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增值税、房产税少缴税款,企业所得税多缴税款,那么问题来了,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抵减增值税、房产税税款吗?也就是税款抵减是否可以跨税种。
国税发〔2002〕150号规定:“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分别征退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相互之间不得抵扣;由税务机关征退的农业税及教育费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得与税收收入相互抵扣。抵扣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上述条款作了修订,修订为:“税务机关征退的教育费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得与税收收入相互抵扣。抵扣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
可见,原规定下,国税、地税各自征收范围内的可以跨税种抵减,非税收入和税收收入之间不可互相抵欠。新规定后,所有税种均可互相抵减,但非税收入和税收收入之间不可互相抵欠。
上述处理完全符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该规定并未限制退税款和抵扣税款必须税种一致。
这也符合债法的一般性原理,税收债权发生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不同税种,不同所属期,仅仅是不同笔而已,正如企业之间发生的若干笔债务往来。对于既有多缴,又有欠缴的,属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的互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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