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规情况下,商品或者服务的购买方和支付方是同一人,这种情况下发票开给谁就不是个问题。根据矛盾的原理,有一般就有特殊情况。如果服务的购买方和服务的享受方不一致,发票开给谁就没那么清楚界定了。
A房地产中介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主要从事二手房中介服务,在向购房客户提供房屋中介服务的同时,也会给需要办理按揭贷款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如果客户需要办理按揭贷款,A公司就会跟客户单独签订一个贷款服务协议,每单收取1500元。由于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按揭客户在办理贷款时,并未取得房产证,不能完成抵押贷款程序,这种情况下银行就会要求提供担保。于是A公司就和B担保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长期融资担保协议,遇到需要办理按揭的客户,A公司就把客户信息推送给B公司,委托B公司给客户办理担保手续,并约定每单支付300元,按月办理结算。2021年5月31日,A公司和B公司结算服务费300万元,但B公司只向A公司开具收据,不提供增值税发票。双方各执一词,陷入僵局。
A公司认为,A公司基于合同向B公司购买了担保服务,并且A向B公司支付了300万元的款项,B理应向A公司开具发票。依据是《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以,B公司应该向A公司开具发票。
B公司认为其向购房客户提供了担保服务,300万元的担保费发票应该开给购房客户,只需要向A公司开具收据即可。
依据一:
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应该开给谁
问题内容: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应该开给谁。我方作为购买方,委托总公司代为支付投标保证金和中标服务费,合同均为我方签订,销售方说他们只根据付款方名称开具发票,是否不对。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3-11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依据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三:国税2014年第39号: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所以B公司认为300万元担保费发票必须开给购房客户,而不是A公司,否则构成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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