专业队伍制定“一区一策”或“一院一策”改造计划,统一标准,整体施工。排水管网更新改造要与城市内涝治理等工作衔接。具备条件的地方,要统筹考虑城市地下管廊建设,积极推进管线入廊。(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科学组织项目实施。专业经营单位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选用材料、规格、技术等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确保投入使用的管网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依法依规严格建设过程监督管理,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措施,做好工程验收移交。对同一区域涉及多项管网改造的,建立协调机制,统筹谋划实施改造工程,避免出现“马路拉链”等问题。合理安排项目工期,充分利用好施工黄金时节,避开汛期、冬季和大气污染防治应急响应等时段。管网改造前,应通知用户暂停及恢复服务时间,必要时采取临时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群众生活的影响。(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同步实施智能化改造。各地要结合更新改造工作,在燃气等管网重要节点安装智能化感知设备,加快完善燃气监管、城市管理、供热监管、排水管网数字化等信息平台建设,将城市燃气等老旧管网更新改造信息及时纳入,实现城市燃气等管网和设施动态监管、数据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燃气监管等系统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等深度融合,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提高城市管网和设施的运行效率及安全性能,提升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热力平衡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

  (五)加强管网运维养护。专业经营单位要加强运维养护能力建设,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检测、维护,依法组织燃气管网和厂站等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管道和设施带病运行;健全应急抢险机制,提升迅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能力。鼓励供气、供水、供热专业经营单位承接非居民用户所拥有燃气等管网和设施的运维管理。对于业主共有的燃气、供水、供热管网和设施,更新改造后可依法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运行维护费用计入成本。(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四、政策措施

  (一)简化项目审批流程。各地要精简城市燃气等老旧管网更新改造涉及的审批事项和环节,建立健全快速审批机制。可由城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更新改造方案,认可后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直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既有管网改造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和管道位置改变的,不再办理用地、规划等手续,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鼓励相关各方进行一次性联合验收。(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二)建立资金合理共担机制。庭院管网改造根据产权归属不同,采取不同资金筹措模式。专业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服务范围内老旧管网等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机关单位、学校、医院、工商业等用户承担业主专有部分老旧管网和设施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对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的管网和设施,已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按老旧小区改造政策执行;未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且运行维护未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应建立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因产权不明等原因确实无法落实改造资金的,由市、县政府指定单位实施推进。

  市政管网改造按照“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筹措资金。燃气、供水、供热市政管网改造以运行管理单位投入为主,各地要指导相关企业强化“漏损自负、节约归己”意识,积极开展挖潜降耗,提高管网改造投入比例。市政排水管网改造以市、县政府投入为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落实出资责任,加大城市燃气等老旧管网更新改造投入。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将符合条件的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对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的燃气庭院管道、立管和设施以及供水、排水、供热管道和设施等更新改造项目,其他政府所属燃气、供水、排水、供热市政管道、厂站和设施等符合条件的更新改造项目,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强化政银企对接,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加大对城市燃气等老旧管网更新改造项目的绿色金融支持;引导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加大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优先支持符合条件、已完成更新改造任务的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城市燃气等老旧管网更新改造涉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园林绿地补偿等,各地不得收取惩罚性费用,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水平,并对涉及到的占道施工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更新改造后交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运营维护的业主共有燃气等管网和设施,移交之后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

  (六)切实完善价格政策。各地要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城市燃气等老旧管网更新改造投资、维修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等进行核定,相关成本费用计入定价成本。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定适时适当调整供气、供热、供水等价格;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监管周期进行补偿。(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七)强化市场治理和监管。各地要加强对专业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专业经营单位服务能力和水平。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规定,立足本地实际,严格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完善准入条件,设立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对燃气企业的监管。加强城市燃气等老旧管网更新改造相关产品、器具、设备质量监管。支持燃气企业兼并重组,促进燃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实行省级抓总、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抓好工作的督促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要加强资金和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国家相关资金。各地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把推进城市燃气等老旧管网更新改造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各项政策,抓好组织实施。

  (二)强化统筹协调。各地要建立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多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街道、社区和专业经营单位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破解难题和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作用,统筹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用户等,搭建沟通议事平台,共同推进城市燃气等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工作。

  (三)加强督导调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燃气等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工作的督导,建立通报调度制度和评价监督机制。各市、雄安新区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督促指导,建立健全相应的项目调度、督导推动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平台大力宣传城市燃气等老旧管网更新改造的重要意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大对重点项目、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更新改造工作的认识,鼓励人民群众支持参与更新改造工作,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推进格局。

  附件:河北省2023-2025年城市燃气等老旧管网更新改造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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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的「横空出世」,财务人员千万别忽视!


房地产企业在项目登记和预征环节发生的若干问题,直接影响到后期税务清算的结果。特别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程序,可以说是“起点”直接决定了“终点”,稍有不慎甚至加重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因此,税务部门逐步渗透各环节的监管工作,全流程参与把控风险,引入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进行“标记”。


一、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


近年来房地产企业从事新项目开发,从登记环节开始,税务机关统一要求赋予项目编号,该编号会跟随项目的预征清算全过程。


具体来说,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是指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于纳税项目进行编号标记,以便于后续跟进纳税情况和管理的一种官方标识。这一举措,使得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征收时,需要根据纳税人所申报的项目编号进行核对,以确保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对于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的获取与查询,官方给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部分税务部门会在当地官方网站上提供土地增值税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包括项目编号等信息;

2.纳税人可以直接咨询当地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将会提供相关的帮助和指导。


纳税人可根据各自情况通过官方途径获取土地税收统计单位的唯一标识。


二、土地增值税项目税源采集操作 

 

【步骤一】税种认定

具体操作:进入“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涉税事项需求办理”模块办理),待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税源采集和申报。


【步骤二】税源采集

具体操作:“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合并纳税申报”→“土地增值税税源采集”→“新增项目”,填写带“*”号必填项,填写完后点击“保存”即可。


特别提醒:

① “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要选择到“所属区”;

② 目前新增项目采集完成后不能进行修改,纳税人需要谨慎填写。


三、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开票时必须填写吗?


伴随着数电发票的逐步推广,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意信息填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其中,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要特别注意,开具和取得数电票时,这两类业务需填写特定信息的要求:


(一)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时,应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四项特定内容。

其中,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作为票面基本内容体现在票面上,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则作为票面备注栏信息的明细项列示。

*必填项目: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

*选填项目:跨地(市)标志(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二)不动产销售

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时,应填写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不动产单元代码或网签合同备案编号、不动产地址、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实际成交含税金额等信息。

其中,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作为票面基本内容体现在票面上,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等其他内容作为票面备注栏信息的明细项列示。

*必填项目: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以及备注栏中不动产地址、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

*选填项目:跨地(市)标志(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小编有话说】


税务监管的力度逐年加强,意味着纳税环境的规范化趋势,每一个纳税人需应当做到遵守税法、税收政策的规定,强化税务合规建设,把握减税降费的红利,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融资租赁租金比固定资产折旧多出的部分能不能抵税?


融资租赁租金比固定资产折旧多出的部分能不能抵税?


税法规定对于融资租赁业务,只能以折旧抵税,支付租金所产生的财务费用要纳税调增。这是不是说明租金比固定资产折旧多出的部分能不能抵税?还是说能通过未实现损益递延?


解答:


提问所述的理解是错误的。


一、税务处理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假如不考虑租赁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扣除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付款总额(租金总额)/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


比如,企业融资租入某设备,租赁期限3年,合计需要支付的租金总额为100万元(不含税金额),该设备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则每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费=100万元/5=20万元。


二、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 80万元(假定现购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元(首付款对应的进项)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20万元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90万元


银行存款 11.3万元(首付款)

2.在租赁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折现率)分摊: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3.在租赁期间折旧: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每年折旧额=80万元/5=16万元


4.租赁期间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三、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新租赁准则)的情况下,承租方确认“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在租赁期间对“使用权资产”折旧和“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但是,使用权资产折旧费和分摊确认的“财务费用”,都不得税前扣除。


而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费,可以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需要做纳税调整。


由于会计核算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前期的财务费用会大于后期,导致会计核算的“折旧费”+“财务费用”前期金额较大、后期金额较小。而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费,采用直线法,前后金额一致。


因此,租赁期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租赁期间的前期是需要做纳税调减,后期需要做纳税调增。由于该项税会差异是暂时性差异,调增与调减会相互抵消。


企业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只要会计核算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符合税法规定,就不需要纳税调整。


也就是说,企业实际支付的租金,都会得到税前扣除,只是扣除的方式跟执行新租赁准则有差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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