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发票能不能交契税
发文时间:2021-06-23
作者:12366服务平台
来源:12366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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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1-06-23


  纳税人所属地:安徽


  问题内容:请问我拿着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具的预收款发票,能不能到税务局交契税?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6-24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属于“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契税申报时应取得不动产销售发票,即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不动产销售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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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充值油卡取得不征税发票,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不征税发票税前扣除


  案例:A房地产公司有自有车辆,耗油量较大,为减少开支,办理了加油站的充值油卡,享受95折加油优惠。充值时加油站向A公司开具不征税发票“预付卡销售”。


  问:(1)是否可以凭不征税发票税前扣除?


  (2)后续实际消费油卡加油时,是否可要求加油站开具发票?


  案例 解析


  答:(1)可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于2018年6月发布了2018年第28号公告及公告解读,在公告解读第三条第八款中明确了预付卡充值和销售取得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原文如下:“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


  不征税项目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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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在争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三款“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但2002年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存在冲突,《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


  2002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未失效,但时间早于2016年第53号公告。油卡作为特殊事项,是适用2002年的特殊规定,还是适用2016年的新规定?尚未明确。


  除油卡外的预付卡,后续发生实际业务消费预付卡时,只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均不得再开具发票。


  进项


  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进项可以抵扣,如果不能取得,则损失进项。


  关联问题


  预付卡的销售方和售卡方不一致时,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此种情况是指,加油站作为销售方,制作加油卡,交由第三方出售(比如常见的各类便利店、银行代售等),售卡方是第三方。


  售卡方向购买方收取价款,开具不征税发票,客户收到不征税发票。


  销售方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销售方后续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时缴纳增值税,售卡方以销售方的普通发票作为预付卡预收资金不交税的凭证(无进项可抵扣)。


  也就是说第三方代收代付的款项不交税。加油站仍然在实际提供加油服务时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征税发票又添项目:财政补贴收入可开发票

笔者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遇到了一个案例:企业收到政府发放的财政补贴,本来是一件好事,但是很多地方政府要求企业就发放的补贴开票。按道理来说,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该不可以开票才对,那么对于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在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财政补贴是一种招商引资、促进生产流通、扩大国际贸易的做法。作为一种宏观调控手段,财政补贴的主要形式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其实质是一种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而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货币型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到的财政补贴大多数都是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的,既然不用缴税,那应该也就不需要开票,只需开具企业自制的收据即可。但如前文所述,许多地方政府又要求企业开具发票。


  一方面是政策规定,一方面是地方政府要求,很多企业在这种两军夹击的位置上感到很困扰。


  不过好在目前,这个问题有了解决方法。


  笔者看到,在增值税开票软件中,税收编码6开头的不征税类别又增加了615、616两类编码,其中615编码为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编码615的出现一下子解决了企业收到财政补贴而政府又要求开票的痛点。不征税发票作为从税务系统开出的发票,其本身是受到有关部门认可和接受的;同时由于其不征税,也符合政策规定要求,对于企业而言类似于一种收据的功能。


  目前已经有企业实际运用这种形式来开票,一方面满足了政府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没有增加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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