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时应当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又陆续下发了异地项目不用预缴增值税的情形。具体有哪些呢?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关注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一、建筑企业异地项目预缴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在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件中,都对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做出具体规定。如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这也是营改增时对于建筑企业异地项目预缴增值税的基本规定。
下面我们再来看不用预缴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二、不用预缴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也就是说,建筑企业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总局公告2016年17号文件中规定的预缴政策。这里的“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是指地级城市行政区范围内,介于省级行政区与县级行政区之间,为省、自治区的行政分区。按照常规理解包括四种类型的地级行政区,也就是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
另外还有一种不用预缴的情形,也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本条规定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月份销售额或季度销售额低于一定标准时免增值税的一项优惠政策。是从原来的月10万元提高到月15万元,从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三、总结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建筑企业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时有两种情形下不用预缴增值税:
一是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业。对于此项优惠不限纳税人主体身份,只对施工区域有具体要求,也就是应当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
二是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时,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此项政策有主体要求,只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并不限区域,即使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也可以享受。提醒注意的是,享受此项优惠时,纳税人如果有分包情形的,在确定月15万元,或者季度45万元销售额标准时,应当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来确认是否符合免予预缴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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