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收率的优惠变迁和政策完善
发文时间:2021-08-05
作者:叶全华
来源: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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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率的简并路径


  2014年7月1日之前,增值税征收率先后有6%、5%、4%、3%等四档征收率并存。当然,实际中还是存在减免优惠政策,但并不涉及征收率随同优惠政策进行变动问题。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税率与征收率的稳定,才能保证相关经济指标统计口径的稳定性,可比性。


  按照2014年6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当年7月1日起,除中外合作开采油气外,自来水、小型水利发电等特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6%、4%、3%增值税征收率合并为一档,统一按现行简易计税办法,执行3%的征收率,持续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由此,增值税征收率先于税率推行简并,简并为两档:5%(当时仅适用5%征收率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原油、天然气)和3%。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之后,将不动产销售、出租及特定应税行为的征收率确定为5%,由此,现行增值税基本征收率为5%和3%两档。


  二、征收率的优惠政策


  1.征收率简并过程中优惠应用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自2012年2月1日起,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由此可见,减按2%征收的基本思路是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即减半征收。


  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使用简易办法下对于同等应税行为的基本税负,明确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同时明确,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2014年7月1日起,对于征收率简并为3%之后的适用优惠政策的应税行为,统一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并明确,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从上述过程来看,2%首先是从对征收率4%实行减半征收的优惠入手,然后为了统一和平衡,改为征收率为3%减按2%征收的表述。从其基本原理的溯源上来看,实际就是减免1/3,即减免33.33%。


  2.个人出租住房优惠


  自2016年5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


  应纳税额=销售额×1.5%


  依据上述逻辑,实际就是减免70%。可见,到此时的基本逻辑仍然是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视角实施,基本上没有人提出属于新档次征收率的异议。


  3.低征收率优惠应用


  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特殊处理: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这可以理解为是对特定应税行为给予低征收率的政策安排。图片


  三、征收率的变与不变


  1.实质性启用新征收率


  前《现行增值税征收率的适用和归类》一文中已经说了,为应对新冠疫情、支持复工复产的特殊情况,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的征收率减按1%征收,并就目前规定来说,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即属于阶段性政策。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这就明确了是启用1%征收率。


  为推动汽车市场的发展,促进二手车交易,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不包括其他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这应该理解为是改变原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阶段性按照征收率0.5%征收。从这一表述中,我们可以更清晰地看到前后政策在表述和计算上的差异。


  2.意境的依然与否


  为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无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向个人出租住房(包括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一政策可以理解为是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一种扩围,比较符合现行政策的连续性。当然,也有观点认为是一种新设的征收率,那么,同样是1.5%的征收,一个成为了减免优惠,一个成为了新征收率,区别仅仅是因为纳税人的不同,道理牵强。


  四、征收率的完善之见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明确,自2020年5月1日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的政策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即: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很显然,这里强调的是征收率变动,那么新政策就应当明确规定为不再按照原征收率执行,改为按照新征收率执行,更不应该允许同时可以使用两个征收率的局面。


  笔者个人认为,没有必要采用多档征收率的办法来推行减税措施,可以通过特定的应税行为适用已明确的低征收率或者增值税减免政策的方法来实现,可以取得同样的效果和政策通顺。比如,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明确为减免30%;5%征收率减按1.5%征收增值税的,明确为减免70%;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明确为减免70%;3%征收率改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明确为减免85%。


  如此,可以保持简并征收率5%和3%两档的改革成果,又很清晰地反映出增值税的实际征收和减税的效果,并与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的冲突比较小,更能保障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未来增值税法对征收率确定的稳定性。


  五、结束语


  征收率与税率一样,应当是具有确定性,有必要对现行的涉及征收率的政策进行梳理和重构。当然,如果采用减免的形式,如何与发票开具的对接也是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对税率栏采用“征收率×(1-减免幅度)”的形式即可解决。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与减免税以及农产品抵扣之间的协调等方面的情况,另行行文讨论。


  随笔之作,仅供参考。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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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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