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思茅区税务局关于从租计征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思茅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2022.11.30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征收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云政发〔1986〕155号)第七条:“我省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季或分半年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规定有关要求,现就思茅区从租计征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房产出租发票的,房产税在代开发票时一并缴纳。除自然人代开发票外从租计征房产税纳税期限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申报纳税。上半年应缴纳的从租计征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15日内;下半年应缴纳的从租计征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5日内。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思茅区税务局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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