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函[2022]45号 海关总署关于2023年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12-30
文号:统计函[202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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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2023年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统计函[2022]45号         2022-12-30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根据《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和海关统计工作需要,统计分析司修订形成了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商品目录》),并更新维护了相关统计商品参数。《商品目录》修订情况和相关参数表已上传至统计分析司网站,请各关在“常用参数-报表参数/基础参数”栏目下浏览并下载使用。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2023年版《商品目录》的修订情况

  (一)商品编码及名称。

  2023年版《商品目录》删除“0902.1010”等12个本国子目;增列“0902.1011”等30个本国子目;修改本国子目名称共计13处;增列本国子目注释3条。详见《2023年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转换表》。

  本国子目商品编码变动情况详见《2022年-2023年海关统计商品编码变更对照表》。

  (二)计量单位。

  修改“2845.2000”等8个商品编码的法定计量单位;对2023年新增商品编码设置法定计量单位,共计30处。详见《2023年计量单位调整表》。

  二、2023年统计商品参数的修订情况

  (一)海关统计快讯商品参数。

  重点出口商品目录中的“船舶”编码范围删除“8906903”;重点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医药材及药品”编码范围调整,增加“38221”,原“29411093”转入“29349970”,不再纳入统计口径。

  (二)海关统计月刊商品参数。

  1.主要出口商品目录

  (1)“蔬菜及食用菌”的编码范围增加“2008995”;

  (2)“基本有机化学品”的编码范围扩大,原“29411093”转入“29349970”;

  (3)“纺织原料”的编码范围增加“5103101”;

  (4)“微波炉”的计量单位修改为“万台”;

  (5)“医药材及药品”与“船舶”的修改与重点进出口商品目录中的相应修改一致。

  2.主要进口商品目录

  “基本有机化学品”“医药材及药品”“纺织原料”与“船舶”的修改与主要出口商品目录中的相应修改一致。

  (三)其他参数的修订情况。

  根据修订后的2023年版《商品目录》,《2023年统计用2468位商品参数》《2023年海关统计常用商品目录》《2023年高技术产品海关统计商品目录》《2023年海关统计商品编码与国民经济行业大类对照表》也同步调整。

  三、其他事项

  (一)为便于参数管理,海关统计快讯重点进出口商品目录和月刊主要进出口商品目录按照列目名称合并为《2023年重点及主要进出口商品目录》,统计人员使用时可以根据其中的重点商品标志、进出口标志、出口列目层级和进口列目层级予以区分。在2023年版《商品目录》和2023年1月海关统计月刊中按照进出口合并公布主要商品目录。为方便数据用户理解重点及主要进出口商品目录,在海关门户网站统计栏目及海关统计在线查询平台中将继续按照进出口分别公布海关统计快讯和月刊使用的重点及主要商品目录,相关参数将于2023年3月7日前上网公布。

  (二)海关发布或海关数库微信公众号将于2023年1月中旬左右更新2023年版《商品目录》及主要进出口商品目录;2023年《商品目录》印刷版的发放时间与数量另行通知。

  (三)请各关根据上述参数做好跨年度数据修改及本关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参数维护等各项相关工作。

  (四)2023年《商品目录》及商品参数使用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司统计调查处联系。

  特此通知。

统计司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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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公允价值投资性房地产折旧税前扣除


标题 公允价值投资性房地产折旧税前扣除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用计提折旧。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投资性房地产可否按直线法计算折旧作纳税调减处理?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所得税上折旧如何处理?我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无论会计上如何计算,税前扣除应当按照该规定允许税前扣除。


办件编号 NSZX20240401586 咨询时间 2024-04-11 14:42:41


微信图片_20240423170202.jpg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4-04-11 15:29


微信图片_20240423170212.jpg


企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收入是否作为广宣费业招费计算基数?


企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收入是否作为广宣费业招费计算基数?


解答:


不能。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而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同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请注意上述规定中用的词语是“销售(营业)收入额”,并不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节《收入》中,有如下规定等: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额”,是指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销售货物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而固定资产等处置,取得的是“转让财产收入”。因此,固定资产视同销售收入,并不能作为广宣费、业务招待费等限额扣除的计算基数。


同样的,企业还有的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只要税法没有规定可以作为限额扣除计算基数的,也不能作为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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