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执行中暂不能享受协定待遇?
发文时间:2019-12-25
作者:孙玮
来源:税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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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拟对外支付设计服务费,去主管税务局办理享受协定待遇的“备案”,所得税科咨询了上级税务机关(省级)后给出的答复是因合同仍在执行中,暂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协定条件,因此要求我司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续合同执行完后如符合协定条件再办理退税。


  税务机关的做法值得商榷,理由如下:变相实行事前审批,而无任何法律依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发布,暂未失效)规定的是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享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模式,换言之申报环节享受协定待遇并不以税务机关“同意”为前提;分次付款/合同执行中对外付汇属于常态,按照本例中税局的逻辑,绝大多数享受协定待遇的对外付汇都得先交后退,岂不怪哉?


  作者认为正确的做法是合同执行中的对外付汇,如根据当前状况,符合协定条件的,应允许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享受协定待遇,后续如发现不再符合协定条件的,另行补税即可。


  我司向主管税务局提出了反对意见,要求对方就不予受理或者不准享受协定待遇出具书面结论,我司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如行政复议)。主管税务局后同意我司按享受协定待遇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希望企业享受协定待遇真的能做到自主、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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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委托贷款合同要交印花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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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购买的,则租赁公司将机械租赁费用和劳务费用一起全部按照3%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3%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2)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则租赁公司将机械租赁费用和劳务费用一起全部按照13%计算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13%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如果在一份租赁合同中,注明:租金总金额,且设备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或者在租赁合同中分别注明:机械设备租金和操作人员劳务费用;或者注明:租金总金额,租金含操作人员操作劳务费用。则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如从事的项目是老项目,则机械租赁费用和劳务费用按照3%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3%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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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租赁合同中注明:租金总金额,且设备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或者在租赁合同中分别注明:机械设备租金和操作人员劳务费用;或者注明:租金总金额,租金含操作人员操作劳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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